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 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
按「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以下簡
稱本辦法) ,係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考量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至今已見初步成效,且各公司淨值逐步
成長,可承受較高投資部位風險,為利票券金融公司外幣債券業務之發
展,爰刪除本辦法外幣風險上限金額美金五千萬元之規定,惟仍保留淨
值百分之十五之限額,以維持各票券金融公司外幣風險之控管。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 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 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 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 之限額內自行訂定,並報 經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 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 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 金融商品部位。
本 辦 法 各 項 限 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 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 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 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 原則計算之。
第八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 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 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 之限額內自行訂定,且以 五千萬美元為上限,並報 經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 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 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 金融商品部位。
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 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 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 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 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 算之。
考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 債券業務至 今已見 初 步 成 效,且各公 司淨值 逐 步成 長,可承受較高投資部位風 險,為利票券金融公司外幣 債券業務之發展,爰刪除本 辦法外幣風險上限金額美金 五千萬元之規定,惟仍保留 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額,以 維持各票券金融公司外幣風 險之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