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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一年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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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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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百十一年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單位 表揚計畫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公、私立單位關注身心障礙者就 業議題,獎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 單位,引導其善用及開發身心障礙者人力資源,營造友善融合 就業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 畫。

二、 依據: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

(二)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三)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第二條第四款。

三、 執行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四、 本計畫各獎項之申請對象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對所進用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 之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或 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 立單位。

(二)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獎: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包括職業重建個 案管理、支持性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或 職業訓練等;或依身權法第三十五條經設立許可之就業服 務或職業訓練機構。

前項所列第一款申請對象於一百零九年及一百十年已獲獎之 單位不予評比及獎勵;另各獎項申請對象,最近二年內須依身權 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且無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歧視之事實。

五、 本計畫各獎項之名額及獎勵內容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獎勵績優單位二十名,公立機

(2)

關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整,私立 學校及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十五 萬元。

(二)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獎:獎勵績優單位三名,各頒 發獎座一座及獎金五萬元。

前項所列各獎項之名額由評審小組分配之,並得視申請及評 審狀況調整或從缺。

六、 本計畫各獎項申請者應檢附以下資料,於受理期間向受理單位 提出申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 1. 獎勵申請表(附件一)。

2. 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及協助適應職場之優良事蹟相關佐證資 料。

(二)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獎 1. 獎勵申請表(附件二)。

2. 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年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業務 或職業訓練之優良事蹟相關佐證資料。

七、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及評審作業期程,由本署公布之。

八、 本計畫各獎項評比標準如下: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 1. 評比項目:

(1) 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機制:如運用多元進用管道、

人事規章訂有招募事項、員工平權教育、提供新進身心 障礙員工訓練與融入職場協助等,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2) 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規劃:提供身心障礙員工合理 調整措施,如職務內容或工作條件適性安排、軟硬體環 境改善、提供就業所需輔具等。

(3) 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措施:企業推動永續發展,提 供身心障礙員工職涯發展措施情形,如職場心理健康管 理,策略、工作家庭平衡措施、適性工作評核機制、公

(3)

平升遷及薪資福利制度、培訓專業能力等。

(4) 實際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年資 乘積:(身心障礙員工人數/員工總人數)*身心障礙員工 平均工作年資*100%。

(5) 進用身心障礙者障別及職類之多樣性。

2.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以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為基準,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

依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本署將自第四代身心障礙 者定額進用資訊管理系統查閱申請單位近三年進用身心障 礙者人數供評審委員參考。

3. 依申請單位屬性分下列組別進行評比,並就各組符合身權 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義務機關(構)或未具進用義務者分別 評比:

(1)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2) 私立學校、團體。

(3) 民營事業機構。

(二)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獎: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年辦理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職業訓練具有優良事蹟,

依下列項目綜合評比:

1. 服務成效: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職業訓練之實績。

2. 創新作為: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職業訓練期間,就實 務上遭遇之問題,擬訂可行性服務措施及創新作法,且執 行後具有效益。

3. 影響性: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職業訓練期間,對受服 務對象、家屬、雇主及職業重建服務等對象或體系之影響 情形。

4. 其他顯著事蹟: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職業訓練期間之 其他績優事蹟。

前項各獎項評比標準及權重由評審小組會議討論後經本署核定之。

九、 本計畫各獎項受理及評審流程如下:

(4)

(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

1. 受理及資格審查: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 機關受理申請後進行報名資料審查,符合申請者送本署進 行資格審查及評審。

2. 初審及複審:評審小組就書面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入圍者 由本署召開複審會議,邀請入圍單位進行簡報與答詢,並 列入評分項目,由評審小組決議獲獎結果。

(二)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獎

1. 推薦及資格審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及 本署所屬各分署推薦參選單位,至多可推薦三家,送本署 進行資格審查及評審。

2. 初審及複審:由評審小組就書面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入圍 者由本署召開複審會議,邀請推薦單位及入圍單位進行簡 報與答詢,並列入評分項目,由評審小組決議獲獎結果。

十、 為辦理前揭評審作業,由本署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並 成立評審小組,各獎項評審小組由專家學者、人力資源主 管、非營利團體等相關代表五至七人組成,且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十一、 各獎項申請者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評審期間及獲獎 後一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受理其申請;已獲獎者,

本部應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 獎座、獎金,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 提供不實資料。

(二) 附件三所列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十二、 得獎單位由本部核定後公布,各獎項獲獎單位配合事項如下:

(一) 本部辦理推廣宣導、經驗分享會或研討會得邀請分享優 良事蹟,另經徵求獲獎單位同意後,得辦理單位參訪,

以擴散標竿經驗。

(二) 本部得使用獲獎單位申請獎勵之相關資料進行宣導行銷。

(三) 獲獎者得參加本部辦理與所獲獎勵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

(5)

流活動。

十三、 各獎項申請者對獲獎結果倘有異議,得於結果發布二週內,

以書面掛號方式向本部申請複查,本部受理申請後於二週內 送評審小組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函復申請者,如涉獲獎結果 變更,並副知各該獎項申請單位。

十四、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6)

「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獎勵申請表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私立學校、團體(非營利組織) □民營事業機構

一、單位基本資料

機關(構)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公保/勞保 證號

負責人 職稱

聯絡人 職稱

聯絡人 電話/手機

聯絡人 電子郵件 主要產品/

服務項目

二、進用事蹟及進用情形

(一)建立友善進 用機制

本項請撰寫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友善作法,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辦理情形,

並檢附佐證資料:

1. 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管道:

2. 人事規章訂有招募身心障礙者事項:

3. 辦理員工平權教育:

4. 提供新進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與融入職場協助措施:

5. 其他:

(二)改善職場環 境規劃

本項請撰寫提供身心障礙員工合理調整措施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

1. 單位軟、硬體環境改善:

2. 職務內容或工作條件適性安排:

3. 提供個別身心障礙員工所需就業輔具:

4. 其他:

附件一

(7)

(三)促進職涯發 展措施

本項請撰寫企業推動永續發展,提供身心障礙員工職涯發展措施之辦理情形,

並檢附佐證資料:

1. 職場心理健康管理策略:

2. 提供工作家庭平衡措施:

3. 適性工作評核機制、公平升遷及薪資福利制度:

4. 培訓專業能力:

5. 其他:

(四)實際進用情

1. 以下人數計算以110年12月31日為準:

(1) 員工總人數:

(2)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權人數:

2. 請依附表提供110年身心障礙員工名冊資料(免附身心障礙證明)。

(五)精進及創新 作法

(申請單位過去曾榮獲本獎項者,請填報獲獎後迄今之具體精進及創新作法,

並檢附佐證資料;過去未曾獲獎單位者免填)

三、其他聲明事項

(一) 最近2年有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就業歧視)、第38條(身心障礙者定額 進用),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身心障礙歧視之事實?

□無 □有(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最近2年有無附件三所列重大違反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規定之事實?

□無 □有(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所有提交資料均屬實,無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是 □否

單位印信 負責人簽章

(8)

(單 位 名 稱)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名冊

縣市: 投保證號:

序號 身心障礙員 工姓名

身分證字

障礙 類別

障礙程度/工時(請勾選)

初次鑑定 日 期

投 保 日 期

年資

職稱 職務內容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全時 部分

工時 全時 部分

工時 全時 部分

工時 全時 部分

工時 年 月

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核欄

(由地方政府填 寫)

1.員工總人數 _____人 2.身心障礙員工 人數______人

1. 加權後人數_____人(小數 無條件捨去,取整數) 2. 占員工總人數比率____%

1.年資總和 ____ 年 2.平均年資_____年

3.其他審查意見:

承辦人(核章): 單位主管(核章):

申請單位填表說明:

1. 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1/2以上及庇護工場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勿填列於名冊。

2. 表列人員以110年12月31日仍在職者為限。

3. 「投保日期」欄,請填寫身心障礙員工參加公保或勞保之加保日期。

4. 年資計算,以投保日期計算至110年12月31日止,不足1個月之日數不予計入,惟員工如於進入公司工作後才取得身心障礙資格者,則以 其初次鑑定日期起算年資。

5. 表格若不敷使用,請自行新增欄位。

審核說明:

1. 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加權人數計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及第6項規定,重度全時1人*2、重度部分工時1人*2*0.5、輕度 及中度全時1人*1、輕度及中度部分工時1*0.5,合計後小數無條件捨去取整數。占員工總人數之比率,以加權後人數/110年12月31日 員工總人數計算。

2. 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以所列身心障礙員工個別年資加總後除以身心障礙員工人數(非加權人數)。

(9)

「促進

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獎

獎勵申請表

一、單位基本資料

機關(構)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公保/勞保證號

負責人 職稱

聯絡人 職稱

聯絡人 電話/手機

聯絡人 電子郵件

二、機關簡介及績優事蹟

(一)機關簡介

主要服務項目、內容:

(二)身心障礙者 服務成效

(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職業訓練之實績)

(三)創新作為

(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職業訓練期間,就實務上遭遇之問題,擬定可行性 服務措施及創新作法,且執行後具有效益)

附件二

(10)

(四)影響性

(對受服務對象、家屬、雇主及職業重建服務等對象或體系之影響情形)

(五)其他顯著事

(上述以外之其他相關顯著事蹟)

三、其他聲明事項

(一) 最近2年有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就業歧視)、第38條(身心障礙者定額 進用),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身心障礙歧視之事實?

□無 □有(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最近2年有無附件三所列重大違反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規定之事實?

□無 □有(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所有提交資料均屬實,無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是 □否

推薦單位意見 (由地方政府或分

署填寫)

(一)推薦原因:

(二)推薦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加蓋單位印信)

(11)

違反重大勞動法令判定基準

一、 相關勞動法令定義: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二、 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一年內,違反下列事項:

(一) 曾因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等被處罰鍰達三次以上或被處最高罰 鍰處分者。

(二) 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受主管機關處部分或全部停工處 分者。

(三) 曾因勞工勞保及健保欠繳保費、高薪低報、低薪高報等,致 違反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法規,被處罰鍰達三次以上或被處 最高罰鍰處分者。

(四) 曾發生下列職業災害者: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附件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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