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雙語翻譯人員、廚師及其相關人員聘僱作業流程圖
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求才登記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開具求才證明
無法募得本國勞工
雇主檢附文件
辦理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
審核獲准
持聘僱許可函自 國外引進移工
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 網刊登21 日,或同時登報3 日 且國內招募本國勞工14 日
求才證明效期 60 日
移工入國工作滿 6、18、30 個月前 後 30 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辦理離境備查
1. 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後 30 日內,檢具移工 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 關。但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 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 國者,不在此限
2. 移工於聘期屆滿前 15 日前離境者,雇主 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移工入國後 3 日內 辦理健康檢查
書面送件申請:自本部收受案件次日起 12 個工作日 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自本部系統收件次日起 7 個工作日
雇主應為從事跨國勞動力業務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移工聘僱許可有效 期限屆滿前 4 個月 內申請展延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