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暨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 臨時學人宿舍管理辦法
民國88年11月17日聘任委員會訂定 民國88年12月3日聘任委員會修訂 民國88年12月7日系務會議訂定 民國89年5月30日系務會議修訂 民國90年11月15日人事委員會修訂 民國90年12月31日人事委員會通過 民國91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6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2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3月19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7月22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0月7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17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23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9月8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5日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5月13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5月16日系所務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12月1日人事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12月14日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第一條 本辦法之宿舍係指長興街85巷6號5樓、12號4樓及5樓三間宿舍。
第二條 凡在數學系、應用數學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支全薪且未獲配住或配 售學校宿舍,或未曾獲得公教購屋貸款之專任教師、專案計畫教師以及本系所 之訪問學者均有權利提出申請,住此宿舍。
得配人於配住期間,仍應符合申借資格;如有不符者,取消配住資格。
第三條 專任教師之住宿權,第一次為三年,之後以一年為原則;專案計畫教師與訪問 學者,逐年審查,於每年5月底前公告。交屋日訂為7月31日。
上述三間宿舍若為閒置或遇特殊狀況,有借用宿舍之需要者,授權人事委員會 決定辦理。
第四條 每戶應付維修費作為維修基金,初住者每月8000元;續住
者每月12000元。專案計畫教師與訪問學者維修費比照專任教師。
維修基金與系上公積金互為流用,流用金額由人事委員會決定,但不得逾當年 度維修基金的收入50%。
宿舍之水電費及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第五條 上開宿舍配住優先順序與應維修之項目及金額,由本系所人事委 員會決定,必要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系所人事委員會決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人事委員會通過並報系所務聯合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 施行。
110.12.17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