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
可行模式及其運作之研究調查問卷(正式問卷)
各位教育先進,您好:
民國 88 年通過之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修正之國民教 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 委託私人辦理」,這代表學生與家長將在公立與私立學校外有第 三選擇---「公辦民營學校」。據此,「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 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已於民國 92 年經台北縣議會審議通過。
研究者為進行台 北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實 施 公 辦 民 營 可 行 模 式 及 其 運 作 之 研 究,特 編 製 本問卷,其目的在了解您對台 北 縣 國 民 小 學 實 施 公 辦 民 營 制 度 的 看 法 , 及 未 來 實 施 可 行 模 式 等 相 關 意 見 , 您 的 意 見 非 常 寶 貴 , 您 填 答 的 資 料 僅 供 學 術 研 究 使 用 , 懇 請 回 答 後 寄 回 , 誠 摯 的 感 謝 您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系碩士班 指導教授:蓋浙生
研 究 生:陳麗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部份:基本資料
(請您在下列各適當選項前之□內打“ˇ”)
三、年齡:
□(1)35 歲以下 □(2)36∼50 歲 □(3)51 歲 以上 四、學歷:
□(1)高中職以下 □(2)專科 □(3)大學 □(4)研究所以上 五、學校類別:□(1)公立國小 □(2)私立國小
六、學校規模:
□(1)12 班以下 □(2)13∼24 班 □(3)25∼48 班 □(4)49 班以上
說明:「名詞解釋」:
公辦民營(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schools),是一種 由政府設立、私人經營的學校經營方式,有別於公立學校與私立學 校,可視為介於半公半私的一種學校組織。根據文獻研究,有關教 育事業「公辦民營」的可行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管理合約:係指教育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訂定合約,雙方分別 就經營目標、經費、時間、條件、內容、方式、學生評量等方 面達成協議,民間團體依據合約來經營學校。這種方式,政府 負擔教育經費,經營權操之在私人手中,民間團體以其本身經 營能力賺取管理費。
二、民間承包:係由民間團體和政府承包合約,定期向政府繳交承 包費,並由民間團體自負學校經營的盈虧責任。
三、BOT:是建造、營運和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的 簡稱;詳細而言,就是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興 建完成之後,政府以特許方式交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期間,以 作為其投資報酬,經營期滿之後,民間團體將其資產和設備轉
移給政府,由政府繼續經營。
四、特許學校:係指政府特別允許教師、家長或社區團體經營的學 校。亦即,由一群教師、家長或社區團體,提出學校經營企劃 書,經過政府審核通過,發出特許經營合約的一種模式。換言 之,由政府經費所支持的學校,但免受許多法規的限制,學校 本身可依其需要在課程、教學、人事及行政組織,有較多的彈 性空間,強調績效和責任,所以它是一種政府負擔經費,由教 師或家長主導的學校。
「管理合約」模式:
係指教育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訂定合約,雙方分別就經營目標、
經費、時間、條件、內容、方式、學生評量等方面達成協議,民間團 體依據合約來經營學校。這種方式,政府負擔教育經費,經營權操之 在私人手中,民間團體以其本身經營能力賺取管理費,但不負盈虧。
一、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採取管理合約模式,請問您 對下列問題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由民間團體企業管理方式經營,有助於提高行政績效……… □ □ □ □ 2.可使民間團體實現其教育理念……… □ □ □ □ 3.政府負擔教育經費及管理費,不會增加家長經費負擔……… □ □ □ □ 4.教師的工作負擔與壓力會增加……… □ □ □ □ 5.民間團體易趨於營利為導向評鑑標準難以建立,無法真正
評鑑辦學績效……… □ □ □ □ 6.其他(請列出) □ □ □ □
「民間承包」模式:
係由民間團體和政府簽訂承包合約,政府提供土地、建築物、
教學設備、教學與行政人員,民間團體負責學校的經營管理並定期 向政府繳交承包費,並由民間團體自負學校經營的盈虧。
二、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採取民間承包模式,請問您 第 二 部 分 :
根據上述四種公辦民營模式說明如下,並請回答下列問題:
對下列問題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 □ □ 2.民間企業管理方式經營,有助於提高學校行政績效………… □ □ □ □ 3.民間團體為賺取應有利潤,勢必提高學費增加家長負擔…… □ □ □ □ 4.國民教育具有義務性和免費性,這種模式有違國民教育
之本質……… □ □ □ □ 5.身心障礙及弱勢族群學生之受教權恐將會被犧牲,造成
教育機會不均等……… □ □ □ □ 6.誘因太少,民間團體辦理意願不高……… □ □ □ □ 7.其他(請列出) □ □ □ □
「BOT」模式:
是建造、營運和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
詳細而言,就是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興建完成之後,
政府以特許方式交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期間,以作為其投資報酬,
經營期滿之後,民間團體將其資產和設備轉移給政府,由政府繼續 經營。
三、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採取 BOT 模式,請問您對下 列問題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民間資金與經營方式投入教育事業,可刺激教育進步……… □ □ □ □ 2.可解決學校重大建設經費不足的問題,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 □ □ 3.現有學校不易採取此種模式,新設學校比較可行……… □ □ □ □ 4.辦學優良者期滿不願轉移,辦學虧損者問題多移轉有問題… □ □ □ □ 5.教育事業難有誘因不易吸引民營進駐……… □ □ □ □ 6.教育理念與商業獲利之目標易相衝突……… □ □ □ □ 7.其他(請列出) □ □ □ □
「特許學校」模式:
係指政府特別允許教師、家長或社區團體經營的學校。亦即,
由一群教師、家長或社區團體,提出學校經營企劃書,經過政府審 核通過,發出特許經營合約的一種模式。換言之,由政府經費所支 持的學校,但免受許多法規的限制,學校本身可依其需要在課程、
教學、人事及行政組織,有較多的彈性空間,強調績效和責任,所 以它是一種政府負擔經費,由教師或家長主導的學校。
四、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採取特許學校模式,請問您 對下列問題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有理念的教師、家長、或社區團體自己規劃經營,能充
分發揮專業自主……… □ □ □ □ 2.藉由民間團體專業經理人才,可提升辦學績效……… □ □ □ □ 3.可規劃不同特色學校,招收特殊背景與多元需求之學生,
達到教育機會均等的教育理想……… □ □ □ □ 4.擴大學生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參與,保障家長的教育選擇權… □ □ □ □ 5.減少政府法規的限制束縛,提高學校的行政績效……… □ □ □ □ 6.可促進學校社區化,配合社區特性發展學校特色……… □ □ □ □ 7.容易變成少數菁英學生所獨佔的貴族學校……… □ □ □ □ 8.其他(請列出) □ □ □ □
一、若台北縣國民小學採取管理合約模式經營,您對經費補助方式 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以公立學校(每生平均教育經費的某一比例)×(該校
學生數)以核定補助的額度……… □ □ □ □ 2.以相對配合款方式補助學校特定的支出(如補助學校軟
硬體或特教費用的某一比例)……… □ □ □ □ 3.只補助學校人事費……… □ □ □ □ 4.依評鑑結果決定未來補助之金額……… □ □ □ □ 5.直接補助每位學生學雜費……… □ □ □ □ 6.不補助學校學生,但家長對子女的教費用可以減稅………… □ □ □ □
第三部份:針對政府經費補助方式
根據前述公辦民營模式、其中之「管理合約」及「特許學校」
模式,需由政府負擔經費,根據您的了解,對下列問題有何看法:
二、若台北縣國民小學採取特許學校模式經營,您對經費補助方式 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以公立學校(每生平均教育經費的某一比例)×(該校
學生數)以核定補助的額度……… □ □ □ □ 2.以相對配合款方式補助學校特定的支出(如補助學校軟
硬體或特教費用的比例)……… □ □ □ □ 3.只補助學校人事費……… □ □ □ □ 4.依評鑑結果決定未來補助之金額……… □ □ □ □ 5.只補助每位學生學雜費……… □ □ □ □ 6.不補助學校學生,但家長對子女的教育費用可以減稅……… □ □ □ □
三、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上述公辦民營模式,您對學校經費自主 權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每年撥下一筆預算總額給學校,不必
分細……… □ □ □ □ 2.學校自行編列預算,包括細目和使用之優先順序……… □ □ □ □ 3.學校可以彈性運用預算……… □ □ □ □ 4.學校年度預算有剩餘時,可保留至下一年度使用……… □ □ □ □
一、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您對學校課程與教學自主權 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 □ □ □ 2.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訂定課程綱要……… □ □ □ □ 3.學校依教學理念與課程綱要,自行規劃學校經營特色……… □ □ □ □ 4.學校依教學理念與課程綱要,自行彈性調整課程、教材、
教學方法及評量方式……… □ □ □ □
二、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您對學校學雜費之收取方式 的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比照公立學校……… □ □ □ □ 2.比照政府核定之私立學校收費標準……… □ □ □ □ 3.比照私立學校收費標準,惟留部分名額比照公立學校收費
標準……… □ □ □ □ 4.限制各校得在一定範圍的上限內收取費用……… □ □ □ □ 5.不須任何限制……… □ □ □ □
第四部分:
若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您對以下相關配套措施及運作之看法 如何?
三、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您對學校財務管理之規範的 看法如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依現行學校財務(如總務、會計等)訂定之規範……… □ □ □ □ 2.放寬現行學校財務訂定之規範,但教育局仍應派人審查其
財務……… □ □ □ □ 3.完全不設限讓學校自主管理,但教育局仍應派人審查其財
務……… □ □ □ □
四、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您對學校人事運作的看法如 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校長任用依現行校長甄試遴選相關法令規定……… □ □ □ □ 2.主任、專任教師之聘用資格,依公立中小學之相關規定
辦理……… □ □ □ □ 3.專任教師優先聘用合格教師,外聘教師則依發展需要聘
請相關專長者擔任……… □ □ □ □ 4.完全由學校自主決定校長、教職員工的聘用及解聘………… □ □ □ □
五、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您對其招生學區之規範為 何?
非常同意 同意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開放讓家長自由選……… □ □ □ □ 2.招生不受學區限制,惟以設籍當地或台北縣之學齡兒童
優先,超額時以抽籤或設籍先後篩選……… □ □ □ □ 3.採「限制學區」之規範實施……… □ □ □ □ 4.完全由學校自行決定……… □ □ □ □
六、台北縣國民小學若委託民間辦理,您認為前述四種「公辦民營」
方式最可行的順序是(請在項次欄上填上 1.2.3.4)。
項 次 內 容
A、管理合約 B、民間承包 C、BOT D、特許學校
七、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其申請經營對象何者較適 當?(可複選,並在項次欄上打ˇ)。
項次 內 容
A、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已立案之私立小學除外)
B、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C、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D、學術研究機構 E、公益社團法人 F、自然人
八、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其學校選擇之優先順序為 何?(請在項次欄上填上 1.2.3.4.5.6)。
項次 內 容 A、新設立的學校 B、偏遠地區的學校 C、都會地區的學校
D、目前已無學生就讀的學校 E、辦學績效不佳的學校
九、若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應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其辦學 績效,評鑑小組成員人數如何分配最適當?(請在人數欄內直 接填入數字)
人 數 評 鑑 小 組 成 員
( )人 A、學者專家代表
( )人 B、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 )人 C、校長代表
( )人 D、議員代表
( )人 E、家長代表
( )人 F、其他(請用文字敘述)
十、如果台北縣政府要對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您認為可能 會遭遇什麼阻礙或限制?(可複選)
□A.私人企業的目標不符合教育理念
□B.無積極鼓勵誘因民間參與意願不高
□C.造成民間和學校間權責模糊不清
□D.法令不完備易有圖利民間團體之嫌
□E.妨礙教育機會均等及社會公平
□F.學校受到不當法規牽制
□G.學生的學習成就差異加大
□H.學校教育人員工作缺乏保障
□I.學校經營狀況不穩定
□J.學校的教育品質辦學績效很難評估
□K.導向利益功利主義影響教育品質
十一、您對台北縣政府如要在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還有什 麼寶貴的意見,請列出。(請用文字說明)
本問卷到此全部結束,辛苦了,誠摯謝謝您的協助與支持!
附錄二
台北縣國民小學
實施公辦民營可行模式及其運作之研究 第一部份訪談大綱
訪談對象: 職稱: 時間:92 年 月
「名詞解釋」:
公辦民營(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schools),是一種 由政府設立、私人經營的學校經營方式,有別於公立學校與私立學 校,可視為介於半公半私的一種學校組織。根據文獻研究,有關教 育事業「公辦民營」的可行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管理合約:係指教育行政機關與民間團體訂定合約,雙方分別 就經營目標、經費、時間、條件、內容、方式、學生評量等方 面達成協議,民間團體依據合約來經營學校。這種方式,政府 負擔教育經費,經營權操之在私人手中,民間團體以其本身經 營能力賺取管理費。
二、民間承包:係由民間團體和政府承包合約,定期向政府繳交承 包費,並由民間團體自負學校經營的盈虧責任。
三、BOT:是建造、營運和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的 簡稱;詳細而言,就是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團體負責興建,興 建完成之後,政府以特許方式交由民間團體經營一段期間,以 作為其投資報酬,經營期滿之後,民間團體將其資產和設備轉
書,經過政府審核通過,發出特許經營合約的一種模式。換言 之,由政府經費所支持的學校,但免受許多法規的限制,學校 本身可依其需要在課程、教學、人事及行政組織,有較多的彈 性空間,強調績效和責任,所以它是一種政府負擔經費,由教 師或家長主導的學校。
一、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之可行模式為何?
二、您對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採「管理合約」的看法如 何?
三、您對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採「民間承包」的看法如 何?
四、您對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採「BOT」的看法如何?
五、您對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採「特許學校」的看法如 何?
六、您認為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策略,最需要規範的問題 是什麼?
七、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對其經費來源(政府補助或 學雜費收入)、財務(採購、動產、不動產)與人事運作的規 範為何?
八、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對組織型態(法人、私人公 司、或政府部門)、校長任用(董事會聘任、私人聘請或政府 遴派)、與招生範疇(開放學區或限制學區)之規範為何?
九、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實施優先順序為何?
十、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由誰來評鑑學校之辦學績效?
(如:議會、學者專家、政府部門或籌組評鑑小組……等)
十一、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可能遭遇的困境及解決的 途徑各為何?
台北縣國民小學
實施公辦民營可行模式及其運作之研究 第二部分訪談大綱
訪談對象: 職稱: 時間:92 年 月
壹、背景說明:
本大綱經事先訪談目前試辦中學校校長,經瞭解相關困境如 下:
說明一:目前已制訂條例試辦中者
訪談宜蘭縣試辦「公辦民營」(委託民間經營)的慈心華 德福教育實驗小學及頭城人文國民小學的兩位校長,他們表示 所面臨困境:受到法規的限制,定位不明,既不屬公立也不屬 私立,人事自主、課程自主缺乏彈性,是否適用採購法,且有 涉及人事、財務和縣府其他處室法令認定的困擾。
說明二:目前條例尚未通過惟在試辦中者
訪談新竹縣大坪國小與雅歌文教基金會合作試辦的校長 表示,目前縣內尚未通過自治條例,該校試辦後認為有兩大困 境:即需鬆綁限制和文化的衝擊(感覺上在地的學生與外來的 學生或家長會有一些隔閡,在地的家長擔心外來的學生社經背 景較高,學生一定很聰明自己的孩子會跟不上),並請速通過
例」條文內容,訪談台北縣「籌備工作小組」有木國小劉校長,
表示台北縣實施時,可能遭遇的困境有下列幾點:
一、開放的學校條件太差,辦理意願不高甚至可能乏人問津:條 文第三條規定可開放的學校,必須是無學生之學校,但是目 前無學生且產權清楚者:(1)選擇性少-只有五、六所(2)
交通不便-都是係屬偏遠學校且交通非常不便(3)校地面 積小-發展受限(4)校舍老舊-甚至可能不堪使用。
二、無任何經費補助,又限制學雜費收費上限(條文第七條),
誘因太少:因校舍及設備老舊,無維修或充實設備之經費補 助,又需繳交承租費用,除非經營者不以營利為目的,且充 滿教育理想又有財源。
三、人事運作限制太多,無彈性空間:條文第十三條,必須聘用 合格教師,不符組織再造之精神。
四、條文無績效獎懲措施:績效評鑑結果後,績效不良者無罰則,
績效良好者又無獎金補助,無激勵作用。
貳、訪談大綱
一、您認為目前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之適法性為何
二、依「台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條文內 容,您認為台北縣實施公辦民營之可能性為何?
三、依問卷及初步訪談結果顯示,台北縣國民小學若實施公辦民 營,以「特許學校」及「管理合約」較為可行。您的看法為 何?
四、您認為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策略,最需要規範的問 題是什麼?
五、您認為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對其經費來源(政 府補助或學雜費收入)、財務(採購)與人事運作的規範為 何?
六、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您認為對組織型態、校長 任用、與招生範疇(開放學區或限制學區)之規範為何?
七、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在區域及學校類型上實施 優先順序為何?
八、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由誰來評鑑學校之辦學績 效?(如:議會、學者專家、政府部門或籌組評鑑小組…等)
九、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可能遭遇的困境及解決的 途徑各為何?
附錄三
校長、主任、教室、家長問卷其他意見摘要表
校長對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意見摘要表 編號 意 見
008 先以確定無學生或績效不佳之學校,經教師、家長同意後試辦之。
009 1.政府若實施「公辦民營」,政府本身若無一套學校效能的評鑑制度 及教師績效的評鑑機制,則公辦民營的學校與公立學校、私立學 校並無區別,只徒增家長負擔而已。
2.「公辦民營」學校將增加家長負擔,並增進教育機會不均等。
010 可讓偏遠學校三、五所試辦。
062 1.將教學及行政人員全部由民營單位自覓(當然要符合教師、行政 人員之基本資格條件)。
2.公辦民營學校之教職員工(含校長)共負成敗之責,如經營不善 或合約到期不符期望,則工作可能不保,如此方能同心協力共朝 目標邁進。
063 應先有小規模實驗後,檢討成效並辦公聽會,才考慮是否實施。
064 1.應盡量避免財團、政黨、偏頗人士介入。
2.客觀遴選(公平、公正、公開)。
065 1.目前縣議會通過的委託民間辦理的自治條例,限制委託學校為「無 學生」狀態,失去委託的意涵及教育基本法之基本精神。
2.目前通過的法案無任何經費補助,似欠公平正義及國民義務教育 的基本精神。
067 1.對此教育的新方案十分陌生,也不甚了解,即使詳讀三次定義、
說明,也仍模糊,所以很難預估會有什麼後果。
2.教育對象是不成熟的小朋友,而且不能 NG 再來,要十分謹慎小心 踏出第一步。
071 宜先行選擇少數個案試辦。
訂定一套詳細實施辦法。
072 建議有類似英國(皇家督學)之編制,進駐學校觀察一小段時間,給 予專業評鑑獎勵辦學績優學校,對於辦學欠佳之學校,給予輔導改進 及追蹤,有改善且進步者,允其繼續經營,否則介入經營,至於宣佈 解散或由政府收回,恢復公辦公營。
編號 意 見
073 因教育本質與目的之模糊,易造成意識型態滲入校園,而失去焦點。
074 選擇一類型試辦,評鑑成效後再逐步實行。
075 1.對公辦民營方式,設計周詳,具可行性。
2.目前偏遠學校,人數日減,可以政策性實施,原有學生必要時,
由交通車接送到鄰近學校,節省政府經費,原校提供公辦民營,
甚或租借民間興學,增加政府收入。
076 1.多提供激勵民間辦理之誘因。
2.建立完善的評鑑機制與輔導措施。
3.以績效導向取代營利導向。
4.要秉持回歸教育本質的校務經營理念。
教師主任(組長)對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意見摘要表 問卷 意 見
104 不實施。
131 擇數所先試辦再評估。
142 公辦民營之方式應妥善規劃完備,並多方參考各方之意見,不應僅 由學者專家來提方式,即成立實驗性質之學校。
156 維護教育機會均等的正義原則。
163 要慎行!
164 多方考量再進行。
174 1.社會大眾,尤其身為家長的正確”價值觀”,待宣傳。
2.經費分配妥善規劃。
178 1.鼓勵實施,讓辦學朝多元化發展。
2.公辦民營及公立機構師資合流,同等福利保障,退休、撫恤…年 資合計。
問卷 意 見 2.要有專業共識,並辦理公聽會。
191 1.請考慮學生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
2.學校教育品質如何評估需有周全的考慮規劃。
3.教育局要有一套完整的輔導機制,以免偏離國民教育目標。
192 1.可先找偏遠學校試辦。
2.開公聽會。
193 1.請對象應以法人團體組織之健全者為優先,以保障教育長期發 展,以及群團合議運作教育長期發展之目標,更避免私人財團獨 營謀利與作反教育之運作策略,而失教育私營化,自主化與創新 化之原則。
2.為避免國家教育發展走向「私營私利」之弊,其「審核立校」過 程尤應慎重,而其「辦學運作」歷程應自籌「教育諮議小組」(由 政府社會人士學者專家及學校行政教師家長共組)之隨時督議。
其後政府應仿效國外實施之先例模式利弊及應對改建之辦法,建 立獎懲明則,以維教育百年發展於正途。
194 1.目標遠景操控在”公”,實施方式操控在”民”。
2.經費可彈性。例如事先可言明”公”補助”民”今年預定多少 (可因校不同,年年也可不同),其餘由”民”負擔。
3.民營收費,事先提計劃審核。
207 1.先小規模試辦(從偏遠地區學校或新設校鼓勵試辦)
2.蒐集各方意見(如辦理公聽會),研討相關辦法及實施要點或相關 配套措施。
208 假設性的問題沒有客觀性或對比申論,如此所得的數據不合乎邏 輯,如以此為推理判斷易失標準。
209 如果辦學績效不良,即使政府成功介入轉移或管理成功,其間學生 的權益受損已難彌補。
210 公辦民營考慮之因素頗多,但對實驗性質以及滿足少數特殊需求之 家長,有實質之幫助,唯個人認為並無大量推廣之可能與需要。
211 1.學校招收學生的方式初期應採較開放,不要有學區的限制,但實 施面向擴大後已學區稍加規範較好。
2.當辦學績效不佳時,接手問題要明法規定。
212 政府應妥善經營既有的學校,提昇教學品質嘉惠學子,並不需要有 那麼多的經營花樣分散辦學精力。
213 台灣的企業經營良不齊,教育理念不清,只憑投資報酬率衡量,學
問卷 意 見
生是否成為犧牲品。對於登記辦理的財團法人要評估以往的口碑對 社會的貢獻對文化的關心,才能進入此領域,否則太冒險了。
214 應在法令及其配套措施完善後再實施,忌倉促上路,問題叢生再思 考補救之道。教育事業影響深遠,是無法走回頭路的。
215 國民教育具有義務性,免費性,基礎性,公平性,應保持一定的水 準,不宜公辦民營。
216 政府實施公辦民營是否考慮實施比例,如果實施學區制,那辦學績 效差的學生是否可轉學,人文科學應再考慮周全後才實施,因為學 生不住的成長,實驗失敗了,會有很多犧牲品。
217 1.每年度需審核預算細目及支出流向。
2.以辦學特色爭取學生就讀的數據成長來控制,避免成為明星學 校。(與它校成為良性競爭的夥伴學校)
教師對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意見摘要表 問卷 意 見
218 請討論周詳後再實行政策(不只是政府官員及專業人士,未來有可能 參與的教師、社區人員都應該一起研討)
240 民智未開,言之過早!
247 教育非立竿見影之事業,穩健踏實才是全民之福。
251 多元的社會,需要多元的受教環境,各種實驗式、理想式的學校加 入,可以創造更有彈性的社會。
252 公辦民營在立意上不錯,如果民營團體經營不善,教育部也是要為 其料理善後,如何篩選真正具有教育理念的民營團體將會是公辦民 營政策首當其衝的挑戰。
253 1.對於學童應享有的教育權利應由政府作明確規範。
2.「公辦民營」易形成所謂的「明星學校」。
3.為明確知其得失,宜先行試辦,試辦時間要適當,才能看出「公 辦民營」的優點,再行修正。
254 基礎教育實在不宜公辦民營,民營者很少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屆時
問卷 意 見 教育經費短缺,啟是「公辦民營」就能扭轉!
269 學校非營利機構,學生更非待販售商品,故引進企業管理活絡教育 行政並提升行政與辦學效率之前,應能釐清二者之特質,並洞悉學 校與企業最終目的之分野,且國民教育與應考慮教育機會均等,國 民教育宗旨,城鄉差距縮小等條件,並透過教育創造學生、家長、
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及整體社會多嬴的局面。
275 對「北政國中」的實驗班非常贊同,所以覺得開放後,能給有理想 的團體有舞台可發揮,真的是很好,可是,也擔心有弊端。
270 法律配套措施需先擬定,方才實施,才有法源依據,避免模糊地帶。
先局部試辦在開放。
282 如何公辦民營應周詳、謹慎考量各方面的影響,「教育」不容以「試 辦」作為犧牲品!
283 不認同,建議多徵詢基層教師與家長的意見。
289 可擇一學校先試辦,再由學者專家及政府單位、學生家長來評估其 績效,再決定是否普遍執行,或是經由其辦學經驗來改善施行之計 畫內容。
290 國民教育的本意應在公義基礎上建立卓越的學習成就,如不公不 義,讓貧窮差距擴大,那就請走回頭路回到古時私塾、書院時代,
在規劃此措施請考慮弱勢團體的憲法教育的保障權。
291 可以拯救一些政府照顧不到或易被忽視的小學(不一定是偏差),立 意不錯。
296 一定會流於商業化,升學考試掛帥不看好,公辦歸公辦,私辦歸私 辦,公私混合太複雜了。
家長對台北縣國民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意見摘要表 問卷 意 見
307 試辦試辦不試怎知如何辦?把學生、學校、老師、家長、民間、企業 所有會碰到的問題及聲浪降低到最小,記起所有的教訓。
324 基本上並無太大的想法與意見,惟望承辦諸公能真正落實本問卷的初 衷,好好珍惜〝收集資源〞的意見,努力去完成吧!
326 民營的財團法人,在社會上均應有較高程度受大眾接受或認可的認可
問卷 意 見 範圍。
328 無論做什麼事都要細心規劃,腳踏實地來辦理。
329 不要使教育的考核的城鄉差距太大。
347 1.教育是國家的百年大計,不同階段應該有不同之目的。如:(1)國 小以人格養成並銜接國中的準備為目的。(2)國中以上則依國家的 發展方針及競爭力的需要提供不同專業或技藝、人文、、、的訓練。
2.人格的養成雖然不直接影響國家的競爭力,但對社會的影響則是最 直接、深遠。但是人格教育也是最無法評量,更不能以現有社會價 值觀來教育的。如果交由民間來執行,不管利用任何方式都脫離不 了現有的社會價值觀及現實,如此的教育循環,我們會有怎樣的下 一代?
3.個人認為國小的教育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要毫無雜質的人格教 育方針教育下一代,甚至免費教育到六年級,利用這六年訓練將下 一代能知書達禮、知足自信的人格。他會自信地選擇人生的方向,
如此何來的升學壓力?何來的社會病態和社會問題?
4.目前社會問題和亂象需要付出多少社會成本?這些成本不值得政 府拿來從根本解決教育問題投資?
5.當把選舉擺第一的時候,我們的教育資源被分去解決社會問題、失 業問題。當我們犧牲教育之後,我們又製造出更多的社會問題,如 此的惡性循環,我們的政客有玩把戲的舞台。
350 行不通
351 1.考量城鄉差距。
2.重視文化不利社經地位低之家長學子。
3.提供成功案例。
363 樂觀其成
364 無論在做任何規劃及決定前一定要作好完善的規劃及評估,一旦定案 成敗與否是會影響百年大業的。
365 只要是改革教育都會造成許多學子們的傷害,當然這些傷害是你我都 曾經歷過的。如果您是為教育家,您的責任應該是給學子們得到他們 應有的學習成就,而不是學習傷害。學校的經營亦是個企業體,除了
問卷 意 見
372 不要貿然實施,如九年一貫。廣徵各方意見再試辦,不適合即喊停,
家長及基層教師學生的心聲,一定要傾訴。
373 國民小學如要「公辦民營」需要注意配套措施及法令的完善考量及配 合,並注意教育的公平性,畢竟每位小朋友都有其受教權,如不能達 到完全的「公平性」則會損及兒童的受教權,也可能違反「國民教育」
的原始理念,也可能使教育大計淪為利益功利主義的工具之一,那教 育的本質也可能因此而蕩然無存。
374 如果需要議會通過,容易給議員操控,淪為教育的負擔,學校將不易 有健全的發展,故是不宜。
375 除透過問卷方式外,可多辦說明會與座談會讓家長參與瞭解後再做評 估,比較客觀。
376 1.教師的甄選上是否會因各校的考評不同造成更多的失業率?
2.「公辦民營」的小學勢必加入高入學門檻,資質較差、特殊的孩子 是否會被摒棄在外?
377 應將私人企業精神帶入公營事業,解決人事沈痾,正面刺激教學品 質,惟人事保障無法確定,恐引起心裡負面影響。
378 1.希望公辦民營小學以啟發人格教育為主,知識學習為輔。
2.以孩子未來為考量,不以盈利為目標。
3.評選資格及財務評審以孩子的受教育權利為考量出發點。
附錄四
臺 北 縣 政 府 公 報
九十二年春字第七期
臺北縣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0920060774號 訂定「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附「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條文。
臺北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善用教育資源,
依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就縣立 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事務之實施,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委託,係指本府提供縣立國民中、小學之土地、
校舍及教學設備,在一定期間內供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之財團法人、
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國民教育者。私立中、小學不 得為第一項之受託人。第一項之一定期間,在小學為六年至十年;在 中學為三年至五年。
第 三 條 縣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應以已無學生就讀之學校為限。
第 四 條 合於前條規定得委託民間辦理之縣立國民中、小學,本府應於每 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委託之事項、方式、相關權利義務、資格及決 定之程序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評選
所為限。
第 七 條 委辦學校之學雜費,不得逾同級私立學校之標準。其收費基準,
由本府另定之。惟在原學區內出生設籍者,其收費應比照同級縣立學 校之收費標準。
第 八 條 委辦學校之課程,應依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實施。
但得依辦學理念,彈性調整課程、教材、教學方法及評量方式。
第 九 條 委辦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不得逾教育部所定同級公立學校標準。
第 十 條 委辦學校之招生,得不受學區之限制,且得招收實驗性、才藝性 及特殊性之學生。申請入學學生數逾招生人數,應優先招收原學區學 生,並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入學之順序。
第一項之招生,除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外,應以設籍臺北縣者為限。
第一項實驗性、才藝性及特殊性學生之招生辦法,應報本府核定。
第十一條 委辦學校之校長,不得為受託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其配偶、直 系血親,且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資格。
第十二條 委辦學校應聘任合格教師,其員額不得低於同級公立學校之編制 標準。
第十三條 前二條關於委辦學校應聘任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之校 長及聘任合格教師之規定,於委辦學校係屬實驗性質,並經本府核准 者,不適用之。
第十四條 委辦學校之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不得由受託人之代表人、負 責人及校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擔任。
第十五條 委辦學校之設備,不得低於同級公立學校之設備標準。
第十六條 本府因受託人違反委託契約、本自治條例或相關法令規定而終止 委託契約時,應組成臨時校務委員會或由其他受託人暫時接管校務。
前項暫時接管校務之受託人,不受第六條之限制。
第十七條 本府對於委辦學校原學區學生不願就讀者,應依家長意願,協助 轉讀鄰近學校,不受原學區之限制。
第十八條 有關租金收取比照公有財產出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