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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3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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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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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103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

壹、依據:103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為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 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本土音樂教育。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肆、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公園國小、永華國小、樹人國小 陸、協辦單位:歸仁區歸仁文化中心

柒、比賽時間及地點:103 年 11 月 10 日〈一〉至 11 日〈二〉,歸仁文化中心 捌、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組 別 參 賽 資 格

國小組 1.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

2.不得跨校組之。

國中組 1.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

2.不得跨校組之。

高中職組

1.就讀於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

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

2.不得跨校組之。

教師組

1.任教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 院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

2.得跨校組之,需以校為單位進行報名。

3.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

玖、比賽項目:各組均分福佬語系類、客家語系類及原住民語系類等3 類。

拾、比賽規定:

一、 採不分區自由報名參賽。

二、 演唱形式為合唱,每隊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各隊人數以不少於 10 人,不多於 60 人為限(含指揮及伴奏在內),每超過或不足 1 人扣 總平均分數1 分,指揮及鋼琴伴奏可不限身分,其餘均須由參賽者擔任。

三、 參賽團隊原住民語系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自選曲二首 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四、 福佬語系類、客家語系類參賽團隊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 由103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公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

自選曲一首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

(2)

五、 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需以參加組別之語言演唱,曲調需具有鄉土風味且能突 顯族群特色;演唱時間總長不得超過20 分鐘,每超過 1 分鐘以內扣總平 均分數1 分。

六、 指定曲以103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公布之指定曲目為比賽題材,

國小組與國中組之各語類至少3 首;高中職組及教師組除同聲合唱另附混 聲合唱曲各語類均共至少3 首,各隊可依團員組成之不同,選擇同聲或混 聲合唱參賽。

七、 伴奏之樂器除主辦單位提供之鋼琴外,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 之卡式音樂帶、CD或自備之樂器伴奏。

八、 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臺,並增加舞蹈、戲 劇元素。

九、 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群之 語系類。

十、 上開各組比賽項目之指定曲隨同本實施計畫公布之。

拾壹、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自103 年 9 月 15 日〈一〉8 時起至 9 月 19 日〈五〉17 時 止。

〈採學校統一報名,不接受個人報名〉

二、 報名方式:

(一) 一律採網路報名,且由各校負責審核校內報名資料,並負報名之責,

報名資料無誤後於規定時間內由學校統一掛號郵寄。

臺南市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報名網站:http://music.tnc.edu.tw/。

網路報名聯絡窗口:

後壁區樹人國小 花誌陽主任(電話:06-6856445 轉 103)。

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王燕卿老師(電話:06-6351762。)

(二) 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列印』書面報名表2 份(1 份寄送承辦學校樹人 國小,另1 份自行留存,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請 務必加蓋學校印信『大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書面報名表 請於9 月 22 日〈一〉前以掛號郵寄後壁區樹人國小(731 臺南市後壁區 烏樹里145 號 花誌陽主任收),郵寄以掛號郵戳為憑(書面報名表未 加蓋學校印信『大印』者,或未於規定報名時間內繳交書面報名表者,

(3)

寄之書面報名表,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若內容有所不同之時,以 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四)團隊可參加不同類組比賽,各類組每校以報名 1 隊為限,遇有賽程衝突 者,請自行調整人員。

(五)報名表各欄位均須填寫清楚,未填寫清楚,不予受理;填寫不實如經 舉

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等第或頒發獎狀者,則取消其等 第,並追回獎狀。

(六)所需指揮及伴奏人員(教師或學生),應先自行安排,並在報名表上 據

實填寫指揮及伴奏者姓名(若為教師,請在姓名下註明服務學校,以利 後續敘獎事宜),凡有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敘獎者,經查證屬實,除取 消敘獎資格,並追究學校責任。

(七)大陸地區設立之學校(華東及東莞臺商子弟學校)得逕自報名參加決賽 拾貳、領隊會議、各比賽類組抽出場序時間及地點:103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五) 下午 2 時整假民德國中(北區西門路 3 段 223 號)舉行,請各校務必派員 參與作業活動(不另行函文通知)。

拾參、評審人員:

(一)聘請評審委員以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評審人才庫為參考依據,彙整出 每位評審特性、專長及距離遠近等提出邀聘。

(二)迴避原則:

評審委員於賽場發現有一年內曾指導者,該評審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 者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 評審委員。

(三)大會不提供指定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評審委員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 並

熟悉其評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拾肆、評計方式:

一、 評審委員評分時,各類組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 100 分),並繕寫具 體之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公布之成績表中,

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評審委員不做講評,另為尊重評審 委員,恕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

二、 總成績之評計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人數須為單數),如有一 位評審委員臨時無法出席(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採出席委員評定

(4)

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該類 組參賽者如有分數相同時採序位法(由各評審委員所給分數高低轉換 為序位,加總所有評審委員對個別參賽者之序位後,轉換為序位名次,

序位分數最低者為第1 名,餘依此類推)。

拾伍、獎勵名額:

一、 成績以等第評列,依評列等第予以獎勵:

二、 各類組競賽榮獲最高分數之2 隊,代表本市參加 103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 土歌謠比賽。

三、 凡取得全國賽代表權者,請於103 年 12 月 21 日(日)至 26 日(五)前 填寫書面報名表一式3 份需加蓋學校大印後,將書面報名表 2 份逕寄達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收」(地址:730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名 103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以利報名作業進行,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時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1 份請自行留存,以利進行查證。

四、 上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之隊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賽,違者取消得 獎資格,並追回所頒獎狀,且3 年內不得參加本比賽。

拾陸、獎勵辦法:

一、 獲獎團隊均頒發獎狀乙禎。獎狀當場公開頒發,若未於當天領獎者

(校),於2 週內由承辦學校以掛號郵寄送達。另團體項目均不發給個 人奬狀或證明,其得獎證明由各校依本權責依實際參賽名單(依據比賽 當日之參賽者名冊為準)自行開立。

二、 行政獎勵:

(一)獲特優學校,參賽教師、伴奏、指揮及指導教師各嘉獎 2 次,行政管理 人員各嘉獎1 次(人數以 3 名為限,不含校長)。

(二)獲優等學校,參賽教師、伴奏、指揮及指導教師各嘉獎 1 次,行政管理 人員各嘉獎1 次(人數以 2 名為限,不含校長)。

(三)獲甲等學校,參賽教師、伴奏、指揮及指導教師各嘉獎 1 次,行政管理 人員各嘉獎1 次(人數以 1 名為限,不含校長)。

(四)國立學校教師函請所屬學校依上開獎勵額度給予獎勵;私立學校及非市 屬教師頒發獎狀乙禎(請將獎懲案件請示單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前免備 文逕寄至新營民治市政中心 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王燕卿老師 收,以利辦 理後續事宜,逾時不予受理,視同放棄,且不另行函文通知)。

分 數 89 分以上 85 分以上 未滿89 分

80 分以上

未滿85 分 未滿80 分

等 第 特優 優等 甲等 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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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長部分列入學期辦學績效參考依據。

(六)本比賽結束後,行政獎勵敘獎部分請學校逕行依權責發布敘獎事宜,並 請將獎懲令免備文逕寄至「新營民治市政中心 教育局社會教育科 王 燕卿老師收」備查。

三、 承辦學校獎勵:

(一)參賽人數未達 500 人,主要辦理人員 1-3 人嘉獎 2 次,協助辦理人員 4-6 人嘉獎 1 次。

(二)參賽人數達(含)500 人,主要辦理人員 1-5 人嘉獎 2 次,協助辦理人員 6-8 人嘉獎 1 次。

(三)其餘工作人員發予獎狀乙禎(核實敘獎,至多 5 人)。

(四)負責網路報名之承辦學校敘獎以主要辦理人員 1 人嘉獎 2 次,協助辦理 人員 2 人嘉獎 1 次為限。

拾柒、申訴:

一、 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2),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向申訴小 組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二、 申訴人資格:限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

三、 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如對參賽人員資 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對本計畫、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比賽場地、賽程安排及其他如技術性、

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拾捌、附則:

一、 凡擔任本比賽之評審、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各校領隊、指導教師及參賽人 員(含指揮及伴奏),請惠予公(差)假登記。

二、 報名名單之確認及競賽注意等事項,請於報名日期截止後,隨時密切注 意本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公告及後壁區樹人國小本市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 頁公告之最新消息,以維參賽權益。

三、 參賽團隊代表請於各類組比賽開始30 分鐘前到達會場並完成報到,報 到時間上午場次為 8:30 至 9:00,下午場次為 13:00 至 13:30,未完成報到 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 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 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主辦單位之報告及注意事項。上場比賽時,

唱名 3 次(每次間隔約 3 秒)不到者,以棄權論

四、 各類組別參賽者請於比賽當日報到時,務必出具參賽者名冊〈如附件 1,

請附 6 個月內之照片,並加蓋學校關防〉供查驗,教師組則應詳加核對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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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教師之服務證明書俾便檢驗,未於報到出具證件供查驗者,至遲應於 該類組比賽結束前補繳驗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逾時 未驗,則該參賽者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五、 同一指導老師不得重複指導 2(含)個以上之參賽團隊,但可跨不同類 比賽項目指導不同參賽團隊,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 回所頒獎狀。

六、 凡冒名頂替,經檢舉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追回所頒獎狀,並函 請學校懲處。

七、 凡比賽用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 法律責任自行負責。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 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 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 律責任須自行負責。

八、 指定曲應依規定版本演唱及演奏,不得擅自更改,如舉發經評審委員查 證屬實,由個別評審委員視情節酌予扣分,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 選曲曲譜。

九、 為免影響秩序,演唱進行中,該領隊、指導教師或監護人員,均不得進入 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 人員除外。

十、 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十一、 主辦單位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推廣教材、活動宣傳 及存檔之用。凡報名參加本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內容授權主辦單位編 輯、製作非營利性質之錄音、影帶或光碟。

十二、 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攝錄影音(錄製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 報到處換取錄影證,錄影時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拍照或打燈錄影),並應 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應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主辦 單位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主辦單位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 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三、 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應依規定給 予必要之保險。

十四、 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主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 管制。

十五、 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主辦單位監場主任

(7)

十六、 競賽當日若遇天災或疫情本市宣布停止上課,即停止辦理比賽,另擇 期舉行。

十七、 有關「103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相關訊息如下: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66 臺北市南海路 43 號。

電話:(02)2311-0574 分機 114、121。

傳真:(02)2375-9819。

比賽地點: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

十八、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

(8)

請蓋學校關訪

臺南市 103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參賽者名冊

(首頁)

縣 市 別 學 校 全 銜

校 長 指 導 老 師

比 賽 類 別 □原住民語系 □客家語系

□福佬語系 比 賽 組 別 □國小組 □國中組□高中組 □教師組

指 定 曲 作曲(詞)

人 時間

自 選 曲 1 作曲(詞)

人 時間

自 選 曲 2 作曲(詞)

人 時間

比 賽 場 次 103 年 月 日第 場次 出 場 編 號

參 賽 人 數

1.參賽學生人數共計 位

候 補 人 數 共 位同學 2.指揮(不限身分) 位

3.鋼琴伴奏(不限身分) 位

正 式 參 賽 人 數 共     位

領 隊 姓 名 手 機 號 碼

學 校 電 話

參賽學生在學證明  

(免備文)

茲證明本校參加「臺南市 103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冊列參賽同學(如後所列)皆為本校在學學生。

特此證明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

(9)

臺南市 103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語系 組 參賽者名冊

1

姓 名

2

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3

姓 名

照 片 4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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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5

姓 名

照 片 6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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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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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照 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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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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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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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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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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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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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號 學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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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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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照 片

年 級 年 級

學 號 學 號

備 註 備 註

團體項目網路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2 份。未提交者,

應至遲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該類組 比賽結束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不發給獎狀。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附件2

(10)

臺南市 103 學年度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申訴書

申訴時間:103年 月 日 時 分

申訴單位 比賽類組

申訴事由

辦理情形

(主辦單位填 寫)

申訴人簽名: 聯絡電話:

備註:

一、申訴書應於該類組比賽成績公布後1 小時內向申訴小組提出,逾時不受理。

二、申訴人資格:限帶隊教師或指導教師。

三、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者資格為限,對本計畫及評審委員之評分結果不得 提出申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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