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健保小組曲同光
98 年 12 月 3 日
2
大 綱
健保為何須要改革
如何進行健保改革
收入面改革
健保法修法
支出面改革
藥品支付制度改革
醫療支付制度改革
結語
3
公平 公平
•強制性社會保險
•全民納保
•以薪資為基礎的
效率 量能付費
效率
•單一保險人制度
社會可接受度 社會可接受度
•就醫方便
•可接受的品質
•公眾參與
成本 成本
•可負擔的支出
•總額預算
•部分負擔
全民健保的特性
4
全民健保之主要成就
國際評價佳
民眾滿意高
合理的品質
醫療費用低 公平就醫
全民納保
5
為何要改革
全民健保財務失衡日趨嚴重。
保險費基僵化,保費負擔爭議。
健保收支未連動。
醫療服務及品質之資訊不足,影響就醫權益。
支付制度鼓勵醫療品質提昇的機制須再加強。
6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第一次
財務危機
第二次 財務危機
第三次 財務危機
投保金額上限
、全 薪比率
、代位求償
、回歸公務預算
、菸 捐
、部分負擔
費率調整、部分負 擔、全面總額、軍 公教全薪納保、投 保金額上限
部分負擔、公益彩 券、菸捐、投保金 額上限、清查中斷 投保與投保金額 85 至 97 年成長
率
── 收入
4.34%── 支出
5.33%如不採行因應措施
…… 收入
…… 支出
歷年健保財務收支情形
7
健保財務現況與問題
截至 98 年 9 月底止,健保收支累計短絀 492 億元
,至年底預估累計短絀為 554 億元 (97 年底為 26 6 億元 ) 。
預估 98 全年短絀 288 億、 99 年短絀 417 億,逐 年擴大,至 101 年平均每年收支短絀約 473 億元
,累計短絀將達 2157 億元。
舉債狀況:截至 98 年 9 月底累計融資餘額為 101 8 億元。
政府欠款:截至 98 年 9 月底止,各級政府欠費金
額 716.73 億元。
8
健保財務逆差原因
收入面: 收入面:
保險收入成長<國民所得成長<醫療支出成長 保險收入成長<國民所得成長<醫療支出成長
雇主負擔員工平均眷口數持續調降。 雇主負擔員工平均眷口數持續調降。
民眾自行負擔之眷屬保險費上限,由 民眾自行負擔之眷屬保險費上限,由 5 5 口降為 口降為 3 3 口。 口。
支出面: 支出面:
人口老化( 人口老化( 65 65 歲以上人口, 歲以上人口, 85-97 85-97 年增加 年增加 6 6 5 5 萬人,支出增加 萬人,支出增加 1055 1055 億點)。 億點)。
高科技與新藥使重症病患得到更佳的照顧 高科技與新藥使重症病患得到更佳的照顧 (85- (85-
97 97 年重大傷病患者增加 年重大傷病患者增加 47 47 萬人,支出增加 萬人,支出增加 95 95
6 6 億點 億點 ) ) 。 。
9
人口老化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1950 1970 1990 2010 2030 2050
日本 台灣 德國
英國 美國
資料來源: United Nations,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 The 2006 Revision.
各國 65 歲以上人口比率
附件
7-110
65 歲以上人數及費用占率 人口老化
附件
7-211
•健保開辦的時重大傷病人數占總人口的 1.5% ,現已達 3.1% ,醫療費達 26.2%
。
•重大傷病民眾的生命成功的延續許多,其醫療花費非一般人所能負擔,例如:
平均癌症病人每人年的醫療費用大約是一般人的 6.4 倍、洗腎為 29.4 倍、呼吸 器依賴者為 37.6 倍、血友病患者為 94.6 倍。
醫療費用成長原因 - 重大傷病
11
率 率
12
醫療費用低
醫療支出年平均成長率( 1997-2006
)
附件
3- 113
醫療費用低
附件
3-214
各年度醫療費用支出
14
億元
15
輿論關切議題與回應
● 藥價差是採購藥品的折扣
● 參考市場價格調整藥價,
縮小差距
● 以調整費用提升用藥權益
● 藥價差是採購藥品的折扣
● 參考市場價格調整藥價,
縮小差距
● 以調整費用提升用藥權益 藥價差 藥價差
● 已利用調整菸品健康福利 捐,補助低收入邊緣戶的 家庭,落實總統政見
● 受惠民眾 47 萬多人,每年 補助金額超過 14 億元
● 已利用調整菸品健康福利 捐,補助低收入邊緣戶的 家庭,落實總統政見
● 受惠民眾 47 萬多人,每年 補助金額超過 14 億元
弱勢照顧 弱勢照顧
● 已積極洽請地方政府分年 編列預算償還
● 提出修法建議,統一由中 央負擔保費
● 已積極洽請地方政府分年 編列預算償還
● 提出修法建議,統一由中 央負擔保費
政府欠費 政府欠費
● 加強稽核院所避免虛報
● 醫療費用審查
● 輔導高診次病患就醫
● 減少重複檢驗檢查
● 加強稽核院所避免虛報
● 醫療費用審查
● 輔導高診次病患就醫
● 減少重複檢驗檢查
醫療浪費 醫療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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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財務
修 法 重 點
組織 體制
全民健保法修正案
資訊
揭露
擴大
參與 其 他
健保制度改革
- 收入面改革
18
人民當家作主
健保監理委員會 收入審議
健保醫療費用協定 委員會
支出協定及分配
全民健保監理會 收支連動
兩會合一
收入
保費公平
支出
論質計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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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源籌措改革方案架構
保 險 費 分 擔 方 案
1. 財務收支連動 2. 財務資訊透明 3. 保費公平性提升
1. 擴大民眾參與給付範圍及保險費分擔決策。
2. 政府與資方依固定責任分擔保險費。
3. 取消保險對象類別分類。
4. 民眾依家戶總所得繳納保險費。
保險對象 僱用單位 政 府
1. 可負擔 性
2. 社會正 義
原 則 目
標
20
二代健保修法重點
政府負擔依一定公式成長率計算;雇主負擔與被 保險人負擔連動;被保險人依家戶總所得分擔。
簡化保險對象 6 類 14 目之分類;免辦理轉入、
轉出手續,僅於投保及退保時始辦理。
擬訂被保險人應負擔的保險費計算方式與上、下 限。
規定保險經費、保險費之扣繳、繳納、結算及補
(退)程序。
健保法修法
21
保險對象計算保險費基準改變
個人薪資所得 個人薪資所得
改變為
家戶綜合所得
健保法修法
22
薪資所得 VS 家戶總所得
薪資所得 家戶總所得
範圍
以 經 常 性 薪 資 ( 工 資)為計算基礎
以全戶總所得(薪資、
利息、營利所得、執行 業務所得、股利、財產 交 易 所 得 、 租 賃 所 得 等)為計算基礎
比較
薪資所得約占總所得的六成
依家戶所得高低負擔保費,較符合量能負擔 採總所得計費,費基較大
健保法修法
23
維持目前保 險對象分類 方式 (
6 類 14
目) ,使修法
條文變動數 目少主要改革:將非經常性薪資及薪資以外的所得做為健保補充性財源計費費基 配套措施
假設將目前未列入計 費費基的非經常性薪 資及資本所得列入補 充性財源之計費基礎
維持目前費率
4.55
% 不調升或微調,
政府與雇主應分擔 保險費率按全體被 保險人應付保險費 成長率調整
補助低收入邊緣戶 健保相關費用
個人總所得 (1.5 代 ) 方 案
收入面策略 健保法修法
24
2 代與 1.5 代之差異比較
依家戶總所得 (2 代 ) 依個人總所得 (1.5 代 )
保險對象 取消 6 類 14 目之分類 維持現制 6 類 14 目之分類
費基
1.綜所稅之各類所得
2.
現行免稅之軍教人員薪資所得
分二部分
1.
現制部分 : 受雇者以經常性薪資 ; 雇主以營 利所得 ; 專技人員以執行業務所得 ; 無固定 所得者自行申報 ; 地區人口、低收入戶、義 務役、替代役以平均保險費計收。
2.
補充性財源 : 非經常性薪資及薪資以外所得
計費單位 所得稅申報戶
分二部分
1.
現制部分:被保險人
2.
補充性財源:有一定所得之個人
保險經費 之分擔
1.
政府依一定公式之成長率負擔;
2.
雇主依一定公式計算保險經費,
並與被保險人負擔連動;
3.
其餘由被保險人依家戶總所得分擔
分二部分
1.
現制部分 : 依健保法 27 條,由三方共同分 擔
2.
補充性財源 : 由勞
、資
、政三方按比率分擔 .
財務影響 維持收支平衡 補充性財源,可增加保費收入
修正條文 105 條 30 餘條
健保法修法
健保制度改革
- 支出面改革
26
健保支付制度改革重點
降低醫療浪費
IC 卡重複 重複利用
支付條件(給付範圍)
醫界自律
強化總額管理機制
改革總額支付制度,引導 資源分佈,促進醫療體系 整合
推動整合性醫療
重塑醫院角色與功能
落實分級醫療與轉診制度
提升醫療品質
病人安全
就醫指引、品質承諾
善用實證醫學
品質資訊揭露及改善
改革照護模式
論質支付
全人醫療照護
改革費用結構
擴大支付基準
修改支付標準
研修藥價基準
支付制度改革
27
醫療品質與資訊揭露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定期公開與本 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強調論品質計酬。
明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健保相關財務
報告之條件與公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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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民眾參與全民健保政策
全民健保監理會審議重要事項,認有擴 大參與之必要時,得先辦理相關公民參 與活動。
保險付費者代表參與「醫療服務給付項
目及支付標準」 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之擬訂。
29
分階段導入 Tw-DRG
現況
健保局於 98.4.30. 公告,自 98.09.01 起實施「全民 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 (Tw-DRGs) 」;惟考量 88 風災影響,於 98.08.26. 公告展延自 99.01.01. 起施行
。
第 1 年 (99.01.01. 至 99.12.31.) ,以現行之論病例計 酬項目為主,導入 111 項 Tw-DRGs 項目。
相關配套措施
針對 111 項 Tw-DRGs 項目分類及支付,與醫界凝聚 共識。
建立監控之機制及民眾權益之保障措施。
辦理相關審查措施之修訂及審查辦法之修正公告。
支付制度改革
30
Tw-DRGs 導入時程支付點數之計算
申報醫療點數計算公式:
各 DRG 支付點數 × AR(Adjust Rate) + 論量計酬支付點數 (FFS
註 ) × (1-AR) 各導入年度之調整比率 (AR 值 ) 如下:
註:原屬「論病例計酬申報案件」, FFS 得以論病例計酬支付點數計算。
111 項 DRG MDC( 非 99 項 DRG 部分 ) 第 1-2 年 第 3 年 M
DC
第 4 年 MDC
第 5 年 M DC
第 6 年 M DC 第 1 年 25%
第 2 年 50% 25%
第 3 年 75% 50% 50%
第 4 年 100% 75% 75% 75%
第 5 年 100% 100% 100% 100%
支付制度改革
31
建構整合式照護模式 促進醫療體系整合
為中長期計畫,分三階段達成目標:
試辦期 (98.10.01-99.12.31.)- 院內對忠誠病人 ( 多重疾病 ) 照護之整合。
推廣期 (100-101 年 )- 跨院間照護整合。
成熟期 (102 年以後 )- 與基層醫療院所整合。
費協會協定其他預算「推動促進醫療體系整 合計畫」, 98 年 4.52 億元以及 99 年 8 億 元。
支付制度改革
32
政策目標:整合照護,避免不當、重複醫療造成危害
概念 1 :門診醫療體系整合模式
輕症、病情穩定病患
慢性、病情穩定、
多重慢性疾病
基層醫療院所
整合式照護
3
計畫
2
重症、難症、罕見、多重 器官疾病
專業審查
必要性
支付制度改革
33
概念 2 :分期導入,階段達成目 標
階段一: 98-99 年,重點在於院內或整合團隊忠誠病人照護之整合。
階段二: 100-101 年,重點在於跨院間之整合照護 階段三: 102 年以後,重點在於與基層醫療院所整合
忠誠病人:個別醫院 97 年門診就醫病人,該病人於院內門診就醫次數 占其 97 年總門診就醫次數 50% 以上 ( 含 )
階段一 院內整合照護
階段二 跨院垂直整合
階段三 上下游接軌
雙向照護
3 3
支付制度改革
34
高診次民眾就醫行為改善方案 - 藥師居家照護
為提升用藥品質及安全,與藥師公會全聯會 合作,提供到府訪視服務。
99 年總額之其他預算項下編列該項經費,
924 萬元。
支付制度改革
35
建構合理藥品支付制度 - 召開藥品政策全國會議
專家學者意見:
衛生署應先有政策,再由健保局執行。應加強可預期性、透明 度及公信力。
醫界意見:
應給予醫界合理之專業給付、藥界合理之藥價、民眾良好之醫 療品質。另藥價制定決策過程應予公開。
消費者意見:
藥價調整有其必要性,無所謂合理之藥價差,應使價差愈小愈 好。
藥業意見:
加強夥伴關係共體時艱,控管醫療及藥品費用,使健保能永續 經營。
啟動藥品費用支出目標、藥價調整與藥價調查脫鉤。
建立穩定透明、進步之藥價政策,鼓勵國內製藥產業之發展。
逾專利期藥品應回歸市場公平競爭機制。
藥品支付制度改革
36
落實藥品政策全國會議結論
結論 1 :加強民眾、醫界、藥界及政府間負責任 之夥伴關係,確保健保制度永續發展。
結論 2 :建立明確的藥品支付及藥價政策,提高 藥價決策與執行過程之透明度,使各醫藥衛生產 業都能在穩定、透明、可預期性的政策下合理發 展。
結論 3 :提高病患使用新藥之可近性。
結論 4 :提升品質誘因,同成分、同品質、採取
結論 5 :縮小藥價差 同價格
結論 6 :藥費總額制度可依法定程序協商討論,
啟動藥品費用支出目標之協商程序,研議藥費調 整與藥價調查脫鉤之多元方案。
藥品支付制度改革
37
藥品政策全國會議之後續辦理情形
結論 3 、結論 4 、 結論 5
研訂第 6 次年度藥價調整原則。
配合研修藥價基準 。
結論 6 :藥費支出目標
已交議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
其餘結論:
持續與藥界溝通討論。
藥品支付制度改革
38
藥品費用支出目標研議進度
98 年 9 月 11 日交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協定委員會討論。決議如下:
擇期至本會進行「健保藥費支出情形及成長因 素分析」之相關報告。
研擬具體方案,並於 99 年總額協商竣事後,適 時提至本會討論。
藥品支付制度改革
39
藥品費用支出目標 - 藥界意見
98.09.23. IRPMA :
藥價差問題未獲有效解決前,落實全國藥品政策會 議「藥價調整與藥價調查脫鉤」之結論,亦訂年度 藥品費用支出目標,應僅作為藥價基準調整之指標
,而非實施獨立之藥品費用總額。
98.10.26. 藥界 7 個公協會 (IRPMA 除外 ) :
藥品支出費用應適度納入人口老化,疾病型態轉變 及醫療科技等因素,使具合理成長幅度。
藥費與醫療費用具相同成長幅度,並據此設定藥品 年度支出目標上限,超過目標部分,依一定比例調 整藥價。
分專利保護及逾專利保護藥品,依一定比例調整現行支付 價格。
廢除「年度藥價調整原則」作為配套措施。
藥品支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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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負擔
健保法修正草案,新增第 4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給被保險人之藥 物,屬於同有效成分之藥品或同功能類別 之特材,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屬於新 增列之藥物,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
被保險人得選用高於保險人支付之同一 價格或給付上限者,但應自行負擔其差額
。
差額負擔之品項及實施時間,由保險人 送請監理會討論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 告。
藥品支付制度改革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