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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業公會與政府職能互動關係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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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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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業公會與政府職能互動關係之研究

-以治理互賴理論模式建構為例

我相信,二十一世紀可以以一個字眼來做最好的概括;但這個字不是「全 球化」(globalization),因為「全球化」對大多數人而言,僅止於經濟之 涵義。我相信更好的字眼是「互賴」(interdependence)。因為「互賴」

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負面的;甚至也可以同時具有正面和負面的雙 重意涵。簡單地說,就是我們不能脫離彼此而生活。

-引自美國前總統柯林頓(Bill Clinton)訪台演講文稿 2005 年 2 月 27 日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臺灣自政府解除戒嚴以來,社會力量逐漸釋放與開展,蔚為民國七十年代末 期最重要的趨勢與潮流,其中非營利組織的大量興起與公民參與的多元發展,有 著重要的時代意義。代表社會本身所產生的一種反省與批判的機制,提供社會參 與與公共服務的另類選擇,激發社會的活力,並且防制現有政治的不當操作與權 力的腐化。這種國家由上而下的宰制操控,轉換成社會由下而上民主參與的巨大 改變,非營利組織所具有的特定的角色與功能,在公民參與的過程中,著實扮演 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國家力量的強弱與政府機關的能力,在政治民主化與社會多元化之後,

它與公民社會是否能夠相互緊密地配合在一起,便有著密切的關係。本文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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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關係,並嘗試提供一條未來健全發展的途徑。

更清楚地說,本研究係藉由公民參與的角度,基於一個以公共利益為取向的 公民社會的形塑,公民對公民資格的體認,認知本身的權利義務,發揮「公民精 神」(civility),關懷公共事物,誠心意願奉獻,協助國家共同思索公共問題,一 起尋求解決之道,形成密不可分的夥伴關係。在經由治理互賴模式理念的建構 下,強調公、私部門,包括第三部門的相互合作,共同組成治理結構,在政策過 程中由參與者相互授能,責任由參與者共同負擔。所達成的政策效果,一來可以 減輕國家機關在提供公共服務以及財貨上的負擔,減少「政府失靈」現象的產生;

更因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了社會整體的利益,使「市場失靈」的可能性也 降到最低。在透過彼此資源整合與共同投入的過程中,既可提高社會整體利益,

又能發揮合超效益,形成最好的治理關係。

我國產業公會是非營利組織中重要的一環,也是第三部門中非常重要的領 域,它是政府與業者之間具有匯聚整合功能的雙向溝通橋樑,具有由下往上為業 者反映意見的「自主性功能」,也具有由上而下協助政府推展政令的「工具性功 能」,這兩種功能均極為重要,其間定位的拿捏,孰重孰輕?隨著時代變遷、政 府角色與團體功能等之變化而有所不同。它常擺盪於「統合主義」(corporatism)

與「多元主義」(pluralism)的論述之間。在市民社會民主參與力量的逐漸興起,

在經濟自由化的浪潮之下,產業公會是否已經達到其設立的宗旨?在「治理互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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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係下,產業公會參與公共事務的成效如何?未來它如何在公民社會中扮演更 為重要的角色?均是本研究關心的重要課題。

綜合言之,本研究目的在於:

一、經由治理互賴模式理念的建構,強調公、私部門,包括與產業公會等第三部 門的相互合作,共同組成治理結構,在政策過程中參與者之間相互授能,共 同負擔責任,達成政策目標。

二、重新確定國家或政府機關有效的責任邊界與調控方向,檢討在「鬆綁」與「全 球化」口號及公司「利潤極大化」之後,重新反省國家或政府機制及其「責 任倫理」之所在。

三、釐清現階段產業公會的屬性及定位,並進一步確定產業公會在公民社會中的 角色功能。

四、建構台灣產業公會與政府職能的互動模式,並進一步設計出提升政策能力的 相關策略,以落實產業的發展與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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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問題背景與假設

本研究的時間範圍設定為 1989 年人民團體法修正前十年開始,亦即自 1979 年至現在,時間涵蓋解嚴(1987 年)前後台灣政治情勢的變化。透過對於產業 公會角色功能變化的觀察,當有助於瞭解台灣經濟的發展以及政治民主化的發展 過程。

本文係依據個人服務民間團體的經驗研究心得,提出不偏於「國家為中 心 」, 亦 不 偏 於 「 以 社 會 為 中 心 」 的 全 觀 性 ( holistic )「 治 理 互 賴 」( the

mutual-dependence of governance)理論架構。基本上這是一個規範性的研究

(normative study)1,所引用資料主要是蒐集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再參酌本國 特殊環境與制度,做為問題論述的基石,內容涵蓋政治發展、政治文化與政治經 濟學等領域,故得以掌握公民參與在國家機關及公民社會中的互動影響及因果關 係,並針對研究問題作廣泛而深入的分析。

本研究建立的治理互賴模型,係將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兩造等量齊觀,兩者 間具有伙伴關係,因此國家機關在推行政策時必須打破公私部門領域,而與產業 公會形成一個治理機制。就本質而言,治理結構連結公、私部門主要行動者以推

1規範性的研究(normative study),係相對於經驗性研究(empirical study),前者強調應該如何(what ought to be),後者說明事實是如何(what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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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政策,因此常隨不同政策目標與環境變遷,而有不同的組成結構。基於此一概 念,治理互賴結構有下列之假設:

一、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之間存在以互信、互惠為基礎的伙伴關係。

二、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在政策規劃與執行過程中,保持密切互動,形塑成「利 害與共、資源共享」(sense of community)的關係。

三、治理結構的成員具有自主、自律與自治的特性,因此政策目標的共識是經由 協商而成,惟政府機關因具有主權與課責的特性,擁有較多的影響力。

四、治理結構的有效運作是建立在一套明確的管理規則的制度之上,它可以解決 彼此的衝突,亦可協助成員瞭解自己的職責所在。

有關治理互賴結構之假設,本研究將在第六章第二節中有進一步之驗證與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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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產業公會與政府之間的互賴關係,為顧及資料來源的豐富 性以建構實地解決的方案,故在認識論或方法論上乃是一種質的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但在研究方法層次,則採取多元的或三角定位法(triangulation)2 析而言之,本研究採取的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探討:蒐集國內外相關專注論文、文章、政府與職業團體之出版品,

作深入之評述。

(二)個訪:針對若干為人熟知產業公會,進行研究前之初步訪談,以蒐集相關 資料並確認研究問題。本研究曾對「流體傳動公會」與「機器公會」先進 行個訪的工作。

(三)調查研究:經由前面兩種研究方法之運用後,開始進行問卷設計,俾以結 構式問卷,探查產業公會與政府關係之間的相關問題。本研究進行期間,

適逢內政部委託台師大政治所進行「職業團體之屬性暨在公民社會中之角

2 所謂三角定位法,又稱交叉檢驗法,係採用多角度、多理論、多方法、多人員、多資料來源等 相互印證的研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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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研究」,為期半年,筆者忝為主要研究者,該項研究之調查報告,適可 做為本研究之基礎研究,該研究中筆者對吳庚、蘇永欽、黃越欽三位國內 知名憲法學者的專訪,為本研究重要論據與參考資料,特節錄於文末,俾 更清楚其來龍去脈。

(四)深度訪談:為更能深入瞭解問題的所在,在調查研究同時,選定國內七個 具有代表性的產業公會及五個政府主要輔導機關,進行實地深度訪談。

(五)參與觀察:筆者多年來參與公會實際輔導工作,深入觀察各產業公會會議、

活動與實際運作情形,再利用多聽多看的方式,挖掘更多實地資料,用以 彌補調查與訪談的不足。

為進行上述研究方法,筆者擬採用以下研究步驟,如圖 1-1 所示:

圖 1-1 研究步驟流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調

個案研究 文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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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架構

為能進一步掌握並釐清本研究所欲探討的重點與目標,茲擬定研究架構如圖

1-2 所示。根據政府職能與產業公會之相關理論,鋪陳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再經 過研究場域及社會實體所得來的資料,進行概念的歸類與深度的分析,從資料中 發現事實與心得並賦予意義,再回溯檢視理論的內涵,在理論與實務的相互驗證 下,以治理互賴理論模型的建構,來說明台灣產業公會與政府在職能上的互動關 係,並進一步探索在此一互動模式下產業公會的政策執行(policy implementation)

效果,最後經由研究發現(finding),建立詮釋性的實地理論(grounded theory)

3。在研究途徑上,吾人採用「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模式,所謂「理性行

為 」, 就 是 「 選 擇 自 己 所 認 為 的 最 佳 方 法 去 實 現 自 己 所 想 達 到 的 目 的 」

( Elster,1986 ), 而 對 這 個 最 有 效 率 的 方 法 , 在 選 擇 時 也 涉 及 到 極 大 化

(maximization)的過程,亦即決策者會在可能的選項中,選擇使自己得到最大 預期效用(expected utility)的途徑(Harsanyi,1986)。基本上,「個人」是理性選 擇 分 析 時 的 單 位 , 集 體 行 為 只 是 個 人 極 大 化 自 己 預 期 效 用 時 的 結 果

(Riker,1990)。產業公會可說是「組織化集體行動」的最佳寫照,藉由治理互賴

理性途徑,以關鍵性的變項建構其與政府互動的模式,俾清楚掌握問題的核心。

3 所謂「實地理論」是一種質化研究法,係針對社會現象進行資料的蒐集與分析,以發現或發展 臨時性的證實理論,它運用系統的程序,從社會現象的研究發現,歸納出詮釋性的理論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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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 研究架構圖

※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基礎理論

政府職 能理論 多元主義 統合主義 菁英主義 國家主義

產業公會 角色理論 公民參與 非營利組

網絡分析

研究場域

社會實體 政 府

深入能力 汲取能力 商議能力

產業公會

支撐能力 倡導能力 反饋能力

會員企業

實地 理論

建構

檢驗

運用 治理互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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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文獻分析與定義

「治理」(governance)的定義人言言殊,難有統一的界定,國內學者黃新福

(1999:398-399)將其歸納出五項核心的概念與特質,他認為:1.治理是一種權 力行使與決策制定的動態過程;2.治理是一種利害相關者之間互動後,所顯現出 來的型態與結構;3.治理行為需遵循某些共識的規則與程序的約束;4.治理是合 法權力的行使,亦是法定職責的履行與落實;5.治理的概念與範圍遠比「管理」

(management)來得廣,它除了關心管理所注重的組織績效有關的決定與行動之 外,亦涉及組織使命的界定、政策的建構、權力控制機制的決定、決策過程的擬 定 、 以 及執 行 特 定 任務 程 序 的 設 定 等 事 項( 參 見 Peterson & Met,1987 ;

Wood,1995)。本研究中所謂的「治理」(governance),係指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 共同組成一個執行機構,並經由相互協商與互動過程,建構執行共識以及有效的 執行行為。而「互賴」(mutual-dependence)的概念,則是指在政策問題日益複 雜的情況下,國家機關為提升政策執行效果,必須跨越公私部門的分界,與公民 社會中的產業公會建立制度的連結,兩者彼此受惠而更進一步合作。

本文主要研究對象除「政府機關」之外,以「產業公會」為核心,所謂「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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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公會」,在我國係依據工業團體法4及商業團體法5所成立之民間雇主組織,它 是以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之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它是由工商企業所組織的職業團體。所指涉的種類包括:工(商)業同業公會、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以及工(商)業會、工(商)業總會。

前者由同一分業之業者所組成,本研究稱之為「專業性公會」;後者由同一區域 內不分業別之工、商業者所組成,本研究稱之為「綜合性公會」

本研究主要指涉「國家」「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與「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ory)三者關係為論述的中心。而以「國家形塑社會」「社會造就國家」

的「互動」(interact)觀點,取代以往「二分法」或「支配-反支配」的觀點。因 此,「多元主義」(pluralism)「統合主義」(corporatism)以及「合超」(synergy)、

「合產」(co-production)「合作」(collaboration)「協力關係」(partnership)以 及「相互授能」(mutual empowerment)等概念,倡議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透過 合作可以產生互惠關係的概念,作為本研究主要的闡述對象。

由於影響產業政策產出(output)的因素頗多,而且各因素彼此之間也相互 影響,因此本研究並不採用化約(reduction)的方式或是決定論的(deterministic)

觀點,去建立「產業公會」與「政府機關」對「政策產出」具有單一的因果關係

4工業團體法第一條揭示:工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

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5商業團體法第一條亦規定: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 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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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藉由兩者的變化與相互影響,探討如何透過合作的關係,以提升政策的產出 效果。

數據

圖 1-2    研究架構圖  ※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基礎理論 政府職 能理論 多元主義 統合主義 菁英主義 國家主義 產業公會角色理論 公民參與 非營利組織 網絡分析 研究場域 社會實體 政        府 深入能力 汲取能力 商議能力 產業公會 支撐能力 倡導能力 反饋能力 會員企業  實地 理論  建構 檢驗 運用 治理互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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