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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修建行為管理制度之探討 中華大學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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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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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大學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碩士論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研究生:李昌憲 撰 指導教授:陳天佑 副教授

摘 要

建築管理是維護人民居住生活安全及品質的重要措施,由於建築技術日益精進,

建築管理制度也隨著時代進步,不斷的配合實際發展而修正,藉以落實管理法制,並 能產生管理的實質效益。對於建築法制體系、建築許可機制、施工品質、施工安全管 理、建築技術以及責任歸屬等議題,從法學、建築行為人、技術專業者以及行政單位 等觀點探討,至今均有許多論述。其中大部分是對於建築物從無到有之管理制度探討,

亦即是對於空地興建建築物之許可及施工管理方面具有較多的著墨。此外,在公共安 全方面,使用中建築物之管理雖然漸漸受到重視,但是在延續建築物生命極為重要之 修建行為管理機制卻一直未受到重視,因此這也就是建築管理制度中較弱的一環。

本研究對於修建管理制度之探討方向共分為三大方向:首先藉由相關法令及文獻 之調查,瞭解現行之管理制度狀況及研究現況;其次從實際必須修復或補強之實例觀 察,探討修建行為之產生原因及修建方式;最後採取問卷調查方法,以專業者之第一 手資料為參考依據,分析我國修建管理制度執行現況及加強管理之其他可行性,藉以 發現是否尚有缺失之處,並提出管理制度之改善對策。

經由各科學研究方法之探討,本研究經觀察及分析後發現,現行建築管理制度中 之修建管理部分由於適用主體、行為認定、許可程序及內容、相關技術種類及規範等 方面,確有定義不明確或未定有規範之情況,造成修建行為難以落實。因此依各項現 有管理之問題,提出確定修建行為之管理範圍並篩選適用之對象、修建行為之建築許 可審查機制及流程明確系統化、整合公私部門雙重監督修建施工計畫及過程、結合相 關法規進行建築物結構安全之積極性管理等各項具體對策,藉以提供主管建築機關對 於建築管理制度中修建行為管理之加強參考,使建築管理效能能夠更加提昇,進而保 障公共安全。

關鍵詞:修建行為、建造行為、修復、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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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rimary function of building management is to protect and safeguard the lives of civilians. Because construction techniques are improving every day,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must continuously keep pace with real developments and improvements, and be enforced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duce an effective legal regulatory system. This study raises many discussion topics, of which building legal system, building permits,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techniques, the burden of responsibility are a few. It takes a penetrating look at these issues from the points of views of law, building contractors, technical experts, and administrators, in addition, there’re many discussions and studies about that currently. Among which, there is much to say regarding the aspects of construction from start to completion, management systems, vacant construction permits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rom a point of view of public safety, the usefulness of building codes and regulation is gradually receiving more emphasis, however, it continues to be that the importance of building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o safeguard the public consistently receives little emphasis. This, therefore, is a relative weakness of the present system of building regulation.

This study breaks down the discussion of building regulation into three main bodies: first it investigates and seeks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regards to building regulation by examining relevant legal ordinances and documents. Second, it employs real life observations from buildings that have had to be repaired or reinforced to investigate the reason necessitating the repair and subsequent repair method. Finally this study employs a questionnaire style survey, consulting professionals with first hand information. It analyzes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our country’s building repair management system, in order to discover whether or not there are any deficiencies in any aspects of the system, to put forth a plan to improve said system of management.

Using separate scientific research methods of discussion, this research observes, analyzes and subsequently discovers that within the building regulatory system, the areas most useful for building repair such as accepted practices, permit procedures, related kinds of techniques and standards have unclear definitions or lack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is in turn makes it hard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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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objectives, organizations must clearly examine building codes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as a whole, integrating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 supervising building plans and processes, to create regulations that promote concrete safety objectives, active management and other specific plans. This will in turn provide subjective organizations with building code practices and management tools that they can actively consult to raise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o a higher level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the public.

Key words : Repair practices, Building practices, Repair, Rei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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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順利完成本文並對研究事物能有基礎之瞭解,最主要必須感謝在學期間各位 老師用心教導,首先感謝指導教授 陳天佑博士,除了在選擇題目當中親自協助蒐集各 類資料,並且對於寫作方向及內容逐步指引,得以順利歷經寫作過程;此外在寫作之 時間控制上,給予非常彈性之論文寫作時間安排,更減輕了許多完成寫作之壓力。另 外也感謝導師 謝偉勳老師,在論文寫作以及邏輯思考方面之指導,並協助調整研究觀 念及釐清思維。感謝 解鴻年老師,在思考研究題目漫無頭緒時,提供許多研究思考方 向。也感謝 江崇誠老師,給予各種研究方法之指導,使本研究能有適用之工具完成研 究。特別要感謝 胡志平老師,除了在課堂中之寫作指導上加強了寫作能力之外,也解 答許多研究之相關疑惑,而且在論文初稿完成至口試期間,給予非常重要之建議。也 要感謝另外一位口試老師 涂金榮老師,從論文初稿逐步修正至完成口試之各階段當 中,提出各項研究要點及相關發展觀點,開闊研究視野助益良多。

在本研究之專業實務調查方面,感謝新竹縣政府 羅昌傑課長、郭方吏技士以及服 務於新竹市政府之同窗 火哥、堂哥,以其服務相當多年之豐富經驗,提供關於本研究 課題許多相關之專業觀點。也感謝 張清棋建築師,除了將其多年專業工作經驗傾囊相 授外,更熱心協助問卷調查工作。在此特別感謝宜蘭縣政府 陳武祥技士,公忙之中不 但經常給予鼓勵,並能適時啟發思考關鍵點,因而產出生許多寫作動力。此外更感謝 所有填寫調查問卷之各位專業先進,在百忙之中不吝提出個人專業之服務經驗,豐富 了本研究之實務調查內容及結果。

在這段學習過程當中,感謝學長 賴溪明以及 吳金泰兩位建築師,經常給予勉勵 及提攜。也感謝同窗 文嘉、獻文,協助熟悉學校陌生環境及適應學習生活;感謝 俊 隆及佳錚,不但經常給予課業相關資訊,而且提供了許多研究新知及方向;更感謝 珮 如,除了在課業上熱心指導,並且在口試期間協助佈置及整理會場以及擔任記錄工作;

感謝同組好友 二田兄、建勳、富盛、冠允、敬婷、淳婷、龍慈,在論文寫作期間給予 許多勉勵與指點,使得研究進度能夠適時完成。

最後,感謝父母、岳父母及所有家人給予支持與關懷,更感謝我的妻子盡心盡力 照料家庭,以及兩個乖巧貼心的孩子帶給我許多歡樂,使我能夠專心並持續完成學業,

謹將這份成果與喜悅與其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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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謝誌 IV

目錄 V

表目錄 VIII

圖目錄 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一、研究動機 1

二、研究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4

一、研究範圍 4

二、研究內容 4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6

一、研究方法 6

二、研究流程 7

第二章 相關法令及文獻探討 9

第一節 建築修建行為之行政管理制度 10

一、修建行為在建築管理制度中之定位 10

二、現行修建管理制度簡述 12

三、建築修建管理制度之程序 14

四、修建行為、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之相關性 16

第二節 建築物修建行為之相關方式 19

一、建築物之修建方式 19

二、建築物耐震評估方式 21

第三節 文化資產保存與建築物修建管理之實質面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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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30

第三章 建築物修建行為之實質面 32

第一節 修建行為之產生 32

一、產生修建行為之原因 32

二、修建行為實例之選擇 33

第二節 修建行為之實例探討 36

一、老舊建築物 36

二、受天然災害之建築物 43

三、一般既有建築物 48

四、受損害之建築物 49

五、修建方法之探討 51

第三節 小結 56

第四章 修建管理之現況探討及改進對策 58

第一節 問卷調查設計 58

一、問卷調查架構 58

二、問卷調查變項與指標 59

三、調查方式 63

四、調查對象 64

第二節 問卷調查結果與分析 67

一、受調者之背景屬性 67

二、修建行為之界定 69

三、修建行為管理與其他法令之重疊性 73

四、修建行為管理機制之構成 75

五、行政與技術之審查界限 78

六、相關法令及未來發展 81

第三節 修建管理制度之改進對策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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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管理階段 86

四、使用管理階段 88

第四節 小結 9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92

第一節 結論 92

第二節 後續研究之建議 95

參考文獻 96

附錄 100

附錄一 建築管理相關法令條文 100

1-1 「建築法」相關條文 100

1-2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 108

1-3 地方政府建築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110

1-4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112

附錄二 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法令條文 113

2-1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條文 113

2-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115

2-3 「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相關條文 116

附錄三 中央法規相關法令條文 117

3-1 「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條文 117

附錄四 問卷調查結果 118

4-1 調查問卷 118

4-2 問卷結果統計 125

4-3 問卷開放性問題調查結果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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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修建行為與其他建造行為管理方式差異比較表 16 表 2 修建行為與建築物變更使用、室內裝修行為之管理方式比較表 18

表 3 問卷調查內容編製表 61

表 4 問卷發放單位統計表 66

表 5 受調者工作屬性統計表 67

表 6 受調者建築相關工作經驗統計表 68

表 7 受調者修建工作經驗統計表 69

表 8 修建行為之認定依據統計表 69

表 9 結構修理行為之範圍界定統計表 70

表 10 結構修理行為進行方式統計表 71

表 11 結構變更行為之範圍界定統計表 71

表 12 結構變更行為進行方式統計表 72

表 13 古蹟及歷史建築之修建行為納入管理意見統計表 73 表 14 垂直增建對於原有下層之建築物進行修建行為意見統計表 73 表 15 同時進行修建與變更使用行為可能性統計表 74 表 16 同時進行修建與室內裝修行為可能性統計表 74 表 17 古蹟及歷史建築進行修建與納入建築修建管理意見統計表 75 表 18 明確定義修建行為範圍意見統計表 76 表 19 制式之各項書表對於申請修建執照適用性統計表 77 表 20 另詳定程序及辦法執行修建管理意見統計表 77 表 21 現行施工勘驗制度適用於修建工程意見統計表 78 表 22 對於修建工程進料及廢料之控管另定程序及辦法意見統計表 78 表 23 行政與技術分立進行建造執照審查對於保障公共安全程度意見統計表 79 表 24 行政與技術分立進行修建執照審查對於保障公共安全程度意見統計表 80 表 25 明定修建相關技術規範意見統計表 80 表 26 政府審查修建相關技術規範意見統計表 81 表 27 修建行為管理介入方式意見統計表 82 表 28 修建行為管理採用規範意見統計表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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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附表 2 建造執照申請書 123

問卷附表 3 建築物概要表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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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研究流程圖 8

圖 2 建築管理行為圖 12

圖 3 建造行為性質分類圖 13

圖 4 建造管理制度流程圖 14

圖 5 修建行為產生原因圖 33

圖 6 台中車站 20 號倉庫群外觀 37

圖 7 台中車站 20 號倉庫部分屋頂坍塌狀況 37 圖 8 台中車站 20 號倉庫部分屋架狀況 37 圖 9 台中車站 20 號倉庫屋頂整修前後狀況對照 38

圖 10 蘭嶼鄉某國宅柱面損壞狀況 39

圖 11 蘭嶼鄉某國宅樓版損壞狀況 39

圖 12 蘭嶼鄉某國宅樓版局部損壞狀況 39

圖 13 蘭嶼鄉某國宅外牆面損壞狀況 39

圖 14 湖口鄉三元宮屋頂整修之外觀狀況 40

圖 15 湖口鄉三元宮主進屋頂整修內部狀況 40

圖 16 湖口鄉三元宮護龍屋頂整修狀況 40

圖 17 湖口鄉三元宮進行修建之外觀狀況 40

圖 18 北埔鄉慈天宮進行修建之外觀狀況 41

圖 19 北埔鄉慈天宮主進屋頂修建狀況 41

圖 20 北埔鄉慈天宮主進側房屋頂修建狀況 41

圖 21 北埔鄉慈天宮鋼骨棚架外觀狀況 41

圖 22 新竹市政府外觀 42

圖 23 新竹市政府背面施工外觀狀況 42

圖 24 新竹市政府正面施工外觀狀況 43

圖 25 新竹市政府內部完成屋架安置狀況 43

圖 26 新竹市政府部分樓版裂縫狀況 43

圖 27 新竹市政府內部混凝土剝落狀況 43

圖 28 南投縣社寮某歷史建築物受地震破壞之狀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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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竹東鎮某民宅與右側鄰房之傾斜縫隙狀況 46 圖 32 竹東鎮某民宅與左側鄰房之傾斜間隙狀況 46

圖 33 北埔鄉某民宅外觀 47

圖 34 北埔鄉某民宅磚牆破裂狀況 47

圖 35 豐原市某民宅群外觀 48

圖 36 豐原市某民宅群受地震破壞狀況 48

圖 37 新竹縣竹東鎮某民宅群外觀 48

圖 38 台北縣土城市某民宅群外觀 48

圖 39 台北市石牌地區某民宅擋土措施破壞災變狀況 49 圖 40 台北市士林區某民宅擋土措施破壞災變狀況 49

圖 41 新竹市稅務機關大樓施工情況 50

圖 42 竹東鎮某大樓完工狀況 50

圖 43 汐止鎮某民宅社區邊坡坍塌前情況 51

圖 44 汐止鎮某民宅社區邊坡坍塌造成建築物受損情況 51

圖 45 裂縫化學灌注情況 52

圖 46 裂縫化學灌注修復施工情況 52

圖 47 碳纖維貼付及鋼版補強狀況 52

圖 48 鋼版補強樓版及結構粱之狀況 52

圖 49 省立板中圖書館低壓灌注施工狀況 53

圖 50 省立板中圖書館外部增設補強斜撐狀況 53 圖 51 省立板中圖書館內部增設補強斜撐狀況 53

圖 52 新竹市某民宅梁柱補強狀況 54

圖 53 新竹市某民宅梁柱補強狀況 54

圖 54 土城市某廠房外觀 54

圖 55 土城市某廠房增設鋼材之補強柱狀況 54

圖 56 土城市某廠房騎樓增設斜撐狀況 55

圖 57 土城市某廠房增設斜撐補強狀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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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建築管理是民眾居住安全的保障,而建築法是建築管理的根本,從其各項相關規 則使得管理得以落實,除了保障個人生命財產,更進而維護公共安全。建築法自民國 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佈後,由於執行後之經驗及實際發展情形需要,歷經 多次增修,建造行為之認定條文即在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幅修正版中出現,

使得建築管理範圍更加明確。

建築法是屬於行政法的一種,也就是限於國內關於行政權之組織及其作用所屬人 民的法律,主要是在於規範政府與人民間之權利與義務。(尹介華,1995;邱文彥、張 維能,1992)從建築法規定的各層行政主管機關以及建築相關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可 見,其建築管理主要是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因此凡是在建築法規範內之任何建築 行為,建築行為各相關人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並發給執照,均不得以其個人之意向 任意從事建築物之建造、使用及拆除等行為。

雖然建築管理對於建造行為已有定義,諸多文獻及研究仍偏向新建、增建或者改 建之建造行為管理制度探討,本研究嘗試對於修建之建造行為管理進行基礎探討,藉 以補充建造行為管理較為缺乏之一面,本章將就本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內容、

方法以及流程等內容進行說明。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由於台灣地區位處於地震帶,也因此有多次嚴重震災造成民眾之生命傷亡及財產 損失,其中以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南投地區發生之大地震,是近年來造成最 為嚴重之地震災害。為了強化建築物之防震業務並加強地震災害預防宣導,使震災預 防工作能夠落實並減輕生命財產之損失,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核定實施建築物 之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其中適用於該方案之建築物共分為兩大類,其一是以民 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前設計建造之消防、警務,醫療、行政及學校等種類建築物為主;

另一為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前設計建造,其樓層數在三層以上且樓地板面積在壹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私有建築物,其中明列有各項一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例如:

幼稚園、博物館、寺廟、養護之家、餐廳、超級市場、電影院、金融場所及供五十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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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使用之集合住宅…等。且以公有建築物率先執行,私有建築物則以宣導方式推動,

另責由內政部研擬並公布各相關法令,逐步實施建築物之耐震評估及補強制度。依該 方案之執行步驟中,經耐震能力評估需辦理補強之建築物,如涉有建築法規定之改建 或修建行為者,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築許可。由於適用建築物之範圍不但非常廣 泛,其數量也不在少數,因此經由實施該方案所產生之大量改建或修建行為案件,在 申請建築許可及施工管理過程當中,必須具有完備之配套管理規定,然而現行之修建 管理制度能否運作順當,充分落實修建行為之管理而達到整體功效,是一個探討起點。

此外,在街道上行走時,往往會看到興建建築物之工地外,懸掛著施工工程之告 示牌,上面記載著工程名稱及各項建築行為之相關基本資料,如此可大致可以瞭解該 工程之進行內容。但也經常會發現一些進行整修之工地,並未明示工程內容,外人難 以明瞭其中之施工行為,對其是否申請建築許可或者是否影響公共安全等疑點,也令 人難以得知。其次,近來古蹟建築保存或者舊有建築物再利用之風氣日漸高漲,然其 出示之整修之工程標示中,施工管理單位並非建築主管機關,而是文化建設單位,也 著實令人感到疑惑。因此,對於建築物之整修工程是否為建築管理之範圍,而現行之 建築管理制度又是如何管理修建行為來保障公共安全,亦有探討之必要。

就此查閱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其中所稱之建造,係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等 四種行為。由於「新建」及「改建」行為是完整之新個體,其設計及施工具有完整性,

因此可經由現行各項規定加以規範。「增建」行為可分兩個部分,一是在原建築物旁增 加其面積,則可如同新建加以管理,另一是建築物之高度增加部分,則有新舊結構安 全規定之顧慮。至於「修建」行為則是指原有建築物之主要結構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

1-1,與前述發現之整修工程與較為接近。但其如同增建之高度增加部分,由於建築行為 具有延續性,其舊建築結構與新法規的適用規定因此出現一個矛盾現象,就是如何修 理、修理至何種程度或者變更至何種程度的規定。

建築物的結構體是維護使用者安全性的主要部份,隨著學說發展及時間歷練,為 符合實際要求,各項法令亦歷經多次修改。因此法規每歷經一次修正,其規範愈加嚴

1-1 所謂修理或變更之說明,有文獻記載如下,大修:牆壁,柱,屋架或基礎過半之修繕或類似 之構造上重要部份之修理;大變更:牆壁,柱,樓地板,屋架,基礎等構造主重要部份之變更

(林清標,1980)。其與建築法第九條定義修建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

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略有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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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安全度也愈加提高,相對的對於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也隨之增加。因此在法令修正 後之新建建築物,無論在各方面都較舊有建築物來的良好,也因此造成既有之一般合 法房屋若以修正後法規評估,則成為危險房屋。再者,古蹟、歷史建築或者類似之老 舊建築物由於歷經風化,或者如同一般建築物遭受災害,若是受損程度低,為了保存 或使其能夠延長使用年限,亦具有修復及補強之強烈必要性。對於上述眾多建築物之 修建行為如何妥善管理,也缺少一套完整適用的管理機制。

此外,建築行為目前實施行政與技術分立進行管理,由於建築法令對於修建行為 之程序規定不明確,行政之管理機制及具體管理措施處於模糊地帶;缺乏修建之設計 及施工技術規範,也造成安全評估方法及設計結果任由設計者自行選擇與判斷,施作 者憑著傳承經驗施工,不但設計及施工品質不穩定,對於建築物使用者亦無充分之安 全保障。

綜合上述,逐一發現對於修建行為管理制度之執行現況而言,使用人產生不知或 不欲申請修建許可之情形,主管機關亦呈現管理無力感。因此對於修建行為管理制度 之檢討與改善,具有實際之需要性;此外,由於建造行為中之修建管理甚少受到重視 及探討,需要有一基礎性之初步探討,皆是本研究進行之原因。

二、研究目的

基於研究之動機說明,修建行為管理制度之檢討與改善是落實建造行為管理之重 要工作,本研究將從建築物修建行為之現行法令及文獻並配合實例探討,此外亦對於 第一線實際從事建築設計、施工者及建築管理等人員進行問卷調查,藉以了解修建之 產生原因及執行管理之現行規定,並從中發現修建管理制度之基本缺點以及改善對策。

另外,綜合上述之探討結果,本研究期使建造行為中之修建行為得以充分受到管 理,並提供修建行為管理法令之修正及補充參考,以加強建造行為中修建行為管理之 不足,使既有建築物修建行為之管理能夠順利落實,對於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能有實 質保障,進而達到建築管理中維護公共安全之其一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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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範圍

建造行為是建築管理之首要源頭,其中新建、增建之增加面積者及改建等行 為由於不涉及既有建築物,因此經由目前之管理機制進行管理尚稱完備;增建之 增加高度行為雖然必須評估原建物之安全性,但其所增加部分由於配合增建當時 法令,因此增加部分如同新建可受管理,但原建物之安全性則因新舊法令規定不 同,如同修建行為必須補強、修理或變更結構體。由於修建行為之認定困難及管 理監督不易,因此本研究之範圍,係界定在建築管理制度中修建行為部分之探討。

此外,雖然修建管理制度涉及許多專業技術部分,但本文主要的研究內容係 就管理制度本身之探討,對於專業技術之設計及施工方法僅就其種類及原則進行 瞭解,至於其詳細規範及驗證並不在本研究範圍內。

二、研究內容

由於本研究旨在探討修建行為之管理制度,因此對於研究之資料係以法規、

文獻、實例以及問卷調查等各項資料進行調查及探討,其內容包括有下列各項:

(一)現行建築修建管理制度之法制規定:

1. 建築修建行為之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

2. 修建相關技術之種類。

3. 古蹟與歷史建築之適法性。

(二)修建行為之產生原因:

據產生修建行為之需要情況,建立修建行為產生原因架構,從中發現為何 產生修建行為。

(三)修建管理制度之執行問題點:

1. 修建行為範圍及規模之界定。

2. 修建行為管理與現行其他法令之重疊性。

3. 修建行為管理機制之構成主體。

4. 行政與技術之審查界限。

5. 修建行為管理之未來發展方向。

(四)修建管理制度問題之改善對策:

針對現行之修建管理制度執行問題點,提供改善之基本對策,以供研擬詳

(20)

細配套規定之參考。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21)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研究方法說明如下:

(一)文獻資料分析法

本方法是社會研究當中經常受到使用的方法,是就既有之文獻或相關 資料進行研究之方法,因為主要觀察之資料,是他人所記載或發表過之既 有資料,因此是屬於一種間接觀察法。(陳德禹,1995)

對於本方法之進行方式,主要是使用整體系統的方式,以過去已經既 有之文字資料為基礎,進行有系統地蒐集、整理及分析。並依確定問題、

蒐集文獻資料、批判與分析資料、解釋與歸納資料等過程,進行文獻資料 之分析而獲得研究結果。(葉至誠、葉立誠,1999)

本研究採用本方法蒐集之文獻資料,係以現有相關法令、文獻及實際 案例等資料為研究資料基礎,藉以探討修建行為之行政管理、相關技術種 類、實例以及文化資產所涵蓋之建築物等相關內容。

(二)自然觀察研究法

本方法是科學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之一,自然觀察是一種人類對於自然 世界或社會的感知,主要是對於自然狀態下之觀察對象進行觀察。由於觀 察之對象處於自然界,並採用親赴實地進行觀察方式進行,因此可說是一 種直接觀察法。(席汝楫,1999;陳德禹,1995;李亦園,1994)

為能了解修建行為之實際情況,本研究之觀察方式係採「準結構性之 觀察方法」,乃依觀察之目的、要求及綱要進行調查之方法。(葉至誠、葉 立誠,1999)本研究於確定修建行為之產生原因後,建立具體分析架構,

再廣泛性之案例中選擇修建行為之代表性實例,並簡要記錄修建行為之實 質內容,據以驗證修建行為之現況,並瞭解修建行為之實質面。

(三)問卷調查法

本方法是社會調查方式其中之一種,其進行之方式係在調查時對於選 定之樣本個人,將直接或間接之問題以調查問卷發問,藉以得知受調個體 之個人態度及想法,是一種為了解社會事實和測量行為狀況非常有效之方 法。(席汝楫,1999;葉至誠、葉立誠,1999;陳德禹,1995)

對於受調對象之回答內容能否代表實際之情況,選擇調查對象是影響 本方法調查結果之重要因素。由於修建行為之執行及管理乃一專業技術,

(22)

因此本研究採用非隨機取樣法之目的樣本(purposive sample 或稱判斷樣本)

為調查樣本,乃由本研究主觀地判斷選擇抽取與研究有關之單位或個體,

藉以獲得能夠代表母體之樣本,且該特定樣本之單位或個體被選入樣本之 機率,亦由本研究之主觀判斷選擇。(C.F. Nachmias and D. Nachmias,1999;

劉清榕,1994)

因此本研究選擇建管人員、實際從事建築設計及專業施工者等專業先 進,採用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調查修建行為管理制度之各項相關議題,從中 了解專業工作者之實務經驗及意見。

(四)質性分析法

對於質化研究方法之說明,是指不經由任何統計程序或者量化手續所 產生研究結果之方法。在某些較難以量化之調查研究中,使用質化方法來 進行蒐集以及分析資料,反而較能夠獲得良好的研究成果。整體質化研究 是由三個主要部分組合而成,其中包括資料、各種分析或解釋程序、報告 或文章等部份。(A. Strauss and J. Corbin,2000)

本研究之分析方法係以質化研究法之蒐集資料進行分析,亦即對於研 究對象規定其性質或本質特徵,並進行科學抽樣與理論之分析。(葉至誠、

葉立誠,1999)

由於本研究之調查問卷採用限制式及開放式混合之問題進行調查,難 以定量之分析方式進行分析,因此併用質、量分析方法1-2進行調查結果之 分析,亦即除了部份簡單之量化統計外,主要是採用質性分析方法進行分 析,藉以從中發現修建管理制度之缺點及改進對策。

二、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研究步驟,首先是由於行政院核定實施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及補 強方案,另經由發現整修工地之施工現象,因而引起研究之動機並產生研究目的,

經研究方法確立後,隨即進行各項資料之蒐集、觀察及調查,並將各項所得資料 結果進行綜合整理與分析,最後完成結論與建議,各步驟經整理為研究流程圖如

1-2 在同一個研究計畫之中,是可以同時有效地併用質、量之分析方法。(A. Strauss and J. Corbin,

2000)

(23)

(圖 1)。

圖 1 研究流程圖 圖來源:本研究繪製 產生研究動機及目的

確定研究方法

問卷設計 修建產生原因探討

進行預備調查 案例觀察與記錄

實施問卷調查

調查資料整理與統計

進行綜合整理與分析

完成結論與建議 蒐集相關法令及文獻

資料彙整及歸納

(24)

第二章 相關法令及文獻探討

建築物是人類居住使用的場所,為了確保建築物構造之安全,除了規劃設計及施 作人員必須運用學識經驗,妥善完成建築物之設計及施工外,另外必須由具有公權力 之政府單位來加以管理,方能達成任務。由於現代之建築法規乃一「預防功能」之法 規,因此政府必須在建築物興建之前,就對於進行建造行為實施建築許可管理,也就 是建築管理的開始。(田蒙潔,2000)

建築管理之主要對象是在於建築物,其實質內容就行政管理而言係指程序許可,

此程序之各項手續是以建築物之構造、設備、空間規模以及機能為執照准否之依據。

因此,對於建築管理之內涵可分為兩方向說明:(蕭文雄,1997)

1. 程序許可:係在規範合理之申請流程,同時保障人民申請權益,以利於建築法 令之執行與監督。所謂許可程序應僅指建築法之規定各階段手續,若另因土地使用、

營業登記等非建築因素之規定,對於建築過程中仍有遵從之必要者,其管理則依各該 程序目的事業之限制法令因素處理。

2. 行政監督與技術簽證: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 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 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 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另查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 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由此可知,建 築許可之申請,以各申請之各相關行為當事人所提出之書件為審理依據,即以應檢附 之書件為滿足需求規定,主管機關無法查核文件登載內容是否屬實,僅負行政檢查之 責任。對於建築師或專業技師之簽證事項,凡行政審查之規定項目以外皆屬之,以上 即說明了建築管理之本質為行政監督與技術簽證兩大要項。

因此,為了解修建行為之管理制度,首先應以現行法令之管理制度及實質修建方 式為探討方向;其次在管理制度適用之對象中,古蹟與歷史建築雖然屬於「建築物」, 應為建築管理之範圍,但該特殊性造成了管理適用之疑問,因此對其修建行為之管理 亦一併納入探討,以瞭解同位階法律規定之實質內容,使修建管理之對象能夠明確。

由於直接探討修建行為之文獻相當缺乏,所以本研究嘗試由上述之探討方向,進行法 令及有關文獻之蒐集,並據以分析修建管理行為之法制基礎,藉以了解修建行為管理

(25)

之執行方式及疑點。

第一節 建築修建行為之行政管理制度

一、修建行為在建築管理制度中之定位

建築法之立法目的開宗明義於第一條條文中說明,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 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等目的,特別制定建築法。另從 立法精神及行政管理體制的觀點來看,建築管理亦是期盼確保建築物於興建、使 用之安全,維護建築物及周圍環境品質,並配合土地使用相關計畫的目標,促進 地區有秩序之發展,進而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之安全等前提為目的。(張宏維,

1996)因此建築管理就建築物生命週期而言,從申請建築許可開始、興建建築物 之施工管理、施工完畢之使用管理及衰敗建築物之拆除管理,應有完整的管理制 度。

此外,申請建築許可是建築管理之始,因此也是各階段中最受到重視的一 環,所謂建築許可管理,是指建築物在興建前,起造人必須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後方可興建建築物。因此,按現行建築法令之規定,關於建造許可管理可概 分為二部分如下:(廖慧燕,2001)

1. 建築物設計人必須為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且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部 分,須由具備該專業之技師辦理並簽證負責。

2. 由主管機關審查工程圖說及書表文件,是否符合都市計劃土地使用之相關 規定及建築法規所定之最低標準,再依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核發建造執照。

依建築法第九條對於建造行為之定義,係指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等四種 行為之任何一種即是「建造」。依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 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 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 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公有…。」。依建築 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等 四種,其中說明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另依建築法 第三十及三十一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如附錄四之調查 問卷附表 2),另申請書中必須載明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26)

綜合上述各條文說明建造許可管理之第一階段,起造人欲興建建築物之初,應先 行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統籌辦理建築物設計之相關事項。

另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 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依建 築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核發執照時,應收取規 費或工本費。依建築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收 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即發給執照。但 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依建築 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 說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如附錄四之調查問卷附表 1)為之,其餘項目由建 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另依建築法第三十五條之規 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認 為不合本法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有關規 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依…。」。至此,綜合上述條文說明建造 許可管理之第二階段,起造人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建造申請,由建築主管機關依 既經規定之各項目審查工程圖說及書表文件,當中是否符合建築法規、都市計畫 及區域計畫土地使用之相關規定,再依據審查結果於時限內決定是否核發建造執 照。

由以上之說明歸納可確認修建行為在建築管理制度中是屬於建造行為之一 種(如圖 2),因此對於起造人欲進行建築物之修建行為時,應先行委託依法登記 開業之建築師統籌辦理建築物修建設計之相關事項,並經建築主管機關依既定之 各項目審查工程圖說及書表文件,審核是否符合各項相關法令,俟核發修建執照 後方可辦理發包,進行建築物之修建施工。

(27)

圖 2 建築管理行為圖 圖來源:本研究繪製

二、現行修建管理制度簡述

對於修建行為屬於建築法中定義之建造行為,並且建築物進行修建時應請領 建造執照,由建築法第九、二十八條條文及建築管理行為圖(圖 2)已經可以確 定。因此現行修建管理亦應比照其他建造行為,經過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 管理等階段,由此構成一套完整管理制度。但是以現行被動式2-1的管理方式,由 於修建較具內向性,當進行修建工程時,管理者較無法從外觀直覺判斷工程施工 情況是否已達到修建規模;相較之下新建、增建及改建等三項建造行為則較具外 顯性,管理者比較容易從外觀發現工程施工情況,舉發及管理也因此較為容易。

經由建造行為性質分類圖(圖 3)可以發現修建行為除了具內向性,且對於 主要結構過半之修理或變更之定義方式,也由於難以統計,更使得修建管理制度 難以落實,非經起造人主動提出申請,建管查報人員實難察知進行中之工地是否 屬於修建範圍,則經由查報而使修建之實質行為納入管理制度,更是一件難以執 行的工作。

2-1 在此意指使用者主動提出申請許可後,主管機關始將其行為納入管理機制。

建造行為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增建 使用管理

改建

拆除管理 修建

廢棄物銷毀或回收 新建

(28)

圖 3 建造行為性質分類圖 圖來源:本研究繪製

除了修建行為之建築許可管理外,施工管理也是管理制度上非常重要的一 環。其中對於施工場所之安全維護、建築材料堆放位置、施工機械之使用安全、

防止墬落物之圍籬、施工方法及設備之環境公害污染、公共設施之維護及鄰產防 護等施工管理項目之外,監造人之監督及主管機關勘驗之雙重檢核是施工品質最 重要的把關工作。其中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 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並為必須勘驗部份定於建築管理 規則中之法源依據。

此外,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據地方情 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因此必須勘驗部份及勘 驗方式,已歸予各地方政府自訂之建築管理規則加以管理,但以各地方主管機關 之固定制式勘驗制度,加上修建施工方法及程序的不定性,現行之勘驗制度是難 以適用於修建行為。

經過施工管理後,申請使用執照是建造程序的最終步驟,也是建築使用管理 之始。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 申請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並派員查驗主要構造與設計圖樣是否相符,據此核

新建 建造行為

(拆除)

GL GL GL

GL GL

(空地)

増建

(水平増建)

(垂直増建)

GL GL

GL GL

改建

GL GL

修建

GL GL

(29)

發使用執照。另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

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因此使用人必須經主管建築機關查驗並核發使用執 照後,方可使用經修建完成之建築物。另外由建築行為程序而言,使用人在申請 修建後,即需暫停使用該建築物,俟取得使用執照後方可繼續使用。

三、建築修建管理制度之程序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等四種建造行為必須申 請建造執照,因此修建行為之管理程序均如同其他三種行為辦理,並未另行訂定 管理程序,其管理整體流程由建造管理流程圖(圖 4)可說明其程序。

圖 4 建造管理制度流程圖 圖來源:本研究繪製

土地使用相關法規

建築設計相關法規

結構安全

建築使用功能

主要構造 建築規模

室內隔間 市容觀瞻

主要設備 委託建築

建築許可 師設計

提出建造 執照申請

建造執照 審查

核發建造 執照

申報開工 施工管理

施工勘驗 建築師擔

任監造

各項監造 管理項目

施工完竣 使用管理 申請使用

查驗工程 完竣情形

核發使用 執照

(30)

依照建造管理制度流程圖觀察修建執照申請及各項管理時,發現與申請新建 行為比較有以下之問題:

1. 由於「修建」係對原有建築物損壞之主要結構進行修理,或者主要結構並 未損壞,但為結構安全而變更其材料、結構斷面尺寸或結構系統配置。此外,從 建築物興建完竣至需要修建,通常歷時數年,期間建築相關法規歷經修改,結構 安全標準已有多次提高。因此修建後之結構安全標準,應以原建築物設計當時或 者以修建申請時之安全標準為依據,並未敘明。

2. 對於結構斷面尺寸或結構系統配置變更者,有影響建築使用功能、建築物 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等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內容者,有新舊規定之適用疑問。

3. 依建築法第三十、三十一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

其申請書由於政府為加強便民服務,推行工作簡化,於民國七十八年辦理統一書 表規格(如附錄四之調查問卷附表 2、3),依該書表之內容係適於新建、增建及 改建執照之申請,但是對於申請修建執照之主要結構過半之修理或變更,並無法 記載修建之實際內容,且於建築法施行前既經建築完竣之古蹟及歷史建築或類似 之老舊建築物,先前並無任何管理紀錄,如何依據制式規格書表提出修建申請。

4. 依建築法第三十、三十二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工程圖樣 及說明書等要件中所包括之結構計算書,其計算依據除了採用新舊安全標準之疑 問外,對於老舊建築物如何進行結構計算分析,亦尚有疑問。

5. 為因應修建之情況眾多,引進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可向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認可,但是對於應用特殊傳統工法如何因應較高之安全要求,並未定有 施工規範。

6. 依建築法第三十、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除指定承造 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對於政府確保施工品質以維護 公共安全而言,勘驗制度是極其重要,如同在建造管理流程圖中所述,以一般制 式勘驗制度來管理修建案實有困難處。

綜合上述問題發現,修建行為雖然與新建、增建及改建同屬建造行為,但由 於時空變換、法令修改以及實質環境需求,導致修建無法採用同一套方式進行管 理,而且修建之性質也與新建、增建及改建不盡相同,因此修建之管理方式及程 序另有待填實之處。對於建造行為之四種行為中,修建行為與其他三種行為之管 理方式差異比較,經歸納整理如(表 1)。

(31)

表 1 修建行為與其他建造行為管理方式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 新建、增建、改建等建

造行為 修建行為 修建行為管理及執行之

困難點

行為性質 建築物從無到有,逐步

施工完成之行為。

對於既有建築物損壞之 主要結構進行修理或者 變更之行為。

適用建築物範圍以及修 理或變更行為之認定不 易。

安全標準依據 計算依據採用現行之安 全標準。

未明定修建之結構安全 標準依據。

應以原建築物設計當時 或者以修建申請時之安 全標準為依據,難以認 定。

建築使用機能 配合現行之各項法規,

進行規劃、設計及施 工。

依實際損壞之需要,進 行主要結構之修復或補 強。

結構斷面尺寸或結構系 統配置變更者,會影響 建築使用功能、建築物 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等已 經修正後之各項相關法 規,有新舊規定之適用 疑問。

申請建造執照 應備具之申請

明確記載建造行為之各 項相關內容。

使用相同之申請書。 無法記載修建之實際內 容以及先前並無任何管 理紀錄之建築物,均難 以進行實質管理。

申請建造執照 應備具之結構 計算書

結構計算分析方法依經 主管建築機關備案認可 之方式。

未明定採用結構計算分 析方法。

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 之結構計算書,其計算 分析之方法並未明定,

設計者及審查者難以據 以採用及認定。

施工方法 一般施工方法訂有施工

規範。

特殊之傳統施工方法未 定有施工規範。

由於特殊之傳統施工方 法未定有施工規範,難 以因應現行較高之安全 要求。

施工管理方式 依施工之進行方式逐層 申請勘驗。

進行相同之勘驗方式。 建築物進行修理或變更 之位置並非依序逐層進 行,且修理之位置依破 壞之情形亦不一定,難 以相同之方式進行施工 管理。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修建行為、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之相關性

修建行為由前述之建造行為性質分類說明其具有內向性,亦即該行為大部分 係在室內進行,而變更用途與室內裝修亦類似均具有內向性。對於變更使用而言,

用途性質較為模糊之用途變更,一般難以明確辨別,例如原核准之小型店舖用途 變更為飲食店使用、住宅變更為補習班使用等違規使用行為皆屬之。而室內裝修

(32)

亦在室內進行施工作業,對於實際施工內容與法令規定內容是否相符,也難以明 查。因此,建築行為人進行以上三種建築行為其中之一時,可能同時進行著另外 兩種行為,由於各行為進行程序各有不同,造成建築管理執行上之困難。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三、四項之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 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 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 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對於建築物之使用類組、

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亦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由此,對 於修建行為與變更使用之主要構造變更係有管理重疊之處,亦即變更使用之變更 是指主要構造半數以下之變更,而修建行為係指主要構造過半數規模之變更,在 過半數規模難以認定之情況及法令管理重疊之情形下,主要構造之變更係屬修建 行為或變更使用行為,實務上更加難以界定並確定管理方式。

另外,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供公眾使用及經內政部認有必要之非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行為應申請審查許可。其管理範圍依建築物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 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 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

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因此可知,室內裝修所規範之內容,僅指建築物室內單 元空間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並不包含地坪之裝修。雖然室內裝修屬於單一建築 行為,但是進行變更使用行為時,往往由於使用方式不同必須同時進行室內裝修 或結構系統變更;或者由於進行修建變更主要結構而影響使用機能,必須調整分 間牆位置時,則亦須進行室內裝修工程。因此各行為之施工程序及方法互有重疊 及影響,如此使得管理程序更加難以區分。

綜合上述,對於修建、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等行為之交互進行,且各項行為 之特性均具有內向性,較難以顯性方式檢查,除了具有其實質管理上之困難處,

由於建築技術日新月異以及施工方法多樣性,對於審查及檢查人員之審查工作困 難度相對提高,因此,修建行為與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等行為之綜合管理方式,

將是另一重要課題。(如表 2)

(33)

表 2 修建行為與建築物變更使用、室內裝修行為之管理方式比較表

比較項目 建築物變更使用

行為 室內裝修行為 修建行為 比較結果

管理法源依

建築法第七十三

建築法第七十七 條之二

建築法第九條 分屬不同條文及

程序 主要適用範

主要結構半數以 下之變更

固著於建築物構 造體之內部牆面 之裝修施工或分 間牆之變更

主要結構過半之 修理或變更

其中主要結構過 半之統計認定不 明確,易造成適用 範圍之疑義。

執行管理之 實質辦法

訂有建築法第七 十三條執行要點

訂有室內裝修管 理辦法

修建行為未訂定

執行辦法 行為之特性 具內向性、不易分

辨檢查及管理

具內向性、不易分 辨檢查及管理

具內向性、不易分 辨檢查及管理

行為特性相同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34)

第二節 建築物修建行為之相關方式

對於建築物建造行為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 築機關之審查工作,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 技師依規簽證負責,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已有明定。因此對於修建行為之設計內容,

除規定審查項目以外部份,均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設計 人對於簽證負責之內容除了據以學識經驗,各項技術規則及規範更是必須遵循之 依據,因此,各項技術規則及規範擔負著維護安全的重要任務。

另外,實現修建行為除了設計之外,確實的施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修 建之施工技術由於修建建築物種類不一,因此有許多的特殊施工方式,係屬師徒 相承,並無標準之施工規範。

因此,修建之各項相關技術在管理制度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份,而本節對 於建築物修建之相關技術之文獻探討,並不在對於各項設計及施工技術進行技術 原理、理論及驗證之深入研究。主要目的是在於從修建行為中,專業者所必須運 用現有之相關技術種類進行了解,藉以發現現有技術規範是否有所缺漏之處,以 健全修建之相關技術管理部分。

一、建築物之修建方式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一規定:「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

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未規定 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另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五條之一規定:「建築物設 計及施工技術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由此可知,建築物之修建除了 設計工作必須遵循技術規範,對於施工技術也應有其一定之技術規範。但查有關 之工程施工規範2-2內容,並未發現修建特殊施工方式之相關規定,形成具有法源 但無執行依據之情形。

對於必須進行修建之建築物,依建築法之定義為主要結構過半之「修理」及

「變更」兩種情況。當討論「修理」及「變更」前,必須對於「修復」以及「補

2-2 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 編,1995,(工程施工規範),台北:營建雜誌社。

(35)

強」兩種行為定義有所釐清,對於「修復」或者「補強」方式之說明2-3如下:

1. 修復(Repair):修復工法旨在維持結構物之現有強度,防止繼續惡化;在 應用上,主要係針對結構元件進行修復。

2. 補強(Rehabilitation):補強工法能有效提高結構物之強度或韌度;在應用 上,可對結構元件或整體結構系統進行補強。

另有一對於「修復」或者「補強」之解釋2-4為:

1. 修復:係指將受到地震損傷之部位或構材,回復至原設計或接近設計之良 好情況。

2. 補強:除了將部位或構材回復至損害發生前之狀況外,並為特定目的而將 部位或構材施予強化或增加新構材,以提昇整個標的物之結構強度或耐力之行為。

此外,對於「修復」或者「補強」之定義2-5另有:

1. 修復(Repair):依韋氏大辭典之說明,係指將損壞回復至良好情況 (To Put Back in Good Condition After Damage)。

2. 補強(Reinforce or Strengthening):除了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外,並為特 定目的而施予強化或提升標的物之結構強度或安全耐力之行為。

在國內最為普遍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修復及補強工法,依其應用方式不同 可概分為四大類2-6

1. 結構元件修復工法:鋼筋混凝土結構元件若產生混凝土局部裂縫、局部鬆 動及嚴重開裂剝落之受損現象,只要鋼筋與混凝土尚具有整體性(粘結握裹尚稱 完好),則均可以合宜之工法材料,將其「修復」,亦即可藉由「修復」工法維持 住目前之結構元件強度。

2. 結構元件補強工法:結構物基本上係由許多結構元件所組成,在鋼筋混凝 土建築物中,最常見的結構元件有梁、柱、版、牆及基礎等元件。另外在梁柱構 架系統中,則尚有梁柱接頭部分,亦須加以考量。為配合工程的實用性,相關的 結構補強工法,亦皆針對各種斷面合成力素(剪力、彎矩、軸力及扭力)加以補

2-3 參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9.10,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修復與補強技術彙編。

2-4 參考 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營建組,1999.12,「震災後建築物修復補強」問答手冊。

2-5 參考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定,1996.02,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

2-6 參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999.10,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修復與補強技術彙編。

(36)

強。

3. 結構系統改善補強工法:結構物承受外力作用時,基本上係經由各結構元 件的配置方式所形成之力量傳遞路徑,將外力藉由元件傳至大地。故若欲提高建 築物之外力抵抗能力時,則採用增設抵抗外力之構材方式,以改變結構系統的力 量傳遞路徑。

4. 結構系統加設消能隔減震裝置補強工法:在原結構系統中,增設專為提昇 結構耐震能力之消能隔減震裝置,在補強工法中是屬於極佳之選擇方案。

綜合上述說明及定義可知,就施工範圍而言,補強工程大於修復工程,且補 強工程之施工內容亦多於修復工程。此外,建築物修建行為定義之「修理」,應指 受損之建築物,有進行「修復」等相關工程時即屬之;修建行為定義之「變更」,

應指已經受損或尚未受損之建築物,有進行「補強」等相關工程時屬之。因此,

當建築物之主要結構體進行過半之修復及補強工程時,不但屬於建築法所稱之修 建行為,應申請建築許可外,其施工技術亦應依各相關規範辦理,對於尚未訂定 之工程施工規範亦應加以研究明定,方有明確之執行依據。

二、建築物耐震評估方式

在台灣地區對於建築物之安全而言,地震災害的防範是各項災害中最為重要 的一部分。各建築物之耐震能力會有差異的原因有許多因素,有因為設計當時採 用之規範,設計承受之地震力因而不同;設計之結構系統配置不規則程度不均,

發生結構不穩定之現象;施工品質不穩定,因而產生差異;材料本身老化程度不 一,影響耐震強度等原因。為使既有建築物能在強烈地震發生前了解抵抗地震強 度之能力,早先加以補強或拆除,預防危害公共安全,對既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 力評估是最基本的步驟,因此採用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方式,即成為既有建築 物進行修建行為之第一步驟。

建築物耐震能力的差異由上述各項因素而言,設計當時所採用之規範要求是 先決條件,也可說是建築物體質的先天因素,其耐震規範之條文規定於建築技術 規則之建築構造編內。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三十四年二月公佈施行,直至民國六 十三年二月修正時,才正式訂有地震力之相關規定。至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再次大 幅修正,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小幅修正台北盆地地震力係數,對於耐震設計之規定 至此才具有一定程度的規範。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修正公佈建築構造編第一章第五

(37)

節耐震設計,為建築物耐震規範定下法源,使得建築技術規則以規則與規範分立

2-7之方式進行設計品質管理,同年七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營建署公佈「建築物耐 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從此建築物之耐震設計才有具體規範可供遵循。民國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台灣南投地區發生地震規模 7.3 之強烈地震,暴露出原先 之震區劃分與實際不符,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 說」,其中影響最大的是震區劃分並提高震區係數,將危害建築物之地表加速度大 幅提高,以保障建築物之耐震能力。

從耐震能力各相關規定之沿革來看,每個修正時間點之間設計興建之建築 物,其耐震安全度即各有不同,因此既有建築物具有進行修建行為之需要時,除 了已遭受震害之建築物必須修理主要結構外;結構未遭受破壞者,為了符合現有 耐震能力之規定者,必須變更主要結構也就成為修建行為其中之一。因此,對於 既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評估也就成為修建行為中,得以了解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

並依所需要之耐震能力進行修建設計階段時,基本必備的程序。

耐震評估在國內所採用之方法,尚有許多學者繼續進行研究及發展中,本研 究僅就各界肯定及使用之主要評估方法進行說明,概分有下列幾種:

(一)日本既存鐵筋混凝土造建築物耐震診斷法

本耐震診斷基準是昭和 52 年(1977 年)由財團法人日本特殊建築安全中心 編輯發行,建設省住宅局建築指導課監修而成。本方法是日本中低層鋼筋混凝土 造建築物實際使用之耐震診斷略算法,分為第一次診斷法、第二次診斷法及第三 次診斷法。主要目的是為求得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結構耐震指標值,作為耐震性 能之判斷基準。(巫順興、林長雄、吳卓夫,1997)

(二)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

本評估方法係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籌備處期間,委託台大地震工程研究中 心進行研究,參考日本既存鐵筋混凝土造建築物耐震診斷基準,所完成之

1. 國內外現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方法之比較及較佳評估準則 之架構(76.06~76.12)、

2. 現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法準則(77.01~77.06)、

2-7 「規則」之條文僅就基本原則進行規定;「規範」之條文在於規定詳細之分析方法及數據規 定。

(38)

3. 現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準則之研究(77.07~78.06)、

4. 現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制度之研究(78.07~79.06)

等四份專題研究報告書彙整而成,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印行 之版本,適用於台灣地區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之評估。

其理論上除綜合國內之設計規範精神,亦參考日本之耐震診斷分析觀念所綜 合而成之評估方式,但其納入美國耐震規範中之精密分析法,以及所謂之崩塌加 速度來表示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並未採用日本之結構耐震指標,但沿用其「篩選」

2-8之觀念,因此本評估方法在應用上較具本土之特色。(林鴻志,1999)

(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法及推廣

本評估方法係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改進原有的耐震評估技術,於民國八十八 年度以協同辦理方式之研究成果。對於耐震能力之評估,分為「初步評估」及「詳 細評估」兩種層次。所謂之「初步評估」,係以快速的評斷方式,過濾大量之舊有 建築物,無疑慮者可不必進行詳細評估,判斷有耐震能力疑慮或甚有疑慮者,除 非預備拆除或重建,否則應進行「詳細評估」。

對於評估方法之適用範圍,僅適用於鋼筋混凝土建築物2-9之耐震能力評估,

其他鋼造建築物及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並不適用。

由於進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工作量相當龐大,而需要進行評估之建築物數 量非常龐大,因此使用快速作業之「初步評估」來篩選耐震能力具有疑慮之建築 物。本評估方法繼續保有前述「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之篩選構 想,並簡化評估方式,以便於節省人力,完成數量可觀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四)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 耐震評估方法,並實際執行方案中所提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兩大評估

2-8 將評估方法分為三種層次,即初步評估、詳細評估及詳細分析評估等三種。經初步評估判定 耐震能力甚佳或太差者,不必進行詳細評估。同理,詳細評估判定耐震能力在不足標準附近時,

可進行詳細分析評估。特別重要之建築物可逕行進行詳細分析評估,高度超過 40 公尺之建築物 應進行詳細分析評估。(既有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手冊,1996)

2-9 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結構系統係指:包括梁柱鋼構架、剪力牆、磚或 RC 造之非結構牆。(鋼 筋混凝土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法及推廣,199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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