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重要個案計畫管制考評作業要點 總說明
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年度重要個案計畫,透過管制考評及獎懲機制,以 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全文共計八點,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列管之範圍。(第二點)
三、管制作業之列管案件提報及填報執行進度。(第三點)
四、定期檢討機制。(第四點)
五、列管計畫申請調整或解除原則。(第五點)
六、年度考評機制。(第六點) 七、年度獎懲標準。(第七點)
八、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個案計畫管制考評之相關作業規定。(第八點)
臺南市政府重要個案計畫管制考評作業要點
規定 說明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 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以提升管 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年度重要個案 計畫,透過管制作業及獎懲機制,以提 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為特訂定本要 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年度 重要個案計畫,並列入府管制計畫
(以下簡稱列管計畫):
(一)總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上。
(二)市長指示重大政策。
列管之範圍。
三、管制作業程序:
(一)年度重要個案計畫:
1.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 運用本府多目標智慧管理 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提報下年度重要個案計畫 管制建議項目,研究發展考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研 考 會)彙整資料後,會同相關 機關單位審查,報府核定後 函送各機關據以辦理。因故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提 報 列 管 者,應會辦研考會,並報府 核定。
2.因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或 獲中央補助等,於年度中新 增之年度重要個案計畫,達 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列管 規定者,各機關應於核定後 十五日內依本要點規定主 動至管理系統提報作業計
管制作業之列管案件提報及填報執行 進度。
畫。
(二)市長指示重大政策,經研考會通 知後,執行機關應於十五日內主動至管 理系統提報作業計畫。
(三)填報作業計畫:
1.各機關研考單位應協助計畫 主辦單位至管理系統填報 列管項目之作業計畫,作為 計畫管制及評核之依據。
2.列管計畫執行機關於管考週 期每月五日前於管理系統 詳 實 更 新 執 行 進 度 及 成 果,確保資料正確性。
3.列管計畫委託其他機關代辦 者,由代辦機關辦理作業計 畫填報事宜。
4.列管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如 涉機關內部分工者,機關應 自行協調整合。
四、列管計畫定期檢討作業:
(一)執行機關應就列管計畫訂定每月 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並指定專人 控管執行進度。
(二)執行機關首長或指派專人針對列 管計畫實施定期督導,如有執行進度落 後應檢討改善,並協助解決問題。
(三)研考會得視列管計畫執行進度,
主動邀集各相關機關召開檢討會議或 辦理實地查證作業。
定期檢討機制。
五、執行機關應依列管計畫確實執行。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調 整計畫或解除列管:
(一)得申請調整計畫之情形如下:
1.機關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
列管計畫申請調整或解除原則。
2.法規、政策或情勢變更。
3.計畫報府核定修正。
4.年度計畫預算增減。
5.受非本府所屬權責機關審查 作業延誤。
6.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
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二)得申請解除列管之情形如下:
1.併案或分案列管。
2.法規、政策或情勢變更,應 停止辦理。
3.計畫報府核定,應停止辦理。
4.機關裁撤、編併或任務變 更,無法辦理。
5.原核定計畫預算遭刪除或資 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執 行 機 關 申 請 調 整 或 解 除 列 管 計 畫,應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會辦研考 會後,報府核定,再送研考會據以修正 或解除列管。
六、年度重要個案計畫年度考評作業:
(一)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研考會就 前年度有具體執行時程之年度重要個 案計畫案件,辦理年度考評。
(二)依據各機關執行情形,研考會辦 理評核作業,並完成評核結果後,簽請 府層召開評核會議。
(三)研考會將會議紀錄報府核定後,
函送執行機關辦理獎懲。
(四)評核指標項目、分配權重與評分 標準如附件一。
年度考評機制。
七、年度獎懲:
(一)年度考評結果每案額度如下,獎 勵人數以五人為限:
年度獎懲標準。
1.優等:總成績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一 次,業務主管、協辦人員、
研考人員嘉獎二次。
2.甲等:總成績分數八十分以 上未達九十分者,主辦人員 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協辦 人員、研考人員嘉獎一次。
3.乙等:總成績分數七十分以 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 懲。
4.丙等:總成績分數六十分以 上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員 及業務主管各記書面警告 一次。
5.丁等:總成績分數未達六十 分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 各記申誡一次。
(二)計畫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有多項 計畫同時獎懲時,應分別辦理,其年度 內累計最高獎懲額度,主辦人員及業務 主管分別為記功二次及記功一次或記 過一次為限。研考人員以執行機關內,
評核結果最佳等次案件之額度敘獎。
(三)執行機關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進度落後、延誤 等因素,得免予懲處。但計畫之延宕,
係因計畫擬定時未作完善之評估者,不 在此限。
(四)執行機關人員辦理同一計畫於年 度內已依其他規定獎懲者,不得重複。
(六)研考會得於年度考核時,一併對 於 能 針 對 列 管 計 畫 項 目 發 掘 實 際 問 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之研考人員簽請
獎勵。對於表現不良者,得簽請懲處。
八、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個案計畫 管制考評之相關作業規定。
各機關應自訂列管案件項目,得參照本 要點訂定個案計畫管制考評之相關作 業規定。
臺南市政府重要個案計畫管制考評作業要點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 度重要個案計畫,以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並列入府管制計畫(以 下簡稱列管計畫):
(一) 總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 市長指示重大政策。
三、 管制作業程序:
(一) 年度重要個案計畫:
1、 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運用本府多目標智慧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管理系統)提報下年度重要個案計畫管制建議項目,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彙整資料後,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審查,報府核定 後函送各機關據以辦理。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提報列管者,應會辦研考 會,並報府核定。
2、 因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或獲中央補助等,於年度中新增之年度重要 個案計畫,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列管規定者,各機關應於核定後十 五日內依本要點規定主動至管理系統提報作業計畫。
(二) 市長指示重大政策,經研考會通知後,執行機關應於十五日內主動至 管理系統提報作業計畫。
(三) 填報作業計畫:
1、 各機關研考單位應協助計畫主辦單位至管理系統填報列管項目之作業 計畫,作為計畫管制及評核之依據。
2、 列管計畫執行機關於管考週期每月五日前於管理系統詳實更新執行進 度及成果,確保資料正確性。
3、 列管計畫委託其他機關代辦者,由代辦機關辦理作業計畫填報事宜。
4、 列管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如涉機關內部分工者,機關應自行協調整合。
四、 列管計畫定期檢討作業:
(一) 執行機關應就列管計畫訂定每月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並指定專
人控管執行進度。
(二) 執行機關首長或指派專人針對列管計畫實施定期督導,如有執行進度 落後應檢討改善,並協助解決問題。
(三) 研考會得視列管計畫執行進度,主動邀集各相關機關召開檢討會議或 辦理實地查證作業。
五、 執行機關應依列管計畫確實執行。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調整計 畫或解除列管:
(一) 得申請調整計畫之情形如下:
1、 機關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
2、 法規、政策或情勢變更。
3、 計畫報府核定修正。
4、 年度計畫預算增減。
5、 受非本府所屬權責機關審查作業延誤。
6、 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二) 得申請解除列管之情形如下:
1、 併案或分案列管。
2、 法規、政策或情勢變更,應停止辦理。
3、 計畫報府核定,應停止辦理。
4、 機關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無法辦理。
5、 原核定計畫預算遭刪除或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執行機關申請調整或解除列管計畫,應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會辦研考會 後,報府核定,再送研考會據以修正或解除列管。
六、 計畫考評作業:
(一)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研考會就前年度有具體執行時程之年度重要個 案計畫案件,辦理年度考評。
(二) 依據各機關執行情形,研考會辦理評核作業,並完成評核結果後,簽 請府層召開評核會議。
(三) 研考會將會議紀錄報府核定後,函送執行機關辦理獎懲。
(四) 評核指標項目、分配權重與評分標準如附件一。
七、 年度獎懲:
(一) 年度考評結果每案額度如下,獎勵人數以五人為限:
1、 優等:總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業務主管、
協辦人員、研考人員嘉獎二次。
2、 甲等:總成績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業 務主管、協辦人員、研考人員嘉獎一次。
3、 乙等:總成績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4、 丙等:總成績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 記書面警告一次。
5、 丁等:總成績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記申誡一次。
(二) 計畫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有多項計畫同時獎懲時,應分別辦理,其年 度內累計最高獎懲額度,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分別為記功二次及記功 一次或記過一次為限。研考人員以執行機關內,評核結果最佳等次案 件之額度敘獎。
(三) 執行機關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進度落後、延 誤等因素,得免予懲處。但計畫之延宕,係因計畫擬定時未作完善之 評估者,不在此限。
(四) 執行機關人員辦理同一計畫於年度內已依其他規定獎懲者,不得重複。
(五) 研考會得於年度考核時,一併對於能針對列管計畫項目發掘實際問 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之研考人員簽請獎勵。對於表現不良者,得簽 請懲處。
八、 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個案計畫管制考評之相關作業規定。
附件一 評核指標項目、分配權重與評分標準
指標項目 權重 (%)
評分標準
5 4 3 2 1
一、基礎分數 60 提報作業計畫
二、計畫期程規劃 計畫期程調整
10
未調整計畫期 程。
計畫期程調整 未達 1 個月。
計畫期程調整 1 個月以上,未 達 3 個月。
計 畫 期 程 調 整 3 個月以上,未 達 6 個月。
計畫期程調整 6 個月以上,未 達 12 個月。
註:1.計畫期程調整 12 個月以上者,本項核予零分。2.計畫期程係指計畫最終完 成之期限。
三、計畫執行過程
註:按當年度執行情形,依月份比例計算之。如:當年度僅執行規劃、設計及招標階段或執行階段,倘進度皆符合,10%×(12/12)=10%
;當年度涵蓋規劃、設計及招標階段(4 個月)及執行階段(8 個月),倘進度皆符合,10%×(4/12)+10%×(8/12)=10%
(一) 規 劃
、設計及 招標階段
10
管考週期內,
均符合或超前 計畫管控點。
管 考 週 期 內
,逾計畫管控 點落後未達 1 個月。
管 考 週 期 內
,逾計畫管控 點落後 1 個月 以上,未達 2 個月。
管考週期內,
逾計畫管控點 落後 2 個月以 上,未達 3 個 月。
管 考 週 期 內
,逾計畫管控 點落後 3 個月 以上,未達 6 個月。
註:1.計畫管控點落後6 個月以上者,本項核予零分。
(二) 執行 階段
計畫進 度控制 5
管 考 週 期 內
,每月進度均 符合或超前。
管 考 週 期 內
,平均計畫進 度 落 後 未 達 5%。
管 考 週 期 內
,平均計畫進 度 落 後 5% 以 上,未達 10%
。
管考週期內,
平均計畫進度 落後 10%以上
,未達 15%。
管 考 週 期 內
,平均計畫進 度落後 15%以 上。
計畫管 制機制 運作結 果
5
管 考 週 期 內
,未有計畫進 度連續 2 個月 落 後 達 5% 以 上者。
管 考 週 期 內
,計畫進度連 續 2 個月落後 達 5%以上者。
管 考 週 期 內
,計畫進度連 續 3 個月落後 達 5%以上者。
管考週期內,
計畫進度連續 4 個月落後達 5%以上者。
管 考 週 期 內
,計畫進度連 續 5 個月(含 以上)落後達 5%以上者。
四、預算執行過程 年度預算執行
率 10
預算執行率達 90%以上。
預算執行率達 85%以上,未達 90%。
預算執行率達 80%以上,未達 85%。
預算執行率達 70%以上,未達 80%。
預算執行率達 60%以上,未達 70%。
註: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 60%者,本項核予零分。
五、特殊加、扣分項目 1.計畫達一定
金額 +5
計 畫 經 費 達 50 億元以上。
計 畫 經 費 達 20 億 元 以 上
,未達 50 億 元。
計 畫 經 費 達 10 億 元 以 上
,未達 20 億 元。
計畫經費達 5 億元以上,未 達 10 億元。
計畫經費達 2 億元以上,未 達 5 億元。
2.本府施工查 核小組之工程 品質歷次查核
成績平均分數 ±5
+5 分 +3 分 0 分 -3 分 -5 分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成 績 平 均 85 分以上者。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成 績 平 均 80 分以上,未 達 85 分者。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成 績 平 均 75 分以上,未 達 80 分者。(
含未查核者)
工程品質查核 成 績 平 均 70 分以上,未達 75 分者。
工 程 品 質 查 核 成 績 平 均 69 分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