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九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8 學年度碩士班、博士班考試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考學系 (所、院)班別
□碩士班 □博士班 報 考
組(類)別
組 (類)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複 查 科 目(項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
(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每科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請寫: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複查回覆結果(本欄考生勿填)
回覆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月 日
備 註
1. 成績複查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2. 採一階段考試成績複查 於 108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申 請概不予受理。
3. 採二階段考試 初試成績 複查 於 108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口 頭申請概不予受理。
4. 採二階段考試 複試成績 複查 於 108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二)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口 頭申請概不予受理。
5.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 (自行系統列印) 及成 績複查費用(每一科目複查費新台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 學」),另附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只(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
以限時掛號寄至 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五十九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收,
否則不予受理。
6.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所組類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科(項)目。
7. 初、複試各階段各科目(項目) 申請成績複查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
不得申請重新評閱、調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 答;且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8.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成績分數低於錄取標準時,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即 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其實際總成績分數達錄取標準 者,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並於一個月內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即予補錄取(採二階段考 試,若增補為通過初試名額數,不影響原招生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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