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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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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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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40515470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一、勞動部為促進國民就業(含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及協助舒 緩農業缺工,試辦運用就業獎勵措施,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 , 以補實農業人力,活化農業勞動市場,特訂定本試辦計畫。

二、本試辦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進用國民從事農 務工作,並提案經審查核定者。

(二)需工單位:實際從事茶、果樹、菇蕈、蘭花、乳牛飼育或其 他農產業之農民,包含自耕農、佃農或無公司、工廠或無商 業營業登記之農戶。

(三)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 財團法人。

2.依農會法、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農會、

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四)農事服務團:指用人單位進用農務人員及業務人員,提供需 工單位農事勞務,每一農事服務團至少應進用十名農務人員。

(五)農務人員:不具農保身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本試 辦計畫獎助對象:

1.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六)業務人員:指用人單位進用之農事服務團管理人員及行政人 員。

(七)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外籍配偶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 久居留或定居者;大陸地區配偶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 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轄區資源並擔任用人單位,或結合 有意願擔任用人單位之民間團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勞

(2)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送執行計畫書,經審查核定後,

依結果招募

進用農務人員及業務人員,成立農事服務團。

用人單位依需工單位農業缺工人力之需求,整合並調度農 務人員協助農務工作,從事農務工作之費用由需工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除依農務人員提供之勞務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

給付其薪酬外,並代農務人員向勞動部申請就業獎勵。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檢送下列文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之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案,申請試辦: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農事服務團執行計畫書:農務人員招募管道、來源、提供服 務項目及收費標準、需工單位來源、人力調度及管理機制、

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機制、經費概算、預期績效及預定執 行進度等。

(三)法人或團體組織章程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書影本。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

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等相關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五、用人單位應辦理工作事項如下:

(一)調查

統計轄區內各類農作之農忙期間及所需人力。

(二)進用農務人員成立農事服務團:人力招募完成後,檢具擬進 用人員名冊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辦造冊後,函送轄內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審認農務人員資格,符合資格 者,始得進用並擔任農務人員。

(三)建立人力調度及管理機制:

1.掌握需工單位來源及職缺,依需工單位申請,妥適調度農 務人員前往指定地點從事農務工作,每次派工時數以至少 四小時為原則。

2.建立農務人員遞補、差勤等管理制度,並於執行計畫核定 後或農務人員離職後二個月內完成人員進用。未於期限內

(3)

完成進用之名額,不得再進用。

3.不得指派與需工單位經營者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關係之農務人員,至該需工單位從事農務工作。

(四)制定收費標準及給付農務人員薪酬:

1.制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並依核定之執行計畫書內容收費。

2.依農務人員提供之勞務、勞動法令與當地市場行情,給付 農務人員薪酬,並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全民健 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勞動法定事項。

(五)建立教育訓練機制:應辦理四小時以上之勞工安全須知 職業道德等勞動相關課程訓練及必要之農務工作訓練等。

(六)建立督導、考核及獎勵機制:

1.用人單位於執行計畫辦理期間,至少每週二次實地訪查農 務人員工作情形,並作成紀錄。

2.農務人員經用人單位考核工作表現優異、評估具備農業專 業人員發展潛力且擔任農務人員達三個月以上,得推薦參 加農業主管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其訓練時數得計入 工作時數。

(七)辦理經費請領與核銷及代農務人員申請獎助:

1.檢具用人費用、業務費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等相 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 事宜。

2.按月彙整農務人員工作、參加教育訓練及從事農村公共事 務服務情形之相關清冊資料,併同下列各項文件,於次月 十五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農務人員之各項 獎助:

(1)就業獎助申請書(如附件二)。

(2)領據(如附件三)。

(3)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經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農務人員未變更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 摺者,得於第二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前項第七款第二目

(4)

之三至之五之文件。

六、本試辦計畫進用人員之工作內容如下:

(1) 農務人員:

1. 從事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農產業之種植、養護(包括:施肥、

除草、套袋、疏花等)、採收、牛隻飼育及照護等相關工 作。

2. 遇天候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認農事服務團無法進行農務工作時,農務人員得另受 調度從事下列農村公共事務服務工作:

(1)農村生態維護及發展。

(2)農村環境活化及綠化相關工作。

(3)本試辦計畫相關行政事務。

(4)其他經用人單位指派從事與核定執行計畫書相關之工 作事項。

(二)業務人員:

1.農事服務團管理人員:負責需工單位申請、整合與調度農 務人員、掌握與查核農務人員工作狀況及辦理核定執行計 畫相關工作。

2.農事服務團行政人員:負責農事服務團人員進用、離職、

教育訓練、差勤、協助需工申請、考核督導、經費請撥與 核銷、編製執行成果報告等相關行政事務及辦理核定執行 計畫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協助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申請補助進用一名計畫協助 人員,協助推動本試辦計畫各項業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用人單位之首長、理事長、總幹 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及其配 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農事服務團業務人員 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協助人員。

七、本試辦計畫獎助對象、項目及標準如下:

(1) 農務人員

1. 就業獎助、教育訓練及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

(5)

(1)就業獎助:從事農務工作者每人每月最高核發新臺幣(以 下同)八千八百元,每人每小時五十元,每月以一百七 十六小時為限,最長十二個月。

(2) 教育訓練獎助:參加講習或訓練者,每人每小時核發一 百二十元,每月以十六小時為原則,最長十二個月。但 農事服務團成立初期因須加強農務技術,致當月教育訓 練時數逾十六小時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專案報請 用人單位所在地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

(3) 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因天候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致無法從事農務工作者,得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服務,每 人每小時核發一百二十元,每月以三十二小時為限,最 長十二個月。

(4) 上開獎助,每月合計以一百七十六小時為限。

2. 交通津貼:農務人員前往工作地點,距離五公里以上未達 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日補助交通費五十元;二十公里以上 者,每人每日補助交通費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交通 費二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3. 農務人員須於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十日,始得請領 上開獎助。

(二)用人單位

1.人事費:用人單位得申請補助進用一名農事服務團行政人 員;每進用二十名農務人員,得申請補助進用一名農事服 務團管理人員;補助其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之雇主負 擔部分、勞工退休金提繳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1)管理人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 力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業務督導員或業 務輔導員職階資格條件及薪資標準編列。

(2)行政人員: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 力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表」之業務輔導員或業 務促進員職階資格條件及薪資標準編列。

2.業務費:補助辦理講習與訓練、講座鐘點及交通費、文具、

通訊、辦公設備租金、農務人員之勞健保雇主負擔部分與

(6)

勞工退休金提繳之費用。

3.雜費: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但不包含出席費、

講座鐘點及交通費、稿費,差旅費及管理費。

4.管理費:補助人事費、業務費及雜費總額之百分之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人事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外進用一

計畫協助人員之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之雇主負擔部分、

勞工退休金提繳及差旅費等相關費用,並依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勞務委外派遣人力之工作職階稱謂與薪資標準 表」之業務輔導員職階資格條件及薪資標準編列。

2.宣導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本試辦計畫之招募 及廣宣費用。

3.業務費:補助辦理講習與訓練、文具、通訊、辦公設備租 金。

4.雜費: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但不包含出席費、

講座鐘點及交通費、稿費,差旅費及管理費。

5.管理費:補助人事費、宣導費及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五。

除依前項及補助標準外,各項經費編列應參考「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

並進行初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成立執行計畫審查委員會 , 召開審查會議,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計畫之複審。

(二)核定執行計畫之變更:變更核定之執行計畫致農務人員增加 逾十人及延長執行計畫期間逾二個月,應專案報請審查委員 會核定。

(三)執行計畫成果及績效評估。

審查委員會設置審查委員五至九人,得邀集勞政、農政、

社政或人力資源等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或政府主管機關人員組 成。

審查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7)

(一)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審查。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週一次實地訪視轄區內用人單位 執行情形及農務人員工作情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依用人單位別至少每月一次實地訪視計畫執行情形。

十、本試辦計畫經費按期(每四個月)分次撥款予直轄市、縣(市)政 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查核定函所示期程辦理核撥銷作 業,並按期檢送所提執行計畫之請領及核發各項獎助清冊及每 期執行成果報告,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經費核 銷及請撥下一期所需經費,執行成果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 時,應說明原因及提報改善計畫。

十一、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應指派每名農務人員從事農務工作達一百 二十八小時;未達者,依當月未達總時數占當月應派農務工 作總時數之比例,扣減當月管理費。

用人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或 每月派工人數、時數未達核定計畫之百分之八十,應說明原 因及提報改善方式;經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拒不改 善者,得取消補助或終止執行計畫。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用人單位進用之人員有涉及資格不符、

溢領或冒領獎助款項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終止、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前項補助款已發給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則由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追繳已領取之 款項;已發給用人單位者,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用人 單位追繳已領取之款項,並將追繳所得款項返還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或計畫結束時,辦理用人 單位執行計畫之經費核銷及繳回當年度補助經費之賸餘款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補助經費產生之孳息,亦併 如數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執行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 試辦成果報告、結報經費(含農務人員各項獎/補助金)及繳

(8)

回賸餘款。經費結報時,除應列報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

前項成果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農作農忙人力供需 統計、本試辦計畫執行情形(含農務人員工作、教育訓練或 從事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照片)、成果績效、促進就業人數、

農業改善缺工情形及執行成效檢討等。

十四、執行計畫結束後,經用人單位考核表現優良之農務人員,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得協助推薦參加相關農業精進或 培育等計畫,以促進持續從事農業工作。

十五、計畫執行期間或結束後,用人單位及需工單位得運用或接受 農業相關輔導團體之輔導與諮詢。

十六、本試辦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止,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用人 單位所在地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案申請,申請 試辦之期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十七、本計畫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 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用人單位申請延長或提前終止者,得 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辦理,惟總核定執行期 間不得逾十二個月或本計畫試辦截止日期。

十八、本試辦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並得視經費 額度調整公告補助或津貼之發給或停止。

(9)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提 案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單 位 聯 絡 人

職 稱

電話 ( ) 分機: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是否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協助人員 1 人 □是 □否

用 人 單 位(一) 負責人/

代表人 聯絡地址

□□□□□

用人單位

(10)

類別

□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間團體(類型: ) 農事服務團

工作項目別

□茶、□果樹、□菇蕈、□蘭花、□乳牛飼育、□其他農產業 )(請敘明)

申請進用人員 進用人員共 人

(含農務人員 人、行政人員 人、管理人員 人) 用 人 單 位(二)

負責人/

代表人 聯絡地址

□□□□□

用人單位 類別

□直轄市、縣(市)政府

□民間團體(類型: ) 農事服務團

工作項目別

□茶、□果樹、□菇蕈、□蘭花、□乳牛飼育、□其他農產業:

)(請敘明)

申請進用人員

進用人員共 人

(含農務人員 人、行政人員 人、管理人員 人)

註:用人單位 3 個以上者,請自行複製上方欄位

申請補助經費

(一)用人單位(含人事、業務費及農務人員勞健保費等)

新臺幣 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含人事費、業務費及農務人員獎助等)

新臺幣 元

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正 預期效益

本計畫是否同時申請勞動部或其他政府部門類似性質之補助

□無

(11)

□有, 請詳述補助機關、補助對象、項目內容及金額,並檢附申請文(

)

機關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農務人員就業獎助申請書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人員編號: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居住地址

受 僱 日 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市話) (手機)

身分別 □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者 □非自願離職者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評估推介者(3 擇 1,必填)

用人單位 名稱: 統一編號:      

檢附文件

□1.就業獎助申請書及領據。         

□2.出勤或工作證明(須載明時數及工作內容)。

□3.農務人員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同意代為查詢勞保資料委託書。

□5.農務人員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如未變更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者,得於第 2 次以後之 申請案,免附第 3 項至第 5 項文件。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得依本計畫 規定,查對相關資料,勞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 個月)

申請項目 及金額

獎助項目 金額(元) 數量 單位 小計(元)

就業獎助 50 小時

教育訓練獎助 120 小時

農村公共事務服務獎助 120 小時

交通津貼 50 日

100 日

合計申請金額: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 正

切結簽章

1.上開本人所申請就業獎助之工作時數,非為本人與需工單位經營者為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關係提供農務工作。

2.本人同意遵守「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相關規定。

3.以上所填均為屬實,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

審核意見

(申請人之各項津貼申領狀況等,請一併查核)

□符合申請,經審核合格核發獎助計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正

□不符合申請條件,原因: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或代理人:

(13)
(14)

領 據

茲領到 縣(市)政府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鼓勵國民從事農業工作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獎助款項計新臺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領取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給 付 方 式

( 請 勾 選 一項 )

………請將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浮貼於此處………

※說明:

一、金融機構(不包含郵局)及分支機構名稱請完整填寫,存簿之總代 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 需補零。

二、郵政存簿儲金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7 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三、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簿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帳戶姓名須 與勞保局加保資料相符,以免無法入帳。

--- 1、匯入申請人在金融機構之存簿帳戶:金融機構名稱:    銀行

(庫局)   分行(支庫局)

 

2、匯入申請人在郵局之存簿帳戶          局號:        帳號:

3、非第1 次申請,逕匯入最近 1 次之登記帳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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