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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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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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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4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09678 號訂定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19 日台人(二)字第 0930066138 號訂定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24 日台國(二)字第 0940021228C 號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5 日台國(二)字第 0940170287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9 日台國(二)字第 0950197552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8 日台國(四)字第 0960203475D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台國(四)字第 098009554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6 日臺國(一)字第 0990223121D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臺國(四)字第 1010235470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35592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42648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8204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20338 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13234B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2142 B 號令修正第 10 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適性輔導、

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並執行公立學校教師 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 兒園之教學團隊。

前項教學團隊,指同一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或同一幼兒園現職專 任教保服務人員,或同一學校、幼兒園現職代理教師,共三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前項代理教師,指現職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所轄學校或幼兒園,連續任教滿 二學期,或不包括寒、暑假而連續任教滿八個月。

三、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依所提方案教學對象分組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國民中學組。

(三)國民小學組。

(四)幼兒園組。

參賽教師同時任教於不同教育階段,應擇一組別參賽;校長亦同。

第一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教學團隊之受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依教育政策擬訂教學方案及計畫,經實施後,具永續發展及推廣價值。

(二) 活化班級經營及落實輔導學生適性發展,成績卓著。

(三) 致力課程發展、教材、教法、評量、教具與教學媒體之研究、改進或創新 及發明,經採行確具成效。

五、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 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 資料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

(2)

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由各區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

推薦參加複選;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及幼兒園組(包括各附設國中部、

國小部、幼兒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函報推薦名單參加複選。

(二) 複選:以送件資料書面審查及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 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機關、學校或專業機 構辦理評選。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地方政府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三倍為 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辦理初選活動經費及獎金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 況酌予補助。

前項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 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 之九十。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各區並依主管學校之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即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二千人以下得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千 人得推薦一團隊,至多以推薦二十團隊為限。

(二) 國民中學組教師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推薦二 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三) 國民小學組教師人數三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三千零一人至六千人推薦二 團隊;六千零一人至一萬人推薦三團隊,一萬零一人以上推薦四團隊。

(四) 幼兒園組教保服務人員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 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應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教師代表、校長 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 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初選機關之評選小組委員,得視實際需要推派辦理機關代表擔任之。

八、評選小組審查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賽教學團隊之學校或幼 兒園進行實地審查或請參賽教學團隊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前項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教學卓越獎之教學團隊,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金及 獎勵:

(3)

(一)金質獎:

1.每團隊獎座一座。

2.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予參賽成 員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4.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大功一次,至多二人記功二次,其餘成員記功一次。

(二)銀質獎:

1.每團隊獎座一座。

2.每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3.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十萬元予參賽成員 之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4.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二次,至多二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三)佳作獎:

1.參加複選經評選小組核定錄取通過,未獲金、銀質獎勵之教學團隊,發給每 團隊成員獎狀一紙。

2.每一團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提供獎勵補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予參賽成員之 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從事辦學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補助金等之用。

3.每團隊成員一人記功一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獲獎學校或幼兒園應依第一項規定之用途辦理核銷。

十、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一款金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頒前點第一項第二款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成員,次年不得重複被推薦。

曾獲本部閱讀磐石獎績優之方案,不得以相同方案參與本獎項之評選。

十一、獲頒金、銀質獎之教學團隊應提供獲獎方案及考察研究心得報告,並配合本部 維護分享平臺網站至少三年及進行觀摩分享至少三次。

十二、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十三、本部辦理教學卓越獎所需經費,專案編列預算支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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