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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外專案個人資料保護條款(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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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教育部委外專案個人資料保護條款(範本)

委外單位受機關委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時,雙方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所訂定之規定訂定本條款,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1 條 蒐集、處理或利用時之義務

(1) 委外單位受機關委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 定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2) 委外單位僅得於機關指示及履行契約或協議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 人資料(委外單位不得利用機關所提供或因執行本契約或協議專案所蒐集個人資 料及檔案進行行銷或商業推銷等相關活動,或以任何方式或方法交付予履約無關 之第三人,亦不得為本契約或協議專案以外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結合委外單位原本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及檔案,再為處理或利用)。

(3) 本契約或協議專案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

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定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關保留指示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機關保留指示之事項和其他事項詳計畫、需求 書。

第2 條 安全維護措施

(1) 委外單位在執行本契約或協議專案委請業務所必要之範圍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規定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 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前款安全維護措施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應符合適當比例,並由 委外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 2 項所列事項,逐一確認並說明,

以書面方式呈現前開事項之確認及說明,並提出予機關。

第 3 條 複委託

□雙方約定禁止複委託。

□雙方約定複委託時,委外單位義務如下:

(1) 委外單位執行業務若有複委託之需求,就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行 為應事前取得機關之書面同意及該複委託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保密之書面承諾,並 以書面通知機關複委託單位之名稱、地址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之範圍。

(2)

(2) 委外單位應依本條款第 1 條規定限定複委託單位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範 圍,並對該複委託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個 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進行適當之監督。

(3) 委外單位應於複委託合約中載明複委託單位所應遵循之個人資料保護條款,其條 款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之所有義務。

(4) 委外單位對於複委託單位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應負完全責任。

第4 條 當事人權利行使時之義務

委外單位執行本契約或協議之業務,接獲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之通知或申請時,

應依相關規定予以回覆,並做成紀錄,供機關備查。

第5 條 資料提供與受監督之義務

(1) 機關要求委外單位提供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 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相關資訊及其蒐集、處理、利用之相關資料時,委外單 位不得拒絕,並應於機關指定期限內提供。依本條款第3 條規定經機關事前書面 同意之複委託單位亦具有提供前開資料之義務。

(2) 機關定期針對委外單位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執行狀況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結 果記錄之;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查核,查核項目得 參照「教育部專案受託單位個人資料保護檢查表」,委外單位應予配合。查核後,

認有缺失,應以書面敘明理由請委外單位限期改善。

第6 條 通知義務

(1) 委外單位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規命 令時,應立即通知委請機關,並查明前開事項及採取因應及補救措施。

(2) 委外單位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形 時,應立即通知機關並採取因應及補救措施;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介入進行 調查,委外單位應予配合。委外單位於查明前開情形後,應將其違反情形(包括個 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涉及個資範圍、已採取及預定採取之因應及補救措施,經 機關同意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因調查、採取因 應及補救措施、通知當事人而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委外單位支付。

(3) 委外單位未經機關同意,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發言或透露事故之任何訊息。

(4) 委外單位認機關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 命令者,應立即通知機關。

第7 條 個人資料之刪除或返還義務

(1) 於履約期間,機關得隨時要求委外單位將執行契約或協議業務而蒐集、處理、利 用之個人資料返還機關或予以刪除,且不得留存任何備份。

(2) 契約或協議終止或解除時,委外單位應刪除或銷毀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而保有之個 人資料,且應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及移除存取資料之權限;並提供刪除、銷毀、

返還個人資料之時間、方式、地點等紀錄。

(3) 前款刪除、銷毀作業,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查訪,委外單位應予配合。前款返 還,委外單位得以交付機關指定之第三人為之。

(4) 契約或協議終止或解除時,若機關要求委外單位移轉因執行受委業務所保有之個 行政院公報 第027 卷 第 112 期 20210618 教育科技文化篇

(3)

人資料,應留存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 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等紀錄。

(5) 委外單位應簽署「教育部委外專案契約終止或解除個人資料確認刪除、銷毀及載 體返還、移轉切結書」,並將前開切結書正本交由機關收執。

(6) 委外專案所涉個人資料之重要性或機密性程度較高時,機關得要求委外單位執行 契約或協議之執行任務人員簽署「教育部委外專案契約終止或解除個人資料確認 刪除、銷毀及載體返還、移轉切結書」,並將前開切結書正本交由機關收執。若嗣 後委外單位專案人員異動,委外單位需主動要求異動人員簽署「教育部委外專案 契約終止或解除個人資料確認刪除、銷毀及載體返還、移轉切結書」,並將前開切 結書交由機關收執。

第8 條 損害賠償責任

(1) 委外單位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等 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機關如因委外單位履行契約或協議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細則,而遭受損害時,得向委外單位請求損害賠償。因此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時,應由委外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於訴訟中,委外單位應協助 機關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應負擔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 其他相關費用,並負責清償機關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委外單位違反本條款第 1 條至第 7 條之規定,機關得依委外單位違反本條款之情 節輕重,要求減少部分或全部價金;或以書面通知委外單位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 分或全部;機關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9 條 違約金

(1) 委外單位違反本條款第 1 條至第 4 條及第 6 條至第 7 條之規定,委外單位除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外,需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金額,視委外單位違 反上開規定之情節輕重,以契約或協議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2) 委外單位違反本條款第 5 條之規定,逾期未提供資料或未限期改善,委外單位除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按日處以契約或協議總價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逾期 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或協議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第10 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若因契約或協議所衍生之爭議與訴訟,雙方均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且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

教育部委外專案個人資料保護條款(適用行政協助範本)

委外單位受機關委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時,雙方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所訂定之規定訂定本條款,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1 條 蒐集、處理或利用時之義務

(1) 委外單位受機關委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 定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個人資料保護管 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2) 委外單位僅得於機關指示及履行契約或協議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 人資料(委外單位不得利用機關所提供或因執行本契約或協議專案所蒐集個人資 料及檔案進行行銷或商業推銷等相關活動,或以任何方式或方法交付予履約無關 之第三人,亦不得為本契約或協議專案以外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結合委外單位原本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及檔案,再為處理或利用)。

(3) 本契約或協議專案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

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定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機關保留指示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機關保留指示之事項和其他事項詳計畫、需求 書。

第2 條 安全維護措施

(1) 委外單位在執行本契約或協議專案委請業務所必要之範圍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規定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 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前款安全維護措施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應符合適當比例,並由 委外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 2 項所列事項,逐一確認並說明,

以書面方式呈現前開事項之確認及說明,並提出予機關。

第3 條 複委託

□雙方約定禁止複委託。

□雙方約定複委託時,委外單位義務如下:

(1) 委外單位執行業務若有複委託之需求,就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行 為應事前取得機關之書面同意及該複委託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保密之書面承諾,並 以書面通知機關複委託單位之名稱、地址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之範圍。

附件一

行政院公報 第027 卷 第 112 期 20210618 教育科技文化篇

(5)

(2) 委外單位應依本條款第1 條規定限定複委託單位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範 圍,並對該複委託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教育部個 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進行適當之監督。

(3) 委外單位應於複委託合約中載明複委託單位所應遵循之個人資料保護條款,其條 款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之所有義務及應盡責任。

第4 條 當事人權利行使時之義務

委外單位執行本契約或協議之業務,接獲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之通知或申請時,

應依相關規定予以回覆,並做成紀錄,供機關備查。

第5 條 資料提供與受監督之義務

(1) 機關要求委外單位提供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 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相關資訊及其蒐集、處理、利用之相關資料時,委外單 位不得拒絕,並應於機關指定期限內提供。依本條款第3 條規定經機關事前書面 同意之複委託單位亦具有提供前開資料之義務。

(2) 機關定期針對委外單位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執行狀況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結 果記錄之;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查核,查核項目得 參照「教育部專案受託單位個人資料保護檢查表」,委外單位應予配合。查核後,

認有缺失,應以書面敘明理由請委外單位限期改善。

第6 條 通知義務

(1) 委外單位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規命 令時,應立即通知委請機關,並查明前開事項及採取因應及補救措施。

(2) 委外單位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形 時,應立即通知機關並採取因應及補救措施;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介入進行 調查,委外單位應予配合。委外單位於查明前開情形後,應將其違反情形(包括個 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涉及個資範圍、已採取及預定採取之因應及補救措施,經 機關同意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因調查、採取因 應及補救措施、通知當事人而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委外單位支付。

(3) 委外單位未經機關同意,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發言或透露事故之任何訊息。

(4) 委外單位認機關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 命令者,應立即通知機關。

第7 條 個人資料之刪除或返還義務

(1) 於履約期間,機關得隨時要求委外單位將執行契約或協議業務而蒐集、處理、利 用之個人資料返還機關或予以刪除,且不得留存任何備份。

(2) 契約或協議終止或解除時,委外單位應刪除或銷毀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而保有之個 人資料,且應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及移除存取資料之權限;並提供刪除、銷毀、

返還個人資料之時間、方式、地點等紀錄。

(3) 前款刪除、銷毀作業,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查訪,委外單位應予配合。前款返 還,委外單位得以交付機關指定之第三人為之。

(4) 契約或協議終止或解除時,若機關要求委外單位移轉因執行受委業務所保有之個 人資料,應留存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

(6)

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等紀錄。

(5) 委外單位應簽署「教育部委外專案契約終止或解除個人資料確認刪除、銷毀及載 體返還、移轉切結書」,並將前開切結書正本交由機關收執。

(6) 委外專案所涉個人資料之重要性或機密性程度較高時,機關得要求委外單位執行 契約或協議之執行任務人員簽署「教育部委外專案契約終止或解除個人資料確認 刪除、銷毀及載體返還、移轉切結書」,並將前開切結書正本交由機關收執。若嗣 後委外單位專案人員異動,委外單位需主動要求異動人員簽署「教育部委外專案 契約終止或解除個人資料確認刪除、銷毀及載體返還、移轉切結書」,並將前開切 結書交由機關收執。

第8 條 損害賠償責任

(1) 委外單位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等 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機關如因委外單位或其所屬人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 則,而遭受損害時,得向委外單位請求損害賠償。因此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

應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對上述條款有 疑義時,委外單位應行文機關請求解釋。

(3) 委外單位違反本條款第1 條至第 7 條之規定,機關得依委外單位違反本條款之情 節輕重,要求減少部分或全部價金;或以書面通知委外單位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 分或全部;機關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9 條 違約金

(1) 委外單位違反本條款第1 條至第 4 條及第 6 條至第 7 條之規定,委外單位除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外,需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金額,視委外單位違 反上開規定之情節輕重,以契約或協議價金總額之10%為上限。

(2) 委外單位違反本條款第5 條之規定,逾期未提供資料或未限期改善,委外單位除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按日處以契約或協議總價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逾期 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或協議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第10 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若因契約或協議所衍生之爭議與訴訟,雙方均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且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院公報 第027 卷 第 112 期 20210618 教育科技文化篇

(7)

附件二

保 密 合 約 書

立 約 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方因 事宜,將交付相關機密資訊,爰訂立本合 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機密資訊」定義

甲方基於前開使用目的,直接或間接以口頭或書面告知予乙方之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傳真、郵件等)、資料、物件、技術秘訣 Know How、儲存系統暨拓樸圖、相關解決方案暨架構、系統安全管理政策、

個人資料或其他與甲方公務機密相關或本質上屬於機密之資料文件。

第二條:保密義務

一、除為履行本合約或為法規命令之要求外,乙方不得洩露「機密資訊」予 第三者。乙方應知「機密資訊」範圍,並應讓必須知道「機密資訊」之 受僱人或其外包廠商等參與人員,知其有保密之義務,且向該參與人 員透露「機密資訊」前,應先取得該參與人員簽署之保密同意書(附件 三),並要求其負擔與乙方相同之保密義務及連帶責任。

二、為切實有效執行本條第一款之規定,乙方應制定機密文件管理辦法,

對上述「機密資訊」之使用、查閱、複印等,應有完善之控管及紀錄,

並將公司對外對內之往返電子郵件紀錄,保存至少六個月以上。甲方 對上述之紀錄有權於任何時間,至乙方處進行不定期之稽查。

三、本合約之保密義務自該等「機密資訊」合法揭露於公眾為止。

第三條:本合約到期或終止時,乙方應將所有「機密資訊」和其根據本合約所製 造之產品及其複製品返還予甲方。乙方同意於本合約到期或終止後,絕 不使用或洩漏該「機密資訊」,且經由乙方而獲得「機密資訊」之受僱 人、外包廠商等參與人員,絕不再使用或洩漏該「機密資訊」。

第四條:合約期限及終止

一、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三】年。

二、雙方得以書面方式終止本合約,其終止之效力應自收到書面通知後三 十日起算。

三、本合約第二條、第三條所定之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或屆滿而失 效。

第五條:賠償責任

乙方如違反本保密合約書之約定或有任何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

(8)

甲方機密資訊公開或洩漏者,乙方願負一切賠償責任,除負擔一切法 律上責任外,並對因此造成甲方一切損害(包括人格權、名譽權之侵 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當事人間因本契合約或違反本契約所致之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完整合約

甲乙雙方就本合約工作所做成之書面,如訂單、採購單等,為本合約 之附件,並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本合約之權利義務之免除、限制、

轉讓、增刪、修正或修改,應由雙方合法授權之代表人以書面簽署之 文件為之。

本保密合約壹式三份,由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甲方收執二份,乙方收執一份 為憑。

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代理人:

地 址:

乙 方:

代表人:

代理人: (無則免填)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月╴╴日

行政院公報 第027 卷 第 112 期 20210618 教育科技文化篇

(9)

附件三

保密同意書

茲緣於簽署人 ﹍﹍﹍﹍﹍(簽署人姓名,以下稱簽署人)參與﹍﹍﹍﹍(乙方名稱,以下稱乙方)

之教育部(以下稱本部)﹍﹍﹍﹍﹍(案名)(以下稱「本案」),於本案執行期間有知悉或可得知 悉或持有政府公務秘密及業務秘密,為保持其秘密性,簽署人同意恪遵本同意書下列各項規定:

第一條 簽署人已詳讀

□教育部委外辦理或補助建置維運伺服主機及應用系統網站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 要點

□教育部委外專案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第二條 簽署人承諾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本部未標 示得對外公開之公務秘密,以及本部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業務秘密,均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於本部指定 之處所內使用之。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

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 秘密,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本部或本部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第三條 簽署人知悉或取得本部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需且僅限於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簽署人同意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履約乙 方團隊成員人員。

第四條 簽署人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其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由本部提供以前,已合法持有或已知且無保密必要者。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依法令業已解密、依契約本部業已不負保密責任、或已為公眾所知 之資訊。

原負保密義務之資訊,係自第三人處得知或取得,該第三人就該等資訊並無保密義務。

第五條 簽署人若違反本同意書之規定,本部得請求簽署人及其任職之乙方賠償本部因此所受之損 害及追究簽署人洩密之刑責,如因而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簽署人及其任職之乙方亦應負 賠償責任。

第六條 簽署人因本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離職或其他原因不參與本案而失其效力。

第七條 本同意書一式叁份,本部、簽署人及﹍﹍﹍﹍﹍(乙方)各執存一份。

簽署人姓名及簽章:

簽署人身分證字號:▓-▓▓▓▓▓ _ _ _ _ 簽署人聯絡電話:

乙方名稱及蓋章:

乙方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及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附件四

初估

異動

初估

異動

初估

異動

初估

異動

(系統名稱)

」資通系統安全等級評估表

影響構面 資通系統安全等級

1.機密性 2.完整性 3.可用性 4.法律遵循性

功能說明: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紀錄編號:YYYMMDD

註:請各機關依本身實際陳核流程調整簽核欄位。

備註

承辦單位 資訊單位

2.完整性

3.可用性

4.法律遵循性 設定影響構面等級

影響構面 原因說明

1.機密性

安全等級

行政院公報 第027 卷 第 112 期 20210618 教育科技文化篇

(11)

附件五

教育部委外專案契約終止或解除資料確認刪除、銷毀及載體返還、移轉切結書

(委外單位)

立切結書人(委外單位)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執行教 育部專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案)。並切結下列事項:

一、委外單位對於本案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及履行契約(含行政協議書)而持有之 資料,應善盡保管義務,未得教育部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幫助、告知、交付、複製、

節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移轉與第三人,即使中途解約亦同。委外單位對其人員之行為 應負連帶責任,並於本案契約或行政協議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時,將所持有之個人資 料及履行契約(含行政協議書)而持有之資料進行刪除、銷毀及載體返還、移轉。

二、委外單位確認已詳細閱讀

□教育部委外專案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教育部委外辦理或補助建置維運伺服主機及應用系統網站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管理要點

及契約(含行政協議書)等相關規定,如有不當使用個人資料或侵害個人隱私,除應依 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外,應負法律責任,並賠償教育部之損害。

三、若因此契約或協議所衍生之爭議及訴訟,委外單位與教育部均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 準據法,且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切結書正本由教育部收執,影本由立切結書人收執。

此致 教育部

委 外 單 位:

代 表 人 :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教育部委外專案契約終止或解除資料確認刪除、銷毀及載體返還、移轉切結書

(執行任務人員)

立切結書人(執行任務人員)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執 行教育部專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案)。並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對於本案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及履行契約(含行政協議書)而持有之資 料,應善盡保管義務,未得教育部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幫助、告知、交付、複製、

節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移轉與第三人,即使中途因故離職亦同。並於本案契約或行政 協議終止、解除或履行完畢時,將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及履行契約(含行政協議書)而持 有之資料進行刪除、銷毀及載體返還、移轉。

二、本人確認已詳細閱讀

□教育部委外專案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教育部委外辦理或補助建置維運伺服主機及應用系統網站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管理要點

及契約(含行政協議書)等相關規定,如有不當使用個人資料或侵害個人隱私,除應依 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外,應負法律責任,並賠償教育部之損害。

三、若因此契約或協議所衍生之爭議及訴訟,本人與教育部均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 法,且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切結書正本由教育部收執,影本由立切結書人收執。

此致 教育部

執行任務人員(本人簽章):

所屬單位: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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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27 卷 第 112 期 20210618 教育科技文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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