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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 導論 公平交易法 - 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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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平交易法 - 導論 公平交易法 - 導論

吳翠鳳

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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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一、公平交易法之立法與定位 二、公平會之組織與特性

三、調查程序 四、法律責任

(3)

3

公平交易法立法緣起

經濟社會結構激變,新的經濟規範亟待 建立。

為配合經濟建設朝向自由化與國際化發 展,必須建立公平合理之競爭秩序與環 境。

參考美、德、日、韓等國之立法例,制

定「公平交易法」 ( 外國或稱之為「競

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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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反托拉斯法

休曼法 (1890 年 )

克萊登法 (1914 年 )

聯邦交易委員會法 (1914 年 )

標準石油公司 (191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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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石油公司

標準石油公司( Standard Oil )曾是由約翰·D·洛克菲勒和他的 合夥人在1863年建立的石油提煉公司。在他的領導下,1868年成 為世界上最大的煉油公司。

1870年1月10日,他成立了俄亥俄標準石油公司( Standard Oil Company of Ohio ),並開始併購其他公司。到了1878年,標準 石油壟斷了全美國 90% 的煉油業。1882年,標準石油公司重組,

成為標準石油企業( Standard Oil Trust ),其中三位重要人 物分別是亨利·羅傑( Henry H. Rogers )、威廉·洛克菲勒( W illiam Rockefeller )和約翰 ·D· 洛克菲勒。

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反托拉斯法》( Sherman Antitrust Act )。 1911年5月1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標準石油違法 壟斷,將其支解為大約 37 家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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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企業對經濟的危害

一百年之前,在 1911 年 5 月分的一個下午,美 國最高法院宣布了一項決定,判決裁決美國政府 在與標準石油公司( Standard Oil )的訴訟中 勝訴,標準石油公司必須被解散。標準石油公司 的創始人洛克菲勒( John Davison Rockefelle r, Sr. ),是美國乃至全球最富有的人之一,

他的標準石油公司不但控制油田和煉油廠以及加 油站,甚至壟斷了大部分的石油運輸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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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崇尚自由資本主義

上世紀初,中東石油還未被發現,世界剛剛進入石油世 紀。美國石油產量是全世界的 85 %,而其中的 90 %,

由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公司掌握。這是一個巨大無比的 企業。

根據美國法律的規定,對企業的制裁,必須是在被認定

「不合理及危害公眾」的前提下才能做出。美國政府為 了防止標準石油的壟斷,多次根據反托拉斯法提起訴訟

,而官司綿延了好多年,在聯邦法院判決之後,在最高 法院又進行了三次轟動的聽審,其間兩位最高法院的法 官去世,最後終於做出維持聯邦法院判決的裁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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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經濟

計劃經濟,或計劃經濟體制,又稱指令

型經濟,是一種經濟體制,而這種體系

下,國家在生產、資源分配以及產品

消費各方面,都是由政府或財團事先進

行計劃。由於幾乎所有計劃經濟體制都

依賴政府的指令性計劃,因此計劃經濟

也被稱為「指令性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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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又稱為自由市場經濟或自由

企業經濟)是一種經濟體系,在這種體

系下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及銷售完全由自

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所引導,而不是

像計劃經濟一般由國家所引導。市場經

濟也被用作資本主義的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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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計劃經濟

自民國 42 年起,政府開始推動實施一系 列國家 ( 經濟 ) 建設中期計畫,釐訂國 家發展目標及策略,循序推動國家現代 化工作。民國 85 年總統直選後,國家建 設中期計畫並配合總統任期,實踐總統 治國理念,體現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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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立法沿革

經濟部 69 年開始研擬公平交易法

立法院 80 年 1 月 18 日完成三讀程序

80 年 2 月 4 日公布

81 年 2 月 4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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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之定位

經濟法:調和經濟活動之法規範

1. 規範經濟活動主體組織:公司法

2. 規範監督經濟主體:電業法、公路法 3. 為達特定經濟政策目的:獎勵投資條例 4. 規範經濟主體在市場之經濟活動:公平交

易法

經濟基本法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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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之用語

不確定法律概念

第 10 條:不公平之方法、不當之決定、

無正當理由、濫用市場地位

第 12 條:整體經濟利益

第 14 條:公共利益

第 19 條:不正當之方法、不正當之限制

第 24 條: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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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結構

現行法計 57 條分七章

第一章 總則 §§ 1~ 9 第二章 獨占結合聯合行為 §§ 10~17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 §§ 18~24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 §§ 25~29 第五章 損害賠償 §§ 30~34 第六章 罰則 §§ 35~44 第七章 附則 §§ 45~49

經濟基本法

( 經濟憲法 )

(15)

15

規範行為

托拉斯行為

不公平競爭行為

獨占行為 (§10) 結合行為 (§11) 聯合行為 (§14)

維持轉售價格行為 (§18) 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19)

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 (§20 )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21)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 (§22) 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 (§23)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之行為 (§24)

法典體系

(限制競爭行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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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斯行為

不公平競爭行為

多層次傳銷行為 (§23~23-4)

獨占行為 (§10)

結合行為 (§11~13) 聯合行為 (§14~17)

維持轉售價格行為 (§18) 妨礙公平競爭行為 (§19)

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

20)

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21)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 (§22)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 顯失公平之行為 (§24)

規 範 行 為

學理體系

Trust

Unfair Trade

Multi-level S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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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範圍

(1)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 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第四十五條)。

(2)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另有其他

法律規定者,於不牴觸本法立法意

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

之規定(第四十六條)。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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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之組織與特性

準司法機關

獨立行政委員會 (§28)

行政調查權 (§2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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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司法機關

準司法權乃是指各種獨立管制委員會具有就其 主管法規範圍內,於當事人間發生權利義務糾 紛時,採用類似司法審判程序加以裁決之權力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

業務單位扮演告發及訴追之角色,而委員組成 之委員會議則扮演類似法官之裁判角色,委員 會並不介入業務單位之調查及追訴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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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之組織 ( 委員會議 )

1 、委員會之運作採合議制。

2 、包括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在內,委員計 9 人,均為專任,任期 3 年。

3 、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4 、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 二分之一。

5 、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

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21)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圖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1) 委 員 (7)

主任秘書

競爭政策資料及

研究中心

南區服務中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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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職權

關於公平交易政策之審議。

關於公平交易行政計畫方案之審議、考 核。

關於執行公平交易法之公告案、許可案

、處分案之審核。

關於公平交易法規之審議。

委員提案之審議。

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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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及議決

關於公平交易法之處分案,須經委員會

議之決議,委員會議每週開會 1 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應有全體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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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

現行實務上,公平會之行政處分,與一般行政機 關同,被處分人得依訴願法規定,向行政院提起 訴願,不服訴願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惟此與公平交易法第 28 條規定:「公 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 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之立法意旨,似有所牴觸。然「中央機關組織基 準法」日前已經完成立法,公平會為獨立機關,

依政府改造小組通過之「獨立機關建置原則」,

未來公平會之行政處分,就不再受行政院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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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程序

1 、書面答辯及陳述意見

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 2 款規定,在調查 過程中,公平會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 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並得通知當事 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到場陳述意見後,應作成陳述書,由陳述者簽名。

詳細之程序規範,請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到場陳 述人應行注意事項」。到場陳述人非本人時,應出示授 權文件;對於未出示授權文件者,得請其以電傳或其他 方式補正後,再進行談話,無法立即補正者,將另擇期 通知到會。在談話進行中,到場陳述人不得錄音、錄影 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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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程序

2 、現場調查

依公平交易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公平會得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 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 調查。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

,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

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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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調查之法律效果

依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 會依第 27 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 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 見 ,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 物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至 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 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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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90 公處字第 132 號

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 提出相關資料,處新臺幣 5 萬元罰鍰。

其他違法態樣:拒不提供交易相對人資料、無 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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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3 倍損害賠償 (§30- §32)

2 、刑事責任: 2 年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行為 類型,處新臺幣 5,000 萬元或 1 億 元以下罰金。 (§35- §37)

3 、行政責任:第一次違法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 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 停止違法行為,逾期不停止者,處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

(§4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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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政後司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 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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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 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 幣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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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衡酌事項

有關行政罰鍰之處分,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 6 條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

七、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 罰。

八、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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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事業拒不繳納罰鍰者,依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規定,移請行政執行處辦理強制執

行。原則上,行政爭訟中,並不停止執

行;但有訴願法第 9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難以回復之情形,例外得停止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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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分期繳納

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 20 萬元者,得分 2 至 6 期繳納。

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 元者,得分 2 至 8 期繳納。

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未滿 300 萬 元者,得分 2 至 16 期繳納。

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者,得分 2 至 36 期繳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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