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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二届会议

2015 年 3 月 4 日至 15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

白俄罗斯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22/BLR/1

大 会

Distr.: General 9 February 2015 Chinese Original: Russian

GE.15-02052 (EXT)

(2)

一. 方法

1. 为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编写的本国家报告由外交部根据各行政主管机构、宪 法法院、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宗教和民族事务专员办事处、国家立法和 法律研究中心提交的材料编写。

2. 本报告是根据落实年白俄罗斯所接受的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 2010- 2014 年跨部落实计划编制的。外交部网站上开设了介绍白俄罗斯同联合国人权 机构的合作主题专区,公布了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机制、程序和相关这一程序的 文件的信息,以及关于第一轮审议建议执行情况的临时报告(2012 年 2 月提交至 人权高专办)。

3. 在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通过广泛公开协商讨论了执行 建议的进展情况和报告草稿。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机构、学术界和民间社会 组织代表们的参与下举办了四轮国家协商会议(2012 年 2 月、2013 年 12 月、

2014 年 3 月、2014 年 12 月),结合民间团体的建议对报告进行了修改。

二. 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

A. 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人权立法(建议 1、2、56)

4.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 2 条,人、人的权利和自由及保障其得到行 使的措施是社会和国家的最高价值和目标。

5. 人权领域国家立法的依据是该领域的国际文书,包括联合国系统的文书。白 俄罗斯同相关条约机构开展合作并提交履行自身义务的定期报告,同时还不断采 取措施完善国家立法,以便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和国际社会建议。

6. 自 2010 年起,把俄罗斯加入了以下国际条约:

•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 《独联体成员国关于民主选举标准、保护选民权利和自由的公约》;

• 《汞问题水俣公约》;

• 《养护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公约》;

• 《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

• 《反腐败刑法公约补充议定书》。

7. 对国家立法是否符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条款

的情况进行分析(建议 1),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加入该《公约》的成熟性做出结

论。这首先与劳动移民领域的当前趋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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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为活跃的移民流出现在独联体范围内并受地方协议监管。《保护所有移徙 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成员国公民的劳动移民一直保持低水平(2011 年至 2014 年前 9 个月为 7,039 人,其中来自独联体外国家的有 4,143 人)。2011 年至 2014 年前 9 个月期间没有出现白俄罗斯公民根据劳动协议前往该《公约》

成员国的情况。

9. 落实《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经验和对移民流的 分析可以使问题回归到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 可能性上。

10. 对国家立法是否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条款进行比较分析(建议 2、56),

根据结果得出准备加入该《公约》的结论。2014 年,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一起 举办了研讨会,国家机关和机构、议会、科学教育机构和包括残疾人组织在内的 社会组织都参与了此研讨会。根据研讨会结果确定了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 意愿。

11. 目前正在制订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总统 令,完善国内相应程序。

B. 保护人权的机构和机制(建议 4)

12. 研究了关于在白俄罗斯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问题。其中,研究了《增进和 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原则》条款;其他国家在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和开展活 动方面的立法;白俄罗斯现有保护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机构和机制,以及国家机构 对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合理性和最合理形式以及该机构基本活动的意见 13. 2014 年同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洲对外行动署和欧洲委员会 一起举办了研究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工作经验的研讨会,在会议期间,白俄罗斯提 出了《白俄罗斯国家人权机构方案》。会议最终达成协议,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的领导下吸引国内和国际专家们一起研究评估在白俄罗斯现有国家人权制度下建 立国家人权机构的益处。

C. 完善立法(建议 3、54)

14. 白俄罗斯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权并确保立法与其的一致性 (《宪法》第 8 条第 1 款)。

15.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通过强制性初步监督程序在签署议会通过的法律

以前对其合法性做出判定,并按照后续监督程序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议

会、最高法院、部长会议的建议对宪制法案、白俄罗斯加入的国际条约及其他职

责、国家间教育法案的合法性做出结论。

(4)

16. 在 2011-2013 年期间,对国家立法是否符合白俄罗斯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进 行了分析(建议 3),结果显示,国家立法并未违反国际条约规定,并认定了其进 一步保持一致的可能性。

17. 为此,在普遍定期审议第一个审议周期后通过了以下法律和规范性法案:

• 《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法典》(2011 年 1 月 13 日),旨在对教育领域的 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系统性的法律调节,以便确保应有的教育质量和 可获性,并使教育立法符合该领域国际条约;

• 《白俄罗斯共和国向外劳动移民法》(2010 年 12 月 30 日)保证劳动移民 与白俄罗斯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同劳同酬,在健康和劳动能力受损时 或在生产过程中意外死亡和患职业病时获得补偿;

• 《白俄罗斯共和国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法》(2011 年 5 月 17 日)(《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及法人申诉法》(2011 年 7 月 18 日),责成国家 机构和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在公民提出申诉时恢复其受侵害的权利、

自由和合法利益,并保证对这些措施的执行实行监督;

• 《白俄罗斯共和国辅助生殖技术法》(2012 年 1 月 7 日),规定了为克服 不孕不育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的可能性和程序(《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第十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打击人口贩运法》(2012 年 1 月 7 日),其中规定了对 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和康复措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八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调解法》(2013 年 7 月 12 日),规定在诉讼程序中采 用少年司法技术,发展国内少年司法模式;

•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3 年 11 月 29 日第 6 号关于“完善白俄罗斯共和国 司法制度”的总统令,旨在加强司法制度的独立性,保证司法实践统 一和法院专业化,提高审判质量;

•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3 年 11 月 29 日第 530 号“关于完善法院判决及其 他执行文件执行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总统令,规定了提高执行文件执 行效率的措施,以便全面有效地恢复公民和商业主体受侵害的权利和 合法利益;

•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2014 年 12 月 9 日第 572 号“关于国家援助抚养

子女家庭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规定,国家在生产、收养第三名及以

上子女时提供一次性非现金补助(即,家庭资金);在有两个及以上未成

年子女的年轻家庭建造和购买住房时提供优惠贷款;在家庭抚养未满 3

岁子女期间为 3 至 18 岁子女提供额外的月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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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 5 号“关于加强对机构管理人员 和员工要求”的总统令,旨在提高行政和劳动纪律,确保劳动的应有 条件、产品和服务的应有质量;

•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4 年 12 月 28 日第 6 号“关于打击非法贩毒的紧急 措施”的总统令,旨在打击非法贩毒,在儿童和青少年、社会康复人 员、吸毒者间预防吸毒(《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

18. 此外,还对立法进行了以下补充和修改:

•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 14 岁以上儿童有权参加法院审 理,并有权亲自向法院申请保护自身权利和利益、在任何时候无需家 长、养父母和监护人同意即可接受律师及法院其他代表的援助(《儿童 权利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被逮捕、监禁、终身监禁和被拘留人员就 对其采用的惩罚和各类纪律处分程序提出控诉的提交和审理程序(《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 4 款、第十四条第 1 款);

• 《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在刑法中补充了对近亲和家庭成员 采取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 条,《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中补充了在决定剥夺、恢复父母 权利以及将儿童寄养时必须考虑已满 10 岁儿童的意见(《儿童权利公 约》第三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在劳动关系领域禁止歧视理由的清单添 加了居住年龄和地点,确定了劳动关系歧视理由的公开清单;规定了 当母亲为个人企业家、公证人、律师、创意工作者、从事手工艺活动 的情况下为父亲或其他亲戚、家庭成员提供照顾子女的假期直到其年 满三岁的程序;明确了“家庭佣工”的概念及其工作特点和条件(《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

• 《白俄罗斯刑法典》中添加了“酷刑”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了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达成诉前合作协议的机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七条,《禁止酷刑公约》第一、二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在初步审理和司法审查阶段通 过司法程序对拘留、软禁或保释等惩罚措施提出控诉的规范(《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 4 款);

•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3 年 5 月 31 日“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无人照顾和犯 罪的体制框架”的法律确定了将未成年人寄养在特殊学习教育机构和 特殊医疗教育机构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 《白俄罗斯共和国退休金法》(1992 年 4 月 17 日)规定提高社会退休金

的额度,加强对长期在不利劳动条件下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提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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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并且未领取退休金的公民的退休金增长额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七、九、十一、十三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工会法》(1992 年 4 月 22 日)规定了工会对劳动保 护、遵守劳动立法、执行集体合同实行社会监督领域的职能;明确了 实行此类监督的程序;保证工会代表在未经工会机构事先同意的情况 下行使监督职能时不会受到纪律处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二十二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法》(1993 年 6 月 18 日)规定了提供高技术水平 医疗援助、医疗社会援助、姑息医疗援助等类型援助的机会;明确了 保护居民健康的预防措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 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9 年 1 月 6 日“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内最低生活 费”的法律完善了最低生活费的确定和批准程序,明确了纳入计算的 社会群体(《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团体法》(1994 年 10 月 4 日)和《白俄罗斯共和 国政党法》(1994 年 10 月 5 日)明确了社会团体、政党和联盟的组建程 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0 年 1 月 4 日“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外国公民和 无国籍人士地位”的法律中补充了第 17-1 条“保证不驱逐外国人”,

根据该条规定,不能在违反外国人意愿的情况下将其送返或驱逐到其 生命或自由会因其种族、信仰、国籍、民族、特定社会团体属性或政 治信仰遭受威胁或遭受酷刑风险的外国国家(《禁止酷刑公约》第三 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保护法》(2008 年 6 月 23 日)中补充了旨在保护 妇女健康(包括劳动保护领域)的额外保障,防止妇女的生殖健康因有害 和(或)危险生产因素受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 条,国际劳工组织《第 111 号公约》第一条第 2 款);

• 《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服务法》(2000 年 5 月 22 日)制订了调节国家与 非国有商业组织开展互助在国家社会采购框架内提供社会服务的法律 制度;

•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3 年 6 月 16 日“关于拘留人员关押程序和条件”

的法律明确了根据法院判决送往治疗中心之人的关押地点和程序(《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

• 《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众媒体法》(2008 年 7 月 17 日)调整了出版和电子

媒体的地位,以巩固信息空间,确保客观信息的宣传及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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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4 年提交议会审理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 法》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法律草案中规定了婴儿在出生时获得白俄罗斯共和国国 籍的机会:如果儿童出生当天其父母(单亲父母)是临时在白俄罗斯居住的无国籍 人士,并且婴儿在白俄罗斯境内出生(《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第 2 款)。

20. 此外还对有关打击腐败、保护消费者权利、防止极端主义的法律进行了补 充和修改。

D. 同联合国人权机构的互动(建议 9-14、16-19)

21. 白俄罗斯履行其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2011-2014 年期间,儿童 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了白俄罗斯国家定期报告。白俄罗斯计划保证 在 2015-2016 年期间向人权委员会提交国家报告。因此,白俄罗斯交清了拖欠的 联合国条约机构的报告。

22. 此外,白俄罗斯还于 2011 年编写了反映白俄罗斯人权领域整体情况的共同 核心文件。

23. 白俄罗斯根据收到的通知同人权委员会特别专题程序开展建设性互助。

2014 年,在扩大了邀请名单后,白俄罗斯再次确定了 2009 年通过人权委员会特 别专题程序发出的邀请。2010 年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出的访问白俄罗 斯的邀请函仍然有效。

24. 2014 年 9 月,为了参加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 划署、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一起举行的以种族歧视为主题的研讨会,

白俄罗斯拜访了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

25. 政府仔细研究了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建议和专题程序建议。其中,人口贩运 问题特别报告员在 2009 年访问白俄罗斯后提出的建议为颁布《白俄罗斯共和国 打击人口贩运法》(2012 年 1 月 7 日)奠定了基础。

26. 加强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2011-2014 年期间共同开展 了一系列活动:四场国家人权高级事务专员咨询会;执行人权高级事务专员建议 和编写联合国条约机构报告的经验研究研讨会;以防止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 关不容忍行为为主题的研讨会;五门在遵守人权和性别平等的前提下提高防止人 口贩运领域业务水平的五门课程;以建立和管理国家人权机构为主题的研讨会;

以在虚拟空间消除仇恨、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为主题的研讨会。

27. 白俄罗斯代表还积极参加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办的以担任

人权高级事务专员和执行国际人权机构建议为主题的地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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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同民间团体的互动(建议 6、40、4)

28. 在制订和通过规范性法令、实施国家政策、战略和方案以及制订和实施来 自联合国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国际技术援助项目框架内同民间团体保持互动。

29. 在制订法规的过程中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互动:

• 吸引相关组织代表加入法案编写工作组(例如,在编写社会服务法案的 工作组成员中吸引了白俄罗斯残疾人协会、“行动”、白俄罗斯残疾 儿童和残疾青少年援助协会代表);

• 广泛开展国家咨询会(例如,在制订白俄罗斯侨民法案时在“故土”组 织以及在国外的白俄罗斯流亡人群组织的参与下召开了圆桌会议;在 互联网上公布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法典》草案、保护居民健康免 受烟草消费影响和周围烟雾影响的法律草案供公众讨论)。

30. 在实施国家政策、战略和方案框架内,社会团体参与了大众媒体的宣传活 动,积极宣传了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的活动,此外还研究了为残疾人、智力 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士创建工作岗位以及巩固和扩大体育基础设施的机制。在政府 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规范性法令中也体现了同社会团体合作执行社会经济任 务的若干问题和方向。

31. 此外,根据新版《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服务法》(2000 年 5 月 22 日),民间 社会组织获得了通过预算资金参与落实重要社会项目的机会。2014 年,在明斯 克市举办了第二届国家社会论坛,讨论了在解决迫切性社会任务时加强国家机构 与社会组织合作的问题。

32. 为了保障在有利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法律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在 通过关于经济和其他活动规划的决定时表达自己意见并对其做出影响,并且可以 就环境保护问题在免受国籍、民族或居住地歧视的情况下诉诸法院。

33. 为了保证公众能获得环保领域信息和参加该领域决议通过程序,2012 年在 格罗德诺设立了地区奥胡斯中心。

34. 在白俄罗斯赫尔辛基委员会、“行动”、“拉斯特拉达”、“积极行 动”、“发展”等非政府组织的直接参与下制订了《2016-2020 年联合国对白俄 罗斯发展援助框架》,其中规定以“包容、高效、负责的国家管理”为优先方 向,实施旨在加强国家、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合作的措施。

三. 在实践中增进和保护人权

A. 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建议 53)

35. 在人类发展指数排名方面,白俄罗斯在 187 个国家中排名第 53 位并且属于

高人类发展水平国家组别,超越了独联体的所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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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根据联合国机构间专家组对全球所做出的努力和各国执行千年发展目标进 程的评估,白俄罗斯已提前实现了目标 1(消除极端贫困和饥饿)、目标 2(普及小 学教育)、目标 3(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目标 4(降低儿童死亡率)、目 标 5(改善孕产妇健康)。这些得益于以高水平预算拨款社会补助为特点的社会导 向性政策。

37. 白俄罗斯继续积极开展工作实现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的 发展目标;确保有利环境;为发展开展全球合作。

B. 为发展吸引国际技术援助(建议 55)

38. 2012 年通过了《2012-2016 年国际技术合作国家方案》,包含了 115 个项目 提议,共计 41,150 万美元,其中 68 个项目涉及人权问题并由国家机构同非政府 组织一起实施。已确定的国际技术合作优先方向包括:发展个人潜力、主动性和 创业精神;实行有效国家管理;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地区发展。

39. 2013 年,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通过了新的《2013-2017 年白俄罗斯合作战 略》,确定了以下国际技术援助方向:通过结构改革援助来提高经济竞争力,包 括减少国家影响、国企部门转型、促进私人和金融部分发展和融入世界经济;完 善国家基础设施,提高农业和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扩大全球公共产品的可获 性;通过提高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质量来提高人类发展质量。

40. 此外,在 2011-2014 年期间,经济部还登记了 270 多项在联合国发展援助框 架以及地区合作框架内实施的国际技术援助项目(2011 年为 57 项,2012 年为 62 项,2013 年为 96 项,2014 年为 58 项)。大部分项目都涉及了人权问题并同非政 府组织一起实施。

C. 家庭获得社会和国家保护的权利(建议 34、36)

41. 在实施《2011-2015 年白俄罗斯国家人口安全计划》框架内确保国家对有子 女家庭的援助,此类援助包括劳动保障、纳税优惠、与生育、抚养和教育子女有 关的资金补助(生育子女补助金;照顾未满 3 岁子女的补助金以及照顾 3 岁以上 子女特殊种类家庭的补助金;照顾未满 18 岁残疾儿童的补助金;未满 18 岁感染 艾滋病毒儿童的补助金)。

42.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2 年 1 月 6 日第 13 号“关于在建造(改造)或购买住 房时为居民提供国家援助的若干问题”的总统令扩大了对多子女家庭在偿还优惠 贷款时的金融援助额度(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贷款援助额度提高至 75%;有 四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提高至 100%)。

43.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2 年 12 月 29 日“关于抚养子女家庭的国家补助金”的

法律规定将照顾未满 3 岁子女的补助金额度与国内月平均工资水平(35-45%)相挂

钩,以便加强对照顾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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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通过发放免费食物的形式向照顾低龄子女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国家定向性社 会援助。

45. 当家庭同时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时,为两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食物,不论 家庭总收入如何。此类家庭还有权在子女年满 3 岁以前免费获得保姆服务。抚养 残疾儿童的家庭则有权免费获得保姆服务直到孩子年满 4 岁。

46. 为了促进父母将抚养孩子同工作相结合的权利,设立了一系列劳动保障:

• 多子女家庭或照顾残疾子女的母亲或父亲在每周可享受一次额外带薪 (平均工资)休假;

• 照顾子女的父母或其他在职亲属可在孩子年满 3 岁以前享受照顾子女 的假期,同时保留其工作职位并发放国家月补助金;

• 在照顾未满 3 岁子女的假期结束前后依据合同工作和入职的母亲,国 家保证为其延长合同期限或签署新的合同,有效期到子女年满 5 岁。

47. 自 2015 年起开始推行针对有子女家庭的新援助措施,包括:家庭资金(生 育、收养第三名及以上子女),在抚养未满 3 岁子女时为 3 至 18 岁子女发放的月 补助金。有两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年轻家庭将在建造或购买住房时有权享受贷 款优惠。

D. 社会保障权,适足生活水平权(建议 44、47-49)

48. 为了加强国家对居民的援助和推行综合性措施,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通过 了白俄罗斯共和国第 41 号“关于国家定向性社会援助”的总统令,其中规定公 民、在白俄罗斯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都有权按月和(或)一次性 获得用来购买食物、药物、衣服、鞋、学习用品和支付住房和社区服务的社会补 助金;补偿尿布费用的社会补助金;购买社会康复技术设备的社会补助金;为两 岁以下儿童提供食物。

49. 在 80 家敬老院和残疾人院居住的人士可以获得丰富多样的食物、衣服、鞋 和生活服务。房间内布置成舒适的家庭氛围。提供昼夜护理和必要的医疗援助,

举办理疗和运动治疗班,设置了口腔室。

50. 从 2013 年起在国内所有地区批准并实行新的社会服务。建立了帮助残疾人 适应独自生活的护理住宿处。在心理残疾儿童收养所提供社会休憩服务,能让家 长(家庭成员)临时(几天至四周,每年不超过 28 天)休假,恢复体力,解决家庭问 题,子女也能在收养所获得专业照顾。

51. 针对照顾丧失行动能力的老人和需要短暂休憩来解决家庭问题的家庭,可 以提供在敬老院和残疾人院帮助其照顾老人的短期(1 个月内)社会服务。

52. 通过保证居民收入增长和保证其购买能力来实现在职居民的适足生活水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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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员工劳动报酬领域的基本国家保障之一是最低工资水平,每年 1 月 1 日根 据国家和地方预算以及雇主的经济能力、员工对物质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就业水 平和劳动生产力、消费价格增长预测值、国内月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雇主应将 最低工资水平作为员工的劳动报酬最低限额。此外,根据法律,一年期内的最低 工资额度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索引。对于工资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员工,雇 主应补付到应有额度。

54. 预算领域员工工资的国家保障制度是以工资率为基础。国内某些专业群体 员工的工资水平由统一税率制度中的工资率决定。提高工资率将使预算领域员工 的工资提高,确保低收入员工的工资水平不会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并维持 预算领域员工月工资与同水平国内月平均工资之间的比例。工资率水平还影响着 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年轻专家申请学位的补贴。

55. 在实体经济领域,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1 年 5 月 10 日第 181 号“关于 完善国家工资调控的若干措施”的总统令授予商业机构采用任意工资制度的权 利,包括不采用统一税率制度。雇主可独自确定员工的工资制度和额度,以便加 强其在提高劳动生产力方面的物质利益,最大程度地考虑所从事工作的复杂性、

资质水平、效率、工作质量和条件。

56. 为了向商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并采用不同工资制度,在 2012-2013 年期间通 过了一系列行业间方法建议,包括关于在劳动复杂性和分级评估的基础上建立薪 酬制度的建议。

57. 在预算领域工资计划性改革框架内规定:将结合行业特点决定奖金额度和 条件的职能移交给国家机关和预算机构负责人;通过分阶段取消统一税率制度下 的员工工资率修正系数来改变预算机构员工工资等级的确定方式,确保过渡到工 资类别范围来评估此类员工的工作效率。

58. 老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群通过退休保障制度及其他社会保障方案来落实适足 生活水平权。

59. 白俄罗斯正在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机制:逐渐加大对员工潜力开发、环保问 题和社会方案的关注。例如,在遵守法律规定的社会标准的同时,企业还应向在 职和退休员工提供额外社会优惠和特权,例如体育运动券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休 闲券,为在企业工作工龄超过 10 年的人士提供物质援助,补偿部分药品开支。

60. 国家退休保障权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退休保障法》(1992 年 4 月 17 日)予以 调节。退休保障领域的主要任务是维持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法律规定根据国内 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和最低生活水平的变化对退休金进行定期调整。

61. 为了保护居民在危机环境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2011 年对退休立法进行了

修改以保护最弱势群体:提高了对最低劳动退休金的补款,提高了残疾儿童、残

疾人、无父母照料儿童的社会补助金额度。2011 年还对退休金进行了三次重新

计算(其中两次为非例行),两次从退休资金中为无工作退休人员提供了一次性物

质援助。2012 年为保持购买力每季度都提高了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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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13-2014 年期间,根据员工平均工资增幅提高了劳动退休金额度(2013 年 提高了两次,2014 年提高了三次)。每季度还对最低劳动和社会退休金进行重新 计算,根据人均最低生活费预算的增长来对退休金进行增加、提高和补足。

63. 2012 年还专门额外提高了 75 岁以上无工作退休者的退休金。

64. 尽管白俄罗斯劳动能力居民的工作量日益增加,国内退休年龄仍保持为女 性 55 岁,男性 60 岁。正在采取措施鼓励公民延长工作期限并自愿延迟退休。为 此提高了不领取退休金的工作奖金(有权退休时),并将发放社会退休金的年龄(不 具备发放劳动退休金所需工龄的公民)分别提高至女性 60 岁、男性 65 岁。

E. 劳动权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建议 48)

65.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就业法》(2006 年 6 月 15 日),促进居民就业领 域的国家政策旨在保障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

宗教或政治信仰、是否参与工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财产或工作情况、年龄、居住 地、生理或心理缺陷如何,前提是不会妨碍其履行相应劳动职责、其他与专业素 质无关以及不会制约员工劳动职能特点或地位的情况,行使劳动权,即根据才 能、能力、培训并结合社会需求自由选择职业、就业和工作类型的权利,以及健 康和安全工作条件的权利。

66. 国家在促进特别需要社会保障并且不能在平等条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居民 就业领域提供了额外保障,包括孤儿、无父母照料儿童、属于孤儿和无父母照料 儿童的人士;多子女家庭和不完整家庭的父母,以及抚养残疾儿童的父母;残疾 人;出狱人士;未满 21 岁的第一次求职者;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士。

67. 根据制订的《白俄罗斯共和国促进居民就业国家方案》每年采取措施来保 证促进就业:促进自我就业;按照劳动市场对职业的需求组织培训;迁移到新的 工作地和居住地;参与有偿社会工作;在“青年实践”框架内安排临时就业;帮 助残疾人适应劳动活动;发展就业信息宣传制度,包括在“全国空缺职位数据 库”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公布信息。

68. 在揭露和打击违反劳动和劳动保护领域立法问题上,国家同工会和雇主联 合会积极开展互助。旨在对员工劳动权利实行额外保护的措施规定了工会对雇主 行为合法性实行社会监督的机制。

69. 雇主只有在提前通报相应工会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在解 除规定的集体合同和协议时只能经相应工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70. 2014 年,国际劳工组织代表团访问了白俄罗斯。根据同国家管理机构、工

会和雇主联合会的协商结果,代表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国内社会对话的建议:针

对社会伙伴关系三方机构的活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在工会多元化的条件下开展

集体谈判;完善劳动争端处理机制。

(13)

F. 达到身体和心理健康最高水平的权利,包括保证良好环境(建议 8、

45、46)

71.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评估,白俄罗斯的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综合指标在全 球位居第 4 位。

72. 白俄罗斯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是该地区最低的国家之一,与经济发达国家 水平持平:根据 2013 年统计结果,婴儿死亡率为每千名新生儿中 3.5 例,5 岁以 下儿童死亡率为每千名新生儿中 4.5 例。

73. 孕产妇死亡率水平为每 10 万名新生儿中 1 例,符合经济发达国家水平。根 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银行的联合报告

“1990-2013 年期间孕产妇死亡率趋势”,白俄罗斯成功将孕产妇死亡率水平降 低了 96 个百分点。

74. 在居民获得医疗服务方面,白俄罗斯位居世界第一位。白俄罗斯在获得生 殖保健服务水平方面符合经济发达国家水平,并且在由专业医护人员管理孕产方 面位居世界前 50 名国家之列。

75. 为公民充分实现保健权创造条件― ―这是国家卫生政策的首要目标。白俄罗 斯立法保障在国有保健机构获得免费医疗帮助的权利。

76. 白俄罗斯的所有女性都能获得孕产服务,并采用新的诊断、治疗、预防和 疾病系统防治技术。

77. 卫生机构为打算堕胎的妇女创造条件并对其进行堕胎前的心理辅导。

78. 生殖健康保护活动规定:降低因疾病造成的流产人数;针对生殖健康和家 庭规划等问题对成年居民进行辅导;提供男科病学援助;帮助妇女和其家庭准备 孕产;为减少孕期并发症和围产期疾病开展治疗诊断活动;运用现代化医疗技术 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医疗援助;积极开展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善待儿童的卫生机 构”倡议。

79.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 2013 年 1 月 11 日第 23 号命令规定减少因社会原 因堕胎的清单(从 10 条缩减至 2 条)。此外,医疗援助质量的提高还缩减了 2014 年人工流产的医疗指标清单。

80. 正在实施第四次《2011-2015 年国家艾滋病毒预防计划》,旨在防止艾滋病 毒传播,降低艾滋病死亡率,其中规定了完善治疗诊断和社会心理援助的措施、

防止艾滋病毒感染扩散的措施、确保治疗和照顾可获性的措施,以及对吸毒者的 医疗、心理和社会康复。

81. 在“母亲和孩子”科学实践中心开设了辅助性生殖技术实验室,为降低基

因相异配偶感染艾滋病毒和垂直传播风险对感染艾滋病毒的男性进行精洗。保证

为所有需要替代性母乳喂养的儿童免费提供适合的配方奶粉。

(14)

82. 根据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的方针还实施了两项国际技术援 助方案,旨在抗击耐多药结核病、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 评估,白俄罗斯在降低艾滋病毒/艾滋病扩散速度和抗逆转录病毒疗法覆盖率方 面在独联体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

83. 降低死亡率的主要方向之一是鼓励健康的生活方式、均衡饮食、对自身健 康负责。卫生机构下属的 49 家青少年友好中心负责处理这类问题。

84. 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起开展了旨在防止青少年中出现危机情况、预防社 会排斥和越轨行为的方案。

85. 制订了《2013-2015 年预防儿童伤害战略》。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起根据 世界卫生组织在预防儿童伤害领域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实施了“预防儿童伤害”国 际技术援助方案。该方案旨在建立监督和评估预防儿童伤害的综合制度;实行更 具远瞻性的预防措施,防止伤害事件发生及其影响和并发症。

86. 环保领域的国家政策旨在保证公民享有良好环境、即国内基本稳定的社会 经济发展条件的权利。《白俄罗斯共和国至 2025 年的环保领域战略》中确定了 政策的优先方向。该《战略》的基本条款旨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包括维持良好 的居住环境,采取系统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和景观多样 性,保护和恢复自然资源,提高地区生态稳定性。

87. 由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影响,在保障各类人权方面,国家又有了一 项额外的负担。政府对受放射性污染地区进行了社会经济和生态重建,为没有放 射因素限制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并进一步降低影响受害居民健康状况的风险。

G. 教育权,人权领域教育(建议 50-52)

88. 《宪法》保障了公民免费获得普通中级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权利。为了确保 所有儿童都能获得教育,白俄罗斯开设了 4,000 多家学前教育机构,3,200 多家 普通中等教育机构,240 家专业教育机构。

89. 国家在学前教育框架内照顾、抚养、教育和培养儿童,并为其提供保健和 医疗服务。学前教育机构接收的儿童人数占 1 至 6 岁儿童总数的 74.4%。

90.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2014 年的数据,白俄罗斯是世界上居民的识字率最 高的国家之一,成年人为 99.7%,青少年为 99.8%。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 据,白俄罗斯在每万名居民中获得中专、高等和研究生教育人数方面位居世界第 4 位。

91. 每个人都有权通过竞争获得在国家教育机构免费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未

能通过竞争的中学毕业生有权接受付费教育或参加来年的预算资助教育竞争。保

证为接受预算资助高等教育的毕业生提供首个就业岗位,这将减少青少年失业和

按专业获得工龄。毕业生有权在补偿国家教育开支后拒绝就业。

(15)

92. 在《2011-2015 年公民法制教育行动计划》和《2012-2016 年国家改善儿童 状况和保护儿童权利行动计划》框架内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和青年学生的 持续教育构想》开展人权领域综合性教育措施。此类文件规定为普通中等教育机 构和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开设教育课程(为一至四年级学生开设“权利入门”课 程,为五至十一年级学生开设“法律知识基础”课程)。在教育的各个阶段儿童 和青少年都要学习有关儿童权利、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

93. 为了保证儿童权利信息的可获性和直观性,在教学过程中积极使用了“儿 童权利网站(www.mir.pravo.by)”。

94. 为了加强公众的人权意识,在各行业专家职业培训计划中添加了专题培训 课程。

95. 例如,在法官、检察官、法院和司法机构再培训和高级培训学员中开设了

“人员”课程,对少年司法领域专家进行培训。

96. 在区域间培训中心通过打击人口贩运、贩毒、非法传播儿童色情制品和恋 童癖、以及打击非法移民领域的课程对人权及其他管家机构员工进行培训,其中 还增添了人权和性别平等专题教育模块。

97. 为人权机构、检察院员工、法官、其他国家机构和组织代表、记者举办了 一系列人权专题教育研讨会,包括鉴定难民、监督刑事案件判决合法性、抑制极 端主义活动、打击网络儿童色情制品、剥削性劳动力贩运、种族歧视和宗教不容 忍等主题。

98. 白俄罗斯专家们还通过参加国际研讨会来提高自己的人权教育水平,会议 主题包括立法过程透明度,保证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保护妇 女、儿童、难民和残疾人权利。

99. 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也促使大众传媒、国际和非政府组织加入到这项工 作中来。大众传媒对国际活动进行了广泛宣传,包括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办事处、联合国其他基金会和机构一起开展的活动。在出版传媒中发表了宣传种 族间文化、宽容、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材料。

100. 人权信息、包括为保护自身权利和利益向国家机构提出起诉的程序可在国 家管理机构网站上查询。

H. 儿童权利(建议 7、32、33、35)

101. 在执行建议 7 的框架内实施了《2012-2016 年国家改善儿童状况和保护儿 童权利行动计划》,规定执行儿童权利委员会对 2011 年执行《儿童权利公约》

及其两份《任择议定书》条款定期报告的审理结果提出的建议。

(16)

102. 根据建议 32, 为保护儿童合法权利和利益(包括违法儿童)制订了《少年司 法构想》方案,其中规定通过建立保护此类儿童的多级机构体系(包括少年法庭) 和完善该体系互助程序从而对未成年人参与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节。

103. 目前正通过法官专业化来处理未成年人审判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法 官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占小部分比重,这能全面确保严格对待涉及未成年人犯 罪的每起案件(2013 年未成年犯人所占比重为 2.5%)。

104.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积极采用缓刑制度。此类措施包括缓期执行 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2013 年对 62.8%的未成年犯 人采取了这类措施(2012 年为 56.3%)。为提高诉讼程序的教育意义,法官做出决 定消除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并对每八起刑事案件中的其中一起采取 消除措施。

105. 为了确保在对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实践统一性和合法性,白俄罗 斯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会通过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收养的民事案件、儿 童抚养争议、剥夺和恢复父母权利的决定。

106. 侵犯未成年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案件交由具备年龄心理学、精神病学和教 育学领域知识的更有经验的法官审理。

107. 为了研究少年司法的国际经验,白俄罗斯代表于 2013 年参加了联合国儿 童基金会举办的关于欧洲和中亚国家儿童审判问题的国际会议。

108. 重点关注儿童家庭幸福感的问题并减少无父母照料儿童的人数(建议 33、

35)。该领域的主要工作方向是确保儿童在家庭中的幸福感;鼓励收养、保护和 关怀每名失去家庭的儿童,降低被遗弃儿童的人数。

109. 国家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都规定了对在预防工作中无法在亲生家庭中生活的 儿童优先进行家庭安置。

110. 恢复儿童和父母之间关系和家庭状况正常化的措施极大地降低了儿童遭遇 不利情况的风险。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人数及其子女人数正在不断减少。

111. 根据国内通过的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 年 11 月 24 日第 18 号“关于对困难 家庭儿童的国家保障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建立了预防工作制度,能逐步降低 社会孤儿水平。预防社会孤儿的针对性工作成果包括:将 2009-2013 年期间新发 现的孤儿人数缩减了 30%;将 2002-2013 年期间抛弃子女的父母人数减少到原来 的五分之一以下;将 2009-2013 年期间被剥夺父母权利的父母人数缩减了 61%,

将从父母身边带走的儿童人数缩减了 62%;为加强抚养子女的家庭责任提高了恢 复父母权利的频率(自 2006 年起经法院判决将 2,044 名儿童送回到父母身边,为 27 家孤儿院定额)。

112. 多种形式的家庭安置工作极大地扩大了儿童行使在家庭氛围中生活权利的

机会。

(17)

113. 为了加强孤儿、无父母照料儿童的社会适应性并使其成功融入社会,制订 了《孤儿、无父母照料儿童以及属于孤儿、无父母照料儿童之人的在线陪护条 例》

I. 妇女权利(建议 5、20、34、36、42、43)

114. 国家在就业领域的立法保持中立性,不包含任何涉嫌歧视妇女的条款。

115. 2012 年制订了《白俄罗斯共和国保障性别平等构想》,确定了国家对妇女 领域政策的基本方向,旨在让妇女全面、平等地参与国内经济、社会和文化生 活。

116. 正在实施第四个《2011-2015 年保障两性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旨在确 保男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条件。在计划实施框架内举办了以宣传女性 管理人员和女性政治家形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会议和圆桌会议。

117. 在性别政策执行过程中进行了性别统计。每三年出版一份《白俄罗斯共和 国的女性和男性》汇编,其中公布了有关男女各自人数、预期寿命、移民流、患 病率、中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学习情况、经济领域男女就业情况的信息及其他数 据。

118. 为了完善性别统计工作,2014 年同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一 起开始实施“加强国家在制作、分析和传播居民性别信息方面的统计制度能力”

国际技术援助方案,将在该方案框架内完善性别指标统计制度。

119. 白俄罗斯妇女积极参与国内社会和政治生活。其中,妇女在议会总人数中 占 31%,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中占 68.5%,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占 28.5%(公司主管/副职、分支机构主管/副职),在社会团体总人数中占 56.7%,在 高等教育机构教职人员总人数中占 54%,在博士和副博士总人数中占 34%。

120. 劳动领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严格禁止劳动关系领域的歧视,包括禁止限制 工作权利或获得任何性别优势。

121. 在立法层面和实践中保证男女同工同酬。但与此同时,国内男女平均工资 仍存在差距(妇女工资为男性工资的 74%)。为了调整此类情况,正逐步提高妇女 占主导地位领域的职业的工资(教育、卫生、社会服务)。

122. 为了执行建议 43, 在每年的《国家促进居民就业计划》中规定了一系列措 施,旨在帮助有年幼子女的妇女就业。正在采取的保证妇女就业的专项措施包 括:举办优先采用女性劳动力的空缺职位招聘会;针对需求最高的专业对失业妇 女进行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为安排妇女就业的雇主提供预算贷款。促进自主就业 和创业是主要方向。

123. 采取积极的就业措施能稳定劳动力市场局势。妇女在失业人口总数中的所

占比重为:2013 年 1 月 1 日――48.2%,2015 年 1 月 1 日――37.6%。

(18)

124. 为了保护妇女,为家庭提供帮助(建议 34、36),妇女在实现职业抱负方面 拥有一系列保障。

125. 《白俄罗斯劳动法典》规定,禁止无故拒绝同怀孕或有 3 岁以下子女的妇 女或是有未满 14 岁子女(未满 18 岁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签署劳动合同。雇主必 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妇女拒绝签署合同的原因。

126. 可就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起诉。在 2011-2014 年期间,法 官审理了 1 起无故拒绝签署合同的案件和 4 起因妇女怀孕或有未成年子女而提前 解除合同的案件:其中 3 起因无理由根据而判定无效,1 起因拒绝起诉终止,1 起因签署和解协议终止。

127. 此外,还存在某些限制妇女从事的工作。例如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 保护法》(2008 年 6 月 23 日),禁止招收妇女从事繁重工作、有害和(或)危险工 作、地下工作、重体力工作。某些工作在妇女的同意下也不得从事(例如禁止怀 孕妇女加班工作)。某些工作只有在妇女的书面同意下才能从事(例如有未满 3 岁 子女的妇女可以在其书面同意下从事工作)。

J. 打击家庭暴力(建议 24)

128. 采取具体措施依法调节防止家庭暴力和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问题。

129. 除了依规定的刑事责任,2013 年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进行 了补充,增加了对近亲或家庭成员实施的未造成身体损伤的殴打行为、蓄意造成 身心疼痛或痛苦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30.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14 年 1 月 4 日“关于预防犯罪活动的基础”的法律中 增加了“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概念,规定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具体 措施,所谓保护令是指禁止寻找、跟随、探望和接触家庭暴力受害者,并通过有 关防止家庭暴力、提高专家资质问题的信息宣传工作奠定了预防犯罪的基础。

131. 国内各个地区都设有居民社会服务中心(共计 146 个)和 2 个市家庭和儿童 社会服务中心,下设 135 个社会适应和康复处。极大地扩大了“危机中心”体 系。目前共开设了 100 家“危机中心”(截止 2011 年 1 月 1 日有 31 家),其中在 明斯克市、维捷布斯克州和莫吉廖夫州的每个地区都开设了“危机中心”。这些 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免费提供心理、法律、紧急医疗援助和临时庇护服务 (2012-2013 年期间共有 106 名家庭暴力受害者接受了临时庇护服务,2014 年前 9 个月共有 97 人接受了服务)。在必要时还会向受害者免费提供食物。此外,自 2013 年起取消了在“危机中心”长期逗留的限制(之前最长为 10 天),简化了安 置程序。

132. 为了协助国家在防止暴力侵害妇女领域的工作,在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

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自 2012 年起开始实施两项以提高家庭暴力领域(包括在性

别平等环境下)国家能力为主题的国际技术援助方案。

(19)

133. 正在开展的工作能逐步降低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性:96%的妇女和 95%

的男性认为家庭暴力是不能容许的(根据 2012 年儿童和妇女状况调查结果)。

134. 国内正在执行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 年 11 月 24 日第 18 号“关于对处境不 利家庭儿童实行国家保障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其中规定了查明在家中遭受残 忍待遇(身体、心理和性暴力)的受害儿童并对其进行康复工作的部间工作。

135. 启动“无暴力家庭”宣传活动,并在该活动框架内于 2012 年实现了“无 暴力厨房”阶段,于 2014 年实现了“无暴力儿童室”阶段。白俄罗斯还参与了 联合国“16 天无暴力”全球运动。

136. 为了提供紧急社会心理援助,开设了 24 小时热线电话,接收有关家庭处 境不利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情况。

K. 打击人口贩运(建议 25-27)

137. 白俄罗斯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领域的所有国际公约、《欧洲委员 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并参与制订独联体“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关于为人 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示范法。

138. 有关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立法中调节了以下领域的问题:国外就业和学 习,国际收养,旅游、结婚和模特代理处活动。法律巩固了“人口贩运受害者”

的概念,确定了受害者保护和康复措施。

139. 现有 6 项对人口贩运及相关行为的定罪。在特定分类中引入了色情犯罪,

包括儿童色情。

140. 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免费提供的社会保护和康复服务包括:提供临时庇护所 (在国内现有 100 家“危机中心”);司法援助,包括律师协会提供的免费司法援 助;医疗援助;心理援助;为未成年人口贩运受害者找到家庭或将其托付给其他 家庭抚养,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交由儿童之家抚养;帮助就业。

141. 在国际舞台上,白俄罗斯是联合国大会于 2010 年通过的《联合国打击人 口贩运全球行动计划》的倡导者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改进工作协调,打击贩运 人口”的决议的起草者。根据《全球行动计划》建立了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 是妇女和儿童的专项基金会,以便直接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白俄罗斯是 该资金会的捐款者之一。

142. 为了改进联合国在人口贩运领域的国际合作协调,在白俄罗斯的倡议下在 纽约、维也纳和日内瓦广场建立了联合打击贩运人口之友小组。在机构间打击人 口贩运协调小组工作框架内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各基金会、联合 国专门机构开展合作。

143. 2013 年,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打击人口贩运:新的挑战与

威胁”国际技术援助方案框架内(建议 25)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帮助下在区域间

(20)

培训中心为联合打击贩运人口之友小组成员国的人权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代表举 办了研讨会(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费多托夫也 参与了此会),并开展了 6 次教育活动,期间宣传了有关遵守人权和性别平等的 迫切问题。

L. 民族和宗教间关系(建议 21、22、37、38)

144. 信仰间关系领域的国家政策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信仰和宗教组织自由 法》(1992 年 12 月 17 日),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不受歧视,不论宗教态度 如何,并且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少数民族 法》(1992 年 11 月 11 日),保障保留民族属性的权利,禁止强迫决定、指定、证 明或拒绝民族属性,直接或间接歧视少数民族,任何违背少数民族意愿的同化企 图。在官方文件中没有注明对待宗教的态度和民族属性。

145. 为了有效行使法律,推行了《2011-2015 年“白俄罗斯文化”国家方案》

和《2011-2015 年宗教领域、民族关系及海外同胞合作的国家发展计划》,以便 促进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的文化活动和积极性,保留其文化传统和民族统一。

146. 截止 2014 年初,在白俄罗斯共登记了 3,448 家代表 25 种宗教的宗教组 织,其中包括 3,280 家宗教团体和 168 家综合性宗教组织。现有近 180 家代表 28 种民族文化统一的社会组织和分支机构。

147. 白俄罗斯没有发生过基于民族、种族、文化、语言、宗教原因的任何冲 突,这是因为民族间和平互助的历史传统、在国内生活的种族群体间的紧密联系 以及有针对性的一贯政策。

148. 故意破坏犹太人目的的个别行为被认定为流氓行为,不会煽动民族不容忍 性,并将依法处罚。

149. 白俄罗斯的大众传媒非常关注宽容性主题,通过宣传国内各种少数民族文 化活动、播放宣传民族和宗教间关系问题的专题节目来鼓励多种文化和民族多样 性。用波兰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中文等七种语言在“白俄罗斯”广播电 台进行实时直播。“格罗德诺”广播电视公司用波兰语进行无线电和电视广播。

150. 每年都会为记者、学术界人士开设以民族和宗教间关系为主题的课程、专 题新闻发布会、国际论坛。

151. 少数民族组织出版了自己的出版物,例如波兰、犹太、亚美尼亚、立陶 宛、乌克兰少数民族出版物。在少数民族组织领导人的参与下系统举行新闻发布 会。

152. 白俄罗斯每年还会庆祝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对话和发展日(5 月 21 日)、国

际宽容日(11 月 16 日)、世界罗姆人节(4 月 8 日)。

(21)

153. 在格罗德诺每两年会举办一次白俄罗斯国家民族文化节,还会在明斯克举 办儿童民族文化节。

154. 2012 年,在节日期间举行了《多民族白俄罗斯》、《谁在白俄罗斯生活》

图书介绍会和《白俄罗斯多民族调色板》多媒体光盘介绍会(包含纪录片、图 片、音频、多媒体演示,法律汇编和信息资料),会上介绍了白俄罗斯的民族文 化团体、传统、民族节日和民族美食。

155. 2014 年在明斯克市举行了第四届东正教天主教论坛。每年还会举办“全能 的上帝”国际基督教音乐节,“圣母颂”基督教电影和电视节目节,“白俄罗斯 东正教:过去与现在”记者创意竞赛。

156. 白俄罗斯于 2012 年参加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办的“少数 民族有效参与执法制度”区域会议。

157. 2014 年,在欧洲少数民族问题中心的支持和参与下在明斯克市举行了“东 部伙伴关系――区域少数民族问题体系”培训研讨会。

M. 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建议 23、58)

158. 白俄罗斯拥护逐步减少死刑的全球态势。值得注意的是,与国际法规定相 比,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 5 款,白俄罗斯立法对这类 惩罚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死刑不适用于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妇女以及判决 时年满六十五岁的男性。

159.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死刑具有例外特殊性质和暂时型。在死刑 废除以前,法院可针对与情节严重的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罪行将死刑作为特 殊处罚。

160. 所有被处于死刑的犯人都有权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提交赦免申请。在赦 免情况下死刑可由终身监禁替代。

161. 死刑执行程序依据该领域国际标准。

162. 根据《刑事执行法典》,在发现被处于死刑的法人存在精神障碍(疾病)症 状使其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并经医学委员会鉴定证实的情况下,可判决不对 其执行死刑。

163. 统计数据表明了白俄罗斯在执行死刑方面的特殊性。2011-2014 年期间,

只对 6 人做出死刑判决。

164. 2015 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达成诉前合作协议

的制度。对于签署诉前合作协议之人不会处以死刑,而被处以终身监禁,包括罪

行特别严重、按规定应被处于死刑之人。这项制度对进一步减少做出死刑判决的

数量。

(22)

165. 在 2012 年议会选举之后恢复了将死刑作为处罚手段的问题研究小组的工 作。小组成员定期参与以死刑为主题的社会政治活动。其中,2013 年同欧洲委 员会一起举行了“宗教与死刑”圆桌会议,在欧洲委员会和国际刑法改革协会莫 斯科办事处的帮助下举办了“公众眼中的罪与罚”圆桌会议。

166. 白俄罗斯设立了揭露和应对残忍、不人道对待被关押者和被拘留者的明确 机制。现行诉讼法规确保监管单位及其他机构能够通过前期调查和服务检查,在 有理由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及时、客观且全面地审理此类申诉。

167. 为了确保合法性和保护被关押者的权利,审讯机构或侦查员应在 24 小时 内将拘留情况通报至检察长。在审理被关押着拘留合理性是,检察长应研究包含 采取此类预防措施的理由的所有材料,并在某些情况下亲自审讯嫌疑人或被告。

168. 此外,检察长还应当每季度检查公民被拘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在临时 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和程序。

169. 被拘留者和犯人有权按照司法程序就关押、拘留、软禁或强制性送至精神 病院、刑事审判机构的行为和决定以及法院判决或其他结论性决定提出申诉。

170. 此类申诉应由审前拘留地的行政当局及时送交法院(被拘留者为一天,被监 禁者为三天)。就申诉做出的法院决定可在 24 小时内提出上诉。

171. 犯人有权向惩教机构行政当局、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下属国家和地方 社会监督委员会、社会团体提出申诉。

172.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 4 款,扩大了对选择拘 留、软禁惩罚措施时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合性的司法检查范围。

173. 2011 年法院共接收了 675 份关于更改惩罚措施的申诉,2012 年和 2013 年 分别接收了 485 份和 582 份。每年有 5%的惩罚措施更改申诉得到了满足。

N. 人道待遇权和免受酷刑权(建议 15、29、30、57)

174. 《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禁止未经同意进行医疗或其他实验。

175. 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意在造成身体痛苦或贬低人格,法律禁止通过威胁、勒 索或酷刑强迫犯罪嫌疑人、被起诉人、受害人或证人作证。

176.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监禁、绑架并造成人员失踪、酷刑或 残忍行为都属于特别严重罪行。

177. 酷刑威胁是外国人被驱逐的理由之一,包括因种族、信仰、国籍、民族、

特定社会群体属性或政治信仰遭受生命或自由威胁。

178. 在刑事立法中引入了“酷刑”概念,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第 1 条包

含的概念(建议 57)。

(23)

179. 作为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民间社会代表对在监狱服刑之人的公民权利 遵守情况实行监督。2014 年为“创新平台”人权机构提供了访问监狱了解情况 的机会。自 2014 年起,“EkooM”分析中心还与人权机构一起实施了对犯人进 行民意调查的方案,以便查明导致犯人与行政当局发生冲突的潜在原因并研究关 押条件。

180. 仔细审理和研究公民就所遭受的非法行为提出的所有申请和申诉。在查明 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过失人员的责任。2014 年,白俄罗斯国内共和国 内务部下属惩教署登记并审理了 96 起公民提交的关于刑事执行机构和内务部治 疗中心员工违法行为的申诉。检察机构在 2011-2014 年期间审理了 158 起关于对 犯人和被拘留者制裁行为的申诉(2011 年为 67 起,2012 年为 35 起,2013 年为 37 起,2014 年为 19 起)。这些申诉都未能满足。法院在 2012-2014 年期间共审 理了 15 起申诉案件,包括犯人对拘留、监禁、无期徒刑以及被拘留者对惩罚措 施提出的申诉,以及行政拘留者对各类纪律处分的申诉。这些申诉都被认定为无 理由依据。

181. 《白俄罗斯共和国拘留程序和条件法》(2003 年 6 月 16 日)规定分开关 押: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和 18 岁以上人士;初次被怀疑或指控的人士和之前 在监狱关押过的人士;嫌疑人、被告和被定罪人;同一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和被 告(建议 29)。

182. 为了改善监狱的关押条件,对拘留场所进行了改造工作。为了遵守建筑修 复、建造和设计的最低标准,2010 年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机构房屋,

设计规范》技术规程。2011-2014 年期间修建了 14 个设施,改造了 21 个设施,

对 7 个设施进行了设计勘查工作。2 家新的临时拘留所投入使用,对 4 家进行了 大修,并且正在修建新的拘留所。开始在科里亚吉奇工业区修建国立犯人综合体 院,并在设计过程中遵循现代化要求和国际标准。

O. 公正审判权(建议 28)

183.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审理程序,以无罪推定、为被告提供合格辩 护、享受保护和司法援助的权利、就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寻求赦免的权利 等原则为基础。

184. 法官的独立性受到以下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任命、暂停和终止程序,不可 侵犯性,案件和问题审理程序,在颁布法院命令时召开秘密会议并禁止披露,藐 视法庭或干涉法庭活动时应承担责任,法官的相应地位,以及为法官活动创造应 有的技术条件。禁止干涉法官的司法审判工作,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185.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人身不可侵犯性。《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

定,任何参加刑事诉讼之人都不得遭受暴力、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根据

该法第 105 条第 5 款,违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不能作为起诉依据。

(24)

上述法规是禁止酷刑的有效手段,并规定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证据才能用于 刑事诉讼。

186. 2011-2013 年期间,共对 878 人做出了无罪判决并即刻生效。在此期间,

国家公诉人以被告未做出社会危害行为、为构成犯罪事实和未证实参与犯罪为由 对涉及 58 人的 53 起刑事案件撤销了起诉。

187. 在 2011 年成立白俄罗斯共和国调查委员会以来,加大了对证据获得性、

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评估要求,从而降低了在初审阶段就被追究责任的无罪之人的 人数。

188. 为了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每年都会举行以协助国家对刑事案件判决 合法性进行起诉和监督为主题的研讨会。2013 年出版了《检察监督实践:协助 国家对刑事案件判决合法性进行起诉和监督》法规和文件汇编,成为了运用刑事 和刑事诉讼法规的综合教材。

P. 自由表达意见权,和平集会权,结社自由权(建议 39)

189. 白俄罗斯的结社自由受到一系列法律保障,这些法律规定了建立、运营和 撤销政党、工会、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程序。

190. 自由查询有关上述组织建立、登记和运营程序的文件,不论组织性质和活 动方向如何对其实行统一登记要求,这些都对民间团体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扩大了民间社会组织活动的主题并提高了活动的有效性。

191. 白俄罗斯为政党间的自由竞争创造了合法条件。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某一 政党理念由于其他政党的规定。当前在国内共有 15 个政党。

192. 社会组织的数量稳步增长,这表明了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和表现机 会。截止 2014 年 1 月 1 日,白俄罗斯共有 2,587 个不同派别的社会组织(2011 年 为 2,325 个),其中有 396 家慈善组织,268 家青少年组织,其中有 28 家儿童组 织,232 家包括人权教育在内的教育组织,113 家少数民族组织,73 家生态组 织,30 家妇女组织等。

193. 类似情况同样发生在工会活动领域。现有 37 家工会,包括 33 家国家工

会,其 90%以上成员为劳动者,和 22,978 家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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