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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 1樓
承辦人:徐新雅
電話:(02)29603456 分機2661 傳真:(02)2960233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中字第10521526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522500562_105D2361375-01.pdf)
主旨:檢送「106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認證及轉 換採計原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5年9月14日新北教中字第1051752463號函公布 修正之「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及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17日北市教中字第10140376300號 函公布修訂之「基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 比序『服務學習』採計規定」辦理。
二、106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採計期程為103學 年度上學期至105學年度上學期(依學年度上下學期起迄 月份計算,上學期為當年度8月1日至隔年度1月31日;下學 期為當年度2月1日至7月31日),連續5學期選3學期,每 學期完成6小時,可得5分,上限15分。
三、有關非應屆畢(結)業學生服務學習時數採計,除上開採計 時間外,亦得選擇國中在學期間前5學期選3學期進行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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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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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_教育局 ■■■■■■■收文:10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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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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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1400_中等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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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入基北區就讀學生(含歸國學生及外派子女),其採計之 服務學習時數,需於106年1月31日前完成認證。
五、跨就學區學生(含歸國學生及外派子女),如因申請變更就 學區需繳交「戶口名簿影本」為證明文件者,應於106年5 月1日前完成設籍基北區,其採計之服務學習時數,需於1 06年1月31日前完成認證。
六、依據前揭服務學習採計規定,各校每學期必須為各年級每 位學生,辦理至少6小時服務學習課程,請各校積極規劃 服務學習課程或活動,提供未達6小時之學生,以維護學生 參加106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之權益。
七、旨揭內容業同步置於本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資訊網(ht tp://12basic.ntpc.edu.tw/)及本局中等教育資源網(
http://se.ntpc.edu.tw/)最新消息。
八、請各校務必公告周知,並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轉知 貴屬公私立國中學校(含高中附設國中部),俾使家長與 學生能即時獲得本案相關資訊。
正本:新北市各公私立國中、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各縣市政府(不含新北市政府) 副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含附件)、106學年度基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
學委員會 2016-11-14
08: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