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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 樓
承辦人:劉姲妏
電話:03-3322101#7353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桃人給字第1060005387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60005387_Attach01.pdf、1060005387_Attach02.pdf、1060005387_
Attach03.pdf)
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經總統於民 國106年8月9日公布,在相關子法未訂頒前,就106年8月1 1日起施行條文之執行細節先予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6年8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64252334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業經總統於 106年8月9日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106 年8月1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107年7月1日;上 開先行施行之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退撫法第7條第4項規定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繳付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
1、適用對象:
(1)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2)106年8月10日(含)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 回職復薪,具有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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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0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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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6/08/2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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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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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者。
2、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1)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甲、應由各機關學校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 其填具選擇書,確定是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意願後,按月將其應繳付費用交由服務機關併入 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乙、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106年8月份留職 停薪期間應全額負擔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併入 次(9)月繳納;106年10月份以後,則應依前開作 業規定隨同現職人員按月彙繳。
(2)106年8月10日(含)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甲、應由服務機關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並請其填具 選擇書,確定是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意願後
,將自106年8月11日起至繳付當月之費用,一次 全額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費 用完成報繳作業;未及於當月10日前完成報繳作 業時,併入次月再行繳納;自上述一次全額繳清 之次月起,即應依前述作業規定隨同現職人員按 月彙繳。
乙、前開選擇,請轉知當事人應依銓敘部106年8月18 日前開函規定期限內申請並繳費。
(3)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報繳作業 流程及相關事宜,將由該會另函通知。
3、前開適用本項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一經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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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即應自106年8月11日 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期 間不得變更,俟回職復薪之日起,再恢復與政府共同 負擔比率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二)退撫法第69條規定部分(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等得開立 退撫給與專戶):
1、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 休金等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 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使公務人員 退撫給與能獲得完整保障。
2、前開專戶建置尚存細節性事項待處理等問題,尚待銓 敘部另案函知,爰在專戶相關規定尚未正式執行之前
,對於有特殊需求者,仍准予開立支票或支領現金方 式辦理。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2017-08-25
15: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