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藥及特殊藥品調整作業 說明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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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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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24242424 條條條條
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3 目,並優先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
無國際藥價者,參考其成本價調整。
依據
• 全民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全民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標準標準標準----第第第35第353535條第條第條第1111項第條第 項第項第2222款第項第 款第款第款第2222目及第目及第目及第目及第3333目目目目:
(二)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十國藥價:
1.每月申報金額≦50萬元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加20%為上限價。
2.每月申報金額>50萬元、 ≦100萬元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加 10%為上限價。
3.每月申報金額>100萬元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為上限價。
(三)參考成本價:
1.進口產品依其進口成本(含運費、保險費、關稅、報關費用、特殊倉儲保 管費),國內製造產品則依其製造成本(不含研發費用)加計下列管銷費 用為上限價:
(1)每月申報金額≦50萬元者,加計50%。
(2)每月申報金額>50萬元、≦100萬元者,加計40%。
(3)每月申報金額>100萬元者,加計30%。
2.領有藥物許可證者,得加計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比率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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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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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藥價資料
Y
N
依國際藥價中位數調整
國際藥價資料同分組品項有
Y
N
依同分組國際藥價中位數最低者調整
成本資料
依成本調整
有成本資料同分組品項
Y
N
依同分組成本 最低者調整
報金額或銷售資料者同分組品項有醫令申
Y 以同藥理分
類(ATC前5 碼相同者) 品項平均調 幅調整
不予調整
其他規格分組有同成分劑型
Y
N
依前一年醫 令數量最高 者規格換算 Y
N
資料採計方式及相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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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申報金額以分組醫令金額計算。•
成本價參考廠商檢送未含管銷、藥害救濟 徵收金比率及營業稅之價格,並依法規規 範之管銷、藥害救濟徵收金及營業稅之計 算方式加計。•
適用劑型別下限價及基本價。5
本次藥價調整後,有不敷成本情形者,廠商可檢 附資料並提出調高藥價建議,後續將依藥物支付 標準規定提擬訂會議報告或討論確認。
調整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