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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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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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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八十五年四月十日本校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八五師大人字第二七四七四一號函發布

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七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四、十五條 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師大人字第O四三八O號函發布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七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五、十六

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師大人字第O八九OO一二二九六號函發布 九十年七月九日第八十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六條

九十年八月十日師大人字第O九OOOO九六二五號函發布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十、十

一、十二及二十一條

教育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師(二)字第O九一O一九三九六 五號函備查

九十四年一月五日第九十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及第十五條 教育部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台中(二)字第O九四OO一三七六O號函

核定

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九十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至第十條、第 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

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師大人字第O九六OO一一一二七號函發布 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九十九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第四條、第

八條、第十條、第二十條

九十七年三月十日師大人字第O九七OOO三八三一號函發布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OO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 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師大人字第O九七OO一二三三二號函發布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O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九條、第十一

條及第十六條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師大人字第O九九OOO一一七九號函發布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O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八條 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師大人字第O九九OO一一九O四號函發布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O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及第十

二條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師大人字第O九九OO二O五八四號函發布 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O六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 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師大人字第一OOOO一三一七三號函發布 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O八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及

第十條

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師大人字第一O一OO一四一三七號函發布 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一一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八條 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師大人字第一O三一O一五四七八號函發布 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一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九條、第十

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師大人字第一O四一O一三六三五號函發布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一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二條、第三

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條之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師大人字第一O四一O三一五八六號函發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一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第十 八條

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師大人字第一O六一O一五O六五號函發布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二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四條、第

(2)

八條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師大人字第一O七一O三五七一四號函發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分下列三級:

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三、系(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學位學程)教評 會)

第三條 各學院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學院教評會設置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報校 教評會備查,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該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設置 要點,經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備查後轉校教評會備查,

並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

第四條 各級教評會依法評審有關專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升等、改聘、停聘、

解聘、不續聘,專任教師之評鑑、長期聘任、資遣原因之認定、自願退休或命令退 休要件依法應予審認者、延長服務及名譽教授、與中研院或他校合聘教師之聘任等 事項;校、院教評會並依法備查有關規章。

前項須經三級教評會審議之事項由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進行初審,院教 評會進行複審,校教評會進行決審;其餘審議事項依各級教評會分工逐級審議。

負責審議之各級教評會均通過,始得成立,任何一級不通過,即予否決。

獲長期聘任教師之停聘或解聘,須先經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及系(所、

學位學程)務會議議決後始得提送院、校教評會議決;未獲長期聘任教師有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者,須經系(所、學位學程)

教評會議審議後,始得提送院、校教評會議決。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

而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院教 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教評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第五條 校教評會掌理各學院教評會送審事項之決審、校長交議之急要事項之審議、系

(所、學位學程)、院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備查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事項之評 審。

第六條 院教評會掌理該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送審事項之複審、院長交議 之急要事項之審議及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備查。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之事項應送校教評會決審;院教評會備查之規章應送校教評 會備查。

第七條 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掌理系(所、學位學程)教師有關本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所列審議事項之初審。

初審通過之事項,應送院教評會複審。

(3)

第八條 校教評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二位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及各學 院推選學術聲望卓著且三年內有論文、專著、作品或展演之教授一人組成,但六個 以上系(所、學位學程)之學院得增加推選委員一人。推選委員由各學院院務會議 自該學院之專任教授推選之。各學院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各學院如有任一性別教授人數不足以推選出委員時或均已受推薦為委員,該性別 委員仍不足其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在此限。

校教評會委員經各學院依前項規定推選後,如有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未達總數三 分之一比例時,二位副校長、教務長及研發長應依其本職所屬學院以外加方式列 入,如仍未補足性別比例時,再依組織規程學院順序輪流推選未達比例之性別委員。

依第十八條規定組成院級教評會之各處、部、室、館、中心及師資培育學院等 單位教師,應比照前述規定,共同推選學術聲望卓著且三年內有論文、專著、作品 或展演之教授一人為校教評會委員。

校教評會由校長指派一位副校長擔任召集人,人事室主任為秘書。召集人出缺 或未能出席時,依序由另一位副校長、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第九條 院教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九人,由院長及各系(所、學位學程)推選具教授資格 且三年內有論文、專著、作品或展演之委員組成,院長為召集人。但所屬系(所、

學位學程)專任教授之人數不足以組織該院教評會時,應延聘校內外相關領域三年 內有論文、專著、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擔任之。

各院教評會之委員總數與產生方式由院教評會設置章程規定之。

推選委員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推選之。

第十條 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 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由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就三年內有論文、專著、

作品或展演之教授或副教授推選產生,但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二。委員中得包括系(所、學位學程)外之校內或校外委員。

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授、副教授之人數不足以組織該系(所、學位學程)

教評會時,應延聘校內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三年內有論文、專著、作品或展 演之教授或在研究機構內具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人員擔任之。

各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之委員總數與產生方式由系(所、學位學程)教 評會設置要點規定之。

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審議升等及評鑑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 升等及評鑑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十條之一 採專業學院模式運作之學院,其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不另設教評會。有 關第四條第一項所列須經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評審或系(所、學位學程)

務會議議決之事項,逕由院教評會評審或院務會議議決。

第十一條 各級教評會之推選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各級教評會委員無法繼續 擔任時,應依各該級教評會委員產生辦法,選出新委員遞補之。

第十二條 各級教評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4)

各級教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各級教評會評審事項涉及出席委員個人之議題及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 親、學位論文指導或相關利害關係者時,當事人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 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以維該級教評會超然客觀立場。

前項迴避委員應就相關案件全程迴避,且不計入各該相關案件應出席委員人 數。

第十三條 各級教評會須有其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十四條 各級教評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 行表決。但關於教師升等著作之評審,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 理由,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認可,得否決著作審查結果外,否則即應尊 重審查人之判斷。由非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 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教評會對第四條所列事項之審查,除升等案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三 條之一規定辦理外,其餘均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決議;但 校教評會審議長期聘任案應採反表決之方式,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表示反 對,該長期聘任案,即不成立。

前項出席委員之人數不包含應行迴避委員之人數。

第十六條 各級教評會對於審議事項,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為負 面之決議,除教師初聘案件外,應敘明實質理由。當事人若有不服,除解聘、停 聘及不續聘決議,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始得提出申訴外,均得向本校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審議事項,如須提經系(所、學位學程)、院、校三級教評會均通過始 得成立者,系(所、學位學程)、院教評會書面通知當事人時,應於文內敘明本 案應俟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始得正式成立。

第十七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如有編制內之研究人員,其相關事項之評審,得併入 該系(所、學位學程)比照教師辦理。

前項研究人員得參與各級教評會委員之推選。

第十八條 本大學各處、部、室、館及中心等單位教師、研究人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 相關評審事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審議程序由各該單位比照本辦法有關 系(所、學位學程)教評會之規定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複審由相關單位 組成院級教評會辦理,其設置章程與評審準則比照學院定之;決審則由校教評會 辦理。

師資培育學院不設系級教評會,有關第四條第一項所列須經系(所、學位學 程)教評會評審或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議決之事項,逕由該院教評會評審 或院務會議議決。

第十九條 本大學教師、研究人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評審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疑義,由校務會議解釋之。

(5)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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