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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私立大學校院行政運作考核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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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私立大學校院行政運作考核項目表

一、行政考核部分

應依規定執行之業務項目

(一) 依大學法及相關招生規定秉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辦理招生;另應依招生簡章執行 招生事務,產生之招生糾紛應依規定妥適處理。

(二) 學則及各項教務章則之修正,應依校內審核程序辦理,並於當學期報部,與法規牴 觸經糾正者,應即配合修正報核。

(三) 學校對於學生有關學籍學則之陳情,應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以維護學生權 益。

(四)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及學校組織規程、校長遴選辦法,辦理校長遴選、聘任、續聘案。

(五) 校內組織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修正組織規程報部。學校若有附屬機構,應依據私立學 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報經本部核准。

(六) 學生依申訴或訴願決定,恢復學生就學權益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復學。

(七) 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校外教學場地應先核准後始得使用,境 外開班計畫表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於三個月前報核等。

(八) 依相關辦法辦理學生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應於註冊時逕行減免,不得先收費再退 費。另應於本部規定時間內,至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系統整合平台確實填報無 誤後,再行辦理核結。

(九) 應提撥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以上經費作為學生獎助學金,並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 收取辦法辦理。

(十) 每學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將學校相關雜費資料及財務報表資料上 網或更新,並應依大專校院財務資訊公開內容架構表規定格式及內容公開學校財務 資訊。

(十一) 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助學金(學雜費補助)、生活助學金、緊急 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助學金部分應於本部規定時限 內,至資格查核系統確實填報及辦理核結。

(十二) 學校應依各類學雜費減免相關辦法規定,確實檢核學生請領減免事項,及依據學生 加退選後之學分數,覈實報支學雜費減免金額。

(十三) 學校應確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規定,依可貸項目讓學生申 辦就學貸款;並確實檢核辦理就學貸款學生已扣除本部助學措施(各類學雜費減免、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等)補助金額,及依據學生加退選後之學分數,

覈實申請就學貸款可貸金額。

(十四) 學校辦理就學貸款,應辦理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於註冊時同意學生暫予緩繳已辦 理貸款之各項費用,經審查不合格者,再行通知補繳各項費用;且應於學期初代為 墊支申貸學生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貸款數額,並 加速就學貸款撥款程序。

(十五) 學校應按月至就學貸款彙報系統填報申貸學生異動情形(例如:休學、退學、轉學、

提前畢業等),並於學期末時,應依規定期限至就學貸款彙報系統辦理申貸學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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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檢核作業。

(十六) 學校所核定就學貸款海外研修費之申請對象,以本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計 畫獲獎學生,或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九條經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者(雙聯 學位),貸款範圍為「海外學雜費」,貸款總額以每生每年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十七) 學校使用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之獎勵、補助款,應依經費使用原則之規定辦 理,相關採購程序,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十八) 課程規劃或修正,應於該實學年度(學期)開始前,完成經相關委員會研議,提教 務會議通過之程序。

(十九) 學校應依本部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臺教高(二)字第 1050072162 號函示檢視 修正教師基本授課時數,必修科目之授課時數不宜採取以修課人數占最低開課人數 之一定比例之方式計算;非必修科目之基本授課時數,如學校審酌開課之各項資源 條件,以修課人數占最低開課人數之一定比例作為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依據,其實 際授課時數不超過教師基本授課時數 1.5 倍。

(二十) 學校原則應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竣「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 案」之補強作業並報部解除列管,如有特殊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檢附相關 理由說明及檢討報告專案報部辦理展延,經本部同意者,補強時程可有條件延後,

但展延以一次為限。

(二十一) 購買土地、不動產處或處分校地,應依程序辦理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並付款。

(二十二) 經本部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糾正,限期整頓改善者,應依有關法令或設立許可 條件辦理。

(二十三) 董事會之運作,應依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及董事會捐助章程等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二十四) 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十一條等規 定及期限辦理。

(二十五) 校地應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二十六) 教師資格審查救濟案,應依救濟單位評議決議辦理,而無影響教師權益之情事。

(二十七) 教師資格於學校初審時,應依規定與程序審查,而無致影響教師權益之情事。

(二十八) 教師資格送本部複審,應依規定時限及程序辦理,而無影響教師權益之情事。

(二十九) 其他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應依期限內報本部者,應於期限內完成。

(三十) 校內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牴觸本部法令或大法官解釋等,經本部糾正而未改善,致 影響教師權益者。

(三十一) 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規,落實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並設立相關組織、

人員及管理制度,並編列所需預算支應相關工作。

(三十二) 學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依學校規定由開課單位擬具教學計畫,依大學法施行細 則及專科學校法所定課程規劃及研議程序辦理,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 施,並應公告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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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學校應定期自行評鑑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並作成評鑑報告,至少保存 五年;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三十四) 學校應成立資安推動組織、訂定資訊安全策略,導入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對二項核 心系統通過第三方稽核認證。

(三十五) 建立配合「國家資通安全緊急應變中心」建立緊急通報應變組織,處理資安問題,

資安事件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通報,並於三十六小時內處理完成。

(三十六) 針對主管、資訊人員、資安人員、一般教職員(分別各需至少三、六、十六、三小 時)規劃基本時數以上之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三十七) 遵循教育體系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規範,建立網路、主機、資料庫、網站等核 心系統對外服務申辦作業,建立安全稽核機制,以保護存取、處理或儲存於核心系 統之資訊,並通過第三方驗證機構稽核認證。

(三十八) 針對行政人員、教職員等人員網際資訊工具(個人電腦、3G 手機、電子書等),建 立使用安全規範;因應處理個人資料,建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規範。

(三十九) 針對網路及校務行政系統(包括行政用個人電腦)建立實體資安防護設施(例如:

防火牆、防毒、IDS、郵件過濾等系統),防火牆應建立安全策略,阻絕外部對內網 路連線通訊埠,依網路服務申辦作業開放連線。

(四十) 學校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妥善管理與分類、貯存及處理學 校毒化物及廢棄物,並依水污染防治法妥善處理實驗室及生活污水;另校內若設有 須進行動物實驗之系所,亦應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 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並落實推動實驗動物之人道管理及使用;前項事項均編 有所需預算支應相關工作。

(四十一)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且該人員應取得環 境教育人員認證。另應規劃及開設與環境教育有關之課程。

(四十二) 學校應落實綠色採購(即採購時優先購買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產品、再生資源 或以其一定比例以上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四十三) 學校應依法核予教職員娩假、陪產假,並應由學校支應教師代課鐘點費。

(四十四) 學校應依法核予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

(四十五) 依法辦理不適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宜,並落實辦理新進及現職人員有無性 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作業。

(四十六) 私立學校應保障教師權益,於教師應聘後,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以單方行 為改易聘約之內容;至教師待遇部分,學校應依教師待遇條例及本部一百零二年十 月二十四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45899B 號令規定辦理,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

並應按月給付,其本(年功)薪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

至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包括學術研究加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 師聘約,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四十七) 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法規,訂定 校內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其中對於專門著作之外審結果應依司法院第四六二號解釋 之意旨,由教評會選任符合送審人學術專業領域之外審委員審議,並應尊重外審結 果,教評會不得以投票或表決等方式據以對研究外審結果予以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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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 依大學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相關法規訂定教師聘任、權利義務、教評會運作 及教師評鑑制度及辦法,並應客觀、公正、公開依法規據以執行,而無致影響教師 權益之情事。

(四十九) 依教師法、大學法第十九條及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規定,訂定校內教師違 反學術倫理(包括非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之處理原則並據以執行,而無致影響教師 權益之情事。

(五十) 依大學法第十三條及學校組織規程之規定程序,選任符合資格之院長、系主任、所 長及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如因故須要代理者,除仍應符合大學法所訂資格外,

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且不得以一年為任期逕予聘任。

(五十一) 建立「校園無菸害」支持環境,實施全面禁菸(於校園設置吸菸位置)或明顯處所 標示禁菸標記,禁止於校園供應菸品。

(五十二) 學校應配合「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辦理校內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研習、主題 活動、教育宣導及服務學習模式方案等執行成效。

(五十三) 學校應落實建立特定人員名冊,執行綿密毒品防制通報網絡成果及協助檢警緝毒溯 源通報情形,並針對藥物濫用個案建立春暉小組輔導。

(五十四) 基於維護學生安全,學校應辦理校園安全宣導、學生交通安全研習、相關法律常識 講座、賃居生研習、工讀安全教育,並主動協調當地警政消防機關實施安全檢查及 實際演練等相關措施。

(五十五) 學校對賃居生應建立賃居服務平台,辦理賃居學生訪視、賃居建物安全評核,實施 學生宿舍安全檢視,對危險駕駛學生造冊輔導,並依規定執行學生校內外犯罪行為

(例如:賭博、竊盜、網路犯罪、涉及組織犯罪等)之清查輔導。

(五十六) 學校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啟動危機處理小組運作,迅速處 理重大突發事件及通報制度,並建立會議紀錄備查,對媒體披露事件應即時周延處 理;另學校應配合災害防救法協助及辦理相關事項,並於每學期初辦理校園師生災 害防救宣教及人為災害演練,並紀錄備查;另積極參與校園安全各項研習活動。

(五十七) 學校應依報核之學輔工作計畫執行本部獎勵、補助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經費 支出依照「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 要點」內容執行。

(五十八) 為利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推動,得支應經費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工作或購置 學生社團活動所需之器材設備,經費支用應依「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 務及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五十九) 學校應訂定學生申訴辦法(要點),並報本部核定;另學生獎懲辦法應報本部備查。

(六十) 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進用足額之專業輔導人員,並視學生身 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機制;且為 有效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及減少校園自我傷害事件,應訂有校園學 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並確實執行。

(六十一)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需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考績 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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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 學校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調查處理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及防治準 則之規定辦理;定期薦派性平會委員或校內相關人員參加本部辦理之調查專業人員 培訓。

(六十三) 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 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其辦法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六十四) 學校應依本部頒訂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執行推動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且 每學年度自評表應於規定期限內報本部。

(六十五) 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 審查要點」規定辦理,並於進行簽約前一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報。

(六十六) 校內組織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修正組織規程報部,設有體育主管單位辦理行政業務,

未設有體育主管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六十七) 學校應依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七條規定,推動體育活動、編 列預算及加強運動安全設施。

(六十八) 學校應提升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並定期辦理水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指導學生預 防戲水意外事件之發生。

(六十九) 學校衛生工作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 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並設健康中心之設施,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置護理人員。健康中心設施應符合本部訂定之設施基準(九十七年五月二十 二日台體(二)字第 0970078481C 號令發布)。

(七十) 學校應依核報之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執行本部補助前開計畫經費,並依照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內容執行。

(七十一) 學校應確依一百年六月七日臺陸字第 1000094868 號函發布之「大陸學生來臺就學 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其中應請學校設立陸生輔導專責單位,對兩岸文教交 流,應秉持對等、尊重之原則事項辦理。

(七十二)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確實進行校外實習機構之篩選及評估等周全規劃,並與 實習機構明定實習工作項目、津貼、輔導內容及考核項目等,且須有助於提升學生 未來就業能力。

(七十三) 學校應即時至「全國大專校院境外生資料管理資訊系統」平臺登錄外國學生及僑生

(包括港澳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並確實掌 握外國學生動態。

(七十四) 學校未依相關法令規定招收外國學生及僑生(包括港澳生),或有外國學生行蹤不 明、學生連續非法打工等情事,經查屬實,列計學校重大行政缺失。

(七十五) 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確實辦理師資培育相關事項,

落實師資培育制度。

(七十六) 學校應依本部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074686 號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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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符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 款,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之情事且具有安置意願之教師,辦 理校內及校外安置作業。

(七十七) 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緩徵申請及 廢止作業;並應審查具有在校就學事實之情形。

(七十八) 學校應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落實推動,並訂定年度執行計畫及編列相 關經費,以進行課程教學及實施多元輔教活動。

(七十九) 學校應依本部辦理各類資料庫說明會(例如:統計處定期報表、大學招生名額總量 提報作業、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本要點)之各項表冊定義,覈實填列各項調查數 據及資料,避免相同定義數據不同之情況,本部將由相關計畫進行檢核。

(八十)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本部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臺教人(一)字第 1050165799 號函及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臺教人(一)

字第 1060040920 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十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學校應依相關規定及法 令,建立教學品質確保機制,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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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行政部分

應依規定執行之業務項目 (一) 會計師查核報告應出具「無保留意見」。

(二) 會計師查核附表內收入、支出、資產、負債及其他事項應無缺失。

(三) 「決算表」與「會計師查核報告」金額應無差異,且其他報表之編製應無錯誤。

(四) 「決算表」中應編列之明細表應無遺漏、報表之編製應無錯誤、表格之格式及科 目名稱應與本部規定相符、且數額及計算應正確。

(五) 「決算表」固定資產、借款與還款及收入與支出明細表各科目增減差異達本部規 定比率及金額,應敘明理由。

(六) 學校若設立附屬機構,則學校平衡表之「附屬機構投資」與附屬機構之淨值金額 應相符。

(七) 經董事會通過後之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應分別依規定於每年 度七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函報本部備查。

(八) 近三年會計師查核報告與決算書表及附屬機構決算資料,應公告於學校網站;另 當年度預算書應於學校網站公告。

(九) 學校賸餘款投資應依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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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類檢定規範制定係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十 七)勞職檢字第 033372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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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九十八年 八月二十七日工程管字第 O 九八 OO 三八二 O 四 O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三、第二項係參照原優存辦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明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

檢附附件八至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核轉機關 審查;核轉機 關應於收受接 受補助單位送 請審查十五日 內,檢附附件 八至附件十及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本部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