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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一行政主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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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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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一行政主任」政策 常見問題和解答

問題 1: 學 校 為 何 必須 聘請 有 本 地 學士 學位 資 歷 ( 或同 等資 歷 ) 的 學校行政主任?

答案 1: 新 增 的 學 校行 政主 任 須 擔 當 較 複雜 及 繁 重 的行 政工 作 , 亦 須 肩 負 檢 視校 本行 政 安 排 和規 定的 角 色 , 並擔 任支 援 學 校 校 董 會 / 法團 校董 會 / 學 校管 理委 員 會 ( 校管 會) 處 理 人 事 及 財 務 事宜 及協 助 校 董 會/ 法團 校 董 會 /校 管會 的 文 書 工 作 。 因 此, 我們 認 為 相 關人 員須 具 備 良 好的 語文 及 分 析 能力,才能協助加強學校行政效能。

問題 2: 持 有 認 可 碩士 學位 , 而 沒 有本 地學 士 學 位 資歷 (或 同 等 資 歷)的申請人,是否符合學校行政主任的入職條件?

答案 2: 根據教育局通函第 37/2019 號,學校行政主任職位申請人 須 持 有 本 地學 士學 位 資 歷 (或 同等 資 歷 ) 。 然 而, 如 申 請 人 同 時 持 有認 可碩 士 學 位 資歷 及認 可 專 上 學院 頒發 的 專 上 學 歷 , 其 資歷 便可 接 納 為 相當 於本 地 學 士 學位 資歷 ( 或 同 等資歷)。

問題 3: 資助學校可否聘用 60 歲或以上的人士擔任學校行政主任職 位?

答案 3: 如 資 助 學 校選 擇開 設 一 個 在核 准非 教 學 人 員編 制內 的 常 額 學 校 行 政 主任 職位 , 學 校 須遵 照《 資 助 則 例》 及教 育 局 通 函第 37/2019 號,進行教職員的聘任工作。根據《資助則 例》,學校行政主任的退休年齡為 60 歲,因此資助學校不 可聘用 60 歲或以上的人士擔任常額學校行政主任職位。然 而 , 選 擇 領取 「學 校 行 政 主任 津貼 」 以 自 行聘 用學 校 行 政 主 任 的 學 校, 則不 受 《 資 助則 例》 有 關 退 休年 齡的 規 定 所 限。

問題 4: 教育局會否為學校行政主任提供培訓?

答案 4: 教 育 局 會 為新 受聘 於 公 營 學校 的學 校 行 政 主任 提供 與 學 校 行 政 事 務 相關 的入 職 培 訓 課程 ,例 如 學 校 財務 及採 購 、 員 工 聘 用 、 教職 員薪 酬 評 估 、學 校投 訴 處 理 、危 機管 理 、 校 舍 保 養 及 安全 事宜 等 。 我 們鼓 勵學 校 作 出 適當 的安 排 ,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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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學 校 行 政主 任參 與 有 關 培訓 。有 關 課 程 的詳 情及 報 名 事 宜,請留意本局另行的通知。

問題 5: 學 校 可 否 讓校 內現 職 的 行 政或 其他 文 書 人 員填 補此 新 增 的 學校行政主任職位?

答案 5: 學 校 應 透 過公 開招 聘 方 式 聘請 學校 行 政 主 任, 任何 符 合 此 職位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均可向學校申請有關職位。

問題 6: 如學校領取「學校行政主任津貼」*,學校可否向其所屬的 辦學團體採購與學校行政相關的服務?

答案 6: 資 助 、 按 位 津 貼 及 直 資 學 校 可 根 據 校 本 情 況 及 學 生 的 需 要 , 向 其 他服 務機 構 購 買 與學 校行 政 相 關 的服 務, 而 相 關 服 務 必 須 包 括 為 學 校 提 供 最 少 一 名 具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資 歷

(或同等學歷)的全職駐校學校行政主任。

如 資 助 、 按位 津貼 及 直 資 學校 欲向 其 辦 學 團體 採購 與 學 校 行 政 相 關 的 服 務 , 其 所 屬 的 辦 學 團 體 須 被 視 為 競 投 者 之 一 , 與 其 他服 務機 構 一 樣 以競 投者 的 身 分 參與 公開 競 投 及 經 過 相 同 的甄 選程 序 , 校 董會 /法 團 校 董 會應 確保 辦 學 團 體 與 其 他 競投 者一 樣 獲 得 同等 及公 平 的 看 待, 並應 特 別 留 意有關利益衝突的申報。

由 於 官 立 學校 聘用 的 學 校 行政 事務 主 任 須 直接 處理 與 政 府 相 關 的 財 務工 作, 向 其 他 服務 機構 購 買 與 學校 行政 相 關 服 務的模式不適用於官立學校。

*

就直資學校而言,本局會把在資助學校推行「一校一行政 主任」政策而衍生的開支納入直資單位津貼額內。

問題 7: 哪 些 工 作 經驗 可作 計 算 在 資助 學校 核 准 非 教學 人員 編 制 內 的學校行政主任增薪點之用?

答案 7: 曾於 2019 年 9 月 1 日或之後

- 在資助學校以薪金津貼支薪或以「學校行政主任津貼」

受聘為學校行政主任;及/或

- 在官立學校以 非 公務 員 合 約 聘 任 的 學校 行 政 事 務 主 任 ; 及/或

- 在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受 聘 為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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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及/或

- 在其他服務機構受聘為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直資 學校的駐校學校行政主任,

只 要 在 轉 職至 資助 學 校 核 准 非 教學 人 員 編 制內 的學 校 行 政 主 任 時 能 提交 服務 證 明 文 件( 包括 由 其 僱 主簽 發的 服 務 證 明 書 , 清 楚列 明其 職 級 、 服務 年期 、 撥 款 來源 、全 職 / 兼 職 佔 全 職 工作 的比 例 、 曾 放取 的無 薪 假 期 等) ,其 相 關 工 作的年資(以全職工作比例計算)可作計算增薪點之用。

問題 8: 為何學校最少須聘用一名全職的學校行政主任?

答案 8: 由 於 學 校 行政 主任 須 協 助 督導 及統 籌 學 校 行政 事務 , 亦 須 肩 負 檢 視 校本 行政 安 排 和 規定 的角 色 , 因 此我 們認 為 學 校 須 聘 用 最 少一 名全 職 的 學 校行 政主 任 , 才 能有 效執 行 提 升 學校行政效能的工作,促進學校的長遠發展。

問題 9: 資 助 學 校 可否 在不 同 學 年 更改 選擇 , 將 「 學校 行政 主 任 津 貼 」 轉 為 常額 學校 行 政 主 任職 位 , 或 將 常 額學 校行 政 主 任 職位轉為領取「學校行政主任津貼」?

答案 9: 為維持工作團隊的穩定性,選擇於 2019 年 9 月 1 日或之後 在 核 准 非 教學 人員 編 制 內 開設 常額 學 校 行 政主 任職 位 的 學 校 , 在 一 般情 況下 不 可 以 在往 後學 年 改 為 領取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津 貼 」。 然而 , 如 情 況特 殊( 例 如 : 聘用 的常 額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離職 或退 休 ) , 學校 才可 申 請 在 下一 學年 改 為 選 擇 領 取 「 學校 行政 主 任 津 貼」 。在 學 校 具 備充 份理 據 的 情 況下,教育局會酌情考慮有關申請。

請 注 意 , 當學 校在 某 一 學 年把 領取 「 學 校 行政 主任 津 貼 」 選 項 更 改 為 常 額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如 有 關 津 貼 尚 有 結 存,學校仍可繼續使用津貼的餘款至該學年的 8 月 31 日。

在 該 日 期 後, 資助 學 校 ( 包括 特殊 學 校 ) 須把 仍未 使 用 的 撥 款 餘 額 退 還 教 育 局 。 舉 例 來 說 , 如 學 校 選 擇 在 2020/21 學 年 把 這 項現 金津 貼 轉 為 常額 學校 行 政 主 任職 位, 則 仍 可 運用相關餘款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問題 10: 資 助 學 校 可否 以「 學 校 行 政主 任津 貼 」 聘 請教 學人 員 , 或 用於與學與教相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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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0: 「 一 校 一 行政 主任 」 政 策 旨在 為公 營 及 直 資學 校提 供 額 外 資 源 , 以 增聘 額外 行 政 職 級人 手, 讓 學 校 檢視 校本 行 政 安 排 和 規 定 ,精 簡程 序 並 加 強學 校行 政 支 援 ,同 時減 少 教 師 和 校 長 的 行政 工作 , 釋 放 空間 讓他 們 能 更 專注 核心 教 育 工 作 , 關 顧 學生 成長 。 因 此 ,學 校只 可 運 用 「學 校行 政 主 任 津貼」於教育局通函第37/2019號附件二所述的用途,而不 可 用 於 聘 請教 學人 員 或 其 他( 例如 用 於 與 學與 教相 關 ) 的 開支。

問題 11: 資 助 學 校 以「 學校 行 政 主 任津 貼」 聘 請 一 名全 職學 校 行 政 主 任 後 , 如 有 餘 款 , 可 否 聘 用 另 一 名 兼 職 的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答案 11: 資 助 學 校 必須 運用 「 學 校 行政 主任 津 貼 」 自行 聘請 最 少 一 名 全 職 及 具本 地學 士 學 位 資歷 (或 同 等 學 歷) 的駐 校 學 校 行政主任,建議工作範圍請參閱教育局通函第37/2019號的 附 件 一 。 如有 餘款 , 學 校 可選 擇購 買 與 學 校行 政相 關 的 服 務或僱用額外的行政人員。

簡 單 而 言 ,在 已聘 有 一 名 全職 的學 校 行 政 主任 的情 況 下 , 學 校 可 按 校本 情況 , 決 定 校內 額外 的 學 校 行政 人員 的 全 職 工作比例(如適用)。

問題

12:

資 助 學 校 核准 非教 學 人 員 編制 內的 常 額 學 校行 政主 任 的 假 期及聘任代職人員的安排為何?

答案

12:

資 助 學 校 核 准 非 教 學 人 員 編 制 內 的 常 額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雖 屬 學 校 的 行 政人 員, 然 而 , 其放 取核 准 假 期 及聘 任代 職 人 員 的 安 排 會 參照 以薪 金 津 貼 支薪 的學 校 專 責 人員 ,詳 見 相 關 的《資助則例》。

假 期 安 排 :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根 據 《 資 助 則 例 》 、

《 資 助 學 校資 助則 例 滙 編 》、 《僱 傭 條 例 》及 教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不 時發 出的 指 示 所 訂明 的條 件 和 安 排, 批准 以 薪 金 津 貼 支 薪 的常 額學 校 行 政 主任 放取 各 類 有 薪或 無薪 假 期 , 詳 見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2006 號 及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第 7 章 7.5.3 節 及 相 關 附 錄( 《資 助 則 例 》、 《資 助 學 校 資助 則例 滙 編 》 及 學 校 行 政手 冊的 內 容 會 作出 相應 的 修 訂 )。 常額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可 按相 關規 定 享 有 有薪 年假 , 但 不 享有 學校 假 期 , 他 們 可 在 與學 校達 成 協 議 後, 於主 要 的 學 校假 期內 放 取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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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的年假。在2019年9月1日或之後受聘而服務少於 10年 的常額 「學校 行 政主任 」,每 年 可獲批 18天有 薪 年假,而 服務滿10年或以上,可享有22天,但假期不可以累積。

聘 任 代 職 人 員 的安 排 : 如 資助 學校 核 准 非教 學 人員 編 制 內 的常額 學校行 政 主任獲 准放取 不 少於 30日有薪 病 假、其他 有 薪 假 期 、有 薪分 娩 假 期 、有 薪進 修 假 期 或無 薪假 期 , 校 董 會 / 法 團校 董會 可 根 據 相關 《資 助 則 例 》批 准以 按 月 僱 用 方 式 , 聘用 適當 的 臨 時 代職 人員( 《 資 助則 例》 的 內 容 會作出相應的修訂)。

問題

13:

資 助 學 校 核准 非教 學 人 員 編制 內的 常 額 學 校行 政主 任 的 公 積 金 / 強 制性 公積 金 ( 強 積金 )能 否 跟 以 薪金 津貼 支 薪 的 其他非教學人員一樣,獲得較高的僱主供款?

答案

13: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 除 特 別 獲 豁 免 外 , 所 有 資 助 學 校 的 非 教 學 人 員 均 須 向強 制性 公 積 金 轄下 的註 冊 計 劃 或《 職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轄下 的註 冊 計 劃 供款 。由 於 常 額 學校 行政 主 任 為 核 准 非 教 學人 員編 制 內 的 僱員 ,並 由 薪 金 津貼 支薪 , 故 有 關 僱 員 可 在符 合相 關 條 件 並在 僱主 僱 員 雙 方同 意下 , 按 相 關 規 定 及 安排 獲得 高 於 現 行強 積金 規 例 所 訂的 僱主 供 款 , 即 完 成 10 年 無 間斷 供 款 服 務 年 資 , 可 獲 僱 主 10%的 供 款 ; 完成15年無間斷供款服務年資,可獲僱主15%的供款。

問題

14:

如 資 助 學 校以 「學 校 行 政 主任 津貼 」 聘 請 學校 行政 主 任 , 有 關 人 員 的公 積金 / 強 制 性公 積金 ( 強 積 金) 能否 跟 以 薪 金 津 貼 支 薪 的 其 他 非 教 學 人 員 一 樣 , 獲 得 較 高 的 僱 主 供 款?

答案

14:

一 直 以 來 , 核 准 編 制 内 由 薪 金 津 貼 及 行 政 津 貼 / 修 訂 的 行 政 津 貼 支 薪的 非教 學 人 員 ,在 符合 相 關 的 規定 並在 僱 主 僱 員 雙 方 同 意下 ,才 可 獲 得 較高 的僱 主 供 款 。教 育局 通 函 第 37/2019 附 件 二 已 訂 明 , 如 學 校 申 領 「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津 貼 」 , 僱 用人 員方 面 的 所 有開 支, 包 括 薪 金、 可享 有 的 假 期 , 以 及 法定 福利 ( 包 括 強積 金) , 均 應 以該 津貼 支 付 。 這 些 以 「 學校 行政 主 任 津 貼」 聘請 的 行 政 人員 與以 其 他 現 金 津 貼 支 薪的 教師 和 非 教 學人 員一 樣 , 其 公積 金/ 強 積 金 的 僱 主 供 款不 會獲 得 教 育 局額 外增 加 的 撥 款。 故此 , 學 校 作 為 僱 主 ,應 就僱 用 事 宜 與員 工保 持 良 好 的溝 通及 制 定 有 關 的 安 排 。此 外, 以 「 學 校行 政主 任 津 貼 」支 薪的 學 校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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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主 任 如 將來 獲受 僱 為 任 何一 所資 助 學 校 的常 額非 教 學 人 員 ( 包 括 常額 學校 行 政 主 任) ,有 關 人 員 的公 積金 / 強 積 金 無 間 斷 供款 年資 則 需 重 新計 算。 換 句 話 説, 他們 受 僱 為 常 額 非 教 學人 員之 前 的 公 積金 /強 積 金 供 款服 務年 資 將 不 獲計算。

問題

15:

如直資學校在2019年 9月 1日之前已經一直聘用一名具本地 學 士 學 位 資歷 (或 同 等 學 歷) 的全 職 駐 校 學校 行政 主 任 , 學 校 是 否 必須 再增 聘 一 名 全職 駐校 學 校 行 政主 任 , 以 符 合 推行「一校一行政主任」政策的要求?

答案

15:

教 育 局 會 把 在 資 助 學 校 推 行 「 一 校 一 行 政 主 任 」 政 策 而 衍 生 的 開 支 納入 直資 單 位 津 貼額 內。 為 此 , 直資 學校 須 聘 請 最 少 一 名 具本 地學 士 學 位 資歷 (或 同 等 學 歷) 的全 職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 或 向 其 他 服 務 機 構 購 買 與 學 校 行 政 相 關 的 服 務 , 相 關 服務 須包 括 為 學 校提 供最 少 一 名 具本 地學 士 學 位 資 歷 ( 或 同等 學歷 ) 的 全 職駐 校學 校 行 政 主任 ,並 參 考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37/2019 號 附 件 一 有 關 學 校 行 政 主 任 的 入 職 要 求 、 建 議 工作 範圍 、 薪 酬 及其 他聘 用 詳 情 ,適 切地 加 強 其 學校的行政效能。

然而,如直資學校在2019年9月1日之前已一直聘用一名全 職 及 具 本 地學 士學 位 資 歷 (或 同等 學 歷 ) 的駐 校學 校 行 政 主任,以執行教育局通函第37/2019號附件一的建議工作範 圍,該直資學校便不用額外增聘另一名學校行政主任。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學校資訊科技資源 >統一登入系統.d. 由

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學校資訊科技資源

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一般行政 > 學校資訊科技資源 >統一登入系統.b.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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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學校行政主任須以月薪的5%用作為僱員對公 積金/強積金計劃的供款 (即使其月薪高於強積金條

目標: 發揮有效的行政管理,統籌科組的行政事 務,作為上層(校長與教務主任)及下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