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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能不能去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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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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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關安全維護宣導

〜公務員能不能去中國大陸?〜

如果你是公務員,可能想瞭解下列問題:家人想去中國大陸觀光,我能不 能一起去?機關指派我 去中國大陸出差,我要跟哪個單位提出赴陸申請?要經 過誰的同意我才能去?去了以後要注意什麼?公務員赴陸到底有哪些規定及注 意事項?就在此為 您詳細說分明吧!

我是不是屬於要經過申請核准才能赴陸的「公務員」?

公務員的概念相當廣泛,在不同法規中有不同的定義跟範圍,從各級民意 代表、監委、政務官、事務官、公立學校教授、公營事業人員,到各機關(構)

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友(駕駛),都屬於廣義的公務員。而哪些公務員 前往中國大陸需要事先提出申請呢?依照公務員赴陸的相關規定,要經過申請 核准才能赴陸的「公務員」,是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的人員,包括 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從上開《公務員服 務法》第 24 條的定義來看,似乎只要是領有薪俸的職務都屬於公務員,但依 照銓敍部歷來的函釋,有許多職務並非屬《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的「公務 員」範疇,主要包括各級民意代表(立委、議員),因係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

並非「公務員」 1 ;各機關(構)技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因係依《工友 管理要點》等規定僱用,與公務員任用法 規及方式不同,亦非「公務員」 2 , 但各機關(構)的約聘僱人員則算是「公務員」 3 。 至於大學教授或中小學 老師只有在公立學校兼有行政職務者才算「公務員」 4 ;公營事業人員原則上 算是公務員,但公營事業的「純勞工」,就不是公務員 5 。 除了公務員,還有

「特定身分人員」,赴陸也要事先提出申請,這些「特定身分人員」包括三類人 員:第一,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及其所屬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例 如,這三個機關的技工友、駕駛即屬之);第二,在公務機關(構)或受政府委 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業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如各機關涉密人員、

海基會涉密人員,或受相關機關委託從事敏感科技研究人員);第三,在管制年 限內的退離職政務人員、涉密人員及直轄市長。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公務員」

及「特定身分人員」,是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

〈兩岸條例〉)第 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 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的 規範對象,必須依照規定於赴陸前填寫赴陸申請表來提出申請。但是如果你在 公務機關服務,雖然不是「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還是建議你問一下服 務機關的人事單位,對於前往中國大陸有沒有一些機關的內部程序要遵循,以 免有所遺漏。

(2)

赴陸前―赴陸要向那個單位提出申請?由誰來許可或同意?

瞭解了「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的範圍後,接著就來談談申請赴陸 的程序。申請赴陸的程序,按照公務員不同的職等與類別,概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 10 職等(含)以下未涉密人員,適用法規是前述的〈作業要點〉,

這些現職的基層公務員,如果是因非公務行程(如觀光)赴陸,只要報經服務 機關同意即可;但如果是公務行程(如業務相關交流活動),在中央機關服務者,

要報經所屬中央部會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在地方機關服務者,則要報經所屬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其 授權機關同意。

第二種類型是 11 職等(含)以上未 涉密人員、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 及其所屬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適用法規是前述的〈許可辦法〉,這些現 職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要赴陸,需經由服務機關的申請赴陸窗口(通常是人 事單位)透過線上申請系統將資料傳送移民署提出申請,且除緊急事由外要在 2 個工作日前上傳,在收到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後才可以前往中國大陸。此外,此 類人員在赴陸的事由,也沒有特別限制,無論是公務行程、非公務行程或觀光 旅遊,都可以提出申請。附帶要提醒的是,上述 10 職等以下及 11 職等以上 人員的判斷,是要依照所任職務的「職務列等」是否跨簡任(或相當簡任)11 職 等以上或警監 3 階以上來判斷,而不是從「銓審之職等」作判斷,例如,某機 關「職務列等」為簡任 10 至 11 職等的專門委員,雖然現在「銓審之職等」

只有 10 職等,但在赴陸的程序上,還是要適用 11 職等以上人員的〈許可辦 法〉,而非適用 10 職等以下的〈作業要點〉,換句話說,此類人員赴陸要得到 移民署的許可,而非報請服務機關同意就好。此外,如果是公立大學兼任行政 職務(如系主任、主任秘書)的教授,也是適用〈許可辦法〉11 職等以上人員 的規定,赴陸前要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而且要收到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後才可以 前往中國大陸 (實務上,有些兼任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因不熟悉規定,

不知赴陸要先申請,或申請後還沒拿到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就出發了,因此被課 處罰鍰)。前面介紹了第一種類型 10 職等以下未涉密人員及第二種類型 11 職 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最後就來看第三種類型的人員,這一種類型的人員包括政 務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涉密人員、直轄市長、上開三種身分人員退離職後尚 在管制期間者、以及縣(市)長,這一種類型人員職務具有重要性或機敏性,

因此,其赴陸程序與其他兩種類型人員有幾個面向的不同:第一,申請赴陸除 緊急事由外,必須 7 個工作日前於移民署線上系統提出申請,內政部(移民署)

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等機關聯合審查同意,申請人收到移民署的許可 通知後才可以前往中國大陸; 第二,除已退離職人員外,這一種類型的 現職 人員赴陸只限於 4 種事由,包括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經機關遴派或同意 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探視(有臺灣的配 偶或四親等內親屬赴陸罹患傷病、生 命危急或亡故未滿一年)及探親(有大陸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等 4 種,

換句話說,這一種類型的人是不能申請去中國大陸觀光,而且,如果是中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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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 所派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 法務部調查局與其所 屬各級機關(構)涉 密人員及其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人員,赴陸的 事由還會比其他人少一種,那就是不能申請赴陸探親(上面 4 種事由 的最後 一種);第三,這一種類型人員在 國境線上會有管制措施,也就是如果還沒取 得移民署的許可通知就去機場搭機,航空公司及移民署國境管理人員會告知當 事人,赴陸許可程序還沒完成,無法出境赴陸。因此,如果你是第三種類型的 人員,到機場搭機前一定要確認移民署(聯審會)的許可程序已完成,才不會 連國境大門都出不去。

最後要提醒的是,不論你是上開三種類型中哪一種類型的公務員,目前政 策及法規上都沒有開放現職公務人員去中國大陸進修(包含入學進修、選修學 分、專題 研究等);此外,如果你要去國外或從國外返國時,經由中國大陸機 場轉機(如經中國大陸轉機至歐洲旅遊、或由歐洲經中國大陸轉機回臺),依照 陸委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釋,中國大陸機場屬〈兩 岸條例〉第 2 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

「中共控制之地區」之涵蓋範圍,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

「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 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

「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轉機前均須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

赴陸時―公務員赴陸的 注意事項有哪些?

公務員不論職等高低,走到哪裡都具有公務員身分,除非赴陸是觀光、探 親等私人行程,否則最需留意的,就是與陸方的交流過程,是不是符合「對等」

及「尊嚴」。白話一點講,就是要留意陸方是否刻意矮化我方,將我方「內部化」

或「地方化」,舉例來說,中國大陸如果舉辦「全國大專生數學大賽」,而把我 們參賽隊伍列為「臺灣省代表」,這時當然就要拒絕參加。不過,中國大陸常常 有意無意間就會有這種矮化的安排,所以赴陸前的溝通非常重要,從行程安排、

致詞安排、座位安排、彼此稱謂等等,一切細節都要逐一確認,也就是說,「對 等」及「尊嚴」有 時是要多溝通、多爭取才有的,不能完全期待於陸方的善意。

其次,公務員赴陸也要留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如果遇到急難事件,除了打回服 務機關求助外,也可多利用海基會 24 小時緊急服務專線 +886-2-2533-9995 提 供必要的協助。陸委會為了讓國人即時取得政府 24 小時緊急服務專線資訊,

每年與各電信業者簽約合作,在國人入境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時,採用手機 簡訊的方式傳送政府 相關緊急服務專線資訊,公務員赴陸時收 到簡訊,記得 保存下來以備不時之需。 此外,之前有些地方政府赴陸與中國 大陸地方機關 交流時,在陸方提出簽署合作文書(備忘錄)之邀約時,礙於情面同意簽署,

事後被相關主管機關查知,因已違反〈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之規定(不得與陸方黨政軍或具政治性 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而遭主管機關依〈兩岸條例〉第 90 條之 2 第 1 項予以裁罰。因此,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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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如有與陸方簽署合作文書(備忘錄)之需要時,必須依上開〈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及內政部所訂《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 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等規定,先報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如農業合 作報農委會許可、觀光合作報交通部或觀光局許可、綜合性的合作事項,則報 內政部許可),才能進行簽署。

最新動態―〈兩岸條例〉有關公務員赴陸管理規定已有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在立 法院審議中。

105 年 11 月間部分國軍退役將領前往中國大陸參加大陸官方舉辦之孫中 山誕辰紀念活動,引發各界關注批評,行政院前院長林全於當年 11 月 17 日 行政院院會上指示,應加強一定層級以上之公務員及軍職人員退離職後出境管 理機制。陸委會爰配合研擬〈兩岸條例〉第 9 條等修正草案,經提報 106 年 7 月 6 日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後,行政院已於 7 月 7 日將〈兩岸條例〉 第 9 條、

第 9 條之 3、第 91 條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

上開修正草案重點主要有三:一是將公務員退離職後赴陸許可管制期間,

由原則 3 年得增減,修正為最短 3 年,僅得增加,不得縮減;二是針對逾許可 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中涉密程度較高者,增訂其在進入中國大陸前及返臺後,

仍應向(原)服 務機關申報之規範;三是對於機敏機關高階官員及將領,增訂 赴陸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及其罰則。目前在立法院與〈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9 條之 3、第 91 條修正草案相關的立委提案版本已超過 10 個,未來修正草 案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內政部也須配套修正許可辦法及相關規定。因此,

各位讀者如果是公務員或特定身分人員,也要注意公務員赴陸管理相關法規修 正的動態,及遵守修正後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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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不同類型公務員申請赴陸事由、程序及違反時罰則一覽表

身分 事由 申請程序 罰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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