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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選擇權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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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大綱
5.1 認識選擇權
5.2 選擇權契約的種類
5.3 選擇權的到期損益分析
5.4 選擇權的評價
5.5 選擇權交易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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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選擇權
選 擇 權 是 一 種 選 擇 的 權 利 , 指 當 契 約 的 買 方 付 出 權 利 金 (Premium)後,即享有在特定時點或期間內,向契約的賣方依契 約載明的履約價格(Exercise Price)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標的物的 權利。若為買進標的物,稱為買權(Call Option);若為賣出標的 物,則稱為賣權(Put 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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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選擇權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對市
場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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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契約的主要內容
目前選擇權交易市場分為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
集中市場的契約內容較為標準化,有完善的結算制度;而店頭 市場則較多樣化,其內容設計常隨著交易者的需求而改變,無 完善的結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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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選擇權標準化契約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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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 買權與賣權的價內、價外及價平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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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契約的種類
歐式選擇權VS美式選擇權
現貨選擇權VS期貨選擇權
現貨選擇權又可分為商品選擇權 與金融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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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選擇權
商品選擇權主要以農產品、貴金屬、能源等為標的物,如台灣 期貨交易所之黃金選擇權即屬商品選擇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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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台灣期貨交易所新台幣計價黃金選擇權
的契約內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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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台灣期貨交易所新台幣計價黃金選擇權
的契約內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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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選擇權
股價指數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
外匯選擇權
利率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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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台灣期貨交易所之股價指數選擇權
的契約內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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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台灣期貨交易所之股價指數選擇權
的契約內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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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票選擇權之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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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7 PHLX 之標準化全球外匯選擇權
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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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8 CBOE之利率選擇權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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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選擇權
標的物為期貨契約,而非現貨。
期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行使契約,以履 約價格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履約後,投資人將持有期貨部位
。
當然,若投資人行使契約後,不想持有期貨部位,也可立即在 期貨市場以當時的市價平倉,此時,投資人的利潤就不是履約 價格與最近的期貨結算價之價差了,而是平倉時之期貨市場價 格與履約價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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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 CME集團利率期權商品的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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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期貨選擇權VS利率選擇權
利率選擇權係以YTM為標的物,而利率期貨選擇權則是以利率 期貨為標的物
當利率波動時,對兩者契約之影響方向會完全相反。以買權為 例,如利率上漲,利率買權價格將會上漲、利率期貨買權則會 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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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的到期損益分析
買權的履約價值=S-K,當S>K 0,當S≦K
賣權的履約價值=K-S,當S<K 0,當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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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1 買進買權的到期損益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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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2 賣出買權的到期損益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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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3 買進賣權的到期損益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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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4 賣出賣權的到期損益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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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的評價
時間價值
z 當距離到期日的期間愈長時,履約價值大於零的可能性也愈 大(至少可等待的時間較長,機會較多),故可供等待的時 間愈有價值──此即時間價值的意義。
z 在選擇權的存續期間內,愈能為買方賺取利潤的時間等待,
愈有價值,其中又以價平時的時間價值最高。
z 由於美式選擇權在存續期間內隨時可行使權利,使買方獲取 更大利潤的機會更多因此美式選擇權的時間價值通常會高於 歐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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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5 買權的價值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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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權賣權平價關係
指在歐式選擇權之下,當相同標的物的買權和賣權同時存在,
且兩者的履約價格和履約日期均相同時,則下列的關係式必定 成立。
t S Ke r
C
P = + − × −
(公式5-3)來勝證照中心
選擇權評價模式--布雷克─休斯模式
簡稱B-S模式
) N(d Ke
) N(d S
C = ×
1−
−r×t×
2 (公式5-4)t
t ) 5 . 0 r K (
ln S d
2
1 ×
× +
= +
σ
σ
(公式5-5)
t d
d
2=
1− σ ×
(公式5-6)來勝證照中心
表5-10 影響選擇權價格之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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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交易實務
結算制度及保證金制度
交易費用與稅負
委託及撮合制度
造市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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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制度及保證金制度
為確保可以履約,期貨經紀商通常會向選擇權「賣方」收取保 證金,並採每日結算制度,以控制違約風險。
選擇權交易人亦可與期貨經紀商約定採行SPAN,將其帳戶內的 所有選擇權與期貨的部位視為一個投資組合,計算出整體部位 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所需要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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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費用與稅負
投資人買賣選擇權亦須負擔手續費及期貨交易稅。
以台指選擇權為例,目前單筆手續費大約在40元~60元之間;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 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期貨交易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 之1 ,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6 ,目前實際徵收率為千分之1 。
若投資人持有至到期履約,則須按最後結算價的十萬分之4繳納 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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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及撮合制度
委託單種類分為市價委託、限價委託。
委託內容可分為單式委託及組合式委託兩種。
加註FOK或IOC之委託單,如不能成交,交易系統將予以刪除
。
選擇權的撮合制度與期貨相同,開盤採集合競價,盤中及收盤 採逐筆撮合。在資訊揭露上,包括各選擇權序列當日買賣價、
成交價量、成交筆數、買賣委託之價、量(上下最佳五檔)及最 高與最低價、總成交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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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1 台灣期貨交易所期貨與選擇權之
委託單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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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市者制度
為了提升市場的流動性,台灣期貨交易所建立造市者制度,在 交易時間內,造市者對其造市商品應依規定之報價方式、報價 時限、申報數量及報價之價差限制等執行買賣申報。
除黃金選擇權外,現行選擇權商品造市者僅得由期貨自營商擔 任。
另配合造市者制度,在選擇權交易制度中亦建有詢價機制。造 者者收到詢價資訊後,造市者有義務於20秒內(99年1月4日最新 規定)執行買賣雙向報價。
造市者之報價實際上為「確定報價」,並非「參考報價」,因 此報價委託輸入系統後,即進入一般委託簿中參與撮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