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六節討論,分別為研究動機與重要性、研究目的、研究 問題、研究假設、名詞界說和研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我國地小人稠,機動車輛數更是龐大,並且仍不斷地增加中,依 據交通部統計處(民 92)對台閩地區機動車輛的調查,91 年底機動車 輛數 1,791 萬輛,與 90 年相較,增加了 2.5%,其中汽車數 592 萬輛,
增加 3.3%;機車數 1,198 萬輛,增加 2.1%。以每千人擁有汽、機車數 指標來觀察,91 年底平均每千人擁有汽車數為 263 輛,較 90 年時增加 7 輛(2.7%);而平均每千人擁有機車數為 532 輛,較 90 年增加 8 輛
(1.5%) 。由於汽機車輛數量眾多,易造成交通紊亂和壅塞,相對的事 故發生率也跟著提高;以 91 年為例,台閩地區交通事故達 87,533 件,
平均每日約發生 239 件,較 90 年激增 36.2%,由此可知國內交通問題 的嚴重性。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民 92 年)對台灣地區民眾十大死因統計,事 故傷害已降到第五位,但在少年(1~14 歲)和青年(15~24 歲)部份,
事故傷害卻是其死因的第一位,因此青少年事故傷害情形值得加以重
視。比較台灣地區歷年事故傷害死亡狀況(見表 1-1.1),發現其中又
以機動車交通事故所佔比例最高,以民國 90 年為例,全年事故傷害死
亡人數為 9,513 人,依照衛生署的統計標準,運輸事故死亡人數為
4,787 人,佔所有事故傷害的 50.3%。若按照交通部的統計標準來看,
91 年度 A1 類(見表 1-1.1 之說明第 1 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為 2,725 人,較上年減少 417 人(13.2%) ,受傷人數為 109,493 人,較上年增加 35.8%;由以上資料顯示我國重大交通事故獲得明顯的改善,但受傷情 形卻漸趨嚴重,現今國人具有高消費能力購買交通工具,對於生命財 產的重視應該更為提高才行,別因為貪一時方便或逞一時英雄,忽略 生命安全,造成自己或他人的傷害。
表 1-1.1、歷年臺閩地區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事故 機動車輛
(輛)
汽車(輛)
A1 類 交 通 事故死亡人 數(人)
死 亡 人 數
(人)
年底人口
(千人)
82 11,856,526 3,989,132 2,696 7,367 20,995
83 12,377,083 4,342,574 3,603 7,250 21,178
84 13,201,471 4,684,447 3,528 7,427 21,357
85 14,273,465 4,989,551 3,619 7,077 21,525
86 15,345,743 5,294,130 3,162 6,516 21,743
87 15,959,135 5,430,095 2,720 5,903 21,929
88 16,317,768 5,359,299 2,487 5,526 22,092
89 17,022,689 5,599,517 3,207 5,420 22,277
90 17,465,037 5,731,835 3,142 4,787 22,406
91 17,906,957 5,923,200 2,725 4,322 22,453
說明:1.「A1 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係指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 傷亡,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死亡者。
2. 89 年 A1 類道路交通事故 3,207 件較上年增加 28.95%,主要係警政單位 實施新通報與統計作業規定,改進獎懲制度,加強督考。
3. 死亡人數為衛生署資料。
資料來源:警政署(民 91) 。道路交通事故狀況分析。
圖 1-1 歷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等之變動情形,從民國 80 年至 90 年間機動車輛增加 64.60%,道路里程增加 26.20%,人口增加 8.73%,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減少了 34.62%,主要歸功於政府積極推 動多項安全措施,如 86 年「取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88 年 4 月取 締酒醉駕車、90 年 6 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對酒後駕車、
危險駕車(飆車)、砂石(大型)車無照、超載車輛等加重處罰等。
圖 1-1.1、歷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等之變動
機動車輛
人口 道路里程
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人數 (衛生署資料) (80年=100)
0 50 100 150 200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年
資料來源:警政署(民 91)。道路交通事故狀況分析。
比較世界各國事故傷害死亡率(表 1-1.2),得知我國(2002 年)
是 34.0 人/每十萬人口,僅次於南韓(2000 年)39.8 人/每十萬人口,
最低是新加坡(2000 年)9.2 人/每十萬人口。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死 亡率方面,南韓 22.5/每十萬人口最高,其次是我國 21.4/每十萬人口,
最低為新加坡 5.1 人/每十萬人口。由資料可以發現我國事故傷害的嚴 重性頗高,機動車交通事故方面,與已開發國家比較仍有一段落差。
表 1-1.2 事故傷害死亡率國際比較 單位:每十萬人口
國別
死因
中華 民國
(2002 年)
美國
(1999 年)
德國
(1999 年)
英國
(1999 年)
義大利 (1999 年)
日本
(1999 年)
澳洲
(1999 年)
新加坡
(2000 年)
南韓
(200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