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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及變更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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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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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及變更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場所 相關規定問答集

111.02.14

問題一: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或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自何 時起免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

回答:自 110 年 12 月 27 日起,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或調派移 工變更工作場所,移工如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雇主即得免 事前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

問題二: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 工及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已無須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

但雇主應如何辦理?

回答:

一、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時,應檢附移工新聘僱許可起 日前之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證明。

二、 雇主調派移工須向本部申請許可者:雇主應於申請時檢附移工於 申請日前之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證明。

三、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移工者:移工應於調派事實發生日前 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雇主並應妥善保存完整接種 COVID- 19 疫苗證明。

問題三:何謂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回 答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COVID-19 疫 苗 Q&A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Dq7GIwfpZj0TlfqvYBDRAQ) , COVID-19 疫苗除嬌生(Janssen)疫苗僅需接種一劑,其餘疫苗需接 種 2 劑。又接種後 14 天起,才能得到完整且持久之保護,故移工 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QA 接種劑數,並於最後一劑接種之翌 日起 14 日,始符合完整接種之定義,得免辦理 PCR 檢驗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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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是否限於國內接種 COVID-19 疫苗之證明,移工在國外接種 COVID-19 疫苗也可以嗎?

回答:移工於國外接種世界衛生組織(WHO)核發 EUL 所列 COVID-19 疫 苗種類,可於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採取補登,亦視 為有效劑次。雇主得檢附移工國外接種證明或接種紀錄,至國外接 種 COVID-19 疫苗紀錄,至如何登錄國內接種疫苗相關系統,請參 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COVID-19 疫 苗 Q&A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Dq7GIwfpZj0TlfqvYBDRAQ) 。

問題五:移工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證明若遺失,可否檢附 COVID-19 疫苗接種數位證明?

回答:可。COVID-19 疫苗接種數位證明及 COVID-19 疫苗接種紙本證明 均得檢附。

問題六: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時,哪些情形仍需要安排移工檢 驗 PCR?哪些情形不用?

回答:

一、 移工如已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雇主僅須於申請接續聘僱(含 期滿轉換)移工時,檢附移工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即可,免檢 附安排移工檢驗PCR 之證明。

二、 移工如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承接移工的新雇主仍須於接 續聘僱日(含期滿轉換) 前 3 天(含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 檢驗 PCR,但工作所在地之醫療院所假日期間未提供檢驗服務或 檢驗能量已額滿掛不到號,新雇主可以例外延後於接續聘僱日(含 期滿轉換)後 3 天(含當日)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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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新雇主之前申請期滿轉換案件,經本部110 年 12 月 27 日前已核 發許可,若移工於新聘僱許可起日或110 年 12 月 27 日前,已完 整接種 COVID-19 疫苗,還要檢附 PCR 證明文件嗎?

回答:否。雇主僅須檢附移工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證明文件,但無法 檢附疫苗證明文件者,仍應安排移工檢驗 PCR,並檢附 PCR 證明 文件。

問題八: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時,哪些情形仍需要安排移工檢驗 PCR?哪些情形不用?

回答:

一、 雇主調派移工須向本部申請許可者(例如:營造業及部分製造業雇 主、家庭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等):

(一) 移工如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雇主僅須於向本部申請調 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時,檢附移工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即 可,免檢附安排移工檢驗PCR 之證明。

(二) 移工如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1、 營造業及部分製造業雇主須於申請日(含)前 3 天內安排移工 PCR 檢驗,且移工 PCR 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另於調派結束後,雇主須再次於申請日(含)前 3 天內安排移工 PCR 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始得向本部申請調派至原工作許可 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

2、 家庭看護工雇主調派移工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等,

應向本部申請許可時,應於調派移工至事實發生日(含)前 3 日 內,安排移工PCR 檢驗,且移工 PCR 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向 本部提出申請。

二、 雇主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移工者:

(一) 移工如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雇主得逕調派移工變更工 作場所,並檢附移工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至當地勞工主管 機關辦理備查。

(二) 移工如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雇主須於調派日(含)前 3 天 內安排移工PCR 檢驗,且移工 PCR 結果須為陰性,始得調派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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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又調派前應將PCR 檢驗結果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另 於調派結束後,雇主須再次安排移工PCR 檢驗並取得陰性證明,

始得調派至原工作地點或其他工作地點,並同樣送至當地勞工 主管機關辦理備查。

問題九: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如移工未完整接種COVID-19 疫苗,

除仍應安排移工 PCR 檢驗,還有什麼規範?

回答:雇主除須符合調派基準規定外,為避免人員流動過於頻繁,除家庭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雇主有必要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 60 日以上,且期間內不返回原工作許可地者,才可調派移工,並應遵 守相關防疫措施。

問題十:自 110 年 12 月 27 日起,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雇主 於調派移工結束後,須返回原工程或原工作地,是否仍須向本部 提出申請?

回答:否。雇主得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 年 1 月 26 日台 83 勞職業字第 70827 號函釋,逕調派移工返回原工程或原工作地,無 須向本部提出申請。

問題十一:自 110 年 12 月 27 日起鬆綁雇主變更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場所,

是否包括指派外國人從事工作延伸?

回答:是。雇主如欲依本部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 函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移工須已完整接種COVID-19 疫 苗,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 3 日內,安排移 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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