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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年金草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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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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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機關名稱)暨所屬機關現職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草案意見一覽表 年金改革方案草案

議 意見內容

題 項目 內容

給 付

調整退休 金計算基 準

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 年平均俸額」,之後逐 年拉長1 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5 年平均 俸額」。

調降退休 所得上限 及下限

分子:月退休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分母:本俸2 倍

上限:(以 35 年為準) 先調降至分母x 75%,

之後逐年調降1%,至 60%止

※現職人員及新進人員可採計 40 年,為 62.5%

下限:月退休總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不予 調降

甲案:25,000 元

乙案:32,160 元(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

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2)

調整優惠 存款制度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1.分 6 年逐步全面廢除優惠存款制度:第 1 年優 存利率降至9%;第 3 年優存利率降至 6%;

第5 年優存利率降至 3%;第 7 年優存利率降 至0%,並領回全數本金。

2.月退休總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25,000 元 或32,160 元)者,維持 18%優存利率;超過 最低保障金額者,按前述方案調降至最低保障 金額止。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1.甲案:照前述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方案。

乙案:分年逐年調降優存利率:第 1 年優存利 率降至12%;第 3 年優存利率降至 10%;第 5 年優存利率降至 8%;第 7 年優存利率降至 6%。

2.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25,000 元或 32,160 元)者,維持 18%優 存利率;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其超過的部 分,始按前述方案調降。

優惠存款金額: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 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 條第 1 項附表(即從優逆 算表)同步廢止,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按其於 退撫新制實施前實際得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

(3)

理。

取消年資 補償金

法案公布1 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調整月撫 慰金制度

法案公布1 年後亡故者,降低月撫慰金給付標 準,改為月退休金之1/3;至於遺族擇領月撫慰 金的條件如下:

1.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延後至 65 歲;婚 姻關係改為於退休人員亡故時累積存續15 年 以上。

2.刪除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月撫慰金規定

(未成年子女維持原規定)。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 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 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月 撫慰金。

4.將月撫慰金和一次撫慰金之用語修正為「遺屬 年金」及「遺屬一次金」。

請 領 資 格

延後月退 休金起支 年齡

採單一年齡65 歲 ,又公務人員設計5 年過渡期 間與85 制之 10 年緩衝期指標數銜接。

退休年度 法定年齡(展 期及減額之 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7 年 25 年~未滿 82 1.至少需年滿

有部分從國營事業轉任公務人員,當時考量 退撫基金因為少子化因素 ( 民國 65 年開始就 出現少子化危機 ) 及國家財政不佳,就不繼 續補貼,造成破產機率大增,所以才沒有購 買國營事業年資。

如此,退休制度再次更改,應立即調查昔日 從國營事業轉任公務人員是否購買國營事業

(4)

30 年者為 60 歲。

任職30 年以 上者為55 歲。

50 歲 2.年資+年齡高

於或等於指標 數即可支領全 額月退休金,

不受法定起支 年齡60 歲或 55 歲影響

108 年 同上 83

109 年 同上 84

110 年 65 歲 85 1.至少需年滿 55 歲。

2.年資+年齡高 於或等於指標 數即可支領全 額月退休金,

不受法定起支 年 齡 60 歲 或 55 歲影響。

111 年 65 歲 86 112 年 65 歲 87 113 年 65 歲 88 114 年 65 歲 89

115 年 以後

65 歲

退休年資,才能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不致有 損從國營事業轉任公務人員之權益。

警察、消防等危勞職務維持70 制(15 年+55 歲) 不調整。

(5)

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 1 年,扣減 4%,最多提前 5 年)

財 源

調整退撫 基金提撥 費率

自方案實施後,逐年提高1%,提高至 15%時,

應檢討是否再逐年提高至18%止。

制 度 轉 換

年資保留 未成就退休條件而離職者,其年資保留至年滿65 歲時領取,其未滿15 年者,給一次金,滿 15 年 以上者,給月退休金。

年 資 併 計、年金 分立

針對因在不同職域間轉換工作,致任職年資各未 達請領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15 年)者,設計

「年資併計」(成就請領年金條件)、「年金分 計」(分別給付)機制,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 齡(65 歲)時,依規定請領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特 殊 對 象

公營銀行

(含中央 銀

行)13

%優惠存 款制度的 改革

財政部所屬公營行庫97 年 1 月 1 日前退休享有 13%的員工優惠存款:為衡平計,13%優惠存款 上限與利率應調降。

其 他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 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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