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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年度 學士班 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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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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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年度

學士班

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編 印 單 位: 教務處註冊組

地 址: 10617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 電 話:(02)33662388 轉 202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aca.ntu.edu.tw/recruit.asp 報 名 登 入 網 址 : http://reg.aca.ntu.edu.tw/hope/

編 印 日 期: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

105學年度學士班希望 入學招生 重要日程表

※高中學校人員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列印報名表及資料袋封面後,再將報名表件郵寄至本校。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104年11月10日(星期二)公告於本校教務處網站之「招生資訊」。

◎公告網址:http://www.aca.ntu.edu.tw/recruit.asp。

由高中學校推薦 並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報 名 資 料

◎報名期間:104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 104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報名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請高中學校經校內審核後,推薦適合就讀之學生,再協同學生上 網登錄學生之報名資料,經確認無誤後,印出報名表及報名資料 袋封面各1份。

◎備齊報名表(請粘貼2吋照片)、各項報名資格之證明及審查文 件,一併裝入B4信封袋內並粘貼封口,將列印之報名資料袋封面 粘貼於袋面上。

將報名資料袋寄 出至本校教務處 註冊組

◎將報名資料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雖已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但未於期限前寄出者,視同放棄報名)

◎寄件截止時間:104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郵戳為憑)。

◎學生可於寄件至本校後3個工作天查詢寄件進度,並請於104年11 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自行上網查詢「本校報名編號」。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審查及篩選合格 學 生 名 單

◎本校第一階段審查及篩選合格學生名單查詢:104年11月30日(星 期一)上午9時起公布於本校網站之「招生」資訊。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放 榜

◎放榜日期:104年12月25日(星期五)中午12時以後公布於網站,僅 供個人查詢。

◎查詢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放榜日中午起個別寄發考生成績單及正、備取生報到通知書。

正 、 備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報到日期:104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2時起,至 104年12月29日(星期二)晚上12時止。

◎報到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備取生遞補錄取公告:104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5時。

備取生遞補錄取 作 業 截 止

◎本校辦理備取生遞補錄取作業截止時間:104年12月30日(星期三) 下午5時止。

◎104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5時後如仍有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

本校將不再辦理備取生之遞補作業。

(3)

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 簡 章 目 錄

一、招生目的.........................1

二、修業年限.........................1

三、報名資格.........................1

四、報名方式.........................2

五、報名應繳交資料......................3

六、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3

七、招生名額、甄選項目、甄選方式及審查結果..........4

八、放榜...........................5

九、成績單寄發........................5

十、網路報到.........................6

十一、註冊入學及其他事項說明..................6

附錄1、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要版)...........

附錄2、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9

附錄3、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希望入學招生參與學系一覽表...12

(4)

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簡章

104年11月10日經本校10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4 次會議核定

一、招生目的

本校依教育部制定之「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針對來自弱勢家庭 的學生設立「臺大希望計畫」。本計畫含四大項目:(1)希望入學計畫、(2)希望助學計畫、

(3)希望關懷計畫、(4)希望就業計畫。由入學開始,即照護學生於修業年限在學期間之生 活與學業輔導,乃至畢業前後之實習與就業,依照各階段之任務屬性,分別由本校各專 責單位協力辦理,完整照顧弱勢學生的學業、生活與未來。本項招生乃執行上述「希望 入學計畫」,期能藉由高中學校校長及教師們之推薦,提供入學本校的機會。本計畫所 預定招收的學生,其在校學科成績也許不很優秀,無法經由目前的升學管道錄取至本 校;然而即使身處逆境,他們仍具有認真上進、服務人群的特質,且在獲得協助後有希 望能夠順利完成學業,未來並將回饋鄉里、發揮利他精神。

二、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修業年限之規定。

三、 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第(一)至(三)項條件。

(一) 於國內各高中學校畢業(報名時為高中三年級之應屆畢業生),或合於「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有關學士班報考規定者。(「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 要版)請參閱附錄 1)

(二) 符合以下任一申請資格,且可檢具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

正本

者。(如出具由高中學校於影本證明加蓋戳章者,不予受理)

1.至少最近連續 3 年(102 年至 104 年)均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1)「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具有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或 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者。

(2)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含考生全戶成員之姓名、稱謂、

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且 104 年在報名截止當日仍有效。證明文件中如未具考生 以外之其他成員之姓名、稱謂、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之資料者,應另附戶籍謄本 等可資證明之文件正本。

註 1: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不符合本項報名規定。

註 2:持具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或「中低收入戶卡」者,請將正本及影本 1 份 連同報名資料置於報名資料袋內,另附回郵信封 1 個,於信封上貼足限時 掛號郵資並填寫收件人及地址,本校於驗畢正本後立即寄還,或逕使用本 校報名系統中所提供之證明書格式。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1)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本條例請參閱附錄 2),具 有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 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及身 分證字號)。

(2)須繳交全戶成成員之戶籍謄本及列屬於特殊境遇之相關證明文件。

(5)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係指「全戶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請至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 徵所(稽徵處)開立。

a.申請地點:各縣市稅捐稽徵稽徵所(稽徵處),詳細地點請至國稅局網站或以免 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查詢相關申請作業,申辦前仍請自行再確認本 項申請之確切地點及應備齊之物品,避免徒勞往返。

b.申請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時,需攜帶:

(a)申請人(家長)之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二項均要)、印章。

(b)全戶成員之身分證正本,如成員中有未成年者需攜帶戶口名簿正本及影 本,以及全戶成員之印章。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申請人委任書或 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3.新移民子女

(1)「新移民」係指其他國籍國民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與本國 籍國民締結婚姻前,其身分為非本國籍國民且居住於國外者。「新移民子女」

係指申請學生於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 為新移民者。

(2)符合本項資格者,應附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

(3)須繳交最近一年度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含「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清單」,申請方式同前項 2.「特殊境遇」第(3)點所列。

(三) 雖然目前學業成績並不突出,但本身資質優秀,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人格特 質,能展現積極正面的生活態度,且在學習能力上具有潛能,有希望順利完成在 本校之學業;經在學之高中學校審慎篩選及評估後,認為值得推薦至本校就讀者。

四、報名方式

(一) 報名前,請高中學校經校內審核後,推薦適合就讀本校之學生1名,由高中學校 人員上網留存登錄人資料並協同學生完成登錄報名資料,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儲 存,列印出報名表及報名資料袋封面各1張。

1. 報名期間:104年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2. 報名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3.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時,若電腦無法顯示部份文字者,請於報名表補填為正確資訊。

(二) 將登錄報名資料後所列印出之資料袋封面粘貼於B4大之信封袋袋面上。

(三) 請高中學校協助學生備齊報名表、各項審查及證明文件後,將各項文件一併置入 B4大之報名資料袋內,於104年11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寄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寄件地址請見報名資料袋封面)至本校教務處 註冊組。

(四) 自行上網查詢寄件進度及初審是否合格。

1. 可於郵寄報名資料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後3個工作天,主動上網查詢本校是否已收 到所寄之報名資料袋。

2. 104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可自行上網查詢「本校報名編號」並留存於 未來查詢錄取結果用。

2

(6)

3. 本校將於104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開放查詢被推薦學生是否已通過第一 階段初步審核。

五﹑報名應繳交資料

(一) 報名表(請將本表置入資料袋內,勿裝訂):請上網填寫後列印,並於表上粘貼 被推薦學生最近 6 個月內脫帽半身正面之 2 吋相片 1 張。

(二) 符合弱勢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各項證明正本:請依「三、報名資格」第(二)項 之報名資格備齊各項報名資格之證明正本。

(三) 學歷證明影本 1 份:請繳交目前學生為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註:報名時先繳交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惟錄取後,應於辦理註冊入學時繳驗畢業 證書正本。

(四) 高中歷年成績單正本(影本不予受理)1 份:

1. 本成績證明須由考生就讀學校出具,且一律須加蓋教務處戳章。

2. 成績單之內容應包含高一至高二下學期計 4 個學期各學科(含必修及選修)成績、

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班級排名及班級排名百分比。

(五) 個人自述書 1 份:本格式請逕至本校報名網站http://reg.aca.ntu.edu.tw/hope/下載填 寫。

(六) 校長推薦函 1 封:本格式請逕至本校報名網站同一網頁下載填寫。

(七) 教師推薦函 2 封以上:本格式同上。

(八) 具有利他、服務、關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本項各份資料請高中 學協助檢查學生活動及獎項等各項原始證明,並儘可能以原件彩色影印,並請高 中學校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及證明單位戳章,並分項列舉於彙示總表(本格 式請逕至本校報名網站同一網頁下載填寫),內容可為:

1. 受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發揮熱心服務、侍親至孝、友愛行為、體恤或關懷他人 等事蹟,足以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可為同儕之模範者,可出具此相關獎項或 報導等證明。

2. 參與社會公益團體或公益活動或擔任服務工作等之證明。

3. 參與學校社團、學生自治團體或擔任班級幹部等之證明。

4. 於語言、文學、藝術、技能、科學、資訊、體育或其他領域,具有優秀表現之證 明。

5. 如有附村(里)長推薦書,可以於起頭處述明推薦人姓名、職務、聯絡電話及辦 公室地址等資料,再陳述內容,無限定格式,可自由書寫,推薦人需於結尾處簽 名及加註日期。

(九) 報名資料袋及封面:請務必使用登錄報名資料後所列印出之資料袋封面,將本封 面粘貼於 B4 大之信封袋袋面上,將報名表及各項資料一併置入袋內,以限時掛號 方式郵寄至本校。

六、 報名注意事項及規定

(一) 如學生已經由其他入學管道錄取分發至本校者,不得再提出本項招生之入學申 請。

(7)

(二) 本項招生係本校單獨規劃辦理招生,著重於照顧經濟環境及資源條件較為困乏之 學生,經由高中學校之推薦後,再由本校辦理書面審查,藉以瞭解申請人過去求 學歷程、人生經歷、家庭經濟、人格特質等情況,俾以確認學生能展現人生積極 面及在校表現、學習動機及意願。故無檢附任何學生弱勢及特殊境遇之具體證明 及檢附本校制定之表件,僅有繳交推薦函及歷年成績單者,將無法通過初步審核 同意其報名。

(三) 本項招生請由高中學校推薦適合就讀本校系之學生後辦理報名作業,不受理學生 逕行申請。

(四) 本項招生不需繳交報名費。

(五) 雖已於報名登錄期限前上網登錄學生之報名資料,但未於繳件期限 104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以限時掛號寄出報名表件(以郵戳為憑)至本校教務處註 冊組者,視同放棄報名。

(六) 為充分瞭解申請人之家庭狀況、個人優點及特質等情況,由高中學校所提供之推 薦函及相關文件,本校將列為機密,謹慎保管,不對外公開及查閱資料。

(七) 高中學校(考生)如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攸關資格之證明文件者,以不符合報名資 格論,本校將不受理補件。

(八) 即使已送攸關報名資格之證明文件,但因資料內容不全,經本校認定為不符合資 格者,考生不得異議。

(九) 如已寄達報名資料至本校,不論是否逾報名期限,本校均不接受任何補件及更換 (更改)資料。

(十) 不論錄取與否,所有報名資料及相關文件概不退還。

(十一)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 email 應正確,避免本校無法聯絡而 致延誤通知重要事項。

七、招生名額、甄選項目、甄選方式及審查結果 招生

名額 正取 20 名

備取

名額 備取 5 名

甄選 項目

書面審查 100%

若有需要,本校得安排考生來校口試、電話訪談或實地訪視。

甄選 流程 及其 方式

一、 由高中學校推薦,並協同學生代理報名:

由高中學校經校內篩選程序推薦學生,每校以 1 名為限。推薦學校應 盡力舉證學生所具備之特質及繳附校長及教師推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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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八、放榜

(一) 公布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以後。

(二) 公布方式:於本校網站公布,提供學生個別查詢,並以信函寄發通知。

公布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三) 審查結果正式公布後,學生應主動查詢,俾於獲知正取(備取)後如期辦理網路報 到,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九、 成績單寄發

(一) 寄發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中午以後。

(二) 為避免寄失,高中學校人員協同學生於登錄報名資料時,所登錄之地址應正確無誤。

甄選 流程 及其 方式

二、 經本校第一階段審查及篩選合格學生名單:

被推薦學生應填妥報名表、個人自述書,並應檢附完整之報名資格證 明、高中歷年成績單、高中校長及教師推薦信及其他相關有利審查之 資料,由高中學校如期寄件至本校,本校於收件後統一就書面審查報 名資格及篩選合格學生名單,確定:(1) 符合本校所訂定之弱勢身分、

(2) 資質優秀且具潛能、(3) 具有利他、服務、關懷的人格特質。於第 一階段篩選合格學生名單後,分送至各學系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本校參與本項招生之學系均預設 1 個名額,學生請依學習志趣填寫至 多 3 個學系組別之志願,惟經第一階段篩選合格者先依「第 1 志願」

分送至各學系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三、 經本校各學系進行第二階段審查及篩選:

各學系參考第一階段審查結果,進行專業審查,擇優錄取適合就讀該 學系之學生,若有必要,各學系可以辦理口試、電話訪談或實地訪視。

若無適當人選則該學系可從缺;若有多位優秀之適當人選,該學系可 錄取 2 名(含)以上。

四、 確定錄取之決選名單:

若上述第 1 志願經學系篩選超出 25(含)名學生,即送至「希望計畫審 查小組」參考兩階段審查資料,重新排序擇優錄取前 20 名為正取生,

5 名列為備取生,備取生並依序排列備取名次,則本學年度希望入學招 生辦理完成。

若第二階段第一輪錄取不滿 25 名,則所餘名額繼續進行學系第二輪篩 選,將通過第一階段審查但尚未錄取之學生以第 2 志願送系審查,上 述二輪錄取學生總數如超過 25(含)名,仍送「希望計畫審查小組」如 上排序,但原則上以第 1 志願入選者排序在先。上述第二階段評選作 業至多至第三輪截止。

五、 如報名人數或審查結果不如預期,本校得不足額錄取。

審查 結果

評定各學生為「正取:錄取(學系組別)」「備取:如獲遞補,錄取(學 系組別)」或「不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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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網路報到

(一) 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應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至 12 月 29(星 期二)晚上 12 時止之時間內辦理網路報到,請至下列網址登錄是否願意入學就讀 或登記遞補。

報到網址:http://reg.aca.ntu.edu.tw/hope/。

(二) 正取生及備取生如未依規定辦理或逾期未報到者,正取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備取 生則取消其遞補資格,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報到。

(三) 本項招生正取生及備取生均有載明所錄取之學系組別,依上述公布之錄取結果,

於遞補作業截止時間前若有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其錄取學系之缺額不再補足,

依序可遞補之備取生係以此名備取生所錄取之學系組別遞補之。

(四) 本校辦理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時間為 104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於 此期限前如有備取生獲遞補錄取,本校將以限時掛號信函及電話通知該名備取生 錄取,逾此期限後,本校將不再辦理備取生之遞補作業。

(五) 本(105)學年度錄取生經報到後或備取生經遞補錄取後,不得再參加本(105)學年 度大學繁星推薦、個人申請、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以 及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十一、註冊入學及其他事項說明

(一) 本校將於 105 年 6 月底將新生註冊日程表、新生入門書院、住宿申請及有關選課 注意事項置於本校新生暨轉學生入學服務網之「學士班」項下供新生查詢,錄取 學生應依規定註冊日期親自到校辦理註冊手續,逾期未辦理註冊手續者,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辦註冊入學手續。

新生入學服務網網址:http://reg.aca.ntu.edu.tw/newstu/ 。

(二) 本校學士班新生於註冊前須完成一般體格檢查,檢查項目及時間將由保健中心規 劃,本體檢之通知事項亦將於 105 年 6 月底前於上述新生入學服務網供新生查詢。

(三) 本校學則第四十八條列有「自 102 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同時在本校擁有二個(含)以上學 士班學籍者」應令其退學之規定,考生請務必留意勿牴觸本項規定。

(四) 錄取考生如經發現報名資格不符規定,或個人或出具證明者所繳之證件或證明

(含所繳學歷、歷年成績資料、經濟弱勢、特殊境遇、課外活動及其他相關證明 等)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塗改等情事,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且不發給任何有關學業之證明,如係在本 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撤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五) 各高中學校如為舉薦學生而特意製發不實之報名資料或證明,經本校查證屬實 者,未來將不再受理該校之希望入學及其他特殊人才甄選入學之申請案。

(六) 註冊入學後,各學系如有需修習相關課程之規定,學生應依其規定辦理選課。

(七) 註冊入學後,有關獎助學金之申請,悉依本校相關規定之申請資格辦理。

(八) 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認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放榜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函復,必要時得組成專 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考生對於招生委員會處理申訴之結果若有不服,得依法再 提行政爭訟。

(九)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或經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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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錄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摘要版)

依教育部 104 年 9 月 29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40128907B 號令修正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 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 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 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

(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 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 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 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 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1)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 學分證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 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 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 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 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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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通過版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活環 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 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 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 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 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 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 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 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 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 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 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 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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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 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 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 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

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 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 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 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 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

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 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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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 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 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

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 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 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 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 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 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 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 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

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 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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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

國立臺灣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希望入學招生參與學系一覽表

學系

代碼 學院系組別 是否 參與

學系

代碼 學院系組別 是否 參與

文學院 5040 化學工程學系 否

1010 中國文學系 是 5050 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 否 1020 外國語文學系 是 5070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是

1030 歷史學系 是 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1040 哲學系 是 6010 農藝學系 是

1050 人類學系 是 6020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是 1060 圖書資訊學系 是 6030 農業化學系 是 1070 日本語文學系 是 6050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是 1090 戲劇學系 否 6060 動物科學技術學系 是

理學院 6070 農業經濟學系 是

2010 數學系 否 6080 園藝暨景觀學系 否 2020 物理學系 是 6090 獸醫學系 否 2030 化學系 是 6100 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 是 2040 地質科學系 是 6110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 是 2070 心理學系 是 6120 昆蟲學系 是 2080 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是 6130 植物病理與微生物學系 是 2090 大氣科學系 是 管理學院

社會科學院 7011 工商管理學系企業管理組 是 3021 政治學系政治理論組 是 7012 工商管理學系科技管理組 是 3022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 是 7020 會計學系 是 3023 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 是 7030 財務金融學系 是 3030 經濟學系 是 7040 國際企業學系 是 3050 社會學系 是 7050 資訊管理學系 是 3100 社會工作學系 是 公衛學院

醫學院 8010 公共衛生學系 是

4010 醫學系 是 電機資訊學院

4020 牙醫學系 是 9010 電機工程學系 是 4030 藥學系 是 9020 資訊工程學系 是 4040 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 是 法律學院

4060 護理學系 是 A011 法律學系法學組 是 4080 物理治療學系 是 A012 法律學系司法組 是 4090 職能治療學系 是 A013 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 是

工學院 是 生命科學院

5010 土木工程學系 是 B010 生命科學系 是 5020 機械工程學系 是 B020 生化科技學系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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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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