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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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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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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參考原則

106 年 10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91824 號函

一、教育部為協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 點一、(二)5 所定,學校在遵照教學正常化規範下,得彈性進行跨領域或 跨科目之協同教學,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旨在組成教師協作團隊、形塑共學之 文化,發展以核心素養為主軸之課程,落實自發、互動及共好之理念;並 啟發學生生命潛能、陶養生活知能、促進生涯發展、涵育公民責任,達成 學生適應現在生活及面對未來挑戰之目標。

三、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之實施範圍,包括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 程。

四、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團隊之運作,應包括團隊成員之共同備課、授 課、學習評量,及課後專業回饋與其他相關歷程,且成員均具授課之實;

其型態如下:

(一)二以上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二以上領域或跨科目之成員共同進行教 學。

(二)主題式協同:針對特定主題,組織相關領域或科目之成員共同進行教 學。

(三)其他符合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精神之型態。

五、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應由下列團隊成員擔任: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專任教師及兼 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代理及兼任教師。

(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部分時間擔任教學之支援 工作人員。

六、團隊成員進行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需採計授課節數時,應另行提交課 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併學校課程計畫,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需在學校基本運作經費外申請支付授課節 數鐘點費者,應連同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課程計畫,送各該 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課程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參與成員專長、課程目標、教學重點、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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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教學進度、協同教學教材之必要說明、協同方式,及申請採計教師 授課節數。

七、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同一節課由二以上成員進行同 一班學生授課時,該節課之授課節數,至多採計二節。

成員授課節數,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之規定。

八、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團隊之共同備課、學習評量,及課後專業回饋,

得結合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或專業學習社群之運作辦理。

九、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採計授課節數者,團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配 合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所訂時間繳交學習評量結果,供課程評鑑之用。

十、學校應提供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所需設備、場地及其他必要協 助,並鼓勵團隊分享實施經驗。

十一、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研習課程,協助學校實施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 教學。

十二、學校辦理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所需之授課節數鐘點費,得由各該主管 機關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所控留之 專任員額經費項下支應。

十三、各該主管機關得將學校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辦理情形,納入教學視 導之重要項目;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團隊成員及承辦人員,應予以獎 勵。

十四、學校就同學科進行之協同教學,得比照本原則辦理。

十五、各該主管機關得參酌本原則,訂定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相關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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