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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2006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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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2006 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第一章 常用名詞解釋(

DEFINITIONS)

經常用到的慢速壘球專有名詞,按照英文字母先後順序逐一解說。

1. 改造球棒(Altered Bat)三、1.p.23

當合格球棒的結構被改變之後,即成為改造球棒。

2. 促請裁決(Appeal Play)八、8(6~9) p.74

促請裁決在比賽進行中,或是死球狀況時,都可以提出。

促請裁決是指有一些特殊狀況,依規則不由裁判主動判定,而必須由對方球 隊的經理、教練或球員先提出後,再由裁判決定如何判決。提出促請裁決的 球員,必須在內野區。促請裁決提出的時機,要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合 法及違規投球都算。如果促請裁決的時機是在攻守交換時,或是比賽結束時 刻,必須在所有守備球員離開界內區以前提出。

促請裁決所有狀況如下:

(1) 空過壘。

(2) 提早離壘。

(3) 錯位擊球。

(4) 上一壘企圖前進二壘。

(5) 違規替補。

(6) 違規再上場。

3. 四壞球(Base On Balls)八、2(3), p.58、62

當擊球員獲得四壞球時,可以安全上一壘。如果投手要故意給予擊球員四壞 球,可以由投手直接向主審表示,稱為故意四壞球。

4. 壘道(Base Path)八、8, p.72

壘道既是在壘包與防守球員企圖觸殺跑壘員當時位置的直線。

5. 擊出之球(Batted Ball)七、8、9,p.50、51

投出之球,經球棒碰觸或擊出後,無論落在界內或界外區,都成為擊出之球 除防守球員以外,任何人不可以故意去碰觸擊出之球。

6. 擊球區(Batters Box)二、4, p.20

擊球區是供擊球員打擊進攻的區域,左右各一,在本壘板兩側。各條圍線都 視為區域之內。投手投球前,擊球員的雙腳要在擊球區之內。

7.擊球跑壘員(Batter-Runner)八、2, p.58

(2)

簡稱擊跑員。擊球員剛完成打擊任務,在尚未出局也尚未到達一壘前,稱為 擊跑員。

8.打擊順序(Batting Order)七、2, p.48

進攻球隊必須按照攻守名單上的順序輪流打擊。名單上同時記載球員守備位 置,背號及預備球員。

9.障礙球(Blocked Ball)三、7,p.28

當擊出或傳出之球,被非參與比賽的人碰觸、停止或是控制時,或者碰觸到 非正式比賽器材,或場地內任何物體時,都成為障礙球,比賽暫停。

10.觸擊(Bunt)七、11.(5), p.54

沒有揮棒動作,只是故意以球棒,將球觸成內野緩慢滾地球,稱為觸擊。觸 擊將被宣告出局,比賽暫停。

11.接住(Catch)

當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合法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時,稱為「接住」。如果 僅只是用手臂夾住,或是以身體某些部位、配件、衣服等物件,將球控制著以 防止掉落,代表尚未完成接住動作,要等到用手掌或手套確實抓牢,才算是 接住。當接觸飛球同時,因為碰撞到其他球員或圍欄,或是跌倒而造成掉球,

就不算接住球。除了接住動作確實之外,防守球員要有足夠的持球時間,用 以證實下一動作,是在確實掌握球之後才做的。因此,接住球之後的傳球動 作,即使滑落球,並不影響原來接住球的確認。飛行之球,擊中防守球員以 外的任何人及事物,都視同該球已落地。

12.捕手區(Catchers Box)二、4,p.20

捕手必須停留於捕手區內,直到投出之球被擊中,觸地,或觸本壘板,或是 到達捕手區時,方可離開該區。所有圍線均被視為捕手區的部份。

13.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五、7, p.41;六、9, p.44 攻守雙方必要時可以向裁判要求暫停,施行教練團對球員的緊急會談,稱為 面授機宜。

(1) 防守面授機宜 防守球隊,基於適當理由,可以申請暫停,由場邊的一位教練團代表人員 進入場內,讓裁判員明察,他是對任何防守球員下達指令,此稱為防守面 授機宜。如果教練團代表入場,是為了換投手,不構成對新投手的面授機 宜,但是構成對被換下的投手的一次面授機宜。如果該代表換投手時,並 未入場內,並不算一次防守面授機宜。利用進攻面授機宜時授意投手,並 且時間不長於對方,不視為一次防守面授機宜。

(2) 進攻面授機宜 當進攻球隊的教練團代表,要對任何進攻球員下達指令時,可以申請暫停,

稱為進攻面授機宜。投手擔任跑壘員時要求穿夾克,或是利用防守面授機 宜時聚會授意,而時間並不長於對方,均不視為進攻面授機宜。

14.砍擊球(Chopped Ball)七、11.(5), p.54

(3)

擊球員用球棒以砍擊的動作,由上向下將球擊中,而且高高彈起時,該球 成為砍擊球。擊球員被宣告出局。

15.指導員(Coach)二、4.(5) ,p.20

進攻球隊,在指導區內擔任跑壘指導的成員,稱為指導員。每隊可以有兩位 指導員。為了記錄及登載,指導員可以攜帶記錄簿、筆及計球器。不得使用通 訊器具。

16.死球(Dead Ball)九、1, p.82

死球就是比賽停止球。要等到投手持球立於投手板,主審宣告「比賽開始」,

比賽才繼續進行。

17.死球線(Dead Ball Line)

死球線,或稱為球場界線(Fielding Territory),是一條起自左外野全 壘打圍欄,向本壘方向圍繞,繞經捕手區後方,再向右外野全壘打圍欄續繞 的一條線。死球線對左右兩條界內界外線近似平行,距離約7-9公尺,視 場地大小來設定。在死球線以內發生的行為是有效的,而當比賽球到達死球 線以外時,後續的行為均無效,直到主審宣告「比賽開始」時,才成為比賽 進行中。死球線的劃定比較有彈性,不像界內界外線那樣嚴格要求,但是一 經劃線,即成為決定比賽球是否屬於進行中的一項依據。

18.防守球隊(Defensive Team)在場內擔任防守任務的球隊。

19.延遲死球(Delayed Dead Ball)九、3, p85 簡稱遲死球。為了維持比賽順暢的進行,對於某些狀況,並不當場宣告暫停,

造成過程中斷,因此僅由裁判比出遲死球手勢,有時加上適當的宣告,提醒 攻守雙方,在狀況告一段落時,視情形發展,也許將宣告比賽暫停加以適當 判決,也許將維持比賽繼續進行中。

20.被移位壘包(Dislodged Base)八、9.(13) ,p80 因受到碰觸及撞擊而離開正常位置的壘包。

21.雙殺行為(Double Play)

在一連串行為中,防守隊將兩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即形成雙殺行為。

22.驅逐出場(Ejected From The Game)五、3, p.40

球員發生嚴重犯規,裁判員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並且離開比賽場地,

不可擔任其他任務,稱為驅逐出場。

23.增額球員(Extra Player)四、3, p.31

除了使用十位球員擔任防守任務外,在進攻時,可以選擇是否額外使用一 位球員,擔任打擊、跑壘等任務,而形成十一人進攻,十人防守。這位額外 增加的球員,稱為增額球員(EP)。

24.界內球(Fair Ball)七、8, p.52

合法擊出之球,合於下列六點其中之一者,為界內球。

(4)

(1) 內野球:滾動或靜止在本壘一壘連線以及本壘三壘連線所形成 的界內區 內。

(2) 反彈球:在通過一、三壘包時已經反彈,並且在通過一、三壘包 瞬間是在 界內區之內 或上空。

(3) 觸壘球:指包括觸到一、二、三壘包的球。

(4) 觸人球:在界內區或上空,碰觸到任何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

(5) 飛球:飛越一、三壘包而第一次落點在界內區的球。

(6) 全壘打球:在界內區上空,直接飛越全壘打圍欄的球。

飛球是否判為界內球,要以野手接觸球的那一點,是否在界內區上 方來決定,與野手觸球瞬間,腳站立的位置無關係。反彈及滾地球,

在碰觸到界外區外物,成為界外球以前,不論在界內或界外如何行 進,都有可能形成界內球。

25.界內區(Fair Territory)二、4, p19

界內區是比賽場地的一部份,自本壘板起,分別向一、三壘延伸,直到右、

左外野末端的圍欄為止,包含這兩條線,內部的地面以及向上垂直空間都 是界內區。

26.假觸殺(Fake Tag)八、5.(2) ,p.64、65

假觸殺是屬於對跑壘員的一種阻礙跑壘行為。當跑壘員前進到達或後退到達 某壘包時,防守球員未持球,或並未迎接來球,卻阻止了跑壘員行進的行 為,稱為假觸殺。為求安全及避免無謂的傷害,跑壘員碰到壘上阻礙時,不 要急停或滑壘。壘上阻礙,即使僅造成跑壘員減速,已構成阻礙跑壘。

27.防守球員(Fielder)四、2, p.30

在場內擔任守備的球員,稱為防守球員,也稱為守備員,或簡稱野手。

28.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十二、3, p.100

由於防守球員對其他的跑壘員進行防守動作,或是具有其他的企圖心,而 使得擊跑員可以安全上一壘,或是跑壘員可以前進壘的狀況,統稱為野手 選擇。

29. 飛球(Fly Ball)當投出之球被擊中,飛入空中,稱為飛球。

30.封殺出局(Force Out)八、8.(3) ,p.72

當擊球員成為擊跑員,必須搶佔一壘時,壘上跑壘員,如果因為被迫擠壘,

而失去原有壘包佔有權時,該跑壘員成為封殺狀況。防守球員只需要觸壘,

即完成封殺出局。封殺狀況在擊跑員出局,或後位跑壘員出局時,可以解除 31.封殺線(Force Out Line)

簡稱4.5 米線。這是一條中華民國慢壘協會積極推廣的補助線,是一條本壘 板攻守行為保護線。在三、本壘之間,自本壘板算起4.5 公尺處,加劃一條 垂直於三、本壘連線,長度約一公尺的補助線。通過本線的跑壘行為視同封 殺,攻守雙方各取有利的本壘板角度,以避免直接衝撞。也因為封殺行為的

(5)

確立,跑壘員當然不能回返三壘跑壘。封殺線的認定及判決,是屬於裁判的 自由心證。不得抗議。裁判員要明瞭封殺線的保護良意,不可矯枉過正,造 成跑壘員的無謂出局。不具衝撞性的常態跑壘及夾殺行為等狀況,封殺線視 同不存在。是否使用封殺線,目前建議由各賽會自行抉擇。

32.界外球(Foul Ball)七、9, p.53

合法擊出之球,合於下列六點其中之一者,為界外球。

(1) 內野球:未超過一、三壘時,滾動或靜止在兩邊的界外區上。

(2) 反彈球:在通過一、三壘時是在界外區或其上空。

(3) 飛球:超越一、三壘包的飛球,在界外區,直接落地或被防守球員碰觸。

(4) 接觸的球:在界外區或上空,碰到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或 是碰到其他外物的球,都是界外球。

(5) 觸打者的球:在擊球區內,碰到擊球員的擊出之球。

(6) 再觸棒的球:擊球員在擊球區內,擊出之球經地面或本壘板反彈後,再 次觸到球棒,也是界外球。

33.擦棒被捕球(Foul Tip)七、10, p.54

合法擊出之球,同時合於下列要點者,為擦棒被捕球。

(1) 擦棒之後,直接進入捕手手套中。

(2) 飛行高度不高於擊球員頭部。

(3) 捕手的接捕合法。

擦棒球未接住,判為界外球,所以接住與否,均為一好球。如果並非由捕 手的手掌或手套率先觸球,而是先經由外物觸球,再反彈至捕手之手或 手套中,不算接住,也不算擦棒被捕球。

34.主隊(Home Team)

即是地主隊,是依照慣例擔任先防守後攻擊的球隊。在中立球場比賽時,依 競賽規定或是擲銅幣決定攻守先後,後攻隊依慣例稱為主隊。

35.違規球棒(Illegal Bat)三、1, p24

球棒的結構體並沒有被改造,但是尺寸、重量、用途及製造方式不合規定者,

稱為違規球棒。

36.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七、1, p.48 下列情形造成違規擊球

(1)當擊球員擊出界內、界外或死球線外球時,其擊中球瞬間,有一整隻腳是 完全踏在擊球區外的地面上。

(2)擊球員持違規或改造球棒進入擊球區內。

(3)當擊球員將一整隻腳跨在擊球區外,然後雙腳回到擊球區內擊中投出之 球時。

37.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八、5.(4), p.65

當防守球員用帽子、手套或是制服中任何一部份,離開正常部位,去接捕擊 出球或傳出球,不能算是接住,僅構成違規接球。

38.違規投球(Illegal Pitch) 六、 p43

(6)

合法投球的規定,含防守球員位置正確,投手裝備合格,投球動作、高度、

速度正規等。只要在投球行為中,違反任何一項規定,即形成違規投球。

39.違規投手(Illegal Pitcher)六、12, p46、47

是指防守球員,只可在場上擔任一般任務,不可擔任投手,其原因是:

(1) 在同一局內,因兩次面授機宜,而被裁判或教練換下來的原任投手。

(2) 警告一次後,仍然投出速度太快的投球,因而遭到裁判判定不可再擔 任投手。

40.違規球員(Illegal Player) 四、6, p.32

在場上比賽,卻沒有向主審報准的球員,稱為違規球員。如果違規的球隊,

主動向主審補報告,則違規消失。如果由被侵犯的球隊,在違規球員上場,

投手已投出次一合法或違規投球之後,向主審提出抗議,則處分該違規球 員,本場比賽不得再上場,成為失格球員。使用違規球員的行為,也就是違 規替補。

41.違規再上場(Illegal Re-Entry)四、4, p.34

被其他球員替補下場後,又再次上場,擔任攻擊或防守任務的球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稱為違規再上場。

(1)先發球員第三次上場。

(2)預備球員或增額球員第二次上場。

(3)再上場球員,打擊順序與原來的順序不一樣。

(4)增額球員去擔任防守任務。

42.違規替補(Illegal Substitute)四、6, p35

使用違規球員,就是違規替補,也就是替補球員違規,也就是代表未向主審 報准的替補行為。

43.失格球員(Ineligible Player)四、6.(1), p.35

被主審或壘審,判決取消上場比賽的球員,稱為失格球員。使用失格球員上 場比賽,將被判沒收比賽。

44.飛行狀態(In Flight)

擊出、傳出或投出的球在未觸地或觸及防守球員以外之物體前的飛行狀況中 都稱為飛行狀態。

45.負險(In Jeopardy)八、3, p.61

比賽進行中,進攻球員有出局的可能,顯示出當時為負險時機。

46.內野區(Infield)二、3, p.19

內野區是界內區的一部份。內野手正當防守範圍的界內區,即稱為內野區。

47.內野高飛球(Infield Fly)八、7.(10) ,p.71

在兩人出局以前,一、二壘有跑壘員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 界內高飛球(不含平飛球),而內野手在正常守備下可以接住該球時,稱 該球為內野高飛球。投手、捕手及趨前至內野區防守的外野手,都視同內野 手。當擊出之球,明顯的成為內野高飛球時,主審應適時宣告「內野高飛球

(7)

界內球擊跑員出局」(Infield Fly If Fair-The Batter Is Out)。內野 高飛球狀況為比賽進行中,跑壘員踏壘及前進的原則,與一般高飛球接住 的準則相同。如果內野高飛球形成界外球,視同界外球狀況來處理。內野高 飛球未經碰觸,掉落地面成為反彈球時,依界內、界外球的判斷準則,來判 定該球;判定為界內球時,內野高飛球規則適用,也就是表示擊跑員已出局 48.局(Inning)五、3, p.38

每一局是屬於比賽的一部份。在每一局中,兩隊各有一次進攻及防守的機會 而攻守交換是以三人出局為準則。前一局結束後,立刻進入下一局。

49.妨礙守備(Interference)參考八、p.72

當進攻球員或進攻隊其他成員的行為,妨礙或困擾了一位防守球員試圖執 行的守備行為時,即構成妨礙守備。

50.違規離壘(Leave Too Soon)八、8.(20), p.78

當投手投出合法投球,而尚未到達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提早離壘時,裁判要 宣告(No Pitch)“投球無效”,並判該跑壘員出局。

51.提早離壘(Leave Illegally)八、8.(6), p.73

當擊出飛球(含平飛球),尚未被防守球員碰觸前,已經離壘的行為。

52.合法觸殺(Legal Touch)八、8.(2) ,p73

跑壘員或擊跑員未踏到壘包時,被確實掌握球的防守球員觸殺成功,稱為 合法觸殺。如果球在手套中跳動,或被跑壘員、擊跑員碰 落,則表示防守球 員未能確實掌握球。確實掌握的球才可以使跑壘員、擊跑員出局。但是故意衝 撞防守球員的持球,將造成妨礙守備。

53.合法接住(Legally Caught Ball)

並非借助帽子或其他外物,而直接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並且確實掌控在 手掌或手套中,稱為合法接住。

54.平飛球(Line Drive)擊出之球又直又快,直接飛向場內,稱為平飛球。

55.阻礙(Obstruction)八、5, p.63 阻礙的行為包含:

(1)阻礙打擊:防守球員或成員的行為,遮住擊球員視線,或者阻止了擊球 員順利擊球。

(2)阻礙跑壘:防守球員在未持球,非處理擊出之球,阻礙到跑壘員、擊跑員 的正常跑壘。

56.進攻球隊(Offensive Team)八、3,p.38 擔任攻擊的球隊即進攻球隊。

57.外野區(Outfield)二、1, p19

外野區是界內區的一部份,扣除內野區之外,其他部份的界內區即為外野區。

外野手正常防守範圍的界內區,即是外野區。

58.滑壘離位(Overslide)八、9.(13), p.80

跑壘員在滑壘時因為動能過大而超越壘包成為負險狀況,稱為滑壘離位。擊 跑員滑過一壘包,依規則不成為負險。

59.傳出場外(Overthrow)八、5.(5), p.66

(8)

比賽進行之中,防守球員間相互傳球,其目的在使跑壘員出局;當球傳到 死球線以外,或成為障礙球時,稱為傳出場外。

60.軸足(Pivot Foot)六、1, p43 投手投球動作中維持重心的腳。

61.比賽開始(Play Ball)五、3, p.38

當投手完成準備動作時,主審以“Play Ball”口令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進 行。此時,捕手應在捕手區內,其他所有防守球員要在界內區內擔任防守。

62.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六、7. p.45

擊球員在做準備動作,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投手利用擊球員這個 失去平衡的機會突襲投球,是違規投球的動作。

63.退場(Remove Ruling)五、3, p20

球員犯規,裁判員依規則命令他退出比賽,但是可以擔任指導員等單純任務,

稱為退場。

64.暫代球員(Replacement Player)四、7,p.36

在比賽中若有球員受傷流血,且有必要退場醫療時,可向裁判要求,由另 一位球員暫時代理其職務。暫代球員,祇要不是被裁判勒令退場或驅逐出場 之球員,其餘均可暫代。暫代球員不視為替補球員。

65.跑壘員(Runner)八、1, p.56

進攻球隊的隊員當完成打擊任務,到達一壘,在尚未出局前,稱為跑壘員。

66.自由手(Short Fielder)四、2, p.30

除了一般棒壘球常用的三位外野手以外,慢速壘球增加一位協防在外野前 緣的防守球員,幫助防守短程的外野球,或者依教練指示或自己判斷而協 防於最需要加強防守的位置,特別稱之為自由手,守備代號為“10”號。

67.九人開賽辦法(Short-handed Rule)

為了避免因人手短缺而不能比賽,可以使用九位球員開始比賽。防守時不設 自由手,進攻時第十棒輪空並計算為一人出局。當人手到齊時,隨時可以報 准加入比賽,增加者為第十棒。是否採用本辦法,建議各賽會自行抉擇。

68.先發球員(Starting Players)四、5, p.32 正式遞交的攻守名單上的先發上場球員。

69.好球帶(Strike Zone)七、6, p.51

維持擊球員正常擊球姿勢,高度在他肩背部以下,膝蓋以上,位置在本壘板 正上方的這一五角形柱狀空間,是該擊球員的好球帶。慢速壘球的好球帶寬 度與棒球及快壘相同,而高度比較放大。好球的認定是以投出之球經過本壘 板上空的好球帶為準則,與擊球員位置前後或球落地點遠近沒有絕對關係。

70.隊職員(Team Member)四、1, p.30 依規則登錄報准,在該隊休息區的該隊人員。

71.傳球(Throw)八、5,p.66

比賽進行中,防守球員間互相傳球的動作。如果傳出場外,或成為障礙球,

給予所有跑壘員於傳球出手時算起兩個壘的安全前進權利。

(9)

72.暫停(Time)九、1, p.82

裁判下令比賽暫停時,用“Time”。比賽成為停止狀況。

73.三殺行為(Triple Play)參考十二、8,p.102

在一連串行為中,防守隊將三位進攻隊員合法的刺殺出局,即形成三殺行為。

74.打擊行為(Turn At Bat)十二、2, p97

簡稱“打席”。當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打擊,到出局或是成為擊跑員為止,是 為一次打席。將列入計算打擊率的打席,稱為計數打席或簡稱”打數”

(Charged Turn At Bat)。

(10)

第二章 比賽場地(

THE PLAYING FIELD)

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要空曠無阻,自本壘起至外野盡頭的距離,女子組至少80.77 公 尺,男子組至少91.44 公尺。界外線與死球線之間的區域要有

7.62~9.14 公尺。

2.場地特殊規定

在比賽場地內如果有其他外物存在,例如背網、圍欄、看台、車輛、觀眾或障 礙物等,可事先制訂特殊規定,或由兩隊賽前議定。

3.內野方塊(The Official Diamond)

連接本壘板及三個壘包形成的內野方塊,女子組方面壘距20 公尺,投球距14 公尺,男子組壘距 20 公尺,投球距離 15.2 公尺。比賽進行中,如果 發現壘距或投球距離不對,應該在上下半局都賽完之後立刻改正,並繼續比 賽。

4. 丈量內野區

選定球場面對的方向,放置本壘板,在本壘板斜邊頂點釘固定樁為基準,向 外野正前方拉線丈量,15.2 公尺處置投手板(男子組),28.2 公尺處為二 壘包中心點。再以本壘板頂點及二壘包中心點分別為圓心, 20 公尺長為半 徑,向左右各丈量一次,產生的兩個交點即為一、三壘包的外側上方角。丈量 完成後,應再核對一次。用皮尺繼續劃其他線:

(1)一公尺線(One-Meter Line)

自本壘板與一壘包連線中點起,在外側一公尺處劃一條平行線,供擊跑員 跑向一壘包用。

(2)次擊球區(Batters On-Deck Circle)

左右各一的圓形次擊球區,直徑1.5 公尺,劃在鄰近本壘區的球員休息區 附近。

(3)擊球區(Batters Box)

本壘板兩側各一的長方形擊球區,長2.2 公尺,寬 1 公尺,內側線距離本 壘板15 公分,上方線與本壘板中心點相對平行距離為 1.2 公尺。所有線 條面積都屬於擊球區內部。

(4)捕手區(Catchers Box)

擊球區外側線向後延伸 3 公尺,兩邊連接起來成為捕手區,寬度為 2.75 公尺。

(5)指導區(Coachs Box)

(11)

距一、三壘包外側3.6 公尺,向本壘方向劃平行線,長約五公尺, 規劃 出左、右各一個指導區。

(6)本壘板(Home Plate)

本壘板是白色橡膠製品,五邊形,長邊面對投手,45 公分長,兩側平行 於擊球區內側線,長度20 公分,兩條斜邊各 30 公分。

(7)投手板(Pitchers Plate)

投手板也是白色橡膠製品,長方形,長60 公分、寬 15 公分,平放在地面 上,長邊面對本壘板,前緣中心點到本壘板頂端距離為女子組14 公尺,

男子組15.2 公尺。

(8)壘包(Base)

壘包是以帆布或其他適合材料製成的正方形物體,長、寬各38 公分,厚 度為13 公分。

(9)雙色壘包(Double Base)

一壘可用雙色壘包,材質相同,長76 公分,寬 38 公分,厚度 13 公分。

白色部份適用界內區,橙色部份適用界外區。雙色壘包使用規則如下:

a. 擊出之球擊中白色壘包為界內球,擊中橙色壘包為界外球。

b. 擊出內野球,產生一壘防守行為,擊跑員如果未使用橙色壘包,應判出局。

C. 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但比賽進行中,球落於一壘壘包的界外區時,

防守球員及擊球跑壘員則均可使用兩壘包。

d. 跑過一壘的擊跑員,回一壘後開始使用白色壘包。

e. 擊球穿越內野或擊球到外野後,擊跑員跑過一壘或通過一壘時,可踏觸白色 壘包,未能進佔二壘時,必須回來站在白色壘包上。

f. 飛球接殺時的觸壘起跑行為,應使用白色壘包。

g. 刺殺擊跑員行為演變為由界外區向界內區刺殺時,攻守雙方都可以使用雙色 壘包任何部份。

h. 當跑壘員使用白色壘包以後,不可再用橙色壘包,違者出局。

1994 年開始,國際壘總的錦標賽規定使用雙色壘包。

(12)

第三章 用具及裝備(

EQUIPMENT)

1. 合格球棒(Official Bat):

(1)由堅硬的一片木料製成,或多片木料用膠黏合製成,只要其紋路與球棒 的長方向平行即可。

(2)只要經國際壘總認可,金屬、竹、塑膠、石墨、炭纖、鎂、玻璃纖維、陶器等 製品,均可以成為合格球棒。

(3)木棒可以分段連接,但要膠合緊密,磨光修整。

(4)圓形棒及三角形棒均可以,但是棒面要平滑。

(5)長度不超過 87 公分,重量不超過 1080 公克。

(6)圓形棒最粗部份,直徑不可超過 5.7 公分;三角形棒的打擊面,也不得 超過5.7 公分。圓形棒膨脹時,不可超過 0.08 公分。

(7)金屬棒,部份球棒或許會有少許彎曲度,視為合格球棒。但是基於安全理 由,建議停用。

(8)棒身不可有曝露的鉚釘、釘子、粗糙尖銳的邊角以及足以致險的外加物。金 屬棒尤其不可粗糙。

(9)金屬棒,不可以用木質握柄。

(10)球棒安全握柄使用軟木,防滑非塑膠膠帶或其他組合材質製成,長度為 25 ~ 38 公分。為加強握力而塗樹脂粉、松脂粉或者噴噴劑到握柄上是 可以的。在握柄上捲貼膠帶要以連續螺旋方式,不要求層次整齊,但是不 可以有兩層以上的膠帶。

(11)非一體成型的金屬棒,應在粗端填滿橡膠或合成塑膠,以保持棒體完整。

(12)球棒握柄尾端要有安全握柄頭,與握柄呈 90 度角,最少 0.6 公分。握 柄頭無論是鑄造、車磨、焊接或是固定的,都是合格的。貼有閃光物的花 瓣狀及圓錐形的握柄頭屬於改造球棒。

(13)合格球棒應有明確標示。如標示不清,只要規格符合,視為合格球棒。

2. 熱身球棒(Warm-Up Bat):

(1)次擊球員可持兩支合格球棒,或一支熱身球棒,或是一支合格及一支熱 身棒練習揮擊。

(2)熱身球棒必須一體成形,有安全握柄,在粗端印有 3.2 公分大小字 樣"Warm-Up"其粗端直徑要大於 5.7 公分。

(13)

(3)不可在任何球棒上附加任何外物。使用不合格用具揮棒熱身,將不合格用 具驅出場外。如球員繼續使用該用具,判該球員驅逐出場。

3. 比賽球(Official Softball):

(1)球體要正常,黏合平整,縫線隱深,表面光滑。

(2)球心是由優質長纖木棉、軟木橡膠混合物、聚亞胺脂混合物或其他國際壘 總核准的材質做成。

(3)球心上以優質細捲紗,用手工或機械纏繞後,再用橡膠液或橡膠接合劑 接合。

(4)球體表面內層,要用接著劑與纏紗接合,再用蠟棉線或蠟亞麻線縫合。如 用國際壘總核准的,類似縫合功能的模鑄連接球心成型方式,也是可以的。

(5)球體表面層可用上等曬乾鉻黃色馬皮、牛皮、合成材料或其他國際壘總核 准材料。

(6)國際壘總錦標賽標準球,印有"I.S.F. logo"標記。30 公分(12 吋)球:

圓周最小30.2 公分,最大 30.8 公分;重量最輕 177 公克,最重 200 公克;縫線用雙針方式,最少88 針。

27 公分(11 吋)球:圓周最小 27.6 公分,最大 28.3 公分;重量最輕 166 公克,最重 174 公克;縫線用雙針方式,最少 80 針。

(7)紅色縫線及黃色球 12 吋球為男子組使用球,彈跳係數(COR)0.47 以 下,應標有“I.S.F.logo”及“MSP-47”標記。

(8)紅色縫線 11 吋球為女子組使用球,彈跳係數(COR)0.47 以下,應標 有"I.S.F.logo"及"GWSP-47"標記。

4. 手套(Glove):

防守球員應戴手套。兩指手套(MITTS)只有捕手及一壘手可以使用。所有使 用的手套,在姆指與其他部位之間,也就是虎口部位,不可以有花邊、帶子 或其他設計,其長度應長於12.7 公分。投手使用的手套應單一顏色,而且 不可以用白色或灰色。其他防守球員可以用多種顏色的手套。手套的外表面 不可以塗有白色或灰色的圓圈,遠看好像壘球一般,算是違規手套,手套的 規格如下。

(A)掌寬-20.3 公分。

(B)掌寬下緣-21.6 公分。

(C)虎口上開-12.7 公分。

(D)虎口下收-11.5 公分。

(E)虎口全長-18.4 公分。

(F)食指縫合-19.0 公分。

(G)姆指縫合-19.0 公分。

(H)虎口縫合全長-44.5 公分。

(I)姆指至套底-23.5 公分。

(J)食指至套底-35.6 公分。

(14)

(K)中指至套底-33.7 公分。

(L)無名指至套底-31.1 公分。

(M)小指至套底-27.9 公分。

※封殺線 參考規則:規則 1.38 封殺線(Force Out Line)

簡稱4.5 米線。這是一條中華民國慢壘協會積極推廣的補助線,是一條本壘板 攻守行為保護線。在三、本壘之間,自本壘板算起4.5 公尺處,加劃一條垂直於 三、本壘連線,長度約一公尺的補助線。通過本線的跑壘行為視同封殺,攻守雙 方各取有利的本壘板角度,以避免直接衝撞。也因為封殺行為的確立,跑壘員當 然不能回返三壘跑壘。封殺線的認定及判決,是屬於裁判的自由心證。不得抗議 裁判員要明瞭封殺線的保護良意,不可矯枉過正,造成跑壘員的無謂出局。未通 過或踏觸封殺線前之夾殺,封殺線視同不存在。是否使用封殺線,目前建議由各 賽會自行抉擇。

※內野高飛球 參考規則:規則 11 抗議(PROTESTS)

裁判認定為內野高飛球,依據規則1.59 內野高飛球的規定,擊球跑壘員出局,

壘上的跑壘員為活球狀態,踏壘及前進的原則,與一般高飛球接住的準則相同。

即然與一般高飛球相同,防守球員沒有處理球,任意讓球落地,那當然跑壘員 可以負險進壘,不用再回壘。

※妨礙守備 參考規則:規則 8.08 跑壘員在下列情形下被宣告出局

(10)界內的擊出之球,尚未通過不含投手在內的一位內野手之前或未經防守球 員碰觸,而擊中離開壘包的跑壘員時,該跑壘員出局。除非裁判認定,任何內野 手都沒有機會處理該球,則跑壘員不被判出局,比賽進行中。判決:(12)~

(18)這些狀況,都構成死球狀況,當事跑壘員被宣告出局,其他跑壘員,將視 情況回到妨礙發生前合法佔有的壘包上。

參考規則:規則8.02 擊球員在下列情形下成為擊跑員

(5) (c) 球未被碰觸,也未通過不含投手的任一防守球員之前;擊中裁判時,

形成死球,擊跑員上一壘;擊中跑壘員時,正常情形是,判跑壘員出局,擊球 員上一壘,也屬於死球狀況,特殊情形是,當裁判員認定擊中跑壘員的這一球,

從一開始,就根本沒有任何一位防守球員有機會去處理時,可以判為比賽繼續 進行,沒有人被判妨礙守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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