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觀護人(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科 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10340 頁次:1-1
一、論者有謂少年虞犯尚未實際觸犯刑罰法令,參照兒童權利公約有關司法 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意涵,主張就虞犯應採取由行政機關先行輔導,於 輔導無效果時,再由司法機關處理之「行政先行」措施。
試述虞犯之定義、虞犯事由及其需保護性為何?(15 分)
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說明自己贊成或反對上開「行政 先行」主張之理由?(10 分)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保護事件之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 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試分別說明:
該規定所稱「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涵義為何?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場應如何處理?(13 分)
輔佐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程序上有何職責?(12 分)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雖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為目的,但在保護優先的 前提下,亦有兼顧被害人權益之保護。試列舉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對被 害人權益保障之相關規定,並分述之。(25 分)
四、少年刑事案件與保護事件各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 就刑事案件設計有從刑事程序中回流依保護程序處理之二種機制,試分 述其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