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社會 06-309-1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照顧辦法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社會 06-309-1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照顧辦法"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社會 06-309-1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照顧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4 日高市府四維社障福字第 100006982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高市府四維社障福字第 10870339200 號令修正部分條 文(第 3、4、5、7 條)。

第一條 為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之日間及住宿照顧,以增進其福 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本辦法所定權限委任所 屬無障礙之家執行之。

第三條 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並符合下列規定 者,除經醫師診斷需接受長期醫療照顧或罹患法定傳染病經 隔離治療而無效者外,得申請於無障礙之家接受日間或住宿 照顧:

一、日間照顧:未滿六歲或年滿十八歲之輕度以上心智障礙 者或併有心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住宿照顧:年滿十八歲未滿六十五歲之重度以上心智 障礙者或併有心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第四條 申請日間或住宿照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三、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體檢表。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國稅局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與主管機關簽訂書面

(2)

2

契約。

第五條 接受日間或住宿照顧者(以下簡稱接受服務者) ,每月 應按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補助標準一覽表所定負擔金額,繳納照顧費用,接受住 宿照顧者並於簽約時,繳納照顧費用二倍之保證金。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及定期評估接受服務者之適 應情形,應成立評估小組;其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評估小組應於接受服務者入住無障礙之家之日起三十 日內評估其適應情形,經評估無嚴重適應不良者,始得繼 續接受照顧。

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前項評估期間;延長之期 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接受服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

一、經評估小組評估可適應家庭生活回歸社會者。

二、經評估小組評估有嚴重適應不良情形者。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經隔離治療而無效者。

四、罹患重大疾病、機能退化或發生其他障礙,經醫師診斷 需接受長期醫療者。

五、擅自離去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屬擅自帶離無障 礙之家逾十五日,經三次通知仍未返回者。

六、積欠照顧費用,以保證金抵繳不足,經催告仍不繳納者

七、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危險行為或其他妨害照顧措施之行 為者。

八、其扶養義務人之戶籍或住居所遷移或變更,經三次書面 通知仍無法聯繫,經查明有意規避扶養責任者。

九、申請資格喪失或事由消滅者。

(3)

3

十、其他經評估小組評估認有不宜接受照顧之情形者。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11 月 28 日 發管字第 1070330397 號函. 為因應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於 108 年 11 月 1 日公告「考試科目及測驗範 圍調整說明—111 學年度起適用」,本案業經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29

答:依勞動部 104 年 3 月 24 日勞動發特字第 1040006125 號函釋,依據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之 1 第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