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教育金像獎」報名表
參加組別 (請擇一勾選)
學生組
教職員工組 作品編號
(由報名系統自動產出)
作品名稱(片名)
作者姓名(團隊參 賽者請填代表人)
作者(或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居留證字號
出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性別 男
女
學校/單位名稱 科系年級/職稱
行動電話 市內電話
E-mail 聯絡地址 參賽影片-連結網
址(YouTube) (範例:http://youtu.be/-H31p53ZsWA)
共同創作者 不包括作者 (或代表人)
姓名 學校/
單位名稱
科系年級/
職稱 聯絡電話 E-mail
影片內容大綱
(300 字以內)
關鍵字 (請列舉5 個)
注意事項:
1.請確認所填資料無誤,作者(或代表人)請提供在校/在職證明,於本表所附格式黏貼,自徵件須知公 告日起至106 年 2 月 8 日(星期三)23:59 止(完成報名程序,紙本資料以郵戳為憑),郵寄至 40601 臺中
附件一
106 年「教育金像獎」報名表
市北屯區廍子路666 號/中臺科技大學/文教所/「教育金像獎」徵件小組收。
2.上述欄位皆為必填欄位。
報名資料檢查表
1. 資料光碟片一份:
完整影片
精華片段約30 秒
影片製作團隊近期正面清晰照片1 張
□五張劇照及附圖說明
2. 紙本資料:(請務必確認已簽章)
報名表(含在校/在職證明影本)1 份(附件一)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及聲明切結書1 份(附件二)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1 份(附件三)
3. 參賽影片上傳至 YouTube,檔案名稱請標示:
「106 年教育金像獎+主題名稱+參賽者(代表人)姓名」
本人同意參加「教育金像獎」徵件活動,將完全遵守徵件須知之相關規定,如不符須知規定,視同放棄。
對於作品所使用之材料、影像圖檔等等,涉及著作權及版權侵權,願自負法律責任。
參賽作者(團隊參賽者請填代表人)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學生或教職員工在校/在職證明
2
106 年「教育金像獎」報名表
教職員工在職證明黏貼處
(請浮貼)
學生證影本黏貼處(正面) 學生證影本黏貼處(反面)
106 年「教育金像獎」報名表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及聲明切結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告知以下事項,請報名本活動者於參與前務必詳閱:
一、告知事項:
(一) 蒐集個人資料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 蒐集之目的:參加「教育金像獎」短片徵件競賽。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個人資料中之識別類(辨識個人之姓名、身份證(居留證)字號、
服務學校、就讀學校、就讀學校系所、地址、電話、email 等,具體項目則如本活動徵件須 知內所列事項)。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活動起始日起至本活動結束後1 年內利用,屆時銷毀。
得獎人部分:得獎人所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僅作為領取獎項及申報個人所得使用;依據 稅法規定本資料最長保存7 年,屆時銷毀,不移作他用。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及方式: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執行本活動時之必要相關人員利用之,利用 人員應依執行本活動作業所必要方式利用此個人資料。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活動參與者於身分獲確認後,得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一) 查詢、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部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請求補充或更正。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申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本部因 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四、就上開本部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者,參與者得自由選擇是否填寫相關個人資料欄位,
若參與者不填寫相關欄位,本部有權依既有資料逕行判斷參與者是否具有符合本活動之資格,
參與者不得異議。
五、保護本活動參與者資料之安全措施:本部將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業已建構之完善措施,保障本 活動參與者個人資料之安全。
此致
教育部
本人 ,身分證(居留證)字號: ,已確認並 詳細閱讀上開告知內容,並同意之。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本人 及本人代表團隊(以下簡稱授權方)茲因報名參加106 年「教育金像獎」,爰立書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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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附件三
106 年「教育金像獎」報名表
權同意如下:
一、 授權方擔保參賽之作品(以下簡稱作品)內容皆為自行創作。
二、 授權方擔保,其對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權;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例:非原創音樂、畫 面、肖像、動畫、道具、文字、標示、標誌),已取得簽署本同意書必要之第三方著作財產權 之授權。
三、 作品獲選為入圍作品時,授權方同意無償授權教育部或教育部授權之第三方於非營利目的 下,得自行就作品進行重製、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出版、錄製 成DVD 影片、作活動結案與宣傳內容及方法使用。
四、 授權方之作品如為入圍作品時,須保證其YouTube 網站之連結自教育金像獎頒獎日起 2 年 內有效。
五、 授權方擔保作品無侵害他人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機密或其 他智慧財產權)之情形。
六、 授權方之作品如為入圍作品時,自教育金像獎頒獎日起2 年內不得運用同一作品及作品內 之主要道具、平面或動畫設計、音樂、主標語、標誌等進行商業目的之使用。
七、 授權方違反本同意書規定者,自負法律責任,教育部並得要求授權方返還得獎獎金之全部。
八、 教育部或教育部授權之第三方,如因作品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訴其侵害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 利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授權方,授權方有協助處理解決之義務。教育部或教育部授權之第三 方如因此遭受損害者,授權方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