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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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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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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 書函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承辦人:楊玉菁

電話:5216121#552

電子信箱:02935@ems.hccg.gov.tw

受文者:新竹市政府主計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801943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關於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中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 非機要職務,當年併資辦理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時得 否晉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2月20日部法二字第 108488370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0條規定:「年 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 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 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 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

……」依90年6月20日增修該項條文說明略以,配合同法第 4條晉升高一官等職務者,得併計低一官等年資辦理高一官 等年終考績之修正規定,為避免同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

職等時已敘較高俸級者,於考績結果後仍可再晉級之多次 晉級情事,爰予增列。次查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 定:「本法第10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

檔  號:

保存年限:

5

331080004734

■■■■■■

主計處 ■■■■■■■收文:108/12/25

■■■■■■■

無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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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當年2月至12月間升任高一官等、職 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 敘俸級。……」

三、按機要人員不受任用資格限制,公務人員調任機要人員,

或機要人員在機要職務間調整職務,其官等、職等、俸級 時有跳空情形,故而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於 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 敘審定其官等、職等及俸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11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5條參照),又以一般公 務人員於年度中升任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者,

即不再晉敘,是基於考績法第10條立法意旨及衡平性考 量,簡任機要人員於考績年度2月至12月間以先升後訓方式 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應按其所具考試等級資格、歷來調 任情形及銓敘審定結果,核算其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官 等、職等及俸級,審視其調任簡任非機要職務有無敘較高 俸級之情形,進而認定其是否須受考績法第10條規定限 制。舉例而言,某甲原為簡任第十職等機要人員,於本

(108)年7月以先升後訓方式調任簡任第十職等非機要職 務,按年核算其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職等俸級為薦任第 九職等本俸五級550俸點後,依其所任職務核敘簡任第十職 等本俸一級590俸點,本質上即屬薦任官等升任簡任官等而 已敘較高俸級之情形,是其本年年終考績仍應受考績法第 10條規定限制,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

正本: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新竹市政府人事處除外)、新竹市立中學、新竹市立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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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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