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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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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道路維護成效式合約中估驗計價條款之研擬 Inspection and Payment Clauses Development of Performance Based Contracts for Road Maintenance

系 所 別: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616004 劉 昀 青 指導教授:楊 智 斌 博 士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2)

承蒙恩師 楊智斌 老師於修業過程中,付出相當多的愛心與耐心,

經過多次的討論與修正,本文得以順利完成。在恩師的諄諄教誨下,

使學生在課業與做人處事上皆獲益良多,並在人生規劃中注入新的理 想與目標,在此由衷感謝。

感謝王明德 教授指導簡報方式及說話技巧,學生會謹記在心,並 感謝營管所吳福祥 教授、余文德 教授、鄭紹材 教授、石晉方 教授、

蕭炎泉 教授、許玉明 教授、楊錫麒 教授以及校外審查時中央大學林 志棟 教授、明新科技大學張家瑞 教授、中華大學邱垂德 教授提供許 多寶貴意見,使得本論文能夠更臻完善,在此一併致上謝意。

感謝營管所的學長姐、同學及學弟妹,感謝大家在營管所對我的 幫忙。

最後,僅將這份完成碩士學位的榮耀與喜悅獻與我的家人,感謝 你們對我的細心栽培與照顧。

劉昀青 謹致於 中華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3)

摘 要

關鍵詞: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道路維護、契約範本

國內道路工程多承襲傳統技術與程序作法,採用技術規範合約方 式辦理,此方法需耗費政府單位龐大之管理人力,且管控項目與實際 成效間常出現明顯落差。有鑒於傳統工程合約形式對於公共工程品質 提升的瓶頸,目前國外逐漸導入成效式合約(Performance Based Contract, PBC)之概念,利用產出或成果進行成效監督、付款及有效控管,若能 將此型態合約導入國內,對於改善道路品質將有所助益。台灣地區承 攬廠商多數為中小企業,主要的收入仰賴業主的定期估驗計價款,為 使工程如期如質進行,估驗計價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本研究著將 成效式合約應用於經常性道路維護工作。由於國內並無成效式合約之 案例,因此本研究利用世界銀行提出的成效式合約範本,以及先前其 他研究計畫案所提出之國內推行可能之範本文件,同時參考國外實際 執行之案例,制訂道路維護成效式合約中估驗計價條款範本,以提供 未來國內執行成效式合約參考。

(4)

Abstract

Keywords: 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 Inspection and Payment, Road Maintenance, Sample Contract.

Most of the traditional road works adopted technical and procedural specifications, thus they cost tremendous amounts of efforts of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s a result,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agencies have suffered in manpower shortage, however the outcomes of road works are far behind the expectation of the public.

Due to the limitations of improv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by traditional contract types, 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 (PBC) has been successfully implemented in road maintenance in other countries. The PBC adopts outcomes of road works rather than the inputs dur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for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of the work. Implementing PBC into Taiwan’s road maintenance works provides a promising alternative for improving the performance of roads. Most of the contractors for road maintenance belong to middle-and-small enterprises. Payment from the owner is the main income of this type of contractor. Hence, smooth inspection and payment plays an essential role in keeping the work on schedule and with quality. Focusing on road maintenance works, this research tries to develop some sample clauses for inspection and payment based on the sample contract of the Work Bank and some real cases from foreign PBC cases. It is expected to provide a foundation for implementation of PBC in other public works in the future.

(5)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1.2 研究目的 ... 1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 2

1.4 研究方法 ... 2

1.5 研究流程 ... 3

1.6 論文架構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5

2.1 國內道路鋪面之養護 ... 5

2.1.1 高速公路總局養護作業現況 ... 5

2.1.2 公路總局維護管理現況 ... 7

2.1.3 縣市政府道路維護管理現況 ... 8

2.1.4 道路養護合約現況 ... 8

2.1.5 道路維護之趨勢 ... 13

2.2 國內工程估驗計價之內涵 ... 13

2.2.1 估驗及估驗款之意義與應用 ... 13

2.2.2 工程估價流程與相關規定 ... 15

2.2.3 國內工程付款辦法 ... 18

2.3 成效式合約 ... 26

2.3.1 成效指標定義 ... 32

2.3.2 合約服務水準定義 ... 36

2.3.3 成效式合約之付款 ... 36

2.3.4 成效指標與服務水準之檢測 ... 40

(6)

2.4 道路維護相關研究 ... 48

第三章 現有道路維護合約分析 ... 51

3.1 道路工程合約特色與估驗計價 ... 51

3.2 道路工程估驗計價案例分析 ... 55

3.3 成效式合約案例 ... 65

3.4 道路維護合約與成效式合約成效指標比較 ... 69

3.5 三級品管導入成效式合約之可行性評估 ... 86

第四章 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條款研擬 ... 89

4.1 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導入架構 ... 89

4.2 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流程 ... 90

4.3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估驗計價 ... 94

4.3.1 新增部分 ... 94

4.3.2 建議選擇與修改部分 ... 101

4.4 公路總局契約書主文之估驗計價 ... 107

4.4.1 新增部分 ... 107

4.4.2 建議選擇與修改部分 ... 109

4.5 公路總局契約補充條款中估驗計價條文 ... 109

4.5.1 新增部分 ... 109

4.6 道路養護成效式規範估驗計價與查驗 ... 111

4.6.1 成效檢驗 ... 112

4.6.2 事故及天然災害搶修作業 ... 116

4.6.3 經常性養護之日、月報表 ... 118

4.7 研擬條款之初步驗證 ... 119

4.7.1 問卷設計 ... 119

4.7.2 問卷成果 ... 119

(7)

4.7.3 討論 ... 12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22

5.1 結論 ... 122

5.2 建議 ... 123

參考文獻 ... 124

附錄一 公路總局一般條款中有關估驗計價條文 ... 128

附錄二 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估驗計價有關規定 ... 131

附錄三 世界銀行提出之成效式合約範本有關估驗計價部分 ... 136

附錄四 世界銀行提出之成效式合約範本有關成效檢驗部分 ... 141

附錄五 阿根廷應用成效式合約經驗檔 ... 150

附錄六 國內推行成效式合約之可能成效式規範範本 ... 167

附錄七 國內推行成效式合約之可能成效式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 169

附錄八 問卷 ... 172

(8)

表 目 錄

表2.1 高速公路總局維護業務 ... 6

表2.2 付款辦法規定應檢核事項 ... 25

表2.3 成效式合約在拉丁美洲的應用 ... 29

表2.4 美國華盛頓特區投標廠商評估準則 ... 31

表2.5 拉丁美洲成效指標案例 ... 33

表2.6 紐西蘭國家道路維護手冊SM032 之服務水準及反應時間 ... 34

表2.7 美國維吉尼亞州成效式合約所使用之成效標準 ... 35

表2.8 成效指標權重因子 ... 42

表2.9 服務水準檢查表 ... 43

表2.10 服務水準檢查表統合 ... 43

表2.11 服務水準折減付款比率表 ... 44

表2.12 用路人服務及舒適性之成效指標與量測方法 ... 45

表2.13 道路平坦度之成效指標與量測方法 ... 47

表2.14 排水結構物之成效指標與量測方法 ... 47

表2.15 號誌與道路安全設施之成效指標與量測方法 ... 48

表2.16 國內道路維護相關論文 ... 48

表2.17 國內道路維護相關期刊或文獻 ... 50

表3.1 傳統合約、開口合約與成效式合約之案例比較 ... 54

表3.2 案例一合約資料分析成果 ... 55

表3.3 案例二合約資料分析成果 ... 57

表3.4 案例三合約資料分析成果 ... 58

表3.5 案例四合約資料分析成果 ... 59

表3.6 案例五合約資料分析成果 ... 60

(9)

表3.7 案例六合約資料分析成果 ... 61

表3.8 案例七合約資料分析成果 ... 62

表3.9 案例八合約資料分析成果 ... 63

表3.10 案例合約比較 ... 64

表3.11 路面寬度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69

表3.12 坑洞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0

表3.13 修補塊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1

表3.14 裂縫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2

表3.15 鋪面與路肩的清潔度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3

表3.16 路面平坦度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4

表3.17 撓度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5

表3.18 鬆散剝落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6

表3.19 車轍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7

表3.20 邊緣鬆裂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8

表3.21 路肩與鋪面間高差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79

表3.22 鋪面路肩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80

表3.23 路堤邊坡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81

表3.24 傾斜邊坡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82

表3.25 排水結構物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83

表3.26 號誌與道路安全設施之成效指標比較表 ... 85

表3.27 公共工程三級品質管理制度 ... 87

表4.1 經常性養護日、月報表 ... 118

(10)

圖 目 錄

圖1.1 研究流程圖 ... 3

圖2.1 縣市政府道路養護圖 ... 8

圖2.2 公路總局標準作業程序工程估驗流程圖 ... 15

圖2.3 工程履約管理作業程序估驗計價流程圖 ... 16

圖2.4 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估驗計價流程圖 ... 17

圖2.5 付款辦法規定示意圖 ... 18

圖2.6 採用成效式合約之國家 ... 28

圖3.1 台灣道路合約形式 ... 53

圖3.2 成效式合約形式 ... 53

圖3.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圖 ... 86

圖4.1 成效式合約之合約關係圖 ... 89

圖4.2 成效式合約養護工作分期估驗計價流程圖 ... 90

(11)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公路」一詞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供車輛通 行之道路[1],其設施種類、完工年限、先天條件與使用之頻率不一,

國內道路工程多承襲傳統技術與程序作法,採用技術規範契約方式辦 理,就工程施作過程進行程序監督及品質監控,此方法需耗費龐大之 管理人力,且管控項目與實際成效間,常出現明顯落差,有鑒於傳統 工程合約形式對於公共工程品質提升的瓶頸,目前國外逐漸導入成效 式合約管理之概念,利用養護成效進行監督、付款及有效控管。

成效式合約( Performance Based Contract, PBC)係指有別於傳統技 術與過程導向之合約型態,承攬廠商要長期的對成本效益負責,業主 可將重點放在最後產出部分,擔任績效審核的角色。

自1990年後加拿大、美國、英國等國家使用成效式合約於道路養 護已趨頻繁,效果亦佳[2]。

本研究針對道路鋪面之養護作業,整合相關之合約規範,界定成 效式合約之意義,希望能產出本土化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條款作為未 來國內導入成效式合約之參考。

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針對道路鋪面的養護作業,建立具成效式合約精神之估驗 計價條款,目的如下:

一、收集國內常用於道路養護合約與國外成效式合約,分析現有合約 之估驗計價條款與成效式合約差異。

二、建立本土化成效式合約之估驗計價條款範本。

(12)

1.3 研究範圍與限制

台灣地區公路養護依其系統之不同,養護單位也不同,國道由中 央在交通部下設國道高速公路總局專司養護,省縣道由公路總局養護

,院轄市道路為市政府下設養護工程處來養護,鄉道由各縣政府工務 局來養護,因應道路系統之不同,道路設計標準及養護要求也不同,

雖有一系列之管理系統,惟欠連貫性,各管理單位情況亦異[3]。本研 究考量資料獲得之完整性,選定交通部公路總局之養護工作為主要研 究對象。

1.4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次級資料分析與專家訪談等方法,內容如下所述:

一、次級資料分析

本研究就既有之國內外相關於道路養護之契約書、學術論著及期 刊雜誌等,進行廣泛的蒐集整理,以瞭解其國內現有鋪面養護合約之 估驗計價辦法與成效式合約之異同。

二、案例分析

蒐集國內道路鋪面一般合約與國外成效式合約個案,就其特性進 行分析。

三、專家訪談

針對業主道路維護承辦人員、學術界及廠商三部分,進行問卷與 口頭訪談,瞭解目前實務上辦理開口合約現況以及相關問題之癥結,

並提出本研究研擬之成效式合約道路維護估驗計價條款相關問題進行 驗證。

(13)

1.5 研究流程

本研究首先確立研究動機與目的,擬定研究範圍與方法,再蒐集 國內常應用於鋪面之合約與國外成效式合約經驗檔,分析一般道路維 護合約與成效式合約之差異性,藉問卷與專家訪談修改成效式合約,

以較貼近本土用法之方式,研擬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條款,研究流程 如圖1.1所示。

圖1.1 研究流程圖

(14)

1.6 論文架構

本研究共分五個章節,各章節說明如下:

第一章 緒論。主要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二章 文獻回顧。蒐集國內常應用於鋪面之合約,如:新建/整建/擴 建及以年度為期之經常性道路維護合約;與國外成效式合約經 驗檔。

第三章 現有道路維護合約分析。本章主要分析國內鋪面維護合約與成 效式合約之估驗計價條款。

第四章 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條款研擬。本研究以採購契約之範本為基 礎,導入成效式合約精神與其特色之條文,建立成效式合約之 估價計價條款。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總結本研究之成果與後續研究之建議。

(1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章主要分析與整理文獻上有關道路養護合約、現況、估驗計價 條款與成效式合約之相關研究,以作為本研究後續研究之基礎。

2.1 國內道路鋪面之養護

2.1.1 高速公路總局養護作業現況

台灣區國道維護管理業務工作係隸屬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局 本部設5組(交管組、技術組、路產組、業務組、工務組)、4室(政風室

、會計室、人事室、秘書室),該局下設有北、中、南三個區工程處,

另設拓建工程處辦理高速公路拓建工程施工,各工程處置處長1人。養 護之工作主要由工程處來執行,掌理事項之業務範圍,大致可區分為 以下七類[4]:

一、國道高速公路之養護及拓建工程事項。

二、國道高速公路之交通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車輛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事項。

四、國道高速公路路邊設施之營運管理事項。

五、國道高速公路沿線環境之整理與維護事項。

六、國道高速公路用地、房屋與其他財物之備置、保管、運用及財務 處理事項。

七、國道高速公路之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事項。

高速公路局在執行國道管理維護業務時,以工務組養護科為例,

業務範圍為:

一、年度養護計畫審核事項。

二、養護預算之審核、分配與控制事項。

(16)

三、養護工程之招標及契約簽訂事項。

四、公路設施維護管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養護工程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六、工程基本資料及公路公共用財產(土地、房屋、交通控制設施、地 磅設施除外)之管理事項。

七、養護機具及設備之調撥、請購、規格擬訂及維護管理等之督導及 審核事項。

八、國道高速公路材料管理之研擬、修訂事項。

九、收費計數系統計畫之擬訂及維護督導事項。

十、機具使用費率之研擬、修訂及審核事項。

十一、隧道機電設備維護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本局養護機械管理之研擬、修訂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高速公路總局維護業務9大類63項,目前已依採購內容性質整併為 3大類11項維護作業辦理採購,茲如表2.1:

表2.1 高速公路總局維護業務

採購類別 項目名稱

工程採購 一般維護工程

標誌標線標記維護工程 勞務採購

一般勞務作業工作

服務區環境清潔維護工作 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

特殊採購

隧道機電設施暨機房維護工作 交控設施維護工作

橋梁、隧道、箱涵暨建築物安全檢測工作 污水處理場維護管理工作

服務區焚化廠委託操作服務工作 地磅站委託維護管理工作

資料來源:[4]

(17)

2.1.2 公路總局維護管理現況

省道維護作業係隸屬交通部公路總局負責,該局於局本部設有「

養路組」專司維護管理之彙總工作,下設養護科、道路工程科、交通 工程科、管理科、景觀科[5]。現地維護工作之執行係由分散於全台各 地之維護管理單位-工程處,各區工程處下設養護課、工務課、機料課 等,工程處外並設有五至七個工務段[6]。

目前交通部公路總局係依據92年交通部頒「公路養護手冊」、「公 路橋梁安全檢查手冊」及「公路修護管理規則」等規定,執行省道維 護管理業務,並可將其檢查制度分為一般檢查及特殊檢查兩種。公路 總局工程處內各工務段之養護工程師,將其所轄路段該維修之路段向 段長提報,由段長整合後向工程處提報,然後由經驗豐富之考工執行 內部審核工作,在考工參考過去養護歷史資料後,決定預算是否通過

,如無法通過則必須重複上述提報動作至通過為止。

至於養護經費編列預算時,於年度開始前,由段長邀集相關設施 養護工程司(含各監工站站長)檢討全年養護工作之成果,擬定本年各項 養護工作重點及其他延續性工作。原則上由各工務段規劃包含分年執 行之長期性養護計畫、上年度養護計畫需續辦事項、地方政府建議及 民代、人民建議案件、上級交辦業務等,編定養護計畫後呈報養護工 程處,俟核定後即按計畫執行。詳細時程係於前一年9月至該年1月擬 定年度各項養護計畫(包括路容整修、綠美化維護、路面坑洞修補等)

,報請工程處核定,以做為該年編製預算之依據;在未核定前,為顧 及路樹生命之延續性及路面完整性,在前一年9月至10月間,先行編製 路樹撫育、路肩割草、邊溝疏修、坑洞修補等經常性養護工程預算報 工程處核定,趕在年底前發包完成,以便經常養護工作之銜接。

目前公路總局各工務段辦理養護業務除計畫性養護類型外,針對

(18)

部分零星養護作業(如坑洞等),具有危害行駛安全、規模小、區位零散 以及時間緊迫等特質,不容許在接收到維護需求後,才進行實地探勘 界定工程發包範圍,進而尋找廠商進行相關工程的發包與執行者

,多採用預約式維護管理合約方式進行[7]。

2.1.3 縣市政府道路維護管理現況

目前縣市政府依據其自治條例行使職權,故道路管理維護之權責 單位於各地方政府皆不同,如圖2.1所示,例如:桃園縣鄉道之養護屬 交通局之權責,高雄縣則屬工務局之範疇[8]。

圖2.1 縣市政府道路養護圖 [8]

2.1.4 道路養護合約現況

國內一般道路養護的委外作業,仍是以傳統的招標方式進行,每 年透過政府採購公告系統進行招標的標案十分眾多,此亦導致道路的 養護需要維護與管理眾多的合約,對於管理單位形成相當大的管理壓 力。因此近來陸續有相關研究開始嘗試利用有別於傳統執行方式的招

(19)

標與契約型態,討論如何更有效率的執行道路的養護。

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執行的「道路委外養護發包策略之研究」

指出,採用養護委外發包應有的配套措施首重「法令制度」;其次為「

預算審查流程」;依次為「廠商評鑑制度」;最後則是「公部門組織調 整」,對於委外發包的配套措施應對相關法令作適度的修訂[7]。

政府工務單位在執行設施維護時,普遍上皆採用開口合約辦理,

作法相當彈性。開口合約為一種採用預約式之採購合約,計價採實作 實算方式,使工程預算在編列後能有效利用;另可將不同區域或同性 質工程多件合併成一標發包,並採用年度發包方式降低發包次數以節 省人力物力;或可利用合約中隨報隨修之條文模式,提升設施維護之 時程效率等,諸多對政府單位有利之採購特性,使「開口合約」逐漸 盛行於公共設施維護及搶修工程,但亦衍生出與傳統合約相異之工程 糾紛[9]。

開口合約模式在政府採購法正式公告之前,即有部分工務單位以 不同名稱及模式之狀態在運作。然而民國89年「政府採購法」立法三 讀通過並公告實施之後,公共工程採購程序得依據此法實行,因此工 務單位之工程委外發包,必須依照採購程序進行招標作業,過程中動 輒要耗費數個月,可能造成例行性維護工作、緊急工程之拖延;同時

,工務單位轄區範圍之工程種類繁多,如依各項目進行發包,一來造 成時間之延宕,二來造成資源之浪費,甚至造成承辦人員更大之負擔

,有鑒於此,開口合約模式逐漸受到重視。

開口合約採購各階段之概況,包括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列階段、發 包作業階段、履約管理階段、施工、監造與品質控管階段、估驗計價 與驗收結算階段、保固維修階段,分別陳述如下:

(20)

一、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列階段

公共工程設施之維護,通常由業主負責規劃設計與數量估算,然 其管轄範圍相當大,部分設施於規劃時並無法確定是否需進行維修,

若採用年度開口合約模式,則可先進行預算及數量編列,對於部分構 件壽命將屆之設施,其維修數量較易推估,然大部分均為無法預期之 損壞,難以有效預估其維修方式及數量,使得合約數量編列時產生較 大之誤差。

預算編列係將年度預定施作之工作項目數量乘上預定單價後,將 預算提報上級管理單位核准,經過預算刪減或增加後,將部分項目予 以增加或酌減,後續工程現場之設施維護工作便依照其重要性及需要 程度作先後順序之調整[9]。

二、發包作業階段

發包作業在執行上須兼具公平、公開、透明化。按政府採購法第 18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 標。開口合約的發包模式,在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皆採用最低總價 之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進行。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

,未達查核金額,如符合採購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經常性採購」,

得採選擇性招標辦理。如遇緊急性情形發生時,得使用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 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採限制性招標;第22條第1項第6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 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 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 十者。」工程會88年9月1日(88)工程企字第8812099號函已更正如下:「

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

(21)

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第 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 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等規定外,大部分開口合約仍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常見的發包型態為年度發包作業,能減少標案數量與採購人員之 工作量,相較於傳統之單一工程合約,開口合約之作業項目及數量相 對較多,其所涵蓋之工程範圍及時間亦較為廣泛。

三、履約管理階段

合約執行過程中,廠商於業主通知後依合約規定進場施作,通知 方式主要可分為書面與口頭通知兩種,通知單之內容包含施作地點、

數量以及符合合約規定之施工期限。在履約過程中,廠商通常處於被 動狀態,等候業主告知何處需進行維修,然而,亦有部分合約規定廠 商在履約過程中須進行現地巡察、檢測,並於發現設施損害時通知業 主工程人員勘驗,由業主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該項設施之維修[11]。

四、施工、監造與品質控管階段

工程之的監造及品質管制逐漸朝三級品管制度方向前進,但不論 工務單位自行辦理或委託顧問公司監造,監造旨在監督承攬廠商,其 所擔負之管理責任不容忽視。

許多零星維修工程,如路面坑洞修補或水溝蓋修護等工作,雖然 數量不多、面積不大,然而逐次累計後之總量亦不算少,但由於施工 地點分散不集中,因此在監造與品質管理上確實較為不容易,故工程 品質之良莠,端賴承辦人員用心與否。

五、估驗計價與驗收結算階段

由於公路維護之主要特性為施工位置零散及施工項目繁雜,造成 業主在估驗計價時,通常很難逐一驗收,因此常採用抽驗之方式,若

(22)

抽驗之結果不符合通知單之項目及數量,則依照合約相關條文辦理。

本研究經由訪談後得知,不同種類之工程其驗收之方式亦不盡相同,

如建築維護通常在每次通知單施作結束後即辦理初驗及限期驗收,公 路由於維護之範圍較建築工程大很多,驗收方式略有不同,若為零星 工程則採分期施作分段驗收,其他多待合約期限屆滿或計價達合約總 額時一次辦理驗收。

開口合約契約價金之計算,係按照實作實算之數量乘上雙方簽訂 之合約工項單價計算之,契約價金之給付,以定期估驗計價最為常見

,以年度合約為例,常採每季或半年估驗計價乙次。

六、保固維修階段

依照甲乙雙方簽訂之合約,工程於驗收完成後,根據保固條款於 一定之期限內,除損耗品外,廠商有履行工程設施保固之責任,並得 負擔所需之費用,若有瑕疵出現而逾期不改正者則動用保固保證金,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度之開口合約執行期間,事實上為前一期合約之 保固期,因此當有損壞發生時,需由承辦人員判斷是否屬於前一期合 約之保固範圍,若是則仍由前一期合約之得標廠商負責維修,維修數 量不計入當年度之維修合約[9]。

開口合約條文歸納具有下列四項特徵[9]:

一、通知單工期決定方式相當彈性。

二、視維護性質與規模而定,辦理驗收方式不一。

三、依各通知單所逾期之事項(開工、完工逾期)進行罰款。

四、一年以內合約無物價指數調整方案。

(23)

2.1.5 道路維護之趨勢

目前國內採取的鋪面整修作業,以刨除回鋪或加鋪為主,而國內 並無一套客觀且科學性的方法決定適當之刨除厚度,於採用刨除加鋪 費時亦多未對路面現存結構強度進行評估。鋪面坑洞修補與局部翻修 為爭取時效,坑洞填補多使用熱拌AC料,少數則採用冷拌瀝青混凝土 進行修復工作,由於施工程序方法未受嚴格限制,以致坑洞大小與鋪 面厚度不一,修補強度不穩定,使用路人權益受損,民眾滿意度降低[10]

道路已由新工管理轉成養護管理,經費有限所需養護的道路逐年 增加,因天然災害損害而修復經費占養護經費的一大部分,需藉助以 下三點改善目前的窘境,確實掌握龐大路網資訊,妥善有效運用有限 年度養護經費[11]。

一、有效的管理決策支援系統(鋪面維護管理系統)。

二、快速有效的人事組織(組織改造)。

三、天然災害的預防(災害預警系統)。

2.2 國內工程估驗計價之內涵 2.2.1 估驗及估驗款之意義與應用

估驗款是按照工程完成之數量付款之方式,施工期間承攬廠商得 定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經業主核實審驗後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數 量之一定比例金額。所以一般工程契約也會有「甲方依契約約定之辦 法分期估驗給付乙方之款項,不能視為已估驗之部分已經檢驗滿意或

「對工程已經估驗計價之部分,並不減免乙方依契約應有之責任」來 處理工程估驗款與檢驗合格之問題。民法第五0五條第二項95為承攬 工作分部交付之報酬給付規定,然適用此規定者,工作要分部驗收結 算,定作人要分部受領交付,契約之進行可告一段落而終止,故並非

(24)

規定估驗款為報酬分部給付之意。

估驗款的性質,涉及工程估驗款的消滅時效長短,以及係自每期 請求估驗及時效起算,或是全部工程完成時起算問題。有學者認為,

一般重大工程中「按工程進度付款」的特約,漸次按工程進度估驗付 款,並非與工程之完工程度成報酬正比,故性質類似分期付款,必待 整體工程完工辦理結算之後,方知報酬應付全額是否給付完畢。亦有 認為屬墊款性質者,並認承攬人報酬請求權消滅時效,應以驗收完畢 時起算;亦有認為同時兼具有承攬報酬與融資之性質者[12]。

工程會有相關函釋說明估驗程序,非屬驗收[13]。誠信原則與視為 驗收。

陳奕中碩士論文指出,驗收謂:「依據竣(完)工之認定後,依契約 項目之標的進行辦理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後,取得簽發之完工結算驗 明證明書」定義之。而業主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辦理部分驗 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 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 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辦理,其驗收程序依前述相關規定辦理[14]。

工程估驗部分,是因工程規模較大且工期長,為解決分擔承攬廠 商資金的周轉,以每月一或兩次估驗計價(依契約訂定),其主要是針對 是否有完成該工程項目之工作,按計量規定所計算而得之數量,並不 能代表已驗收完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訂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 規範工程「一般條款」說明「估驗並非工程之驗收及接受」[15],且在 機關尚未簽發結算驗收證明前,承攬廠商仍應善盡保管與維護之責,

且不具有驗收及危險負擔移轉的效力,承攬人仍應善盡保管、維護及 危險負擔的責任,故不可認定為驗收。

(25)

2.2.2 工程估價流程與相關規定

各個政府機關因應道路之等級不同、合約規定不同、單位名稱與 責任歸屬皆不同,故其估驗方式略有不同。本研究引用交通部公路總 局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估驗計價流程,做為導入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 流程之基礎,如圖2.2所示:

圖2.2 公路總局標準作業程序工程估驗流程圖 [16]

 

(26)

交通部新建工程局工程履約管理作業程序估驗計價流程,如圖2.3 所示:

圖2.3 工程履約管理作業程序估驗計價流程圖 [17]

(27)

本研究考量成效式合約日後執行時,可引用專案管理執行成效檢 測,故分析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估驗計價流程,做為成效式 合約估驗計價流程之參考,如圖2.4 所示:

圖2.4 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估驗計價流程圖 [18]

(28)

2.2.3 國內工程付款辦法

在承攬契約中,依民法第四九O條之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 約」。針對承攬廠商所完成之融資及報酬義務,依民法第五O五條之文 義,原則上係採「後付主義」。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機關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 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機關依本法第 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 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 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19]。

工程契約中,有關付款辦法內容大致如圖2.5所示。

圖2.5 付款辦法規定示意圖 [20]

(29)

一、付款貨幣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之各項款項給付,均以新台幣給付。但承攬 廠商若需從國外進口施工所需機具、設備、材料或勞工等得向政府主 管機關申請辦理結匯,並依有關結匯規定辦理。

二、預付款

預付款之申領,通常視工程規模之大小、工程難易程度及工程長 短等因素予以決定,其額度通常規定為契約金額之某一百分比。承攬 廠商可利用預付款從事各項施工之準備事項,或儲備必要之材料機具 等,預付款之發放可疏解承攬廠商資金壓力,降低工程總價,避免物 資波動之影響,故一般國際土木工程契約中均有預付款之設立。

預付款於契約簽訂後,經承攬廠商依約提出申請並提出保證,而 由機關預先支付之工程款,工程包商做為施工之預備費用,如材料購 置,機具、動員等之出入,此預付款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預付款之支付與否屬契約關係,機關得視工程之特性與需要及主管 機關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明定。

(二)如同意支付預付款時,其額度、支付方式及回扣時機等項均應於契 約中載明。

(三)契約中訂有預付款者,承攬廠商應提出由金融機構出具之欲付款保 證金保證書,並於該金融機構開立工程預付款專戶。

(四)契約中訂有預付款者,宜載明機關得查核廠商動支預付款情形,以 能專款專用於該工程。

三、付款方式

工程估驗款其設置之目的,為對於承攬廠商財務上之融資,蓋因 工程之進行常費時甚久,若業主俟全部工程完成再付款,則承攬廠商

(30)

財務之負擔十分沉重,易藉由違約事項或以提高契約價格以為平衡,

因此,契約中規定按工程完成之數量、進度付款,施工期間,承攬廠 商得定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經業者核實後給付該期內完成工程數 量之一定比例金額,其餘為保留款。此項付款並不得視為該部分工作 已經交付,承攬廠商仍須善盡保管與保護之責任[20]。

(一)估驗計價範圍

一般而言,承攬廠商申請估驗計價時應包括下列項目:

1.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查驗合格之工程或工作。

2.契約變更之工程或工作按契約要求條件完成,且經查驗合格者。

3.運儲於工地或工程司指定之國內其他處所且經點收之永久性設備,

機關將按承攬廠商提供之相關資料,或單價分析表內相關價格估 定其到場價格,並暫按估定到場價格之百分之七十五予以估驗計 價。辦理每期估驗時,於相關工作項目扣減。

4.按契約規定以按日計酬方式完成且經查驗合格之工程或工作。

5.如因契約變更而有新增工作項目時,在新增工作項目之單價議定前,

得經工程司同意後暫予估驗計價,俟單價議定後再行調整。計價 單應截算至編製前一日為止。

6.相鄰工作項目間,或與其他工作類別間之分隔界限,如契約及圖說 未明確指定時,應由工程司決定。

(二)估驗付款

工程估驗計價應依照規定之時間及機關規定之程序,每月定期辦 理估驗一次。申請估驗時承攬廠商應備妥工程估驗計價單(以下簡稱估 驗單)、詳細計算書表、完成工作之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提送工程司審 核。工程司應於三十日內核定估驗單並予以簽證,承攬廠商應按核定 之估驗計價金額開具發票及領款收據予主辦機關,工程司應將經簽證

(31)

之前述各項資料提請主辦機關,於機關核實後三十日內給付。惟領有 預付款者應於每期工程估驗時,按比例扣抵,並應於最後一期工程估 驗時,一次扣回未償還預付款。至材料估驗及變更設計新增項目未議 價前估驗,均可依契約或機關之行政規定辦理估驗計價付款。工程常 規定如下:

1.無預付款:於開工後每月十五或月終最後一日申請估驗一次,付給 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五。

2.有預付款:於開工後每月十五或月終最後一日申請估驗一次,付給 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五,預付款於每期估驗時,按 估驗款占契約總價成數扣還,並應於最後一期最後一次扣回未償 還之預付款。

3.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者為限,其暫付款單價不得高 於該材料相關計價項目單價扣除工資及預付款後所餘單價之百分 之九十。估驗含材料暫付款之計價項目時,應扣回已付材料暫付 款。

(1)無預付款:

a.成品:經檢驗合格後,按成品單價百分之六十付款。

b.單項材料:經檢驗合格後,按單項材料單價百分之四十付款。

(2)有預付款:

a.成品:經檢驗合格後,按成品單價百分之五十付款。

b.單項材料:經檢驗合格後,按單項材料單價百分之三十付款。

4.進場材料應由承攬廠商設置倉庫妥為保管之。如有失竊、虛報或保 管不當影響品質時,承攬廠商應盡速補足。在未補足前,於當期 估驗時兩倍原付金額中扣留,俟補進材料經檢驗合格後,再於次 期估驗時發還。

(32)

5.估驗計價均應按期辦理不得申請棄權或延期辦理。

6.承攬廠商應將已完成簽署手續之契約變更書內所列工程或工作項 目及數量併入原契約工程或工作估驗單內,並註明契約變更編號,

按月完成數量計價。如有新增工作項目,已服務或施工完成而尚 未達成協議時,工程司可按契約變更預算單價之百分之八十先行 估驗,俟與承攬廠商之議價達成協議後,再行調整計價。

(三)物價指數調整付款

契約如訂有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費之規定,應於定期估驗計價時 一併辦理。由各機關依會計法等相關法令審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給 付。

(四)尾款

保留款係業主於定期估驗計價之估驗款中,保留一定百分比之金 額,做為預防包商不履約所產生之費用,及工程款結算時如有超估時 做為加減帳款項之用。而保留款給付方式大致上有下致有下述幾種方 式:

1.於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扣除依竊承攬廠商應負擔之費用後結算付 清;然此方式常於保固期間發生損壞時,承攬廠商藉故拖延不為 修繕,易發生糾紛。

2.於完工驗收合格並扣除承攬廠商應負擔之費用後先行支付部分保 留款,俟保固期滿扣除一切業主代墊之修繕費用後,再予付清結 案。此方式若保留過多之保留款或保固金,則承攬廠商為減輕期 資金壓力,往往以提高價格做為彌補。

3.保留款可以業主所認定之銀行保留款保證書換抵,此方式工程期間 對承攬廠商履約責任的確保,並避免承攬廠商資金之積壓,已漸 為國內工程界所採用[20]。

(33)

保留款及其他在契約下應得之工程款,除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之是 由外,應於全部工程完成經正式驗收合格七日內,發給驗收證明書,

並於承攬廠商依規定繳交保固保證金後付清尾款。

(五)付款期限

承攬廠商依契約付款辦法之規定申請付款時,如一切均合於規定

,機關應於契約規定之期限內付款。未付款者,機關應就該應付金額 按日計息智付款日止,其利率於訂約時協議定之。

(六)暫停付款

工程以屆估驗計價日期如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廠商申請 估驗計價付款,估驗完成時,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款或扣留一部分款 項,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為止,但仍須辦理當期之估驗手續。

1.工程實際進度非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落後較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十以 上者。

2.主辦機關或承攬廠商之分包商向承攬廠商提出索賠要求,或有合理 之證據顯示可能提出索賠要求。

3.承攬廠商未按契約規定及時程辦理工程或工作,致有品質、規格不 符之虞時。

4.有瑕疵之工程或工作,或檢驗不合格之成品,拒不改善或抽換時。

5.承攬廠商派駐工地之負責人未能稱職,以致工地秩序紛亂,施工草 率,漫無計畫,通知更換而承攬廠商延不履行者。

6.其他承攬廠商違反契約事項情節重大或造成損壞者。

四、應檢核事項

制定「付款辦法」規定時,應注意檢核下列事項:

(一)契約條款中應包括工程之預付款、估驗款(含進場材料)、物調指數 調整款、保留款及尾款等之付款辦法。

(34)

(二)經檢驗合格並依實際施工進度進場之器材,其計價付款得併估驗付 款按期辦理。

(三)契約訂有給付預付款者,應將承攬廠商提出申請的期限及提供保證 的具體辦法,和給付程序、扣還標準等規定一併納入契約據以執 行。

(四)工程進行中,除停工或另依規定之處分外,承攬廠商應在契約規定 合約期限,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核符後依約定時間給付,不 得緩辦或停辦。

(五)承攬廠商依契約付款辦法之規定申請各項款項給付時,機關應依契 約約定之付款期限付款。否則機關應就該應付金額依規定按日計息 至付款日止。

(六)經雙方確定之變更設計,並經先行施工者,新增工程項目未經議價 程序議訂單價者,得依機關核定此一項目的預算單價之八成估驗計 價給付估驗款。

(七)估驗計價時發現有契約規定暫停付款之情事時,機關得暫停給付估 驗款或扣留部分款項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止,但仍須辦理當期之估 驗手續[20]。

(35)

針對上述國內工程付款辦法,簡述其各項應檢核事項如表2.2:

表2.2 付款辦法規定應檢核事項

項目 應檢核事項 備註

付款貨幣 以新台幣給付

進口部分結匯之規定

預付款

預付款額度及不支付情形 申請期限

提供保證之方式 給付程序

扣還方式

付款方式 估驗計價範圍 承攬廠商得申請估驗計價之項目

除 停 工 或 另 依 規 定 之 處 分外,不得棄 權或緩辦 估驗付款

申請時機及頻率 應備資料或文件 估驗程序

估驗付款之計算方式 付款期限

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估驗

進場材料之暫付款(成品、單項材 料)比例

材料暫付款之扣回

進場材料承攬廠商保管責任 物價調整款 按契約規定

併同估驗計價辦理

尾款 保留款之比例

尾款付款時機

付款期限 未按規定付款之處理 暫停付款 得暫停付款之情形

付款之恢復

暫 停 付 款 但 仍 須 辦 理 當 期估驗手續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20]

(36)

2.3 成效式合約

制定績效的道路維護合約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1988 年加拿大第一次發包性能合約,性能標準更注重工作程序和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結果導向,非常限制承攬廠商在新技術的應用[21]。

成效式合約的管理和維修的道路是一個新的概念,旨在提高效率 和效力的道路維修業務;根據合約它應確保道路的整體狀況是達到合 約明定的水準,一般來說合約期限不限於一年,合約內容從簡單工程 施作、綜合管理及公路養護皆屬承攬廠商之管轄範圍,成效式合約顯 著擴大承攬廠商的作用與責任[22]。

1990年中期Uruguay第一次使用成效式合約在國家公路維護359公 里的里程;同年,Montevideo仿效Uruguay的做法,發包其主要幹道之 維修150公里,新的道路維護方案被證明是成功的。

自2000年以來成效式合約已經蔓延到歐洲、亞洲和非洲,其主原 因在於成效式合約有以下幾點優點:

一、減少維護費用,可使用通過檢驗新的有效的產品以及技術與工作 程序。

二、降低道路維護在管理上的缺失並且全面改善道路狀況。

三、業主和承攬廠商兩者依合約共同維持契約之規範,使道路使用者 感到滿意。

實行成效式道路維護合約已降低相當大的成本支出,在澳大利亞 與美國;在拉丁美洲沒有降低成本的報告,因為到目前為止沒有進行 這方面的成本降低研究,但是使用成效式合約在道路維護上品質已有 明顯的改善,由於成效式合約是新的道路管理部門,雙方的密切合作 是重要的成功關鍵,雙方必須有較好的合約安排,理解有關涉及的風 險[21]。

(37)

美 國 聯 邦 採 購 法 規 對 於 成 效 式 合 約 之 定 義 如 下 [23] :「

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ing means structuring all aspects of an acquisition around the purpose of the work to be performed with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set forth in clear, specific, and objective terms with measurable outcomes」。

世界銀行對於成效式合約有如下之定義[2]:「PBC is a type of contract in which payment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oad assets are explicitly linked to the contractor successfully meeting or exceeding certain clearly defined minimum performance indicators」。

目前世界各國在使用成效式合約概念合約時,會有如下許多種不 同的用法,本文採用中華大學研究團隊在運輸研究所的委託研究計畫 中的用法:成效式合約[2]。

一、道路成效式管理與維護合約(Performance-Based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oads, PMMR) 。

二、成效式道路維護合約(Performance-Based Road Maintenance, PBRM)

三 、 產 出 與 成 效 式 道 路 合 約(Output- and Performance-based Road Contract, OPRC) 。

四、績效指定式維護合約(Performance Specified Maintenance Contract, PSMC) 。

五、產出式服務合約(Output Based Service Contract) 。

六、成效式道路資產管理與維護合約(Performance Based Road Asset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ntract) 。

七、成效式合約(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 PBC) 。

「成效式合約係指透過招標的方式,使廠商根據合約中清楚、明 確且客觀的條款,依據可量測的產出,完成合約規定的工作的一種合

(38)

約型態。」此外,成效式合約之合約具有下列之特性[2]:

一、成效式合約係以專案目標之成果(Outcome)或成效(Performance)做 為專案驗收與考核之合約。

二、成效式合約是以成效式規範(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做為執行依 據的合約。

採成效式合約維護道路之國家,如圖2.6所示:

一、亞洲:India(印度)、China(中國)。

二、非洲:Chad(查德)、South Africa(南非)、Namibia(那米比亞)。

三、美洲:Canada(加拿大)、Argentina(阿根廷)、Uruguay(烏拉圭) 、 United States America(美國)、Chile(智利)、Brazil(巴西)、Columbia(

哥倫比亞)。

四、歐洲:British(英國)、Spain (西班牙)、Denmark (丹麥)、Netherlands(

荷蘭)。

五、大洋洲:Aaustralia(澳大利亞)、New Zealand(紐西蘭)。

圖2.6 採用成效式合約之國家 [25]

(39)

拉丁美洲將成效式合約應用在道路維護之長度、合約期限、維修 類型等,如表2.3所示:

表2.3 成效式合約在拉丁美洲的應用 國家(Country) 合約

數量

長度/

公里

合約

期限 維修類型 每公里每年造 價金額/美元 阿根廷(Argentina) 61(a) 11.813 5 r A:11.000(C ) 智利(Chile) 2(a) 747 5 r

C:3850 A:3200 B:2700 哥倫比亞(Colombia) 3 545 2 r,s A:6200 瓜地馬拉

(Guatemala,small scale enterprise)

70 2995 1(b) r(排水系 統及路權)

1950(排水系統 及路權)

烏拉圭(Uruguay) 4(a) 1007 4 r,p C,A,B and G 6980

烏拉圭,及其他小型國家 (Uruguay, small scale enterprise)

8 1564 2(b)

r(不包括 標誌和標 記)

A,B and G3800

烏拉圭(蒙得維的亞)

(Uruguay(Montevideo)) 1(a) 1.05×

106m23(b) r,p

A:1.8/m2 C:2.8/m2 G:2.0/m2 巴西(聖卡塔林納)

(Brazil (Santa Catarina)) 1(a) 375 5 r A and G 3000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26]

(a)合約包括了一些初期的公路修復工程(Contracts include some initial road rehabilitation works) (b)可延長一段時間(Can be extended for one period of equal duration)

(c)整筆包括初步重建費用(Lump sum including the initial rehabilitation costs) r:維修(routine maintenance)

p:定期維修(periodic maintenance)

s:提供其他服務給用戶(電話、救護車、拖車)和道路的管理(other services provided to users (telephone, ambulance, towing)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roads )

C:水泥混凝土(cement concrete;) A:瀝青混凝土(asphalt concrete) B:瀝青處理(Bituminous treated;) G:礫石(gravel)

(40)

2002年二月世界銀行針對道路以「產出」作為基礎的合約訂製一 份「Procurement of Performance-Based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oads (Output-based Service Contract)」招標文件樣本;文中提到「

Performance-Based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of Roads」(以下簡稱 PMMR)與傳統道路工程合約基本的區別在於PMMR合約是一種以「產 出」的服務績效為評核標準,非傳統以量測「投入」數量為計算標準

,PMMR的評合標準根據期使用的特殊需求明訂於合約中,相較於傳 統合約有比較大的彈性,合約中說明道路維護養護服務,廠商需提供 合乎合約中要求的服務水準外,尚包含一切作業管理包含評估道路狀 況及後續的行動。除道路經常性維護工程外,PMMR尚包含:

一、整建工程,在初期的整建工程,使道路達至預先確定的標準。

二、改善工程,旨在考量安全或因應交通規則等等其他因素。

三、緊急工程,包含造成道路損害等不可預見的自然現象。

成效式管理和維護合約,在招標過程中,承攬廠商提出了每月/每 公里道路維護固定的總費用,道路維護服務規範在於確保一定的道路 服務水準,每月支付道路養護費給承攬廠商,承攬廠商提供的服務是 涵蓋合約內規定的所有有形和無形的產出[22]。

道路修復工程之服務水準應明確規定在合約中,引用的這個基礎

,衡量產出決定應支付金額,為了達成道路維護服務,承攬廠商必須 確保服務質量水準符合合約規範;可能在一段期間後,承攬廠商需進 行大量的汰舊換新工程,以符合所需的服務水準。

成效式合約中經常性維護規定每月付款,以便進行維護工程和道 路服務,如果承攬廠商遵守合約內容,在每月的付款的情況下,承攬 廠商須將每月發票保留並報告服務的績效,根據承攬廠商的監測系統 由承攬廠商評價自己的服務水準。依據承攬廠商的報告與主辦者或其

(41)

代表(專案經理)檢查,如果服務水準不符合要求,則罰款或折價收受若 有嚴重情事,可能將停止付款或撤銷的合約,如果承攬廠商未能在限 定的合約期限中,實現某些最低門檻值的服務水準,成效式合約也有 相關處罰的規定。

根據合約承攬廠商負責不斷監測和控制道路條件,並需向業主提 供必要的資料與資訊,以便能:

一、承攬廠商藉此了解自己遵守服務水準的要求的程度。

二、界定範圍和施作計劃,及時確保服務質量指標沒有低於合約規範 值。根據成效式合約的規定,工程司將不會再指示承攬廠商由設 計的樣式和數量來決定產出;承攬廠商應採取一切必要和有效的 施作,以實現所需的質量水準。

美國華盛頓特區使用成效式合約時之投標廠商評估準則,如表2.4 所示:

表2.4 美國華盛頓特區投標廠商評估準則

項目 內容 權重

技術

(Technical)

經驗、知識及對本合約工作內容的了解程度、預 計採用方法之可行性及符合成效要求的可能性。

(Experience,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of issues relating to preserv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the assets covered by this contract. Soundness of technical approach for meeting the performance measures for all of the assets referenced in this contract)

20%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21]

(42)

表2.4 美國華盛頓特區投標廠商評估準則(續)

項目 內容 權重

人員、品質控制 /品質、保證管理 (Staffing,

Quality

Control/Quality Assurance, Management)

人員編制計畫(Staffing Plan) 5%

管理計畫(Management Plan) 5%

品質管制/品質保證計畫(Quality

Control/Quality Assurance Plan) 5%

過去的績效 (Past

Performance)

承攬廠商及分包商過去對於類似資產的保護

、維護及管理合約的成效,其可呈現出承攬 廠商是否足以成功執行本合約中所有工作的 可能性。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Prime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 past performance on similar asset preservation,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contracts demonstrates a

likelihood of successfully performing all of the tasks set forth in this contract.)

15%

成本 (Cost)

提出之成本是否合理?並能完成該合約的可 能性與反映政府的長期總成本。

(The extent to which proposed costs are realistic and reflect the likely overall cost to the government over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50%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21]

2.3.1 成效指標定義

成效指標(Performance Indicator,PI),定義為「用以量測工作執行 是否達成預設目標的指標」。一般而言,成效指標訂定應考量之重點如 下[23]:

一、清楚、客觀、明確與可量測。

二、應設門檻值。

三、量測程序應明確。

四、應有相對反應時間。

(43)

拉丁美洲之各個成效指標標準,如表2.5所示:

表2.5 拉丁美洲成效指標案例

項目 項目 成效指標

路面

(Pavement)

坑洞(Potholes)、

粗糙度(Roughness )(瀝青) (asphalt)、

修復後(瀝青)粗糙度

)(Roughness(bituminous))、

車轍(utting)、

裂縫(Cracks)

沒有坑洞、密封、

IRI < 2.0 (阿根廷),

IRI < 2.8 (烏拉圭)、

IRI < 2.9 (阿根廷),

IRI < 3.4 (烏拉圭)、

< 12mm (阿根廷),

< 10mm (烏拉圭) 砂礫面

(Gravel surfaces)

坑洞(Potholes)、

粗糙度(Roughness)、

坑洞的卵石層厚度

(Thickness of gravel layer Potholes)

沒有坑洞、

IRI < 6 (烏拉圭),

IRI < 11 (智利)

10 cm (智利,烏拉圭) 路肩

(Shoulders)

坑洞(Potholes)、

裂 縫 (Cracks) 與 路 面 接 縫 (Joints with pavement)

坑洞< 1cm (智利,烏拉 圭),密封(秘魯)

排水系統 (Drainage system)

障礙物(Obstructions)、

結構(Structures)

沒有障礙物、

水 能 在 系 統 內 自 由 流 動 (智利,烏拉圭)

沒有損壞和變形(智利,秘 魯)

道 路 標 誌 和標記 (Road

signs and markings)

道路標誌(Road signs)、

道路標記(Road markings)、

道路標記的反光性 (Reflectivity of road markings)

完整和清潔(阿根廷,智 利,秘魯)、

完整和明顯的(阿根廷,智 利,秘魯)、

160 亮度/光照/平方米(阿 根廷)、

70 亮度/光照/平方米(烏拉 圭)。

路權

(Right of way)

植被(內外部植被) (Vegetation

Foreign elements Vegetation Foreign elements)

15公分高(阿根廷,烏拉圭 )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21]

(44)

紐西蘭國家道路維護手冊之各個服務水準標準及其反應時間,如 表2.6所示:

表2.6 紐西蘭國家道路維護手冊SM032之服務水準及反應時間 成效指標

(Feature)

服務水準 (Contract Standard)

反應時間 (Response

Time) 道路上>10000 vpd

(vehicles per day, vpd)的坑洞 (Potholes on highways with >

10000 vpd)

在10公里的路段內不可有超過 3個大於7公分的坑洞

(Not more than 3 potholes with a diameter greater than 70mm on any 10km section)

48小時

所有道路上的坑洞 (Potholes on all highways)

不可有超過直徑15公分的坑洞 (No potholes greater than

150mm in diameter)

48小時

沉陷及車轍 (Depressions and Rutting)

在道路的任何位置不可有超過 3公分的積水

(No ponding greater than 30mm in depth at any location)

6個月

路肩(邊緣破裂) (Edge Break)

在連續0.5公里的道路內,不可 有超過2公尺的邊緣破裂

(No more than 2m of edge break within any continuous kilometre greater than 0.5m)

1個月

溝渠

(Lined Channels)

溝渠阻塞程度不可超過橫斷面 的10%,且不應有過長的植被 (No lined channels with more than 10% of the cross-sectional area obstructed, and free of vegetation)

1星期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21]

(45)

美國維吉尼亞州使用成效式合約之成效指標、服務水準達成標準

,如表2.7所示:

表2.7 美國維吉尼亞州成效式合約所使用之成效標準 項目 成效指標 服務水準

達成% 成效標準

跨越的管線 (<36ft/sq) Cross Pipes

< 36 ft sq)

結構完整 (Structurally sound) 管路通暢 (Open drains) 接縫密合 (Joints intac) 容量適當 (Adequate capacity) 沒有侵蝕 (No erosion)

95

磨蝕面積<10%

>90%直徑開通 接縫密合

涵管口密接

其上的路面沒有任何沉陷

鋪面溝渠 (Paved Ditches)

連接 (Aligned) 結構完整 (Structurally sound) 清潔 (Clean)

95

沉陷<1〞

剝落面積<25%

水能自然的流動

人行道及坡 道

(Sidewalks and Ramps)

光滑(Smooth) 安全(Safe) 堅固(Sound)

90

〞的沉陷 沒有>

〞未封層的裂縫 剝落面積<25%

資料來源:參考文獻 [21]

(46)

2.3.2 合約服務水準定義

合約服務水準(Level of Service,LOS)係指成效式合約使用時,用 以規範執行廠商應達成的目標,定義為「用以作為成效式合約應服務 項目的標準,並配合明確的成效指標」。成效指標訂定應考量之重點或 類別如下[23]:

一、可投入的成本。

二、道路使用者的服務與舒適度。

三、道路耐久性。

四、管理績效。

2.3.3 成效式合約之付款

本研究將世界銀行提出之成效式合約範本付款條款[22]分析如下

,其中包含合約價格、預付款、量測、價格調整、付款及折減付款等

一、合約價格

(一)合約價金應為指定的合約形式,協議須支付的貨幣並表示特殊的規 定。

(二)除特殊條件合約外,合約價金應為:

1.初步維修工程:總價結算,以進度(投入數量)衡量產出決定付款。

2.經常性維護工程:依每月正式檢查道路服務水準決定付款,此部 分沒有保留款。

3.興建/整建/改善工程: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並按實際 驗收合格數量結算。

4.緊急工程: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並按實際驗收合格數 量結算。

(三)承攬廠商應被視為已滿足本身的正確性和自給自足的合約價格,其

(47)

中除另有規定的合約,承攬廠商需支付其所有合約規定的義務產生 之費用。

二、預付款

預付款之支付與否屬契約關係,機關得視工程之特性與需要及主 管機關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如同意支付預付款時,其額度、支 付方式及回扣時機等項均應於契約中載明,契約中訂有預付款者,承 攬廠商應提出由金融機構出具之欲付款保證金保證書,並於該金融機 構開立工程預付款專戶,契約中規定按工程完成之數量、進度付款,

施工期間承攬廠商得定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經業者核實後給付該 期內完成工程數量之一定比例金額,其餘為保留款。

三、工程量清單

(一)工程量清單應包含項目的作業,總價結算以進度(投入數量)衡量產 出決定付款及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並按實際驗收合格 數量結算。

(二)經常性維護工程:依每月正式檢查道路服務水準決定付款,此部分 沒有保留款。

(三)初步修復工程係總價結算的合約,是可衡量(量化)的產出,以使該 道路的成效指標達到招標文件中水準,按照工程進度付款。

(四)改善工程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並按實際驗收合格數量 結算。

(五)緊急工作之程序由工程司發出,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

並按實際驗收合格數量結算。

(48)

四、量測

(一)經常性道路維護係以成效指標做為每月付款依據,如沒有達到成效 指標標準,則應依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二)初步修復工程為總價合約。

(三)改善工程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

(四)緊急維護工程不會加以衡量,工程司應按照附表(收據、測量數量 及照片)付款。

五、價格調整

(一)僅特殊規定合約才可調整價格。

(二)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轉換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 期指數核算物價調整金額,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 溯核算。

六、月報表和收支

(一)道路維護工程承攬廠商應提交工程司月報表,標識服務水準做為計 價依據;包括額外增加的工程和服務在相應月份,初步修復工程、

改善工程以及緊急維修工程也應填寫報表。

(二)工程司應檢查承攬廠商的每月報表,並在 14 天後支付給承攬廠 商。

(三)價值服務執行應經工程司同意,並考慮到每月的金額包括在工程量 清單的維護服務和實現性能水準。

(四)價值工程執行應經工程司要考慮到的價值,產品的數量和執行價格 的工程量清單。

(五)根據日期較後的資料,工程司可排除任何項目認證前或減少的比例 即任何項目的認證證書。

(49)

七、付款

(一)工程司應支付的金額為應付款扣除保留和折減付款後的扣除預付 款項。如果工程司提出了延遲付款,下次付款時承攬廠商須支付利 息的滯納金。利息的計算方法應次日起,其中應支付遲繳之時的費 用並計算利息。

(二)在仲裁或法院判決確立後,承攬廠商須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

(三)除另有規定,所有支付和扣除將支付或收取的比例組成的合約價 格。

(四)合約中工程清單的項目,應被視為所涵蓋的其他利率和價格。

八、保留和折減付款

(一)初步修復和改善工程應有保留款,經常性道路維護每月付款但不須 扣除保留款,除非合約中有特別規定之特殊條件。道路維護工程之 履約服務水準因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之事由,連續兩個月未達到契約 設定之要求,且承攬廠商仍未能於3 個月內使前述之暫停給付養護 款情形消滅時,主辦機關暫停給付養護款。

(二)完成工程後,保留總金額的一半,另一半即應歸還給承攬廠商,12 個月過去後,工程司認證所有缺陷後,工程司應通知承攬廠商並要 求改善,改善完成後工程司應歸還保留款。

(三)工程完成後,承攬廠商繳納保固金或申請銀行擔保。

(四)服務水準若無達到合約規定則應該折減付款或者停止估驗甚至是 廢除合約。

九、暫停付款

(一)工程司可通知承攬廠商,暫停執行任何或全部履行合約義務的並提 出生效之日起暫停和理由。承攬廠商應立即暫停履行這些義務(除

(50)

這些義務所需的照顧或保護設施),直到工程司以書面形式恢復性 能。

(二)根據合約如果工程司在指定時間內未能支付承攬廠商任何款項,沒 有批准任何發票或證明文件,或犯有重大違反合約,承攬廠商可要 求工程司支付的款項與利息的規定,依據招標範本規定,需要工程 司審批的發票或證明文件若違反規定,工程司應被糾正或者承攬廠 商可尋求其他法律途徑。

(三)若無法履行合約原因無可歸責於工程司,則承攬廠商應負起責任和 必要的執行或完成的工程和服務。

(四)如果承攬廠商履行其義務是暫停或進度落後,所有額外費用由承攬 廠商支付,若情況嚴重工程司可暫停或減少付款甚至是中止合約。

(五)承攬廠商於工程暫停期間,在未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前,不得刪除文 件或任何工廠和設備。

2.3.4 成效指標與服務水準之檢測

成效指標乃是指用以衡量某一次查核之道路成效狀況,由於道路 服務品質及量測條件皆有其不確定性,要確保成效式合約能在公平與 客觀的基礎上執行,使道路資產維護甲以雙方皆能獲得最大的利益,

國外已經發展出較為穩定之合約服務水準方法以取代個別成效指標做 為成效式合約管理與查罰之基準[2],世界銀行定義的成效指標、服務 水準主要檢測項目及方法如下[22]:

一、道路之可用性。

二、平均行車速度。

三、道路使用者舒適:道路使用者必須能夠散發在一定程度的舒適性 和安全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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