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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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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5.2 建議

一、折減付款部分成效式合約應以未達成成效指標輕重程度另訂罰則 為宜,後續研究者可依此部分做深入研究。

二、成效式合約囊括新建/整建/修復/維護等項目在同一個合約下,複雜 度相對增加,本研究僅針對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條款進行研擬,

建議成效式合約研究者可針對各個面向、階段進行風險或效益評 估及保固期等。

三、目前國內尚未有成效式合約之案例,若未來有成效式合約之案例 可依案例結果進行後續探討。

四、問卷另顯示出,成效式合約其中心理論與台灣使用之一般道路維 護合約有相當大的不同,在施行合約前時應加強宣導或再教育,

導正成效式合約使用時可能有之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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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公路總局一般條款中有關 估驗計價條文

交通部公路總局一般條款(97.07.15修訂版,招標文件中擷取)之估驗計價相關 規定如下:

一、估驗計價申請:開工後每月5日及20日各估驗1次,以每月5日估驗計價至上月 底完成數量,每月20日估驗計價至該月15日完成數量(年度結束及春節前得增 加估驗1次)。估驗時應由承攬廠商先提出估驗明細單,經甲方核符簽認後,按 估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五支付廠商,其於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承攬廠商發 票之開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契約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應開立估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之發票。

(二)契約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者,應開立足額之發票。

二、估驗計價之範圍

承攬廠商之估驗計價申請包括下列項目:

(一)按契約條件或契約變更完成且經查驗合格之工程或工作。

(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運貯於工地且經點收合格之永久性材料,工程司原則按百 分之七十五予以估驗計價。辦理每期估驗時,於相關工作項目中扣減,合格材 料之保管仍屬承攬廠商之責。

(三)按契約規定以按日計酬方式完成且經查驗合格之工程或工作。

(四)如因契約變更而有新增工作項目時,在新增工作項目知單價議定前,單價依一 般條款中「變更價款之決定」及「契約變更之計價」辦理。

三、承攬廠商測量及計算

如工程司指示須辦理測量及計算時,依下列各項辦理:

(一)每次估驗計價內之工程數量,承攬廠商應以工程司認可之計量與計算方法,辦 理測量或計量工作。

(二)承攬廠商應在辦理各項測量或計量前,通知工程司會同辦理。

(三)承攬廠商之測量紀錄簿、計算書及其他紀錄,凡用以決定數量者,其副本均應 提報工程司。

四、工程司之審查:工程司得參照工程進度報告,核對、審核計價單是否符合付 款規定。若有不符將退還承攬廠商更正或修正後再提報。

五、超付:任何超付之款項,若無其他調整辦法,承攬廠商必須應甲方之要求立 即歸還。

六、末期估驗

(一)承攬廠商之申請:承攬廠商應於驗收合格後,向工程司申請末期付款。

(二)具約束力之聲明書:承攬廠商之末期估驗之申請,即視為其最後之申請付款聲明 ,以示其在契約下應得之工款總額。

(三)承攬廠商未提出末期估驗申請:若工程司認為承攬廠商缺少合理之理由,而未提 出申請時,工程司得以書面通知承攬廠商於7天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時,工 程司得逕行辦理末期估驗。縱使無承攬廠商之申請簽認,該末期估驗對承攬廠 商仍具有約束力。

(四)承攬廠商簽署之切結書:承攬廠商於申請末期估驗之同時,應提出切結書,以 聲明對承辦契約工程,應付之工資、服務費用、材料費、供應品費用、機具租 金及一切有效之索償等,均由承攬廠商全部付清。

(五)更正及修正:所有以往之分期估驗,均得於末期估驗中,予以更正。

七、下腳料繳交規定:工程所衍生下腳料由承商按下列各項規定計算收購,並於 工程完成25﹪、50﹪、75﹪及正式驗收合格後,按各期所衍生下腳料繳納。惟 工程費未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包括工料費),於工程竣工時繳納。各類下腳 料計算標準如下:

(一)設計時數量加計損耗之鋼料部分,其下腳料計算方式:鋼筋、高拉力鋼線按結 算數量之3% 計算,鋼板、型鋼按結算數量之5% 計算,並以每公斤10元計價

(二)施工標誌、交通管制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設施按契約金額(不包括包商利 稅、管理費、營業稅)之30% 計價(詳如補充條款辦理)。

(三)打除鋼筋混凝土所得舊鋼筋,上部結構(面板、大梁)每立方公尺按50公斤計算

,下部結構(橋墩、橋台)每立方公尺按20公斤計算,並以每公斤10元計價。

八、估驗計價款之保留及發還:契約中承攬廠商之任何估驗計價款,經辦理估驗 後,工程司得因下述原因暫予部分或全部保留。如保留原因消失,應即全數發 還承攬廠商。

(一)甲方或承攬廠商之分包商向承攬廠商提出索賠要求。

(二)承攬廠商未按契約規定及時程辦理工程,致有品質、規格不符及時程嚴重延誤 之虞時。

(三)工程或工作有瑕疵,或檢驗不合格之成品,拒不改善或抽換時。

(四)其它依契約規定得保留每期估驗計價款之原因。

九、估驗計價款之扣除:如承攬廠商在收到工程司之書面通知後,未能迅速且有 效處理「估驗計價款之保留及發還」中各項缺失,甲方得自行處理,並將處理 費用自承攬廠商之估驗款或保留款中扣抵,如有不足,得向承攬廠商索賠[6]

附錄二 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估 驗計價有關規定

一、工程採購契約(97.05.16 版,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下載)之估驗計價依下列規定 辦理付款:

(一)預付款(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

預付款額度不逾 30%),其付款條件如下:___________(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

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 機關核可後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 20% 起至 80%止,隨估驗 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

(二)估驗款(無者免填):

1.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日或每半月或每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為每月)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 1 次。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 遲應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第 4 目之規定)內完成審核程 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 第4 目之規定)內付款。

2.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

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 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

除),並於工程完成,機關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於_日(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內 1 次無息結付尾款。但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 保留款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 款項無息給付。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3.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於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時,廠商得以書面請求機

關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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