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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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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條款研擬

4.2 成效式合約估驗計價流程

本研究以成效式合約相關規範及公路總局估驗計價流程為基礎,

提出之成效式合約養護工作分期估驗計價流程圖及相關階段性工作項 目,如圖4.2 所示:

圖4.2 成效式合約養護工作分期估驗計價流程圖 [本研究繪製]

成效式合約養護工作分期估驗計價階段性作業內容,主要區分為 十六項:

一、道路巡查/維護(PBC 廠商)

承攬廠商負責道路養護/養護,每日應巡查工程範圍並紀錄所有可 能危害道路之危險因子,發現道路損壞則由承攬廠商排定道路維護時 程,確定道路可用性及完整性。

二、填寫品管自主檢查表(PBC 廠商)

在道路維護時有施工之情形時,務必填寫自主檢查表,自主檢查 表內容應依施工要領之施工順序,予以檢討列出擬檢查之項目,並依 品質管理標準訂定檢查標準。

三、提送定期養護分期估驗計價資料(PBC 廠商)

(一)養護款申請單:以承攬廠商根據當月報表,填寫養護款申請單,其 主要內容為指標類別、要求標準實際現況及折減付款,業主在正 式檢驗時以申請單做為之依據,判定道路服務水準並決定折減付 款比率。

(二)品管自主檢查表

(三)月報表:為道路維護期間,承攬廠商應每日巡查工作範圍並填寫日 報表,屆下依里程碑(下個月)時,整合同月日報表填寫當月月報 表。

(四)施工紀錄與照片:當月若有施工,則該填寫施工紀錄與檢送施工照 片,確保施工品質及道路維護時程紀錄。

四、接獲廠商定期養護分期估驗計價資料/資料登載(PM 廠商) 接獲 PBC 廠商定期養護分期估驗計價資料/資料登載留存。

五、資料審查(PM 廠商)

PM 應於期限內(建議在廠商提送月報三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 結果提報業主。

六、修正定期養護分期估驗計價資料(PBC 廠商)

經 PM 審查定期養護分期估驗計價資料,應根據 PM 之建議修正 或補充說明。

七、接獲PM 審查後之 PBC 廠商所提定期養護分期估驗計價資料(主辦 單位)

接獲 PBC 廠商定期養護分期估驗計價資料留存。

八、現場成效查驗(主辦單位、PM 廠商、PBC 廠商)

正式檢驗應於期限內(建議在廠商提送月報五日內)開始,(隨機選 取合約路段總長度的10%,以一個工作天內完成為原則),PM 應彙整 正式檢驗結果,填寫正式檢驗報告表。

九、服務水準判定(PM 廠商)

經正式檢驗後,比較正式檢驗報告表及廠商提出之月報表中所列 各項成效指標值差異,評定該月服務水準,並做為確認該月份 PBC 廠 商執行道路維護管理是否符合合約要求之依據。

十、PBC 廠商連續兩個月未達契約要求,PM 暫緩計價並要求 PBC 廠 商進行改善(PM 廠商)

廠商若連續兩個月未達達到該路段之服務水準,PM 暫緩計價並要 求廠商進行改善。

十一、暫緩計價並進行改善(PBC 廠商)

接獲 PM 要求暫緩計價後 PBC 廠商應進行改善,屆下次正式檢驗 時再提出估驗。

十二、換算減價金額/建議給付該期養護款(PM 廠商)

若無連續兩個月未達契約要求,則 PM 應根據正式檢驗結果計算 則檢付款比率,建議主辦單位該月應給付金額。並發文說明:

(一)此次檢驗地點之一般說明,包括日期、路段、人員等。

(二)檢驗發現之所有缺失。

(三)允許承攬廠商改善缺失的時間。

十三、確認給付分期養護款,通知廠商開立發票(主辦單位)

接獲 PM 正式檢驗報告表及建議該月應給付金額,經主辦人員核 定後通知PBC 廠商開立發票。

十四、開立發票(PBC 廠商)

接獲主辦單位通知開立發票後,PBC 廠商應開立發票。

十五、登錄資料管理系統(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登錄資料管理系統。

十六、撥付分期養護款(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接獲廠商開立發票後撥付款項。機關至遲應於期限(建議 十四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限(建議七日) 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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