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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式合約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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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成效式合約

2.3.3 成效式合約之付款

中除另有規定的合約,承攬廠商需支付其所有合約規定的義務產生 之費用。

二、預付款

預付款之支付與否屬契約關係,機關得視工程之特性與需要及主 管機關之規定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如同意支付預付款時,其額度、支 付方式及回扣時機等項均應於契約中載明,契約中訂有預付款者,承 攬廠商應提出由金融機構出具之欲付款保證金保證書,並於該金融機 構開立工程預付款專戶,契約中規定按工程完成之數量、進度付款,

施工期間承攬廠商得定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經業者核實後給付該 期內完成工程數量之一定比例金額,其餘為保留款。

三、工程量清單

(一)工程量清單應包含項目的作業,總價結算以進度(投入數量)衡量產 出決定付款及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並按實際驗收合格 數量結算。

(二)經常性維護工程:依每月正式檢查道路服務水準決定付款,此部分 沒有保留款。

(三)初步修復工程係總價結算的合約,是可衡量(量化)的產出,以使該 道路的成效指標達到招標文件中水準,按照工程進度付款。

(四)改善工程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並按實際驗收合格數量 結算。

(五)緊急工作之程序由工程司發出,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

並按實際驗收合格數量結算。

四、量測

(一)經常性道路維護係以成效指標做為每月付款依據,如沒有達到成效 指標標準,則應依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二)初步修復工程為總價合約。

(三)改善工程以合約中明列的價目表項目辦理。

(四)緊急維護工程不會加以衡量,工程司應按照附表(收據、測量數量 及照片)付款。

五、價格調整

(一)僅特殊規定合約才可調整價格。

(二)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轉換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 期指數核算物價調整金額,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 溯核算。

六、月報表和收支

(一)道路維護工程承攬廠商應提交工程司月報表,標識服務水準做為計 價依據;包括額外增加的工程和服務在相應月份,初步修復工程、

改善工程以及緊急維修工程也應填寫報表。

(二)工程司應檢查承攬廠商的每月報表,並在 14 天後支付給承攬廠 商。

(三)價值服務執行應經工程司同意,並考慮到每月的金額包括在工程量 清單的維護服務和實現性能水準。

(四)價值工程執行應經工程司要考慮到的價值,產品的數量和執行價格 的工程量清單。

(五)根據日期較後的資料,工程司可排除任何項目認證前或減少的比例 即任何項目的認證證書。

七、付款

(一)工程司應支付的金額為應付款扣除保留和折減付款後的扣除預付 款項。如果工程司提出了延遲付款,下次付款時承攬廠商須支付利 息的滯納金。利息的計算方法應次日起,其中應支付遲繳之時的費 用並計算利息。

(二)在仲裁或法院判決確立後,承攬廠商須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

(三)除另有規定,所有支付和扣除將支付或收取的比例組成的合約價 格。

(四)合約中工程清單的項目,應被視為所涵蓋的其他利率和價格。

八、保留和折減付款

(一)初步修復和改善工程應有保留款,經常性道路維護每月付款但不須 扣除保留款,除非合約中有特別規定之特殊條件。道路維護工程之 履約服務水準因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之事由,連續兩個月未達到契約 設定之要求,且承攬廠商仍未能於3 個月內使前述之暫停給付養護 款情形消滅時,主辦機關暫停給付養護款。

(二)完成工程後,保留總金額的一半,另一半即應歸還給承攬廠商,12 個月過去後,工程司認證所有缺陷後,工程司應通知承攬廠商並要 求改善,改善完成後工程司應歸還保留款。

(三)工程完成後,承攬廠商繳納保固金或申請銀行擔保。

(四)服務水準若無達到合約規定則應該折減付款或者停止估驗甚至是 廢除合約。

九、暫停付款

(一)工程司可通知承攬廠商,暫停執行任何或全部履行合約義務的並提 出生效之日起暫停和理由。承攬廠商應立即暫停履行這些義務(除

這些義務所需的照顧或保護設施),直到工程司以書面形式恢復性 能。

(二)根據合約如果工程司在指定時間內未能支付承攬廠商任何款項,沒 有批准任何發票或證明文件,或犯有重大違反合約,承攬廠商可要 求工程司支付的款項與利息的規定,依據招標範本規定,需要工程 司審批的發票或證明文件若違反規定,工程司應被糾正或者承攬廠 商可尋求其他法律途徑。

(三)若無法履行合約原因無可歸責於工程司,則承攬廠商應負起責任和 必要的執行或完成的工程和服務。

(四)如果承攬廠商履行其義務是暫停或進度落後,所有額外費用由承攬 廠商支付,若情況嚴重工程司可暫停或減少付款甚至是中止合約。

(五)承攬廠商於工程暫停期間,在未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前,不得刪除文 件或任何工廠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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