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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 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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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 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部 編 印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2)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2

參、應考資格 ···2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4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4

柒、報名書表 ···5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5

玖、成績計算 ···9

拾、體格檢查 ···9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10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11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11

參、任用有關規定 ···14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7

伍、試題疑義 ···18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18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0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常見 ···22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2

拾、常見 Q&A···23

附表: 附表 1: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26

附表 2:應考資格表 ··· 27

附表 3: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28

附表 4: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29

附表 5:申論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30

附表 6:測驗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32

附表 7: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34

附表 8: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 36

附表 9: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37

附表 10: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39

附表 11: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42

附表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4

附表 13:筆試考畢之次日起 4 個月內退伍之兵役證明(格式) ··· 47

(3)

※1.本考試採網路報名,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於規定期 限內將報名表件以專函掛號郵寄考選部(郵戳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規定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2.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報名截止時間為 99 年 6 月 17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3.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 試為集體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

第三試。

※4.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

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

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其及格標 準,男性應考人為 6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7 分鐘以內。

有志從事國安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

,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一、報名日期:

民國 99 年 6 月 8 日起至 6 月 17 日止。

報名表件一律掛號郵寄,收件日期至 99 年 6 月 18 日止(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於民國 99 年 8 月 27 日寄發。

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 採郵簡方式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應考 人如於 9 月 3 日後尚未收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考試日期:

 第一試(筆試):

三等考試:民國 99 年 9 月 11 日(星期六)至 9 月 12 日(星期日)。

(4)

五等考試:民國 99 年 9 月 11 日(星期六)。

 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 第三試(集體口試):三等考試於第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99 年 9 月 13 日(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本部全球資訊網)。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自民國 99 年 9 月 13 日至 9 月 15 日止(申請表格式請自行影印本須 知附表 5、附表 6 之表格或至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下載專區 網頁下載),逾期不予受理。

六、第一試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99 年 11 月上旬,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日期: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請 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7 之表格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下 載專區網頁下載),逾期不予受理。

貳、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之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表 1。

二、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需時增列需用名額時,

經銓敘部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組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銓敘部彙送用人 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5 歲以下(即民國 64 年 6 月 7 日以 後至民國 81 年 9 月 10 日以前出生者)。具應考資格表(詳見附表 2)所 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款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 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

(5)

年齡為準。

三、本考試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

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00 年 1 月 13 日前)退伍並 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格式可參考附表 13),不在此限。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應考: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 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 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 冒名頂替者。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 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 三試為集體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 得應第三試。

二、 本考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 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要 擇優錄取。

三、 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表 3、附表 4。

四、 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五、 三等考試第三試集體口試:第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6)

六、 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 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 論式試題,「測驗」部分採測驗式試題;外國文之「英文」採混合 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 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 「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係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

」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請由左至右橫式作答。

伍、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第一試考試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1 段 72 號國家考場(如有變更

,將於寄發入場證時,另行通知)。第二試體能測驗地點於第一試錄取 後,另行通知;三等考試第三試集體口試地點於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 後,另行通知。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8 月 27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應考人如至 9 月 3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如逾期洽詢致影響考試,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 場公告欄前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99 年 8 月 27 日起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以入場證號碼查詢試場分配。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連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一、報名、證件補驗、考試、複查成績及體格檢查等有關事項

 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 電 話:(02)22369188 轉 3945、3946

 傳 真:(02)22363223

 網 址:http://www.moex.gov.tw

二、入場證、成績及結果通知書郵寄及補發事項

 承辦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 地 址:10658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 電 話:(02)27031604 轉 27~29

(7)

 傳 真:(02)27037981 三、錄取人員分發、任用事項

 承辦單位:國家安全局

 地 址:11149 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 1 段 110 號

 電 話:(02)2889-1088

 網 址:http://www.nsb.gov.tw/

四、訓練及保留錄取資格事項

 承辦單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地 址: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 電 話:(02)82367112

 網 址:http://www.csptc.gov.tw

柒、報名書表

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 報名選項,即可進入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

(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

,登錄報名資料,自行下載應考須知及列印報名書表。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99 年 6 月 8 日起至 6 月 17 日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表 12)完成網路登錄報名 資料後,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99 年 6 月 18 日前(郵戳為憑)以 掛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 報名費:

1. 一般應考人:三等考試 1,100 元、五等考試 800 元。

2.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報 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參閱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壹、報 名費優待」規定事項。【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

不符減半優待】。

(8)

3. 繳費方式: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 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報名截止日 (99 年 6 月 17 日) 前持繳款單至郵局、便利商店、銀行或透過 ATM 轉帳繳款或網路信用卡、網路 ATM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詳見附表

9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4. 應考人須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表)背面中央。

5. 退費規定: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辦理。有關申 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附表 11。

(二)報名履歷表(正、副表)1 張(表件編號1、2):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將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須影印清晰)

正、背面固貼於規定欄位,並黏貼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 身相片 1 張(勿使用生活照,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類科 組別。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五等考試不須繳驗學歷證件】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 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獨立學院或大學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 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99 年 9 月 10 日以前,始合於 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➁ 請填具暫准報名申請表(表件編號3),並於該申請表貼附最 後一學期已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以憑審查。

➂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 於 99 年 8 月 27 日(郵戳為憑)前,傳真至試務承辦單位(傳 真電話:02-2236322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台北市 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上開 日期郵寄者,至遲於 99 年 9 月 11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畢業證 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屆時未依限繳驗或繳 驗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准入場應 試,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所繳報名 費即解繳國庫,不得申請退費。

➃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 組別、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9)

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資格 報考有關組別。

以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 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且考試及格應滿 3 年。(其計算自考 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 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

亦得參照應考資格第 2 款報考。

以應考資格第 3 款報考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2. 依兵役狀況,繳驗退伍令影本、免役證明影本:

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請繳 驗退伍令影本;或由權責單位發給載明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 四個月內(100 年 1 月 13 日前)退伍之證明文件(格式可參考附表

13)。

3.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申 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繳:

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原住民:戶籍謄本。

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 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 備軍人身分報考】

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 明(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 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須繳驗: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指定機關(構)認證之國外學校畢 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 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份。

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須附繳護照中有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均須與所繳

(10)

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 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 據以報考)。

 「應考組別及編號」欄,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 「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通訊地 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 入場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 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 8),以 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傳真電話: 02- 22363223)

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名者,

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符或逾 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組別編號、應考組別是否填寫 正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 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0 年 2 月底前不變之 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信封及報名履 歷表(正表)之「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聲明,並填寫要求提供之照護 及協助措施。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

請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七、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 誤,按 1.報名履歷表(正表)→ 2.報名履歷表(副表)→ 3.暫准報名 申請表(不需暫准報名者免附)→ 4.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 而下(如下圖所示),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

,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信封),切 勿摺疊,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每一封袋僅限 1 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表 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暫准報名申請表 報名履歷表(副表)

報名履歷表(正表)

(11)

八、退補件程序:

應繳費件不全者,由考選部特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 目,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

將另發函通知並限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 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

玖、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及「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 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 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三、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

,男性應考人為 6 分鐘 3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7 分鐘以內。

五、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 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拾、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及「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 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經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

」或「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得參 加第二試。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者。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四)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12)

(五)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 銀柱(mm.Hg)者。

(六)五官有嚴重畸形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 握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一)患有精神病者。

(十二)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由下列醫 療機構辦理之。

 公立醫院。

 教學醫院。

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 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五、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

之。

六、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 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 證

拾壹、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 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

(13)

年。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二年。

六、有關訓練及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七、依考試院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第 10 屆第 11 次會議決議,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 家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 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 身心障礙者:請繳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原住民:請繳附戶籍謄本。

 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 明書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 備軍人身分報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

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三)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 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

(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報名時,請依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如未依前 項規定完成程序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協助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 知特別注意事項「拾、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14)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上 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 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

。 聽覺機能障礙。 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 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 寫試卷困難。 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 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視覺障礙應考人 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 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 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 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 8)。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 延長每節考試 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 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適用桌椅。

 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安排熟諳手語 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點字 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 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

(卡)。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15)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 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放 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 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 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 卡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 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

,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閱 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 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 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 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 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 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 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 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 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 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 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

(16)

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前揭要點第 2 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者,應 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有第 3 點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 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 8)。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 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 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依法停止任用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

(17)

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 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 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準此,中 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發任用 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五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六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 定

六、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 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 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爰本考試錄取人員

拒絕接受安全查核或安全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另摘錄國

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相關條文如下:(如有疑義,請逕洽國家 安全局)

第 4 條 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

(18)

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

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 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

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已通過筆試之人員。

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但情報協 助人員,屬專案祕匿性質者,由專案業務單位,依其他相 關法令辦理之。

安全查核機關,得於必要時,查核前項受查核人之配偶、

同財共居之血(姻)親及交密之朋友等有關資訊。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定期查核,指受查核人於任用後,因其業務職 掌範圍或執行專案任務,有接觸國家機密事項者,依國家機密 等級,區分查核種類及接密權限如下:

一、甲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屬「絕對機密」等級資訊之權 限。

二、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屬「極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三、丙種查核:得接觸國家機密屬「機密」等級資訊之權限。

第四條第三、四款之人員,其未任用前之安全查核,依丙 種查核基準辦理;任用後依其實際接觸國家機密程度,另行辦 理相對等級之查核。

第 9 條 丙種查核之核定基準如下: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未有觸犯內亂、外患、洩密罪、貪 污等重大犯罪,受有期徒刑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等紀錄。

二、近二年期間,未有因個人品德不良、工作違法或失職,受 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或記過以上行 政懲罰紀錄。但失職事由,係負連帶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近二年期間,未有施用毒品紀錄或具體事實者。

四、近二年期間,未有個人、父母、配偶、子女因逃漏稅捐或 財務糾紛,肇生民事或行政訴訟紀錄或具體事實者。但已 據實陳報者,不在此限。

五、近一年期間,未有與在大陸、港澳地區居住或滯留(含經 商、就學達三個月以上者)之親友長期或密切通聯紀錄或 具體事實者。但已據實陳報者,不在此限。

六、未有未經事前核准或事後認可,與外國、大陸、港澳地區 之官方人士接觸之紀錄或具體事實者。但已據實陳報者,

不在此限。

(19)

七、個人、父母、配偶、子女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前往大陸、港 澳地區者。但已據實陳報者,不在此限。

八、心理測驗及科學儀器檢測之結果,經判讀無異常反應者。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 1 個正確或最適當的 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 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 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 及全部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 分。

(20)

伍、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於 99 年 9 月 15 日 前,郵戳為憑),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 5,測驗式 試題如附表 6,請自行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下載 專區網頁下載)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

;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二、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應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 明下列事項:

 地址、聯絡電話。

 應試科目、題次。

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所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應以正楷書寫或 電腦打字黏貼,以利作業。

四、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 1 題,如有多題或 1 題之陳述超過單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併附A4大小紙張。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 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陸、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欲 申請複查成績(請依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專用信封背面說明辦理)

,應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應考人申請複 查成績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表 7

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為民服務

」下載專區網頁下載)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 理,並以 1 次為限。但第三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 1 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二、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

(21)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 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 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 於各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 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 3 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並附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 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 編號及申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 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 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 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 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 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 讀一次無誤後,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 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 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 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 核對號碼、各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 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 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

(22)

核算成績時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 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 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 錄取。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 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 標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 符或典(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 員長處理;典(主)試委員會已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

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 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 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 為下列行為:

 申請閱覽試卷。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請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 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 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

(23)

試場規則處理。

四、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 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填具申請表(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 8

),以書面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五、考試中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 屜、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入場 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六、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 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 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 應試。

七、依試場規則第 7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 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 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者。

 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 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 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 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 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 項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 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經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 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51 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電子計 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 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24)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類別 生產廠商 A T - 0 1 M A - 8 0 V (第一類) E M - 0 1 f x - 1 2 7 (第二類)

A T - 0 2 S A - 2 0 0 L (第一類) E M - 0 2 M S - 1 1 2 L (第一類) A T - 0 3 S A - 7 8 7 (第一類) E M - 0 3 S L - 7 1 2 (第一類) A T - 0 4 S A - 7 9 7 (第一類) E M - 0 4 S L - 7 2 0 (第一類) A T - 0 5

A T I M A

S A - 8 0 7 (第一類)

精通事務機器 有 限 公 司 02-27715671

E M - 0 5 D S - 3 E (第一類) A U - 0 1 SC500 PLUS (第二類) E M - 0 6 D S - 1 2 0 E (第一類) A U - 0 2 H C 1 1 5 A (第一類) E M - 0 7 J S - 2 0 E (第一類) A U - 0 3 H C 1 8 4 (第一類) E M - 0 8 J S - 1 2 0 E (第一類) A U - 0 4

A U R O R A

D T 3 9 1 B (第一類)

震 旦 行

股份有限公司 02-27002378

E M - 0 9 M S - 1 2 E (第一類) C A - 0 1 f x - 8 2 S X (第二類) E M - 1 0 M S - 1 2 0 E (第一類)

C A - 0 2 M W - 8 V (第一類) E M - 1 1 S L - 7 0 9 (第一類)

C A - 0 3 S X - 3 0 0 P (第一類) E M - 1 2 S L - 2 0 V (第一類) C A - 0 4

C A S I O

S X - 3 2 0 P (第一類)

台 灣 卡 西 歐 ( 販 賣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2-22764188 E M - 1 3 S L - 1 0 3 (第一類) F B - 0 1 F B - 2 0 0 (第一類) E M - 1 4 S L - 2 0 1 (第一類) F B - 0 2 F B - 2 1 6 (第一類) E M - 1 5 D S - 3 G T (第一類)

F B - 0 3 F B - 8 1 0 (第一類) E M - 1 6 DS-120GT (第一類)

F B - 0 4 FBMS-80TV (第一類) E M - 1 7 J S - 2 0 G T (第一類)

F B - 0 5 F B - 7 0 1 (第一類) E M - 1 8 JS-120GT (第一類)

F B - 0 6 F X - 1 3 3 (第二類) E M - 1 9 M S - 8 0 L (第一類) F B - 0 7

F U H B A O

F X - 1 8 0 (第二類)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04-22968221

E M - 2 0 M S - 2 0 G T (第一類)

P A - 0 1 P D - H 0 3 6 (第一類) E M - 2 1 SL-220GT (第一類)

P A - 0 2 P D - H 1 0 1 (第一類) E M - 2 2 SL-320GT (第一類)

P A - 0 3 P D - H 2 0 8 (第一類) E M - 2 3 M S - 8 L (第一類) P A - 0 4

P A D D Y

P D - H 8 8 6 (第一類)

神寶實業股份 有 限 公 司 02-89769178

E M - 2 4 f x - 1 8 3 (第二類)

E D - 0 1 KEC-7711 (第一類) E M - 2 5

E - M O R E

f x - 3 3 0 s (第二類)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2-25975519

E D - 0 2k o l i n

KEC-7713 (第一類)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02-22984188

九、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 試題答案於 9 月 13 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 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考畢試題將登載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

十、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 違規停車遭受拖吊。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專用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

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25)

 進入建議留言。 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 進入傳真留言。 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

已建置完成「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 態消息、報名書表發售日期及購買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 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

本網站的位址為 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常見 Q&A

一、問: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請在列印出書表 後,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二、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應考人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 年月日即可查詢,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 式如下:

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 至垃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 供身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26)

三、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 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 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 項考試名稱、所報考等別、組別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 知應考人),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11602 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 傳真:若為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可 以傳真方式補件(本考試試務處傳真:02-22363223),請於文 件上註明報考等別、組別、補件編號、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 並 於 傳 真 後 電 洽 試 務 處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補 件 ( 電 話 : 02- 22369188 轉分機 3945 、3946)。

四、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知

附表 10「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肆、

補費作業」說明。

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 規定,請詳見附表 11。

五、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書(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 8),

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傳真電話:

02-22363223)

並請於來函中貼附身分證影本 1 份(申請變更姓 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俾憑處理。若有不 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 人自負。

六、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項考 試第一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8 月下旬至本網站 首頁>考試資訊>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 情報人員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27)

七、問:快考試了,尚未收到入場證,如何處理?

答、 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 99 年 8 月 27 日寄發,

應考人如於考試 99 年 9 月 3 日後尚未收到,請逕洽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

 如 時 間 太 過緊 廹 ,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後,於考試當天 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帶身分證至該應考試區卷務組 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 FAQ 諮詢網。

(28)

附表 1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職 組

職 系

組別

編號

組 別

暫定需

用名額 工

501 政 經 組

( 選 試 英 文 ) 3 502 社 會 組

( 選 試 英 文 ) 2 503 社 會 組

( 選 試 日 文 ) 1 504 國 際 組

( 選 試 英 文 ) 3 505 國 際 組

(選試阿拉伯文) 1 506 國 際 組

( 選 試 日 文 ) 1 507 國 際 組

(選試西班牙文) 1 508 資 訊 組 4 509 電 子 組 4 510 數 理 組 3 三

等 考 試

小 計 23

601 行 政 組 4 602 社 會 組 4 603 資 訊 組 6 604 電 子 組 6 五

等 考 試

安 全 情 報 行 政

小 計 20

總 計 43

本項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須經訓練 1 年,五等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時間為 6 個月,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分 發任用,並依國家安全局組 織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負 責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

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密 碼管制及研發等工作。

附 註

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 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家情報工作人員 安全查核辦法相關規定,接受安全查核。

(29)

附表 2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等別 職組 職系 組別 應 考 資 格

政經組 社會組 國際組 資訊組 電子組 三

等 考 試

安 全

情 報 行 政

數理組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年 齡 在 1 8 歲 以 上 , 3 5 歲 以 下

(民國 64 年 6 月 7 日以後至 81 年 9 月 10 日以前出生 者)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 士學位證書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三年者。

三、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行政組 社會組 資訊組 五

等 考 試

安 全

情 報 行

政 電子組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 8 歲以上,3 5 歲以下。

(民國 64 年 6 月 7 日以後至 81 年 9 月 10 日以前出生 者)

※本考試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

考。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100 年 1 月 13 日

前)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者(格式可參考附表

13),不在此限。女性應考人如為服志願役者,亦應繳交本考試

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

(30)

附表 3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 表

9 月 11 日(星期六) 9 月 12 日(星期日)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備 08:40 預

備 12:50 預

備 14:30 預

備 08:50 預

備 12:50 預

備 15:30

組 別 編 號

考 試

09:00

∫ 11:00

考 試

13:00

∫ 14:00

考 試

14:40

∫ 16:40

考 試

09:00

∫ 11:00

考 試

13:00

∫ 15:00

考 試

15:40

∫ 17:40

501

(選試英 文 ) ◎ 外 國 文

( 英 文 ) 學 經 502

(選試英文)

中 國 大 陸

◎ 外 國 文

( 英 文 ) 學 社 503

(選試日文)

中 國 大 陸

( 日 文 ) 學 社 504

(選試英文) 國 際 公 法◎ 外 國 文

( 英 文 )

國 際 經 濟 學

( 含 國 際 經 貿

組織)

國 際 政 治 505

(選試阿拉伯文) 國 際 公 法

(阿拉伯文)

國 際 經 濟 學

( 含 國 際 經 貿

組織)

國 際 政 治 506

(選試日文) 國 際 公 法

( 日 文 )

國 際 經 濟 學

( 含 國 際 經 貿

組織)

國 際 政 治 507

(選試西班牙文) 國 際 公 法

(西班牙文)

國 際 經 濟 學

( 含 國 際 經 貿

組織)

國 際 政 治 508

(選試英文) 計算機概論◎ 外 國 文

( 英 文 )資 料 庫 應 用系 統 程 式

(包括作業系統)

509

(選試英文) 計算機概論◎ 外 國 文

( 英 文 )通 訊 系 統 ◎ 工 程 數 學 510

(選試英文)

◎ 國

(作文、公文 與測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包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緒 論、英文)

◎ 外 國 文

( 英 文 )機 率 統 計 線 性 代 數

一、9 月 11 日上午 8 時 40 分至 9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於 8 時 40 分 前進入試場就座。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2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為專業科目。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占分比重為作文 60%,公文與測驗各占 20%。法學知識與英 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30%,英文占 40%。

三、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 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部分採測 驗式試題;「外國文(英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 50%;其 餘筆試科目為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 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各筆試科目考試時間除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為1 小時外,其餘各科目為 2 小時。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 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 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 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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