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8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法院書記官
科 目: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50650
頁次:1-1
一、甲、乙二人對於未登記的不動產 F 廠房(位於彰化縣)之所有權歸屬有爭 執,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確認原告甲對於 F 的所有權存在;嗣後,
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數月後,乙以甲為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以下簡稱彰化地院)起訴,主張自己於兩年前出資興建 F,請求確認原 告乙對 F 的所有權存在。彰化地院對於乙的起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45 萬元;在法官的勸諭下當事 人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乙於和解成立後 3 個月內,給付甲 45 萬元作為 賠償。經過 5 個月,乙對甲的要求給付,屢以無錢償還答覆。甲認為乙違 背誠信,再次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45 萬元。
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三、涉及強盜之通緝犯甲藏身於友人乙之住宅,警方獲知後,未聲請搜索票,
即進入乙宅欲逮捕甲,進門後即在客廳電視機上發現毒品一包,後在臥室 內找到甲並逮捕之,接著又在臥室書桌抽屜找到子彈 2 顆。甲遭檢察官起 訴,審判時,甲表示上述所有遭扣之毒品及子彈均無證據能力,有無理由?
(25 分)
四、甲因殺人罪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甲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指定乙律師為
辯護人,審判期日乙律師到庭,僅稱「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及無證據請求調
查,請庭上依法判決」等,法院於辯論終結後判處甲構成殺人罪,並科處
無期徒刑。試問此一判決有無違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