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66146*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聯絡人:楊琬婷
電話:02-7736-5937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401661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動部原函影本(1040166146_Attach1.pdf)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 員」定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 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 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 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
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 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 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 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3
54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正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私立大專校院、各國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人事處 2015-12-08
16: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