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8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89.6.9 8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6.13 94 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0.19 96 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11.17 99 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26 102 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2.25 104 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2.15 105 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5.17 106 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6.30 109 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生學期選課事宜,依據本校學 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課作業方式,分「初選」及「補選改選棄選」,各階段辦理 時間、受理對象及方式,由教務處另行公告。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修課學分規定如下:
一、學士班:
(一)每學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但延畢生不 受到最少修課九學分之限制。
(二)學期學業成績優良者,次學期得加選一至二科。學期學業成 績優良標準,由各學系(所)另定之。
(三)學生若因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系主 任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可者,得於當學期超修或減修學分。超 修或減修學分至多六學分為限,但至少應修習一個科目。
二、碩博士班:至少需修習一科(含專題討論),學分不限。碩博士生 修畢畢業學分數者,得於當學期成績單加註「撰寫論文」,無須選 課。但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條 學生選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一年級之必修科目,均應選修,且不得改選他系,除經教務 長核准者外。
二、應修之科目如有先修課程者,應將先修課程依該系規定修讀後,始 得繼續修習後修之科目。
三、因特殊原因須延長一年始能參加實習者,如能提出實習該學年每 學期學分數超過九學分以上者,其應屆畢業年度每學期選課得不受 前條第一款不得少於九學分之限制。
四、當學期已註冊,於特殊情形補棄選截止日,仍未辦理選課者,除因 奉派出國進修、研習、交換、修讀雙聯學位等或專案簽准外,經通 知未依限補選課者,應令休學。休學期限已屆滿者,應令退學。
五、重修或補修之科目,應儘先修習。已修習及格或已核准抵免之相同
科目,不得重選,但各學系或開課單位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重複修習學分不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分內,惟當學期成績及畢業成 績,均列入計算。
七、不得選修衝堂之科目,違反者衝堂科目均以零分計。
八、選修彈性密集授課課程,依開課單位專簽核准公告辦理,該課程棄
(退)選須至開課單位辦理。
第五條 學生於各階段選課選定課程後,應自行備份或列印選課結果,並於規定 期限內於選課系統確認結果。未上網確認者,日後若發現選課錯誤,不 得有所異議。
選課確認階段,學生若因影響畢業或所修學分數不符最低標準,得於該 階段截止日前向授課教師、開課單位、就讀系所及教務單位請求補加 選,惟學生若發現多選課程,不得棄選,僅得申請退選。
第六條 學生應依入學學年度之共同必修、各系所自訂必修科目及應修學分標準 修習課程,並以選讀本系所開授者為準;如符合各系所選讀條件者,始 得選修他系所開之科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轉學生、降級轉系學生,應依轉入年級學生之入學學年度為標準。
二、入學之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即辦理休學者,應依其復學學年度為標 準。
第七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課程,得依下列規定辦理退選:
一、申請退選之課程,應於學期考試開始四週前至選課系統線上辦理。
退選申請一經送出,即不得要求回復。
二、退選後修讀總學分不得低於最低應修學分數;惟於退選截止前,經 依本辦法簽准減修學分者除外。
前項退選之科目不退學分費,該學分不計入當學期學分數,但仍須於學 生中、英文成績單,成績欄以「W」登錄。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研究生章程及各開課單位相關規定及 其他有關規章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