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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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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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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核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 日修正第 7 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修正第 8 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1 日修正第 2、

3、4、5、7、8、9、11 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 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 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 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三)大專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本要點之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進修學校或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類別發給經 費仍有賸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 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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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 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本府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中等教育科 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立高中、國中校長各一人、學校業務

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一 人擔任。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公費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 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依第二點規 定排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 獎學金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本府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 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十一、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 還其已具領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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