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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您的工作之中令您感到最滿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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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錄一

問卷開放性問題之基本資料

一、在您的工作之中令您感到最滿意的是:

硬體部分:

1. 環境安全。

軟體部分:

(一) 同工、個案之間:

1.和協、熱情、無拘無束。

2.工作伙伴彼此友好的關係。

3.伙伴的相互關懷,接線有成就感,也可成長。

4.在這團體裡,我感到自在的、開心的,又能結交真誠的好朋友,

令我感到滿意而無負担。

5.適時得到關懷。

6.志工相互間互動的過程。

7.溫馨。

8.伙伴中相處融洽的感覺很好。

9.互動良好。

10.伙伴像是一家人,很親切。

11.自我成長,開放豁達的心胸。

12.溫暖、和樂。

13.自己的努力受肯定。

14.自我肯定、工作品質的完美。

15.有督導可指導及同儕可討論。

16.互相關懷與問好。

(2)

17.同期志工友情的支持、鼓勵。

18.完成以前未做到的事。

19.同工間的同理,互相支持 20.能勝任。

21.志工的熱忱。

22.學習成長。

23.互相鼓勵、關懷。

24.教育學生,參加生命線志工。

25.成員中之互動。

26.伙伴互相提攜,相互支持與關懷。

27.快樂志工的無私付出。

28.自我成長,結交朋友。

29.自我成長及同儕互助與支持。

30.同伴之中無私的奉獻。

31.學習自己開放,勇於表現自己理念與想法。

32.當個案對與自己協談後,心情與對事件有幫助時自己很滿意。

33.認識新朋友且有機會幫助別人。

34.別忘了;最大的受益者是自己。

35.自覺可以有效的助人。

36.志工們彼此的關心與照顧。

37.能幫到個案。

38.同理心幫助到別人.

39.個案在我提意,試試看後,得到好的改善;而回饋線上能鼓 勵線上的伙伴。

40.個案很愉悦的說謝謝!

(3)

41.與個案對談中,常能得到一些新的啟示。

42.當個案從連線開始敘述,求助的過程中由沮喪無助、哭泣到 語氣平和之後。

43.覺得自己的協談有助於個案。

44.案主的反應良好,問題被解決。

45.輔導成功。

46.和案主有相同的價值觀。

47.案主的感謝。

48.有效輔導個案。

49.談話結束後,個案感到抒解。

50.接線時能幫助個案。

51.當案主表示:經過彼此洽談後,他(她)感到有所感悟,心情 改善了、開朗了。

52.得到案主的肯定及尊重。

53.讓案主開心、心情放鬆。

54.圓滿協助個案。

55.能及時與個案一同討論所面對的問題,及個案情緒紓解。

56.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

57.心平氣和的接線。

58.個案穫得支持,情緒轉好戓想到如何處理自己的困擾。

59.了解其他的生命現象,感到安慰。

60.聽到個案說: 「謝謝您!跟我談了這麼久,我現在知道我該怎 麼做了。」

61.能讓個案得到滿足、快樂。

62.只要能陪伴到個案,讓個案得到紓解。

(4)

63.當個案原本激動的情緒,轉為平靜時,覺得很棒。

64.能在個案談話中,能瞭解、同理,協助引導個案,找到有效 的資源,帶領個案看見他本身的價值。

65.感受志工一家和樂的喜悅,及個案受助後成果回報。

(二)同工、行政之間:

1.督導制度的建立。

2.可彈性安排值班時間。

3.機搆提供我們學的機會。

4.值班時數適當,個案研討、相關圖書很多。

5.被肯定。

6.認識社會資源。

7.接受適當之在職訓練和自我成長。

8.自我成長。

9.在助人之餘,自己成長收獲最大。

10.訓練課程能進入自我索和了解,可以讓自己更了解自己,同 時了解別人,進而自我療傷,提升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品質。

11.排班、鼓勵、互動。

12.付出時間,換回來無限的成長空間,利人利己。

二、在您的工作之中令您感到最不滿意的是:

硬體部分:

1.會所空氣品質太差。

2.協談室的隔音效果,不甚理想。

3.空調不良。

4.硬體設施(備)之不足,工作環境通風、採光不足,間接影響

(5)

服務時間及品質。

5.沒有良好的協談空間(隔音太差)。

6.工作環境之差異性。

7.通風環境較差,團會(年會)收的太多。

8.工作環境閉塞,空氣不佳,視覺上會不舒服。

9.我服務的生命線工作環境,通風設備不佳,長處在裡面使人感 到頭暈,頭腦不能清醒;有時剛到達,進入時還會有一股臭 味。

軟體部分:

(一)同工、個案之間:

1.工作成員素質不同,不能互相配合。

2.自己技窮。

3.互動不良。

4.志工聯繫工作或資訊佈達不落實。

5.別人意見太多。

6.同理心不夠,個人看法太多了。

7.想辨法該改變的是自己;可塑造的是自己,勿求他人。

8.個案在電話中粗言相對,或電話中不言不語。

9.精神差異大的個案。

10.有時個案太多。

11.案主被引導,問題被忽略。

12.接到精神個案。

13.案主談話的態度及語氣。

14.無法很順利的與個案有很好的互動。

15.接案時案主以不理性的語氣,否定我的想法,並貶低人格、

(6)

漫罵時,心理會不舒服(也許是對方有精神疾病)。

16.案主無理的要求及批評。

17.疏忽做不好。

18.被掛電話,及個案情緒無法釋放。

19.一些不需要的干擾(如:性搔擾等電話)。

20.協談中有時不免有些挫折與無力感。

21.接到一些無聊的電話。

22.幻想的個案。

23.精神個案的騷擾。

24.有些個案,浪費社會的資源;利用志工的同理心及時間,來 獲得個案的滿足(個案只想聊天)。

(二)同工、行政之間:

1.協談時規定要錄音。

2.每次諮詢後,必需記錄協談記錄卡。

3.遊戲規則越來越多之後,時間若不能支出之時。

4.重要決策---尤其與志工有直接關係的,但事前卻無參與而決 定了。

5.志工排班有時無法按時,導致缺班或佔缺之問題。

6.機構活動,因個人因素,時間較難配合。

7.不知有問題、誰能做主。

8.通風環境較差,團會(年會)收的太多。

9.排班的硬性規定。

10.年年繳志工團費,對經濟拮据的志工有困擾,如能有錢出錢、

有力出力或上年度餘額,累計下年度,讓志工少繳錢。

11.行政單位對遲到請假的要求有些嚴苛。

(7)

12.行政人員的冷漠。

13.職訓。

14.督導的落實。

15.督導協助、在職專業性學習、專業認證協助。

16.值班時間較無彈性。

17.沒有媒體(出版社)的支援。如:相關書本、影帶等。

18.上課時間無法配合。

19.再多樣的諮商風格,專業知識。

20.專業技能可再加強。

21.會所清潔工作無人担任。

三、在您目前的工作職務上,您認為最需要加強的是什麼?

硬體部分:

1.空間上的不足(工作環境)。

2.硬體設備。

3.會所地下室的通風設備。

軟體部分:

(一)同工、個案之間:

1.專業的輔導。

2.兩性關係、家庭問題的知識。

3.吸收新知。

4.心理分析。

5.自我需要多用心、學習。

6.輔導工作能力不足有限待加強。

7.若私人時間夠多的話,希望中心請專業、本科班的教授臨埸研

(8)

習上課。

8.觀念的溝通及現行制度之改善。

9.在職訓練,尤以實務性之個案討論。

10.督導技巧的訓練,並接受督導。

11.在職進修。

12.多了解諮商的本質。

13.專業與溝通技巧。

14.志工的向心力及福利。

15.專業知識,了解問題的脈絡。

16.在職訓練,增加相關知識、技巧。

17.諮商理論的深度、廣度,對實務的探討。

18.多撥時間參與個案研討,可提升接案品質。

19.助人工作的理念、參與助人的動機。

20.專業訓練。

21.專業技能的自我充實。

22.上課。

23.加強輔導技巧。

24.專業科目及心理自我探索及成長。

25.專業技能。

26.加強上線的經驗與所學理論結合。

27.諮詢技能多涉獵,多元化加強訓練。例:實例演練。

28.加強團隊討論和上課。

29.諮商專業知識及技巧。

30.心理調適,勇於表達意見。

31.對特殊個案的處理方式,實務演練。

(9)

32.提升諮商輔導專業知能。

33.當初的熱情與熱心。

34.同理心表達的計巧。

35.加強接線經驗。

36.細心、柔軟度。

37.在職訓練。

38.說話(同理心層次的運用)技巧。

39.輔導的技巧。

40.教育。

41.交流教育。

42.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再加強。

43.在職教育和社會資源間的連絡網。

44.充實自己。

45.同理心、心理學。

46.專業諮商的課程。

47.諮商的技巧。

48.體力、休息、專業知識與敏銳度。

49.組員的協助與調配。

50.更專精的助人技巧。

51.成長教育。

52.專業訓練與技巧。

53.自己限制的瞭解。

54.教育後的沉思,才可能將理論融合於生活中;進而改善自己,

也利益有緣人,才能達到教育的功能。

55.要多加強上課的時數。

(10)

56.經驗。

57.專業技能的訓練。

58.專業上的知識。

59.更敏銳的觀察力。

60.更有方法、技巧的處理模式;累積經驗。

(二)同工、行政之間:

1.對志工的關懷。

四、其他建議:

硬體部分:

1.能否有自己的會館?

軟體部分:

(一)同工、個案之間:

1.各界加強對生命線的重視。

2.加強在職訓練。

3.可否出國去參訪國總外的相同機構。

4.讓志工有遠景。

5.所有的郊遊活動都安排星期六,讓有些想參加者無法參加。

6.希望中心能得到更多的社會金援(No money no talk)。

7.中心是否考慮於活動期間,提供學生志工間給國中、高中生(社 會志工服勤時數,以利推甄),建立學生組織綱。

(二)同工、行政之間:

1.在決定與志工切身事務之規定時,能事先告之或徵詢多數人意

見參考之,而非少數成員即做成決定;少數人往往無法代表

大眾。

(11)

2.以往固定排班人數三人,預留一人臨時排班,今年取消臨時 排班,讓部分志工因臨時加班,無法固定排班,只能臨時排 班,感到困擾。

3.我國政府建立半專業邁向專業人員之諮商體系認證及跨領域 社會團體服務整合。

(12)

附錄二

「生命線」志願服務人員工作滿意度調查問卷

壹.這部份是有關於您的個人資料,僅做學術分析之用,採不記名方式作答,請您放心作答。

1.服務生命線所在位置: (1)北部(□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

(2)中部(□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

(3)南部(□台南市.□台南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

□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

(4)花東(□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2.性別: (1)□男 (2)□女

3.年齡: (1)□30 歲(含)以下 (2)□31 歲-39 歲 (3)□40 歲-49 歲 (4)□50 歲-59 歲 (5)□60 歲以上

4.宗教信仰:(1)□一貫道 (2)□傳統民間信仰(含) 道教 (3)□佛教 (4)□基督教 (5)□天主教 (6)□無 (7)□其他(請說明)_________

5.職業 : (1)□軍、公、教、學生 (2)□民間企業 (3)□商人 (4)□自由業

(5)□家庭主婦 (6)□退休人員 (7)□ 其它

6.經濟狀況: (1)□低收入戶 (2)□小康 (3)□中收入戶 (4)□高收入戶 敬愛的”1995”志工工作夥伴您好:

首先非常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撥冗填答此份問卷,這是一份純粹學術性的研究 問卷,目的在了解生命線志願服務人員的工作的滿意情形,並在做完研究之後提 供有關單位作為相關的參考資料。本問卷採不記名方式填寫,請您盡量以個人實 際的感受及看法來作答,您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學術性之研究,絕不對外公開,請 您放心填答。

您所提供的寶貴資料,對本研究具有決定性的幫助,在此對您的協助與支持 致上最誠摯的謝意。謝謝您! 謹祝

健康快樂! 事事如意!

指導教授:林 勇 吳千華 研究生:張智賢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研究所

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13)

7.學歷: (1)□高中職(含)以下 (2)□專科 (3)□大學 (4)□碩、博士畢/肄業 8.主修科目:(1)□

社會工作及相關科系

(2)□

其它。

9.

婚姻: (1)□未婚 (2)□已婚 (3) □離婚 (4) □同居 (5) □鰥寡

10.

服務年資(生命線) : (1)□未滿一年者 (2)□滿一年者 (3)□滿三---五年者

(4)□滿五年 (5)□滿七年者 (6)□

滿十年以上者 11.

志工職務經驗: (1)□末曾任義工團幹部 (2)□曾任義工團幹部

12.參與其它志願服務工作:(1)□末曾參與其它志願服務工作 (2)□曾參與其它志願服務工作

貳、 「生命線」志工現在的工作動機 :

下列各項目,均分為五個等級,請仔細閱讀每項目所陳述的內

容後,在各該題號內選出與您意見相符的答案。

非 非 常 常 同 還 不 不 同 同 同 意 意 好 意 意

2101.因為我希望能嘗試不同的工作技巧 2101 □ □ □ □ □

2102.因為我希望有新的刺激 2102 □ □ □ □ □

2103.因為我希望增加知識和技巧 2103 □ □ □ □ □

2104.因為我希望能配合自己的專長 2104 □ □ □ □ □

2105.因為我希望能瞭解輔導服務工作的本質---2105 □ □ □ □ □

2201.我覺得自己對解決社會問題有一份責任 2201 □ □ □ □ □

2202.我希望別人能夠生活得更好 2202 □ □ □ □ □

2203.因為服務別人是盡社會義務 2203 □ □ □ □ □

2204.我希望能改善他人的生活 2204 □ □ □ □ □

2205.我希望能協助他人問題的解決---2205 □ □ □ □ □

2301.我希望能多認識一些朋友 2301 □ □ □ □ □

2302.我希望能學習與人相處的技巧 2302 □ □ □ □ □

2303.我希望能增進自己的人際關係 2303 □ □ □ □ □

2304.我希望能讓自己的生活更充實 2304 □ □ □ □ □

2305.因為我喜歡結交朋友---2305 □ □ □ □ □

2401.因為我的朋友來參加所以我也想來 2401 □ □ □ □ □

2402.因為我的朋友希望我能來參加 2402 □ □ □ □ □

(14)

2403.由於海報和大眾傳播工作的宣傳使我想來 2403 □ □ □ □ □

2404.因為師長的鼓勵所以才來參加 2404 □ □ □ □ □

2405.我希望能學以致用--- 2405 □ □ □ □ □

2501.我希望能受他人尊重 2501 □ □ □ □ □

2502.我希望我的家人可以引我為傲 2502 □ □ □ □ □

2503.我希望受他人敬佩 2503 □ □ □ □ □

2504.我希望能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 2504 □ □ □ □ □

2505.因為參加「生命線」可以增加自己的權威---2505 □ □ □ □ □

2601.我希望積點陰德 2601 □ □ □ □ □

2602.趁還能幫助別人時,多幫助別人 2602 □ □ □ □ □

2603.我希望給下一代有好的榜樣 2603 □ □ □ □ □

2604.因為我希望做好事 2604 □ □ □ □ □

2605.因為「善有善報」---2605 □ □ □ □ □

2701.我希望肯定自己的能力 2701 □ □ □ □ □

2702.我希望肯定自己的人生目標 2702 □ □ □ □ □

2703.我想追求自已在工作以外的成就感 2703 □ □ □ □ □

2704.我相信自己可以給別人支持和鼓勵 2704 □ □ □ □ □

2705.我希望可以影響別人---2705 □ □ □ □ □

2801.我想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 2801 □ □ □ □ □

2802.我想學習作決定的判斷力 2802 □ □ □ □ □

2803.我希望能更加開放自己 2803 □ □ □ □ □

2804.我希望能更加豁達樂觀 2804 □ □ □ □ □

2805.我希望能更有同理心---2805 □ □ □ □ □

2901.我尋找增強自己的觀察力資源 2901 □ □ □ □ □

2902.我尋找增加自己的敏感度資源 2902 □ □ □ □ □

2903.因為我希望能瞭解輔導服務工作的內容 2903 □ □ □ □ □

2904.因為我對輔導服務工作很好奇 2904 □ □ □ □ □

2905.因為我喜歡有人和我一起聊天討論---2905 □ □ □ □ □

(15)

參、初次進入「生命線」的工作動機:請您以第一次進入「生命線」辦公室的感覺來作答, 並在該題號的方格內打“ν"

非 非 常 常 同 還 不 不 同 同 同 意 意 好 意 意

3001.我希望學習更多的專業知識與技巧 3001 □ □ □ □ □

3002.我想成為社會的一份子,回饋社會 3002 □ □ □ □ □

3003.我想認識更多的朋友 3003 □ □ □ □ □

3004.我希望能學以致用 3004 □ □ □ □ □

3005.我希望能被社會認可---3005 □ □ □ □ □

3006.我要積陰德 3006 □ □ □ □ □

3007.我想要當「生命線老師」 3007 □ □ □ □ □

3008.我希望幫助自己成長 3008 □ □ □ □ □

3009.我想尋找資源 3009 □ □ □ □ □

肆、以下的題目是有關於工作環境方面的描述,請您在最合適的□方筐內打Ⅴ。 非 非 常 常 滿 還 不 不 滿 滿 滿 意 意 好 意 意 4101.我對當地「生命線」的地點位置(遠近)感到 4101 □ □ □ □ □

4102.我對當地「生命線」的交通問題感到 4102 □ □ □ □ □

4103.我對當地「生命線」的建築外觀感到 4103 □ □ □ □ □

4104.我對工作處的「工作環境安全」感到 4104 □ □ □ □ □

4105.我對工作處的「硬體設施」感到--- 4105 □ □ □ □ □

4201.我對生命線環境的採光感到 4201 □ □ □ □ □

4201.我對生命線環境的照明感到 4202 □ □ □ □ □

4203.我對生命線環境的通風感到 4203 □ □ □ □ □

4204.我對生命線環境的色彩感到 4204 □ □ □ □ □

4205.我對生命線環境的擺設感到--- 4205 □ □ □ □ □

4301 我對規定的值班時數感到 4301 □ □ □ □ □

4302 求助者的期望與我的處置之間的配合程度感到 4302 □ □ □ □ □

4303 總體來說,案主對我服務的反應,令我感到 4303 □ □ □ □ □

4304 相關工作人員會稱讚做得不錯的志工感到 4304 □ □ □ □ □

4305 生命線內工作壓力不大,除非是對自己的要求感到 4305 □ □ □ □ □

(16)

4401 我對規定的參加活動時數感到 4401 □ □ □ □ □

4402 我對參加生命線舉辦的活動感到 4402 □ □ □ □ □

4403 志工有困難時,常會得到別人的支持或幫助感到 4403 □ □ □ □ □ 4404 生命線有鼓動大家坦白表達意見感到 4404 □ □ □ □ □

4405 志工有機會參與生命線重大的決定感到---4405 □ □ □ □ □

4501 我對規定的接受教育時數感到 4501 □ □ □ □ □

4502 我參加職前的教育感到 4502 □ □ □ □ □

4503 我對參加在職的教育感到 4503 □ □ □ □ □

4504 訓練課程對工作上的幫助感到 4504 □ □ □ □ □

4505 訓練課程內容的實用性感到--- 4505 □ □ □ □ □

4601 我對規定的接受督導的時數感到 4601 □ □ □ □ □

4602 志工自已選擇喜歡的督導感到 4602 □ □ □ □ □

4603 督導常與志工分享工作上的新知識與觀念感到 4603 □ □ □ □ □

4604 服務工作的瓶頸有督導能幫助我感到 4604 □ □ □ □ □

4605 督導給我專業知識、技巧上的支援感到--- 4605 □ □ □ □ □

4701 行政中心對志工反應的意見處理常不了了之感到 4701 □ □ □ □ □ 4702 行政中心對執行工作的細節說明得很清楚感到 4702 □ □ □ □ □

4703 志工都照排班的時間表值班感到 4703 □ □ □ □ □

4704 行政中心對志工的獎勵感到 4704 □ □ □ □ □

4705 我與行政人員間的互動頻率感到 4705 □ □ □ □ □

4706 我對目前的「志工津貼」感到 4706 □ □ □ □ □

4707 我對目前生命線志工「升遷制度」的健全性感到 4707 □ □ □ □ □ 4708 我對目前志工的「獎賞辦法」感到---4708 □ □ □ □ □

4801 志工心情不好時,志工團幹部(其他同仁)常能敏銳 的察覺,恊助處理情緒感到 4801 □ □ □ □ □

4802 對志工團每年向志工收取團費感到 4802 □ □ □ □ □

4803 生命線內的成員彼此相處都很親近感到 4803 □ □ □ □ □

4804 志工有困難時,常會得到別人的支持或幫助感到 4804 □ □ □ □ □

4805 生命線鼓動志工們大家坦白表達意見感到 4805 □ □ □ □ □

(17)

伍、 開放性問題:請就以下的問題簡要的提出您的看法。謝謝。

1. 在您的工作之中令您感到最滿意的是:

2. 在您的工作之中令您感到最不滿意的是:

3. 在您目前的工作職務上,您認為最需要加強的是什麼?

4. 其他建議:

本問卷到此結束,再次的感謝您提供寶貴的意見,謝謝您!再見 煩請您將此問卷交社工員一同寄回。謝謝。

(18)

附錄三

志願服務法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四○號 茲制定志願服務法,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內政部部長 張博雅 志願服務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 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 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 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

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第 三 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 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 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 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 團體。

第二章 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

(19)

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 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

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 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 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 宜;其人數得由各級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 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 相關事宜,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 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 六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 願服務計畫公告。

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 訂服務協議。

第 七 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

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 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 運用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 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運用期間在二年以上者,

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 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為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公立學校或志願服務運用 者之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於運用前申請備 案。但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 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志願服務運用者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備案或備查時,志願服務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應不予經費補助,並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 據。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

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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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第 九 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 定。

第 十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 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第 十一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 務之督導。

第 十二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三 條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第四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第 十四 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 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第 十五 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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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第 十六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 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第 十七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

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第 十八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車輛、器材及設備無 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車輛得供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使用。

第 十九 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 獎勵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前項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 勵。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 績。前項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 之。

第 二十 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 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 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

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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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 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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