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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唐代統治者對農業發展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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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唐代防治水旱災害之作為

本章分成三部分,討論唐代對於防治水旱災害的作為,之前在第二章中討論 過唐代的災異思想,這類思想影響了唐代政府對水旱災害的防治,受到災害天譴 說與萬物皆有神靈的觀念影響,皇帝往往以素服、避殿、徹樂、減膳、出宮人、

祈雨祈晴1、速審、慮囚、降罪免死、封事極言、祭祀名山大川及放生等方式消 弭災害,承擔責任。2這類屬於災異思想的防災救災作為,不再介紹,因為對於 實際防治災害沒有直接的功效,因此以下將就直接較為有效的防治措施逐一討 論。

第一節 官府之防災措施

遠在漢代,就出現豐富的荒政思想,如積儲備荒說、重農說、倉儲說、賑濟 議等。3其重點都在於平日糧食的增產與儲存,以備災荒時,賑濟之用。發展至 隋唐時期,唐代承繼隋的制度,廣設糧倉,成為官府重要的施政措施之一,災荒 發生後的糧食賑濟,便使用糧倉穀粟的支援。以下從三方面:唐代統治者對農業 發展的重視、水利設施的修建、義倉及常平倉的設置,來了解唐代的防災措施。

首先是唐代統治者對農業發展的重視。唐代盛世的開始,太宗即位後,把許 多的精力放到建設唐朝農業經濟中,並制訂了相應的發展農業策略,認為治國首

1 許凱翔,〈唐代水旱災的祈祭──以政治為中心〉,臺中,東海大學歷史學系,94 學年度碩士 論文。

2 閻守誠,李軍,〈自然災害與唐代宰相〉(北京:《晉陽學刊》,2004 年第 1 期),頁 82。

3 陳業新,〈兩漢荒政思想探析〉(上海交通大學歷史系:《湖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6 年 1 月第 33 卷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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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解決衣食問題,要“不奪農時”,以此制訂了許多的重農措施。4貞觀初,

太宗謂侍臣曰:「為君之道,必須存百姓,若損百姓以奉其身,猶割股以啖腹,

腹飽而身斃。…。」5可以看出太宗的治國政策是把百姓放在第一位的,百姓生 活過得好,統治的政權才能存在。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凡事皆須務本。

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為本。夫不失時者,在人君簡 靜乃可致耳。若兵戈屢動,土木不息,而欲不奪農時,其可得乎?」6由此可知 太宗的重要主張就是“不奪農時”。為了不影響農作物的耕作、收成,統治者要 約束自己企圖享樂的行為。貞觀十年,太宗對房玄齡說「…。朕每一食,便念稼 穡之艱難;每一衣,則思紡績之辛苦,…。」7貞觀十八年,太宗告訴臣下,他 教導太子的治國之道,其中一項就是「凡稼穡艱難,皆出人力,不奪其時,常有 此飯。」8由上可以看出太宗試圖將他的農業思想傳承給下一代的統治者。另外 還有其他例子,可以說明太宗時期對國家農業的重視。9

由上述我們可以得知唐代初期開始,就對人民農業發展十分的關心。10加上 天下太平,人口增加,有助於農業的發展。太宗也推行了許多的重農措施。11

4 張劍光,鄒國慰〈唐太宗農業思想簡論〉(《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23 卷,

1999 年第 1 期),頁 29。

5 (唐)吳競,《貞觀政要》,台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四版,頁 1。

6 《貞觀政要》,頁 204。

7 《貞觀政要》,頁 108。

8 《貞觀政要》,頁 104。

9 貞觀五年,太子將在二月舉行冠禮,因太宗不願妨害農事,下令改至十月舉行。貞觀十六年,

因為天下的米價十分的便宜,所以太宗高興得向臣下說,只要百姓生活過得好,他可以不追求 享受,也能樂在其中。《貞觀政要》,頁 205~206。

10 《唐會要》卷十下〈藉田〉,頁 280~294、299~309。記載皇帝親耕與皇后養蠶舉行的年月與 相關的儀式,唐代幾乎每位皇帝皆有藉著親耕田地的方式,來提倡重農的風氣,高宗甚至曾 說過,恨不得自己可以親自耕完千畝的田地,充分表現出唐代統治者對農事的重視。

11 唐太宗的重農措施:(一)恢復藉田、親桑蠶儀式;(二)推行均田、租庸調制;(三)推行兵農合 一的府兵制;(四)括浮游,抑怠情;(五)其他措施,如招徠人口、獎勵婚姻、促進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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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則天時,也很重視農業生產,她認為“建國之本,必在于農”,“家足人足則 國自安焉。”她為皇后時,就曾向高宗提了十二條建議,其中一條就是“勸農桑、

薄賦徭。”12在她主編的《臣軌》一書中,要求各級官吏重視農業生產。13唐玄 宗前期,也注意體察民情,關心百姓疾苦,發展生產。安史之亂後,由於災區耕 牛的大量死亡,影響了生產的發展,政府便設法從外地征調耕牛支援災區。如德 宗貞元元年二月二日詔曰:“諸道節度觀察使所進耕牛,委京兆府堪責有地無牛 百姓,量其產業,以所進牛均平給賜。……是時蝗旱之後,牛多疾死,……故有 是命。”14

有唐一代,官府在農業方面做了不少的努力。以京畿地區為例,可分為幾方 面:一是土地的開墾,《新唐書•兵制》:“初,高祖以義兵起太原,已定天下,

悉罷遣歸,其願留宿衛者三萬人。高祖以渭北白渠旁民棄腴田分給之,號元從禁 軍。”元從禁軍三萬人將白渠旁民棄腴田開墾出來。15高祖時,土門縣縣令李大 亮,在縣內“大亮招亡散,撫貧瘠,賣所乘馬,稍稍資業之,勸墾田,歲大熟。”

16貞觀中,岐州刺史王仁表卒,子方翼與母“居於鳳泉別業。時方翼尚幼,乃與 傭保齊力勤作,苦心計,功不虛棄,數年闢田數十頃,修飾館宇,列值竹木,遂 為富室。”17這些都是唐初開墾土地的例證。二是興修水利,武德六年“寧民令 顏旭開渠引南山水入京城,至石門谷,有溫泉湧出。”18“武德七年,治中雲得

12 《新唐書》卷七十六〈后妃列傳上〉,頁 3477。

13 孫紹騁,《中國救災制度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 年 7 月第 1 版),頁 72~73。

14 《冊府元龜》卷一 O 六〈惠民〉,頁 1263。

15 翁俊雄,《唐代區域經濟研究》(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 年 12 月第 1 版),頁 9。

16 《新唐書》卷九九〈李大亮傳〉,頁 3911。

17 《舊唐書》卷一八五〈良吏上〉,頁 4802。

18 《冊府元龜》卷 497〈邦計部•河渠二〉,頁 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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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自龍門引河溉田六千餘頃。”19歧州虢縣“東北十里有高泉渠,如意元年開,

引水入縣城。又西北有昇原渠,引开水至咸陽,垂拱初運歧、隴水入京城。”20 從武德至如意年間,在京畿興修了一些水利工程,對改善自然條件、擴大灌溉面 積發揮了作用。21三是實行復種制,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在貞觀十四年的秋天,

唐太宗要到同州進行狩獵的活動,當時櫟陽縣縣丞劉仁軌上奏建議,狩獵的活動 延後十天,理由是今天下雨的時間剛剛好,秋天農作物生長得十分茂盛,農民盡 力收成作物,過了一個半月還沒有收成完畢,加上有些貧窮的農家在稻禾的下方 種植麥作。因此百姓不但忙於秋收,還忙於種麥。這時候,皇帝進行狩獵活動,

須要修橋、鋪路,會影響農業的生產。由以上可以看出是粟、麥復種,一年兩收。

可能是因為地少,所以充分利用土地。這說明京畿地區復種制只在部分土地上實 行,但反映了唐初京畿地區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情況。22四是農業技術方面,水 車的運用,碾、磑的普遍使用。在此舉出地方官吏的認真,對於農業也有幫助的 實例:永淳年間,王方翼任夏州都督,“屬牛疫,無以營農,方翼造人耕之法,

施關鍵,使人推之,百姓賴焉。”23對於農業耕作方法的改善,使百姓大大的獲 益。五是物產的種類增加,糧食作物有稻、麥、麵、粟。經濟作物在關輔地區主 要產麻,其它地區有綿的上貢。24

無疑的,農業是一項很大的課題,唐代各地區的發展雖有不同,但在唐代統 治者重視的情況下,農業的興盛是毫無疑問的。正如《資治通鑑》卷 216〈天寶

19 《新唐書》卷 37〈地理志一〉,頁 965。

20 《新唐書》卷 37〈地理志一〉,頁 967。

21 《唐代區域經濟研究》,頁 10。

22 同上註,頁 10。

23 《舊唐書》卷一八五〈良吏上〉,頁 4803。

24 同上註,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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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載〉:“是時中國盛強,自安遠門西盡唐境萬二千里,閭閻相望,桑麻翳野。

天下稱富庶者無如隴右。”25史念海認為在黃河少水患的情況下,黃河下游地區 及太行山以東,成為唐代前期農業糧食的重地。26後來因為安史之亂的破壞,戎 馬蹂躪,人口四散逃亡,農耕地區受到很大的摧殘,幾乎是一蹶不振。27農業糧 食的重心移至淮水以南的長江中下游地區,特別是太湖流域,這個新的富庶的農 耕地區南邊達到贛水和湘水的上游。此區的氣候溫暖,日照較長,雨量也很充沛,

都有利於農作物的生長和繁殖。安史之亂使人口大量逃亡,絕大部分渡過淮水向 南遷徙。帶來大量的勞動力,也促進了黃河流域優良的耕作方法的到處推廣,使 長江下游,特別是太湖流域,農業能夠得到長足的發展。唐朝後期在這裡也特別 費力經營。這裡河流縱橫,容易興修農田水利。當時也確實取得了很多的成就。

28

談到唐代農業的發展,不得不提及唐代實施的田制與稅制的概況。唐代多承 襲北魏與隋代的制度,在《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志〉記載著唐代實施的田 制與稅制:

唐制: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生 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

25 史念海,〈唐代前期隴右道的東部地區〉,《唐代歷史地理研究》,提出不同的看法,認為隴右 地區實際上人口稀疏,根本談不上「閭閻相望」,而「天下稱富庶者無如隴右」則是過於溢美 之辭。

26 史念海,《唐代歷史地理研究》〈隋唐時期重要的自然環境的變遷及其與人為作用的關係〉(北 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年 12 月第 1 版),頁 63。〈隋唐時期農牧地區的變遷及其對 王朝盛衰的影響〉一文,認為黃河流域的富庶地區,大致可以分為四處:黃河下游;伊洛兩 水下游、汾水下游和凁水流域、關中平原,頁 253。

27 史念海,《唐代歷史地理研究》〈隋唐時期農牧地區的變遷及其對王朝盛衰的影響〉,頁 257。

28 同上註,頁 257~258。唐代後期在長江下游的農業發展,參見同書中,〈隋唐時期長江下游農 業的發展〉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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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 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

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田多可以 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 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徒寬鄉者,得并賣口分 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 先貧及有課役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 近州。

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

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 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 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29 錢穆認為唐代租庸調制最重要的涵意,在為民制產,説得上是一種輕徭薄賦的制 度。而且租庸調項目分明。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時必有田有家,於是 對政府徵收此輕微的稅額,將會覺得易於負擔,不感痛苦。其中的租是「田賦」,

配給人民耕種的田地,年老仍繳還政府,在其授田時期,令其負擔相當的租額,

大約是四十分之一。30在唐初人口稀少,相對土地廣大而言,是相當良好的制度,

只不過推行一段時期,便會遭到完全破壞的命運。31

29 《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一〉,頁 1342~1343。

30 錢穆,《中國歷代政治得失》(臺北,東大書局,民國 79 年 11 月初版),頁 58。

31 錢穆的看法是認為唐代這麼大的國家,戶口的異動須要有經常的調查登記改動校正,絲毫不 能有疏忽與模糊。後來太平盛世的人事上的鬆懈,是租庸調制失敗的最大原因。《中國歷代政 治得失》,頁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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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均田制的敗壞,是因為幾項因素的累積:一是國內全部耕地面積追不 上人口的增長,唐高宗永徽三年(西元 652 年)全國戶數是 380 萬戶,到了天寶 13 年(西元 754 年)便增至 900 多萬戶。32造成的情況,當然是土地不夠分配,農民 的收入自然也就不夠,對於水旱災害發生時的抵抗力,也就跟著減弱。二是均田 制的另一大弊病是在長期實施以後,因為不斷的授田與還田,農田被分割成零星 小塊。每家分得之田零散座落於四方,耕作者終日奔走於距離頗遠的田塊與田塊 之間,造成人力的重大浪費。西鳩定生的研究,指出有的人家的田塊相距不過三 五里,有的則相距遠達一百里。33三是私有土地的擴大,均田制是一個包括使用 者必須受還的公地與無受還的私有土地兩種成分的雙軌體制。如果其中的私有制 成分增加,公有土地那部分便相對地減少,均田制也逐漸走上崩潰之路。唐初對 永業田及口分田非法賣出日增之事,頗思制裁。永徽中及開元二十二年均曾頒禁 令。34天寶十一載下詔重申前令:

如聞王公百家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併,莫懼章程。……爰及口 分永業,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云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客 戶,使其佃食。……自今已後,更不得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35

這是唐朝政府維持均田制的最後一次努力,可惜已經是大勢所趨,難以挽回。四 是戰亂與人口播遷也是導致均田制破壞的一項因素。大規模而長期的戰爭往往導 致地方政府地籍及戶籍之喪失。安史之亂,戰禍波及的地方都發生這種現象,豪

32 李劍農,《中國古代經濟史稿》第二卷《魏晉南北朝隋唐部分》(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 年 5 月第 1 版),頁 240。李劍農則認為私人產田的自始存在,會俟機發展擴大自身的田地;

唐代制度本身在制度上的矛盾,允許「口分田」的買賣,給予貴族富家吞噬農戶產業的方便,

這兩項是均田制破壞的主要原因,頁 240~244。

33 西鳩定生,《中國經濟史研究》(東京大學,1966),頁 637~652。

34 賀昌群,《漢唐間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1964),頁 388。

35 《冊府元龜》,卷 495,〈邦計門.田制〉,頁 5928~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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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乘機侵吞土地,或是收容逃亡的民戶。故《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志〉中 說:「自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更造,丁口轉死,田畝賣易,貧富升降不實。」

到了唐德宗時,均田制已徹底破產,乃用宰相楊炎之議,完全承認土地私有制,

並依兩稅法課稅。從此以後,土地私有制的主導地位便確立無疑。36均田制的崩 潰,其實就造成一般農民生計上的困難,尤其是在災荒發生時,沒有自救的能力,

相對而言,也就更加依賴官府與其他力量的賑濟,才能度過難關。這種情況在進 入唐代後期(玄宗天寶以後),更加明顯,無疑的也加重了官府救災的負擔。

以上論述的是唐代農業的發展,其中與水旱災防治最有關聯性的,便是水利 設施的修建。

唐代統治者對於水利工程的建設,十分的重視。一方面水利工程提供了灌溉 農作物的水源,擴大水田面積,提高糧食產量;另一方面它改造部分土地,減少 水災所造成的損失,此外它還促進航運,加強各地區的相互聯系。37王双懷研究 盛唐時期(玄宗時期)的水利建設,認為盛唐時期,修建的比較重要的水利工程至 少有 63 項。38每年平均修建 1.5 件水利工程,超過了以往任何朝代,也超過了 唐代的平均數 1.1 項。39不過,從東漢至唐這一時期,黃河決口的記載甚少,40

36 趙岡,陳鍾毅,《中國農業經濟史》(臺北,幼獅文化,民國 78 年 6 月),頁 197~206。

37 張劍光,鄒國慰〈唐太宗農業思想簡論〉(《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23 卷,

1999 年第 1 期),頁 31~32。

38 目前學術界對於玄宗時期修建的水利工程數量,有三種不同的說法:56 項、54 項、47 項。

見王双懷,〈論盛唐時期的水利工程〉(《陜西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5 年 9 月,第 24 卷第 3 期),頁 56。

39 〈論盛唐時期的水利工程〉,1995 年 9 月,第 24 卷第 3 期,頁 60。

40 周魁一,譚徐明,《水利與交通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年 10 月第 1 版),頁 23。

這一時期黃河決口的記載甚少,也沒有大規模的防洪工程,歷史上稱這 800 年為黃河安流期。

沈百先,章光彩,《中華水利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 68 年 3 月初版),看法也一 致,認為「迄漢至唐,河不為患者千餘年,…。」,頁 124。史念海,《唐代歷史地理研究》,

〈隋唐時期重要的自然環境的變遷及其與人為作用的關係〉一文,也認為黃河長期安流達到 八百年之久,使隋唐兩代黃河南北兩側的地區,能夠發揮它們在農業上的富庶效益,頁 71。

(9)

能讓唐代統治者有更多的精力、物力,可以投注在其它地方的水利建設。在唐代,

黃河也不是就無河患,但大多都限於較小的地區,並沒有形成任何的影響。安史 亂前的河患僅有十一次,到唐代後期,黃河的災患顯得較前期減少。昭宗景福二 年(893)的黃河改道,結束了八百年來黃河安流的時期。最使人注意的是這一時 期竟然發生了人為決河的事情,黃河安流的有利因素,至此已難於保持。41

孫家山氏根據《新唐書.地理志》《元和郡縣圖志》等對唐代在各地修復與 創建的水利建設所作的統計:全國共興修灌溉工程 1,088 起,防洪排澇工程 40 起,河道運輸工程 27 起,城市用水工程 14 起,水產養殖等 3 起。中、小型水 利工程比前代特別發展,並遍及全國各州縣。在北方,重要的有黃河、汾河、河 曲地帶的水利開發,在南方,江浙海塘、太湖湖堤、長江提防,漢代的成國渠和 白渠在唐代灌溉的面積都成長達到二百萬畝。另外,在中唐後,江南水利則蓬勃 發展。42

唐代沿襲隋代水利行政的管理制度,一樣形成兩套體系:一是水部為尚書四 部之一,設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史、書令史等。水部管理內容:“掌天下川 瀆、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洫,堰決河渠。凡舟楫、溉灌之利,咸總而舉之。”

43一是都水監設有使者、丞、主簿、錄事、府、史等,下有河渠、舟楫二署,各 設令、丞。“凡虞衡之采補,渠堰陂池之壞決,水田斗門灌溉,皆行其政令。”

44唐代全國分置十道,各道或設營田使管理水利,或由節度使自己兼任。水利是

41 《唐代歷史地理研究》〈隋唐時期重要的自然環境的變遷及其與人為作用的關係〉,頁 72~73。

42 王啟柱,《中國農業起源與發展—中國農業史初探》(上),台北,渤海堂文化公司,民國 83 年 11 月初版。

43 (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 年 1 月第 1 版),頁 225。

44 《唐六典》,頁 598、599(本“”號中的文字,已經由《水利與交通志》作者濃縮寫成。

(10)

各州縣刺史、縣令主要的行政事務之一。45唐代還對關中鄭國渠設渠堰使,有時 以京兆少尹兼渠堰使。鄭國渠的管理在唐代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46

說得仔細點,唐制,凡京畿之內重要的堰堤,皆有丞一人,專掌其事,此外 就是用前官作平水官。各渠置渠長或斗門長一人,負責節水與灌溉,並以此作為 其年終功過考課,在《唐六典》與《水部式》殘卷中均有類似的規定。47《唐六 典》卷二十三云:

凡京畿之內,渠堰陂池之壞決,則下於所由,而後修之。每渠及斗門置長 各一人,以庶人年五十以上并勳官及停家職資有幹用者為之。至溉田時,

乃令節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每歲,府縣差官一人以督察之;歲終,

錄其功以為考課。48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唐代在水利法規方面的成績,是歷史上任何時代不能企 及的。《唐律》中,有關水利的條例,49涉及防洪、灌溉、航運、市政等方面,

分別列於戶婚律、擅興律和雜律中。唐代水法的內容為,以後各代沿用。唐代還 訂立了有關水利的專業法規—《水部式》,它代表著古代中國水法的最高成就,

是目前現存最早的國家水利法典,屬於行業管理法規,條例制訂十分具體,強調 國家對水資源的占有原則,以及用水優先原則:航運—灌溉—糧食加工業(即水 碾磨)。50筆者翻閱《新唐書.地理志》做了以下兩個統計表。

45 周魁一,譚徐明,《水利與交通志》,頁 132。

46 《水利與交通志》,頁 137。

47 傅曉靜,〈唐代民間私社的基本功能〉(濟南,齊魯學刊,2003 年第 5 期總第 176 期),頁 40。

48 《唐六典》,頁 599。

49 《唐律》在「失時不修堤防」條中規定:「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

漂失財物贜重者,坐贜論減五等;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罪三等」。在盜決堤防條中規定:

「諸盜決堤防者,杖一百;若毀壞人家及漂失財物贜重者,坐贜論。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 傷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毀壞者亦為之」。

50 《水利與交通志》,頁 143~144。

(11)

表八 《新唐書.地理志》水利工程統計表 君主 時間 灌溉 漕運 河堰

堤防

城市

用水 防水旱 其他 合計 總計 高祖 武 德 4 1 2 2 9

太宗 貞 觀 26 1 3 3 3 36 永 徽 6 5 2 2 顯 慶 1 3

龍 朔 2 麟 德 1 乾 封 2 總 章 1

咸 亨 5 1 上 元 1

儀 鳳 2 1 高宗

永 淳 1

36

睿宗 文 明 1 1

光 宅 1 垂 拱 1 2

載 初 1 1 如 意 1

長 壽 1

證 聖 1

延 載 1

登 封 1 聖 曆 3 1

久 視 1

武后

長 安 1 1 不知年號 1

19

景 雲 1

睿宗

太 極 1 2

神 龍 1 2

中宗

景 龍 1 4 開 元 12 6 11 1 3 4 玄宗

天 寶 4 2 1 2 46

153

肅宗 0

廣 德 1 永 泰 1 代宗

大 曆 4 1

7 建 中 1 1

德宗

貞 元 10 3 2 1 1 19

順宗 0

憲宗 元 和 4 2 1 1 2 10 穆宗 長 慶 5 2 2 9 敬宗 寶 曆 2 2 4 8

大 和 6 2 1 文宗

開 成 2 11

武宗 會 昌 2 2 宣宗 大 中 1 1 懿宗 咸 通 3 3 2 8

75

(12)

僖宗 0

昭宗 0

哀帝 0

時間未明 1 1 1 2 5 5

註一:本表來自《新唐書.地理志》的分析,將唐代的水利工程分為六類:

(一)灌溉:表示進行的水利工程的目的是灌溉農田。

(二)漕運:河道的目的有運送木材、糧食、其它貨物或是交通上的使用。

(三)河堰堤防:可能發揮的作用有灌溉農田、防水患,或是儲水防旱災之用。

(四)城市用水:屬於飲用、引入城壕,或是流入城(縣)中,皆列為此類。

(五)防水旱:史書上有註明可防水旱或是宣泄河水者。

(六)其它:史書上僅說明兩河連接或開鑿,並未說明其作用者,屬於此類。

上表之數字並不完全代表水利工程的數目,在統計時,將同一個水利建設,

具有灌溉、漕運與防水患者,就分別列入三項計算。不過此種情況屬於少數情況。

使用此種計算方式,或可了解唐代對於防範水災方面的努力,見表九之分析。

由表八,可以得知唐代前期的水利工程數為 153,後期為 75,相差一倍之多,

由此分析可能的情況:一是唐代前期的統治者比較重視水利工程的興修,後期的 統治者較不重視;二是唐代前期的糧食重心地區在黃河下游,在官府的掌控之 中,後期的糧食重心地區在長江中下游,官府雖在努力的建設,但是糧食未必會 運送到中央政府的所在地區,更何況後期,中央能掌控的範圍已經大不如前期,

水利建設自然也跟著減少;三是前期修建的堤防系統形成後,效果可能維持數十 年或百年無大災,就不必一直修建水利工程;四是唐代河防由地方負責修治,中 央直接過問的不多,記載自然較少。唐人似不甚重視此類事,以致文章記載也確 實比後代少。51不過以上的統計,是有誤差的。學者統計《新唐書.地理志》所

51 姚漢源,《中國水利發展史》(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 年 8 月第 1 版),頁 157。

(13)

記的全國水利工程共 236 處。前期工程 155 處,後期為 81 處。52若是以姚漢源 的分析,唐代前期,北方的水利工程約占全部的十分之七八;後期 81 處的水利 中,北方僅為 14 處,南方為 67 處,南方占十分之八。由此可知,唐代前期水 利工程重在北方,後期重在南方,各類工程之總和是如此,農田水利也是如此。

53似乎從前、後期,工程數量的多寡,得以窺見唐代前後期國勢之變化。

表九 《新唐書.地理志》水利工程歸納表

君主 灌溉 漕運 河堰堤防 城市用水 防水旱 其他 合計 總 計

高祖 4 1 2 2 9

太宗 26 1 3 3 3 36

高宗 21 2 8 1 2 2 36

睿宗 1 1 1 3

武則天 7 4 3 2 3 19

中宗 1 3 4

玄宗 16 8 12 1 3 6 46

153

肅宗 0

代宗 6 1 7

德宗 11 3 3 1 1 19

順宗 0

憲宗 4 2 1 1 2 10

穆宗 5 2 2 9

敬宗 2 2 4 8

文宗 6 2 2 1 11

武宗 2 2

宣宗 1 1

懿宗 3 3 2 8

僖宗 0

昭宗 0

哀帝 0

75

灌溉 漕運 河堰堤防 城市用水 防水旱 其他 前 期 76 17 26 9 8 17 後 期 34 11 11 2 5 12

時間未明 5 項

52 《中國水利發展史》,頁 214。

53 《中國水利發展史》,頁 214~215。

(14)

時間未

1 1 1 2 總 合 總 計 110 29 38 12 13 31 233 百分比

%

47.2 12.4 16.3 5.2 5.6 13.3

100%

本表資料來源:《新唐書.地理志》

由表九,可知唐代之水利工程首重為灌溉之用,比例達到 47.2%。加上防水 旱(排水),比例增加為 52.8%。54若是與防範水旱災有直接關係者,為河堰堤防 與防水旱,比例為 21.9%,由此可知唐代水利工程之次要為水旱災的防範。再次 則為漕運,運輸之用。不過,其他未知的比例達到 13.3%,整體而言難以準確的 了解其功效。

若是引用王仲犖《隋唐五代史》對唐代水利工程數量的統計,則更為齊全:

表十 唐代皇帝在位年數與水利工程數量統計表

在 位 年 數 水 利 工 程 數 量 數 量 共 計

高 祖 9 9

太 宗 23 28

高 宗 34 45

武則天 21 17

中 宗 5 6

睿 宗 2 2

玄 宗 43 58

前期 165

肅 宗 6 1

代 宗 18 13

德 宗 25 32

順 宗 1 0

憲 宗 15 24

穆 宗 4 14

敬 宗 3 8

文 宗 14 14

武 宗 6 4

後期 126

54 姚漢源,《中國水利發展史》書中之分析,灌溉加上排水,佔 236 處中的 165 處,比例高達 69.9%。頁 214。

(15)

宣 宗 13 3

懿 宗 15 12

僖 宗 15 1

昭 宗 19 0

哀 帝 1 0

無法考查年代 10 10

總數 301 本表資料來源:王仲犖,《隋唐五代史》(上)(臺北,頂淵文化事業,2005 年 6 月

初版),頁 362~363。

由上表中,也可以印證唐代前期的水利工程數量超過後期的水利工程。而且 後期中,順宗、昭宗沒有水利建設的記載,僅德宗與憲宗在位時,水利建設的數 量較多,穆宗在位四年,有十四項建設。不過由以上,無法反映水利建設的規模 與灌溉的實際情況,還有再詳細比對的需要。

第三項是平日糧食的儲存,即糧倉的建立。唐代官府之穀倉可分三大類。第 一類為儲放稅賦之賦倉;第二類為儲糧以調節供需,平抑物價之倉(即常平倉);

第三類為全國性或地方性以備災荒之穀倉(義倉)。55與防治災害最有關係者為第 二、三類。張弓的研究則將唐朝的倉廩分為正倉、轉運倉、太倉、軍倉、常平倉、

義倉等六類。56正倉與太倉雖然在唐代曾發揮賑濟的作用,但畢竟屬於支援的性 質。主要成為防治水旱災害的兩種倉廩為常平倉與義倉。《舊唐書》卷四十三〈職 官二〉說:“凡義倉所以備歲不足,常平倉所以均貴賤也。”可以看出兩者功能 的不同。常平倉以平糴(買入)平糶(賣出)為手段,義倉以賑貸為手段。57

在荒歉之年,通貨膨漲,救濟基金短缺,或糧食供不應求之時期,廣設常平 倉,成為重要平抑物價的解決之道。貞觀十三年(639)末,朝廷首次下令在雒、

55 Francesca Bray 著,陳立夫譯,《中國農業史》第一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4 年 1 月初版),頁 530。

56 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 1 月第 1 版﹚,頁 1。

57 《唐朝倉廩制度初探》,頁 103。

(16)

相、幽、徐、齊、并、秦、蒲八州置常平倉。58這八州大致均屬唐初的主要產糧 區。到高宗時期,永徽六年(655)在長安東西兩市置常平倉糶粟,是因為“先是 大雨,道路不通,京師米價暴貴,出倉粟糶之。”59,須平抑米價,以穩定包括 獨立手工業者及部分商人在內的長安市民的生產和生活。此後直到開元初,五十 多年不復有常平倉活動的記載。開元天寶時期,常平倉得到較大的發展,普遍設 倉,有糴有糶,是這個時期常平倉經營的特色。首先是常平倉設置範圍的擴大。

除了江南、嶺南、淮南、劍南、兩浙地區外,淮河、秦嶺以北及山南諸州都設置 了常平倉。開元七年,置倉地區又有擴大。60其次是平糴平糶兼顧,注意平準的 價格,全面發揮常平倉的調節作用。天寶二載(744)“平糶詔”令各郡縣“每升 (“升”為“斗”之誤)減時價十文糶與當處百姓”。61即每斗減價十文,賣給當 地人民。

安祿山之亂以後,常平倉體制陷於混亂,居民遭受災難,至德宗之世,常平 倉又以新制,再建同時利用現金貨幣及儲存穀物兩種方式,以調節糧價,此種資 金由增收地方稅而籌集,如所有金錢交易之行為,均抽百分之二交易稅,其他如 竹、木、茶、漆等之出售,則徵收百分之十交易稅。62此議雖已由朝廷採納,但 以執行困難,隨即遭到廢棄。63從元和至唐亡的百年間(806~907)常平倉斛斗的 使用情況看,常平倉粟減估出糶只有元和十三年(792)正月和長慶二年(822)十月 兩次,64常平鹽減估出糶僅有元和元年(806)五月一次。65實際出糶次數或不止

58 《冊府元龜》卷五 O 二〈邦計部.常平〉,頁 6020。

59 《舊唐書》卷四〈高宗上〉,頁 74。

60 《唐朝倉廩制度初探》,頁 108。

61 《全唐文》卷三十三〈玄宗皇帝•平糶詔〉,頁 403。

62 《舊唐書》卷四十九〈食貨下〉,頁 2125。

63 《中國農業史》第一冊,頁 533、536。

64 〔宋〕王溥撰,《唐會要》下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 12 月新 1 版﹚,卷八十八

(17)

此,也可能稍多。但無論如何可以看出,常平倉調節穀價的平準職能在唐敬宗以 後基本消亡了。66

救荒之義倉,因為此類糧倉在平日就需儲存,故將其歸為防災之類別,賑災 穀倉之特點:第一為所儲之穀物專為賑災之用;第二所儲穀物為當地居民繳交之 穀物,超過應納賦稅者。依照《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一〉的記載,貞觀二年,

唐代正式設置義倉:

尚書左丞載冑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凶以給 民。”太宗善之,乃詔:“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宜。寬 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

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為差。下下戶及夷獠不 取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其後洛、相、幽、

徐、齊、并、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 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67

這是唐初太宗貞觀二年時,尚書左丞戴冑奏請,將隋代徵穀平準,改以按畝徵穀 的建議:農地每畝徵收穀物二升,此一基本稅率也可依土地肥瘠而有增減,而且 如果歉收四成時,只要徵收半數的穀物,歉收達到七成的農家,當年就不必繳交 穀稅。把商人分成九個等級來徵稅,只有極為貧窮的人及邊疆的居民,不徵稅賦,

賑倉的穀物在荒年發生時,以無價的方式來賑濟,或是將穀物的種子借給農民,

到秋天後才歸還。此後至唐末,儘管義倉儲穀時有盈虛,高宗以後義倉穀的用途

〈倉及常平倉〉,頁 1917。

65 《冊府元龜》卷四九三〈邦計部.山澤〉,頁 5898。“元和元年五月,鹽鐵使奏請每州所貯鹽,

若遇價貴斗至二百二十,減十文出糶,以便貧人。”

66 《唐朝倉廩制度初探》,頁 116~117。

67 《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一〉,頁 1344。

(18)

還有不小變化,但義倉始終存在。唐義倉在名義上始終是“救饑饉”“備凶年”

的專用儲備。但在設置義倉不久,唐朝廷就力圖把它納為正式賦稅,既用於賑貸 也充做國用。68自永徽以後“漸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 盡”,69這是唐代義倉納為國稅以後遭到的第一場浩劫。以武后末年腐敗的朝政 為背景,大約當時朝野上下掠取義倉成風,以致“神龍中略盡”。史籍有關唐前 期義倉賑濟的記載,固然以開元時稍多;但官府挪移義倉穀充做國用的現象,也 以玄宗時最突出。義倉變國稅後遭到的第二場浩劫,就發生在玄宗時期。70玄宗 時期朝廷將大批義倉粟穀變造為米,運往長安。開元後期,裴耀卿建議把江淮地 區各州縣義倉儲存的穀米轉運長安,充國用。71從此以後,變造成了對義倉的公 開掠奪。有唐一代,儘管義倉仍然存在,但是遭到挪用的情況嚴重,其所能發揮 的賑濟的作用,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第二節 官府之救災措施

水旱災害是唐代為害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不僅造成人民流離失所,生命、財 產的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如果不加以防治,更會危及統治政權的存續。唐 代官府對於水旱災害發生時的救災措施可分為遣使賑撫、糧食賑貸、就食它處、

平抑穀價、蠲免賦稅等五類。對於救災的效果,也不相同。以下分別論述之。

壹、遣使賑撫

68 《唐朝倉廩制度初探》,頁 127、131。

69 《舊唐書》卷四十九〈食貨下〉,頁 2123。

70 《唐朝倉廩制度初探》,頁 133。

71 見《全唐文》卷二九七〈請置武牢、洛口等倉疏〉

(19)

這裡所說的遣使專指朝廷派遣使者到受災地區進行安撫、賑給災民、穩定災 區統治秩序的活動。唐代繼承秦漢魏晉的傳統72,遣使成為唐代中央參與地方災 害救濟的重要手段。早在唐高祖武德七年,“關中、河東諸州旱,遣使賑給之。”

73《新唐書.百官志》的記載:“貞觀初遣大使十三人巡省天下諸州,水旱則遣 使,有巡察、安撫、存撫之名。”在貞觀初年,遭遇水旱災時,太宗便派出巡察 使、安撫使或存撫使等職稱的官員,協助救災。74這一時期派遣使臣並沒有固定 的名稱,皆是臨時委派出使災區賑給。75以下是唐代派遣使臣救災的例子如:貞 觀元年八月,“關東及河南、隴右沿邊諸州霜害秋稼。九月辛酉,命中書侍郎溫 彥博、尚書右丞魏徵等分往諸州賑恤。”76貞觀三年六月旱,太宗中書舍人杜正 倫等人前往關內各州撫恤慰問。77開元四年,山東大蝗,民祭且拜,坐視食苗,

不敢捕。姚崇……乃出御史分道殺蝗。78開元十年六月,黃河暴漲,洪水損壞博 州堤防,危及河北數州安危。玄宗派按察使蕭嵩前去總理救災事宜。79開元十二

72 《唐大詔令集》卷一一六常衮〈宣慰湖南百姓制〉中指出:“自漢魏以來,水旱之處,必遣人 巡問以安集之。國朝因其制焉,亦命近臣撫慰。俾諭求瘼之意,用紓將泛之急。”

73 《冊府元龜》卷 105〈帝王部.惠民一〉,頁 1256。

74 筆者依照《新唐書•本紀》來統計,太宗時共遣使八次,高宗時遣使十一次,玄宗時遣使五 次,穆宗、宣宗各一次。這些遣使的作為,多數都與災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所做之事多 為慮囚、宣慰、巡察、賑濟之類。從中可以看出遣使二十六次,唐代的前期就占了二十四次 之多,後期只有兩次。不過,只以本紀部分來統計,還是不能夠完全反應當時的實情。

75 毛陽光,〈遣使與唐代地方救災〉(寧波,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 年第 4 期(總 第 153 期)),頁 20。

76 《舊唐書》卷二〈太宗本紀上〉,頁 32~33。

77 《舊唐書》卷二〈太宗本紀上〉,頁 37。

78 《舊唐書》卷九十六〈姚崇傳〉,頁 3023~3024。

79 《中國救災制度研究》,頁 56。《新唐書.玄宗本紀》記載為「六月丁已,河決博、棣二州。」

《新唐書•五行志》記載的時間為六月。《舊唐書•玄宗本紀》記載則為「秋八月丙申,博、

棣等州黃河堤破,漂損田稼。」《舊唐書•五行志》沒有記載。新、舊唐書的蕭嵩傳,都沒記 載此事。《資治通鑑》〈唐紀〉第 212 卷唐紀第二十八記載:「六月,丁巳,博州河決,命按察 使蕭嵩等治之。」雖是同一件事,卻無法確定黃河水淹博、棣二州的時間。

(20)

年七月,“河東、河北旱,命中書舍人冠泚宣慰河東道,給事中李昇期宣慰河北 道,百姓有匱乏者,量事賑給。”80開元十八年,瀍水和洛水泛濫,毀壞居民房 舍一千多家,玄宗派范安及、韓朝宗二人前往主持救災。81開元二十一年四月,

以久旱,玄宗“命太子少保陸象先、戶部尚書杜暹等七人往諸道賑給。”82開成三 年八月,“山南東道諸州大水,田稼漂盡。”文宗令給事中盧弘宣往陳許、鄭滑、

曹濮等道宣慰,刑部郎中崔瑨往山南東道、鄂岳、蘄黃道宣慰。83

據毛陽光的研究,認為擔負賑災使命的使職最早出現在武后時期。84大量救 災使職出現是在唐玄宗統治時期,參與地方救災的使職,還有晚於宣撫使出現的 宣慰使和賑恤使。唐代的救災使職並不固定,這是由於災害的突發性,具有因事 而立、事罷即廢的特點。後來,使臣的職責越來越廣泛,使命多種多樣,並不一 定專為救災賑恤才出使,也有安撫地方的職責。唐後期,宣慰使的任務還與地方 軍事或外交有關,不過,玄宗前期,自然災害發生頻繁,促使救災專使職位的常 設化。我們以唐代遣使救災數量來分析:

表 十一 唐代遣使救災數量統計表 (單位:人次) 時 期 數 量 時 期 數 量

高 祖 1 代 宗 2 太 宗 13 德 宗 2 高 宗 9 憲 宗 5 武 后 2 穆 宗 1 中 宗 6 文 宗 6 睿 宗 1 宣 宗 2 玄 宗 26

80 《冊府元龜》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災二〉,頁 1751。

81 《舊唐書》卷八〈玄宗上〉,頁 195。

82 《冊府元龜》卷一 0 五,〈帝王部.惠民一〉,頁 1260~1261。

83 《舊唐書》卷十七下〈文宗下〉,頁 574。

84 〈遣使與唐代地方救災〉,頁 20~21。但潘孝偉認為:“唐興,遣使賑災愈益頻繁,但在玄宗 之前,也依然未見專用的名稱”。毛陽光認為此說顯然有誤。

(21)

本表資料引自毛陽光,〈遣使與唐代地方救災〉,頁 22。其餘沒有列出的皇帝,

肅宗、順宗、敬宗、武宗、懿宗、僖宗、昭宗、哀帝等,遣使數量皆為零。

大量的遣使救災集中在唐朝前期,以天寶十四載為界,前期 137 年中,共 遣使 58 次;後期 152 年,僅遣使 18 次。據陳國生統計,唐前期發生自然災害 共 258 次,後期為 336 次,85由此看來,遣使救災的多寡,主要還是與國勢的盛 衰、國力的強弱,以及朝廷對地方救災的重視程度有關。唐代救災使臣的職能包 括幾方面:首先,代表皇帝巡撫災區,體現皇帝“心在萬民”的愛民之心,具有 安撫災民的心理作用;其次,派遣使臣成為唐代中央政權獲得各地訊息的一個重 要管道,可以實地了解災區實際情況,減少地方官吏的營私舞弊,受到陰陽災異 觀念的影響,使臣還要巡行鄉里民間、兼察人民冤苦、官吏善惡;再次,及時蠲 免賦稅賑給災民,也是使臣的重要職能,具有一定的權威地位,也成為臨時的地 方救災首長。而遣使救災也有弊病,遣使若是不合時宜:一是干擾百姓農業生產;

二是影響州縣正常救災工作;三是帶給地方額外負擔。儀鳳二年五月,河南、河 北旱,高宗遣御史中丞崔謐等分道存問賑給。侍御史劉思立便上疏,批評了遣使 賑撫的實效:

今麥序方秋,蠶功未畢。三時之務,萬姓所先。敕使撫巡,人皆悚忭,忘 其家業。冀此天恩,踴躍參迎,必難抑止。集眾既廣,妨廢亦多,加以途 程往還,兼之晨夕停滯,既緣賑給,須立簿書,本欲安存,卻成煩擾。又 無驛之處,取馬稍難。簡擇公私,須先追集。雨後農要特切,常情暫廢須 臾,即虧歲計。每為一馬,遂勞數家。從此相承,恐更滋甚。妄且委州縣 賑給,待秋後閒時,出使褒貶。86

在玄宗統治後期,地方自主賑救為主要的方式。唐代後期,災害遣使數量大大減

85 陳國生,〈唐代自然災害初步研究〉,湖北大學學報,1995,第 1 頁。

86 《唐會要》卷七十七,〈巡察按察巡撫等使〉,頁 1412。

(22)

少,一是財力困窘無力救助,二是災區為中央政府勢力之外,救助對己並無利益。

在唐代後期,兩稅法的實施與救災地方化趨勢的加強,最後促使中央使臣的賑 救,已成為象徵性的情況。總之,唐代救災使臣的職能,更全面、細密,通過頻 繁遣使到災區,將朝廷的安撫、賑救與監察幾個環節連接起來,成為在災害情況 下,聯繫國家和地方的紐帶,表現出國家在救災活動中的重要地位。87

當災害發生後,唐代官府特別注意官吏的選拔,為了防止官吏貪污和挪用救 災物資唐代官府有著嚴格的規定。天寶十四載的詔書規定:

如官人及富有之家典正并僦攬諸色,輒私侵糶兼有乞取或虛著人名詐來請 受者,其自五品已上官蔭人等錄奏,當別處分。六品以下并白身者,便決 一頓,仍准法科繩。所有等官不能察覺及自抵犯者,亦與同罪。88

除了中央官府派員來賑濟災民外,最重要的是地方上官吏治理水旱災的認真與 否。唐代有出現幾位積極防治水災的地方官員,例如貞觀年間的薛大鼎:

貞觀中,累轉鴻臚少卿、滄州刺史。州界有無棣河,隋末填廢,大鼎奏開 之,引魚鹽於海。百姓歌之曰:「新河得通舟楫利,直達滄海魚鹽至。昔 日徒行今騁駟,美哉薛公德滂被。」大鼎又以州界卑下,遂決長蘆及漳、

衡等三河,分洩夏潦,境內無復水害。時與瀛州刺史賈敦頤、曹州刺史鄭 德本,俱有美政,河北稱為「鐺腳刺史」。89

貞觀二十三年,任瀛州刺史的賈敦頤。“州界滹沱河及滱水,每歲泛溢,漂 流居人,敦頤奏立堤堰,自是無復水患。”90神龍年間的韋景駿,還得到人民的 立碑頌德:

87 〈遣使與唐代地方救災〉,頁 22~25。

88 《冊府元龜》卷一 O 五,〈帝王部.惠民〉,頁 1262。

89 《舊唐書》卷一八五上〈良吏上〉,頁 4787~4788。

90 《舊唐書》卷一八五上〈良吏上〉,頁 4788。

(23)

景駿明經舉。神龍中,累轉肥鄉令。縣北界漳水,連年泛溢。舊隄迫近水 漕,雖修築不息,而漂流相繼。景駿審其地勢,拓南數里,因高築隄。暴 水至,隄南以無患,水去而隄北稱為腴田。漳水舊有架柱長橋,每年修葺,

景駿又改造為浮橋,自是無復水患,至今賴焉。時河北飢,景駿躬撫合境,

村閭必通贍恤,貧弱獨免流離。及去任,人吏立碑頌德。91

王方翼在永徽年間,任肅州刺史,所為之事,更超越了水旱災害的治理:

時州城荒毀,又無壕塹,數為寇賊所乘方翼發卒濬築,引多樂水環城為壕。

又出私財造水碾磑,稅其利以養飢餒,宅側起舍十餘行以居之。屬蝗儉,

諸州貧人死於道路,而肅州全活者甚眾,州人為立碑頌美。92

由上可知,遣使雖對災害的賑濟具有功效,但仍有弊端,若地方官員能善盡職責,

平時建設防災,有難時迅速救災,即是最佳的防治災害的方法。

貳、糧食賑貸

唐代的倉廩可分為正倉、轉運倉、太倉、軍倉、常平倉、義倉六類。與災害 賑濟最有關聯性者為義倉,其它的正倉、太倉、常平倉則扮演著輔助的角色。以 正倉而言,《冊府元龜》卷 502〈邦計部.常平〉載:“貞觀二年四月制,天下 州縣并置義倉。先是,每歲水旱,皆以正倉出給。”可知武德間和貞觀初,災年 賑貸曾是正倉的一項重要職能。依據同書〈帝王部•惠民〉,武德元年至貞觀二 年秋設置義倉以前,朝廷先後向山東、關中、河東等處災區“賑給”五次,這些

91 《舊唐書》卷一八五上〈良吏上〉,頁 4797。

92 《舊唐書》卷一八五上〈良吏上〉,頁 4802。

(24)

應當都是正倉充賑。93五次的受賑地區均為唐初主要農業區。其中三次,朝廷均

“遣使”主持其事,表明唐初對其主要農業區災民的賑濟工作的重視。貞觀二年 秋遍置義倉後,正倉賑貸仍在實行,不過已成為義倉賑貸的一種補充。如開元二 年正月敕:“…(岐、華、同、幽、隴等州)灼然乏絕者,速以當處義倉量事賑給,

如不足,兼以正倉及永豐倉米充。”94這是以義倉為主兼取正倉充賑的一例。自 安史之亂起至憲宗元和初半個世紀之間,由於州縣義倉在變造挪用和兵災為害之 下再告罊竭,官府賑貸又曾一度倚重正倉。95不過,賑濟和出貸是有區別的,賑 濟不須償還,出貸則須償還。太宗曾詔:“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 秋而償。”96是以口糧為賑,種子為貸。這裡必須要說的是正倉出賑有個重要的 程序,必須先“錄奏”朝廷,批覆而後再行頒給。下面有一個例子:

在肅宗上元年間,曾發生有一年農作物嚴重歉收的情況,而溫州的官倉裏有 糧穀數十萬斛,代理温州事務的長史李皋想要不上報朝廷,先自行開倉賑救百 姓,在旁的官吏叩頭懇求李皋要等待中央的旨令,才能開倉發糧,李皋回答說:

「人如果幾天不吃,就會死亡,哪有什麼時間等候命令呢!如果犧牲我一個人的 生命,能夠救活數千條的人命,沒有比這個更重大的事情了。」於是李皋下令開 啟官倉,糧食全部賑濟百姓,而使官糧全部用盡。李皋以擅自開倉賑貸之罪,飛 章彈劾自己。天子知道後嘉許李皋,予以升任官職。上面的情況說明正倉嚴禁不 經奏報而自行賑貸,是因為正倉儲糧有其專門的用途,並非為賑貸而設。如果私 自開倉,是違法的。唐代後期,官府有時還以正倉粟穀出糶救荒。憲宗元和十二 年及文宗太和八年,都曾由正倉出糶以救荒。張弓便認為不以常平義倉先出糶,

93 《唐朝倉廩制度初探》,頁 15。

94 《冊府元龜》卷一 O 五,〈帝王部.惠民一〉,頁 1258。

95 《唐朝倉廩制度初探》,頁 16。

96 《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一〉,頁 134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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