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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進用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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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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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進用及管理要點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有所依據,並避免不當運用臨時人員,

使其辦理之業務回歸臨時性工作本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指各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 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之人員。

(二)以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技工、工友、駕駛。

(三)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

(四)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 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五)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三、臨時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 、 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但因機關組織特 性、業務特殊需要,辦理輔助性公權力行使而進用之臨時人員 , 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機關現有業務經按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 施

辦理。

(二)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不能 以現有人力辦理者。

(三)因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者。

(四)因辦理營繕工程確需進用臨時人力協助者。

(五)因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技術類工作。

五、各機關以本府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於進用前應填具臨時人員 進用計畫表及當年度臨時人員運用成效檢討報告,陳報本府,

並經本府預算員額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通過。年度中有新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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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專簽本府同意。

前項臨時人員進用人數,非有迫切性或必要性者,不得超過進用 機關前一年度實際進用臨時人員之人數。

六、各機關以中央或本府以外之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之臨時人 員(以下簡稱本府經費以外進用之臨時人員),應以該委託或補 助經費為限,並經本府核定後始得進用。

前項臨時人員如計畫結束或經費不足即應解僱,不得改以其他 增加本府財政負擔之經費來源再行進用。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為各機關之臨時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等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八、各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障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而未足 額進用時,依本要點規定得進用臨時人員者,優先進用身心障 礙者及原住民。

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 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 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 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臨時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 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 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

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

十、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以足以勝任擬任 工

作者為限。

十一、各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進用之臨時人員,除符合本要點進用 規定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檢討其所辦理業務,並依勞動基準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所辦理業務非屬機關核心業務,且具有計畫性、階段性者 檢討改採其他替代性人力措施辦理。

(二)所辦理業務屬常態性、核心業務或涉及行使公權力者,檢 討改由正式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擔任,或改採其他替代性 人力措施辦理。

十二、臨時人員之待遇及年終工作獎金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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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人員之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臨時人員之待遇,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預算各項費用編列 標準辦理,並由各機關編列於年度預算中。但以本府經費 以外進用之臨時人員待遇,依中央或本府以外之機關補助 經費之標準辦理。

(三)臨時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十三、對於臨時人員之平時考核,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八月及十 二月確實辦理,並詳實記錄於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以作 為年終考核之準據;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百分之五十)

1、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2、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3、服從:是否能夠虛心接受長官指導及指揮處理公務。

4、時效:能否依限完成交辦事項。

5、改進:交辦事項,能否隨時注意改進工作方法。

6、合作:是否能隨時發揮職務協助,積極配合推展業務。

(二)品德考核(占百分之二十五)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無收受不當利益之情事。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3、禮貌:能否注意公務禮貌,應對得宜。

4、惜物:是否能夠愛惜辦公物品,且無不當使用公物之情 事。

(三)差勤考核(占百分之二十五)

1、勤勉: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2、服務:依規定佩戴識別證,以便民眾辨識。

3、紀律:辦公時間,無藉機離開辦公處所處理私務之情 事。

十四、臨時人員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續僱,各機關主管並應 加強督導。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

十五、下列臨時人員之考核,比照本府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但委託或經費補助機關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 以本府工程管理費等經費進用,進用資格條件及薪資標 準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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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辦法之臨時人員。

(二) 以本府經費以外進用之臨時人員。

十六、臨時人員服務滿一年,工作表現優良且該年度年終考核結果 為甲等者,得辦理晉級,並自次年度生效。但不得逾各機關 該年度受考核臨時人員總數二分之一。各機關之臨時人員僅 有一人者,前項年終考核結果須累積二年度為甲等,始得辦 理晉級。

臨時人員薪資分級如附表二。

十七、臨時人員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分別給假。

十八、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業務性質,

就臨時人員之管理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十九、臨時人員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各機 關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二十、臨時人員之退休、資遣,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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