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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賴建仲 電 話:04-37061531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重申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 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前以105年8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8470號函轉 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諒達
)在案。
二、依行政院上函說明三:「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
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 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 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
參照)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 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辦理。」爰此,本署復以105 年8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98982號函敘明,本案在行 政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仍依(參照)現行行政院及相 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 之規定辦理。
三、以導師費支給現行規定係依教育部100年7月12日臺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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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2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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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_教育局 ■■■■■■■收文:1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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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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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1500_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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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1000115719號函以,行政院73年1月19日台73人政肆 字第01941號函規定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 作支專任教師為限(1班1人)。復查教育部82年8月5日台 (82)訓字第044064號函規定略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
,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 停發。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稱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93年8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63609號函略以,基於一 職不兩支及財政負擔之考量,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 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由執行該職務 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 給。據此,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 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另導師費由 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 理之日起支給。併敘。
正本: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成功大學 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
副本:本署人事室 2016-09-06
15: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