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簡豐鈴

電話:(03)3322101*757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600498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60049872_Attach01.pdf)

主旨:有關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 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副 本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 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 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第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 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 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 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 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

8

1060005114

■■■■■■

CO 5_人事室■■■■■■■106/07/05 09:04

■■■■■■■

有附件

(2)

12

第2頁, 共2頁

,應按日扣除薪給,……」。

三、次查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書函略 以,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 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及家庭 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 公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 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爰教師遇 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桃園市立大竹幼兒園除外) 副本: 2017-07-04

07:30:09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備註欄所稱「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人數」係指依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於 108 年 11 月 1 日公告「考試科目及測驗範 圍調整說明—111 學年度起適用」,本案業經教育部 108 年 10 月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職訓字第 1022500888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發法字第 103650043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訓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