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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樓
承辦人:簡豐鈴
電話:(03)3322101*757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600498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60049872_Attach01.pdf)
主旨:有關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 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函副 本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 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 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第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 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 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 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 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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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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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6/07/0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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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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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日扣除薪給,……」。
三、次查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書函略 以,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 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及家庭 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 公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 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爰教師遇 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
、桃園市立大竹幼兒園除外) 副本: 2017-07-04
07: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