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劉怡君
電 話:(02)7736-5938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6006917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 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4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41685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 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 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第19條第4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 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並按第6條第2 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 數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 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 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8
121060049872
■■■■■■
A041500_人事室■■■■■■■106/06/26 13:06
■■■■■■■
無附件
55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三、另案經轉准銓敘部106年5月12日部法二字第1064224871號 書函略以,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 假及家庭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 及家庭照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 續未到公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 亦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所 詢教師遇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各國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
、本部人事處 2017-06-26
12: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