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英國保護性立法限制女性勞工從事危險工業之探討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英國保護性立法限制女性勞工從事危險工業之探討"

Copied!
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英國保護性立法限制女性勞工從事危險工業之探討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2-2411-H-006-018-

執行期間: 92 年 08 月 01 日至 93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所)

計畫主持人: 王文霞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3 日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劃 結案報告

計劃名稱:英國保護性立法限制女性勞工從事危險工業之探討

計劃類別:個別型計劃

計畫編號:NSC92-2411-H006-018

執行期間: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至 93 年 7 月 31 日

主持人: 王文霞

執行單位:成功大學歷史系副教授王文霞

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28 日

(3)

這個研究計劃的主要內容在探索現代世界對男女平等在工作的理念與實 踐,進而回溯 19 世紀英國在制定保護性立法時所依據的價值標準,與當時特殊 的歷史環境條件。以鉛中毒工業病為例,深入理解「白鉛法」與政府在大規模的 社會改革運動之後,才制定保護女工童工的法律。由此可以理解英國政府制定保 護性法律真正的原因在於國家利益,而不是性別。

一、 21 世紀男女平等的意涵

21 世紀初時,全球婦女工作的內容與性質已經大有改變,隨者工業化的發 展與科技的日新月異,許多婦女從事工作的內容與性質,與十九世紀時代婦女的 工作相比,已經有非常大的改變。在保護女工而制定的保護性法律方面,所依據 的理念也有極大的改變。

國際勞工組織(ILO)在 1999 年發表在其網站上的一篇文章 “職業安全與 健康的性別問題”(Gender Issues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一文中指出,

不論對男性或女性,工作環境都是影響他們健康危險的主要來源。因此一般來 說,當代對男性與女性對危險的生物因子、化學因子、物理因子等等各種原因所 造成生物性的傷害,沒有太大的區別。平均男性的體力比女性強大不太多,甚至 有些婦女比男性更強壯。

許多性別差異的研究,焦點也集中在男女的生育系統(reproductive systems)

的身體差異上,或是男女的心理差異上。過去幾年來(1985-1999),以性別為導 向對健康問題的研究顯示:所有勞動人口中的差異,主要來自人類個別的差異 性,更甚於性別之間的生物性差異。1 在職業安全與健康的領域中,大家逐漸都 認知到保護工人的健康應該基於個別差異的變化性,而不是年齡與性別。

在 1985 國際勞工會議(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ILC)中決議<

公平機會與對待>的原則(The Resolution on equal opportunities and treatment),

指出男女在工作上,應該基於最新更新的科學知識,與技術改變的進步,而受到 相同的保護。2 此外,該會議也提到使用保護方法,以改進生活品質與雇用男工、

女工之間提高公平性。要擴大特別保護到對男工\女工一樣的原則,依據他/她們 從事的工作型態,並證明有害健康的工作,特別是有害生育能力的工作,要提供 必需的保護。3

在 1992 年的國際勞工組織的世界健康組織(ILO/WHO)召開的職業健康會 議中,大家共同接受這樣的認知,即工人有特殊職業健康的需求,因為年紀、心

1 M. Frankenhaeuser & U. Lundberg & M. Chesney, ed., Women, Work and Health (Stress and Opportunities),New York, London, 1991. Bernhard Badura & Ilona Kickbusch, ed., Health Promotion Research: Towards a new social epidemiology. WHO Regional Publications, European Series No. 37.

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 Copenhagen, 1991.

2 See the Resolution on equal opportunities and equal treatment for men and women in employment, adopted by the ILC at its 71st Session in June 1985. Geneva, Jnue 1985. An extract concerning the part on working conditions can be found in Annex II.

3

(4)

理狀況、性別、溝通障礙、與其他社會面向因素的考慮。此會議也建議應該優先 考慮保護所有工人工作時的安全健康,應以個別為基礎,不致產生任何歧視的可 能。

不過大多數保護性法律的制定都是因為婦女健康的理由,因為傳統文化的理 念是支持以性別為判斷依據的分工,而這類判斷對婦女健康的看法是基於傳統假 定的生物性的健康能力與人類生育能力,而很少注意到導致婦女健康變壞的社會 與環境的面向。世界許多國家都受有保護工作婦女(working women)的法律,

例如禁止婦女夜間工作,在地下礦坑工作,與其他認為對婦女生育健康危險的工 作,包括危險化學因子等等。其他的限制包括:每週工作時數限制,超時工作限 制等等,以保護婦女擔任母親與妻子的角色。4

近年來這樣的保護規定受到質疑,因為許多工作上的保護造成歧視的後果,

反而造成減少婦女就業的機會,影響國家的生產力。更糟的是,當婦女被排除在 危險工業的工作機會之外後,雇主因限制女工以為解除危險,不從工作場所排除 工作危險,以保護其他工人的健康,結果危險繼續存在,造成男性勞工依然在危 險環境中工作,假以時日,最後也被感染。沒有解決真正工作危險的問題,反而 處理次要的性別問題。例如:20th世紀初時,禁止婦女從事與鉛相關的工作。對 中毒的反應(toxicological response),男女的差異沒有太大不同,婦女因為從事 較易感染鉛毒的工作過程,而比男工感染的人數更多。法律禁止女工的方法,排 除了女工的工作,男工卻依然不受保護最後依然受害,因此這樣的做法已經受到 修正。

二、 十九世紀末期的英國的保護性立法-制定工廠法的歷史背景

保護性立法在英國工業革命後的 20 多年之後出現,最初是在保護工廠裡的 孤兒乞丐學徒,因為受到工廠老闆極不合人道的虐待,一些教會人士與人道主義 者積極推動立法,要求以公權力介入自由競爭經濟市場背後生產工廠的管理制 度,以國家力量介入幫助困苦人民的生活。

第一個「工廠法」在 1802 年通過,由首相 Sir Robert Peel 促成,有關學徒 健康法案(the Health and Morals of Apprentices Act),針對乞丐學徒在棉與羊毛 紡織工廠實習工作,限制他們一日最多工作 12 小時,禁止他們夜間工作,工廠 應該供應兒童健康與清潔,因此第一個工廠法的性質一部份是「濟貧法」(poor law)的延伸。

「工廠法」初期的內容多以保護兒童在工廠工作的情況為主,並且一工業 發展的變化而不斷的增修。例如 1833 年的「工廠法」,規定在所有紡織工廠都禁 止 9 歲以下兒童工作;9 歲至 13 歲兒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 9 小時,13 歲至 18 歲青少年每日工作不得超過 12 小時,禁止他們(包括兩個團體)夜間工作。此 法也首次由政府任命四位工廠督察員(factory inspectors)監督工廠守法的情況。

4 Gender Issues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1999, ILO.

(5)

婦女首次被禁止在礦坑工作是在 1842「礦工法」(the Coal Mines Regulation Act)

由 Shaftesbury 所完成的,該法禁止雇用婦女與 10 歲以下的兒童在礦區工作。

女工工時受到限制是在 1847 年,有名的「十小時法規」(Ten hours Act of 1847),

婦女與青少年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0 小時。

到 1850s 之前,英國經濟上自由放任的原則已經逐漸受到修正了,「工廠法」

的保護性法律也逐漸被社會接受這樣的原則。在 19th 世紀結束前,「工廠法」也 通過處理危險工業的問題。有關危險工業的「工廠法」,最早的是 1860 年「漂染 衣服工作法」(1860 Bleach and Dye Works Act),但不包括室外漂染工場,1862 年時,進而禁止該工業的夜間工作。將所有從事染洗漂白衣服的工廠,受到與一 般紡織工廠一樣的法律限制。1864 年的「工廠法」有關陶瓷工業(pottery industry)、火柴製造工業(match making)、紙工業(paper industry)與粗棉布切 割工業(fustian cutting)等有害健康的工作。二十世紀初期,開始規定廉價工人 的最低工資,以保障工人的工作能夠維持基本生活。

三、鉛中毒與白鉛工業、陶瓷工業

在危險工業中的工業用鉛,因被廣泛的使用,而造成鉛中毒的工業病。在鉛 製造業與陶瓷製造業上,鉛中毒是許多工人聞之色變的職業病。1880-1920 年之 間,英國政府最先內政部(the Home department)經過工廠督察長(Chief Inspector of Factories)瑞德格夫(Sir Alexander Redgrave)的要求與地方濟貧法的監護單 位要求,進行全面性調查白鉛工業危險之後,制定 1883 年的「白鉛法」(The White Lead Act 1883),這是首次考慮到需要這個鉛的法律規定。該規定要求工廠提供 通風與盥洗設備,工人個人的工作保護裝備像口罩手套等,以減少中毒機會。

在 1880s 間,又經過兩次全面調查,一次在 1893 年,政府組成白鉛委員會 與陶瓷委員會,分別進行調查。之後政府頒布 1894 年的「特別法」(Special Rules of 1894),增加規定工人的個人保護設備;另一次在 1898 年,政府頒布 1898 年 的「特別法」,對男工實施強制性定期健康檢查。進入二十世紀,1903 年的「特 別法」,強制性定期健康檢查擴大到女工之外,禁止女工在製造過程的特別危險 區工作。1908 年舉行另一次全面調查之後,政府頒布「1913 規定」(1913 Regulations),禁止女工在鉛工業工作。5

每次政府修訂有關鉛工業的法律都是因為工會或是民間團體與反對黨的國 會議員極力呼籲,提出問題的嚴重性與許多據替適時的證據之後,政府才肯修改 保護工人的法律。例如 1898 年英國社會發起了反鉛毒運動,促使 1898「特別法」

頒布,對工人進行強制性的每月定期健康檢查。其中對女工、童工的保護也很緩 慢,特別在女工部份,若非許多醫生依據自己在第一線診療紀錄所研究出的報告 均指出女工的危險大於男工,政府可能仍然以保護男工為主。因此在這個時代的 歷史環境中,女性固然地位低於男性,而政府決定保護女性的原因卻是因為國家

(6)

利益之所在,女工們將是未來英國國家公民們的母親,而非單純的性別因素。

許多女性主義者在觀察英國工業革命之後的危險工業的問題時,以性別歧視 的角度分析當時的法律是以保護女性原則而制定的但是實際上背後卻是真正希 望限制女工的就業機會,以保護男工的就業市場。例如 Barbara Harrison,在她 的著作《英國 1880-1914 年間婦女的工作與健康,不只是危險行業》(Not Only the Dangerous Trades: Women’s Work and Health in Britain, 1880-1914, 1996)中,就一 直強調性別歧視的理論。Penny Summerfield 也在她的文章 “他們不希望女工回 來工作”(”They didn’t want women back in that job”, 1988)中指出,勞力市場的 競爭使男性希望排除女工,以保障自己的機會。女工在勞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使 男工備感威脅,性別成為市場競爭的一個重要因素。但事實上,性別因素是表象,

真正背後的原因則在於社會各種力量互動時,各種利益的爭奪。

四、從歷史面向看保護性立法的時代意義

有關禁止女工在任何用鉛工業工廠工作的法律,一直不被政府接受,因為政 府站在與資本家一致的立場,採用的是經濟利益導向的決定。從幾次立法與修訂 規定的內容來看,政府對危險工業的態度是用”加強預防”的方式,盡量不用“禁 止”雇用女工的方式。

這樣的做法的原因在於婦女與青少年工人們的工資只是男工的一半。因此,

雇用女工童工可以減少資本家的成本,增加工廠的收益;但是她們是比較容易中 毒的一群工人,當她們中毒之後,雇主往往不理會她們,任由她們自生自滅。因 此引起工會團體的不滿,社會人道主義人士的同情。1898 年的反鉛毒運動激勵 以新聞界的報紙為主導,得到社會各界響應,呼籲政府關注鉛中毒問題與進行改 革。如此廣泛的社會運動才促使政府重視這個鉛危險工業的問題。如果沒有 1898 年間蓬勃的社會運動,政府未必會替鉛工業設立保護性法律,更不會禁止女工在 鉛工業中工作。

波爾戰爭(Boer War, 1899-1902)強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當婦女的健康影 響下一代的生育與子女健康的問題出現時,考量人口品質對國家的利益,與女工 在工業生產的廉價工資創造出的經濟利益之間孰輕孰重時,才使立法的方向走到 限制或禁止女工在危險職業工作。以鉛工業相關的白鉛與陶瓷工業的保護性立法 過程中,可以看出此項立法背後依據的價值選擇是在經濟利益上,而不是性別選 擇。

以鉛中毒工業病為例,性別考慮與國家經濟利益考量互相比較時,優先考慮 經濟利益不僅是資本家雇主的選擇,也是政府的選擇。資本家雇主選擇個人的經 濟利益,政府選擇國家的經濟利益。雇主大量雇用廉價的女工、童工出自這個原 因,而日後政府限制女工、童工的工作機會與工作環境也是出自這個理由。當政 府考量長期性的國家生存所依賴的國力,國力則依賴健康的母親與未來能夠順利 健康長大的兒童時,為了保護國家的未來,政府採取了保護性立法的限制。這樣

(7)

的決定,依然是國家利益作為選擇的價值依據。即使英國早期因為商業發展鼓勵 自由貿易,此刻在殖民經濟同時積極擴大的時期,國家意識的概念在國際競爭中 也同時被強化。因此對保護性立法的觀察理解僅從 性別歧視的性別角度來解 釋,是不夠有說服力的。

對歷史問題解釋以歷史的宏觀角度與精細的微觀研究方式進行理解,會比較 能夠接近歷史的客觀真實。以 20 世紀後期發展出的女性主義來解釋 19 世紀的歷 史活動,固然也是一種解釋方式,但是若不從對當時代歷史現象宏觀的認識與當 時社會互動之間,促使產生如此歷史結果的原因進行瞭解,而只看歷史變化結 果,會造成只看表面現象,更容易形成誤導的問題。因此依據原始資料,深入仔 細的研究是追尋歷史事實的必要方法,而觀察當時代社會各種力量之間的互動,

與瞭解當時社會的價值觀念,才更能進入歷史情境,解釋歷史事件之所以發生結 果之原因。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八、 雇主自申請本計畫之日起至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不得

(十九)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 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 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 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 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

(六)勞工健康相關法規(含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 、女性勞工 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辦 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 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等)

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

(四)於結訓後一百二十日 TIMS

勞工保險局、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 與管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屠宰衛生檢查、畜

近年來交通安全以及工安觀念越來越普及,許多公司寧願多加幾

歐盟於 8 日表示,每當歐洲男性賺進一歐元時,女性從事同樣的工作僅能賺進 0.86 歐元,為了消除女性與男性的薪資落差,歐洲國家訂定 11 月